高校学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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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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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0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6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一、学院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周六中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违反以下纪律之一
1、不准沉溺网吧
2、不准跳学校围墙外出
3、不准喝酒、赌博
4、不准偷窃、诈骗或损坏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
5、不准带头起哄或打架斗殴
6、不准私藏、携带管制刀具
三、学生在校期间,凡违反以下纪律之一
1、不准穿奇装异服
3、不准染彩色头发(染黑发除外)
4、不准谈恋爱
5、不准吸烟
6、不准佩戴首饰
五、新学期开学时,学校将对学生的服装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一、学院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周六中午放学后学生可以请假回家,但须经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持请假卡方可离开学校。
学生到家后,请家长在请假卡上签字,确认学生真正回到家中,周日学生返校后请假卡由辅导员收回并进行检查。
请家长配合学校工作,以确保学生的安全。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违反以下纪律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并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协议;累计两次者,责令退学。
1、不准沉溺网吧
2、不准跳学校围墙外出
3、不准喝酒、赌博
4、不准偷窃、诈骗或损坏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
5、不准带头起哄或打架斗殴
6、不准私藏、携带管制刀具
三、学生在校期间,凡违反以下纪律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并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协议;累计三次者,责令退学。
2、男生不准留长发(只准留学生头)
3、不准染彩色头发(染黑发除外)
4、不准谈恋爱
5、不准吸烟
6、不准佩戴首饰
四、凡毕业时处分未撤消者,不准毕业,同时,学校不安排就业。
五、新学期开学时,学校将对学生的服装、发型等进行全面检查,凡着奇装异服、留长发、染彩发、佩戴首饰的学生不准进入校门。
2016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五、将第六条第
(二)项修改为:
“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项修改为:
“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四)项修改为: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第(六)项修改为: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的具体程序由学校规定。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由学校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
十、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
“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退学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
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认定。
”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
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
十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学校无相关专业指导教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对转专业转学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和公开。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相关工作加强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确认。
”
二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
二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学校可以实施弹性学制和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审批程序,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
二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
二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
二十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
二十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
(一)项修改为: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将第
(二)项修改为: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十六、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二十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
二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
二十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学校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校应当建立学籍学历注册制度,健全学籍学历信息查询系统。
”
三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
对无效证书,学校可以追回的,应当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应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
三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
三十四、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三十五、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合并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酌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处分方式。
”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
记录学生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诚信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诚信记录时效由学校规定。
”
三十八、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设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
”
三十九、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
四十、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
四十一、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校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四十二、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年级等基本信息;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
四十三、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
四十四、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四十五、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
四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对于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
四十七、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四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办理。
”
五十、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创期(1949~1956年)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1956年,党和国家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得以有计划顺利进行。
为了满足国家建设发展的人才需要,建设社会主义大学,改造和重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任务紧迫而又十分必要。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形成期(1957~1966年)
1957~1966年,我国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
通过十年的实践探索,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一大批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得到了培养和锤炼,为国家的建设发展提供了人才保证。
高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也随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也在这一阶段得以不断完备和形成。
2.在原有学籍管理制度内容的基础上,完善和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共同形成了整体性的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这一时期更新调整的内容如下:
在转专业与转学问题上,调整了原则立场,《关于处理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规定》中指出“高等学校需经常教育学生热爱专业、热爱学校,如无特殊困难,一般不要转专业、转学;但在处理个别问题时,适当地照顾学生的合理要求,以解决他们学习、生活方面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在退学问题上,逐步放手退学学生的后续安置问题,规定“如果是调干学生,应按照国务院和当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安置问题,其他一般学生的以后一切问题,学校概不负责。
74。
至此,高校学生管理的各个层面都已有所涉及并呈现规范性特征,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得以初步形成。
(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曲折期(1966~1976年)
“文革”十年间我国的高等教育陷于停顿,无论是教育理念还是教育实践,无论是政工干部还是专业教师都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从1966年起,全国高等学校停止按计划招生达六年之久,高校人员星散,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破坏,原来实行的学生管理规定都失去了作用。
在这十年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没有发展,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制度,高校本科学生管理制度才得以恢复和重建。
(四)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改革期(1977~1989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开始走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征程。
我国的高等教育也在不断的拨乱反正中,逐步回到了正确的轨道。
改革“文革”前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是这一时段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发展的主题。
1.对于高校的学籍管理制度进行了总体性的梳理和整合。
1983年,教育部在对1978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总结完善的基础上,颁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该办法确立了我国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是对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践的总结,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
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标志着我国精英型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范式的形成。
(五)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完善期(199年至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社会的法制化和现代化步伐加快,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也随之深化和发展,高校学生管理进入了法制化和全面建设的新阶段。
2.逐步实现法治化和科学化。
199年1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这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是近年来司法审查高校学生与学校纠纷的重要依据,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法制化进程的开端。
与此同时,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继出台,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得以进一步深化。
25年,教育部颁布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了发达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我国社会发展对教育的要求,是学生管理制度适应时代发展、走向法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成果。
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发展演变的主要特征
(一)在价值取向上由“社会本位”向“以人为本”转换
教育价值观是人在教育活动中对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和目标的反映,是人从特定的背景、立场和发展需要出发对教育活动的价值和功能的看法和认识[3]。
社会本位的教育价值观,把社会需要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为教育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促进社会的生产发展的速度和文明进步的程度。
以人为本的教育价值观把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活动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为“一切教育活动都是为了促进受教育者发展个性、理性,以便培养他们成为自由、完善、和谐发展的个人”[4]。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把高等教育作为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工具。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人的主动性、独立性和创造性被提出来,高等教育中人的本体价值开始受到重视。
这种转换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计划经济下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更多地强调接受学校的管理是学生应尽的义务,而新时期的学生管理则专章规定学生的权利内容,如2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2]147的规定,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做特殊规定。
二是学生管理更加柔性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注重的是刚性、强制和约束,而新时期则将管理者和学生处在平等的位置上相互尊重,如在2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生同意”[2]655,取消了“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2]172的规定。
(二)在体系建构上向系统化、法治化转变
1.制度体系的系统化。
新中国成立之初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无集中体系,多以“指示”、“批复”为主,在内容上较为单一。
体现为如195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学籍问题的几点指示》、1956年《高等教育部关于处理学生复学、转学问题给东北师大的复函》等。
改革开放之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在内容上系统化,以2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蓝本,将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分为学生权利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等组成部分,同时《高校学生行为守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相继出台,促进了学生管理在制度层面上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制度体系的法治化。
199年教育部出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初步法治化的主要标志之一。
1999年12月印发《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提出要依法治校,依法保障学生权益,在处理学生问题上做到有理有据,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出台,使得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朝纵深方向发展。
(三)在管理方式上高校自主权扩大,转变为“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高校自主办学的程度,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国家政策导向的集中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起来,市场对于人才结构的发展需要开始多元丰富,高校学生管理的自主权逐步扩大[5],由以往的单一的以教育部门为主的管理方式开始转变为“教育部门、法律部门和学生共同管理”模式。
1.高校自主权在学生管理领域逐步扩大。
在2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充分体现了在学生管理问题上对于高校自主权的肯定和放权。
新《规定》中有5处直接明确表述为“由学校规定”,有13处要求明确表述为“按学校规定”执行。
放权的主要方面如下:
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授权高校自主决定学生专业调整,国家不再对此做出具体规定;授权高校自主管理学生学籍,国家对于学生休学、退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不再做出规定。
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发展演变的基本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在教育理念、方法模式和管理制度上经历了重大的发展演变,并在自身发展的决定因素、主要动力和基本依据等方面积累了诸多经验。
(一)生产方式的变革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演变的决定因素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过程”人们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阶段,会形成相应的生产方式,其中包含的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交换形式和分配形式等,决定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产生、性质和发展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完成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生产方式取代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于是高等教育需要发展和重塑,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开始调整和重构,以满足社会主义国家对高校的学生需求。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走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市场经济强调公平、正义和法治,强调市场主体在生产关系中的平等地位,于是高校学生管理逐步从“社会本位”转向“以人为本”,在管理方式上更加柔性化,注重学生权益的维护,给高校更多的自主管理权,体系建构逐步走向系统化和法治化。
(二)党和国家对高校育人方针政策调整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演变的主要动力
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如何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定什么样的高等教育政策,高等教育政策在高等教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导向和调控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高等教育方针不断调整和变革,每一次的调整都带动着高校学生管理的不断改革演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党和国家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
在这种教育方针的指导下,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以“批示”、“批复”的方式全面剔除旧的教育制度,逐步确立起全新的制度体系。
进入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在“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8]的总方针指导下,高校开始加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高潮。
21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1—22年)》颁布出台,其中提出“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9],依法治校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开始融入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快了其法治化、规范化的进程。
(三)学生群体特征的动态性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的基本依据
高校学生管理,无论是计划和任务的确定,还是内容和形式的选择,都源于对管理对象即学生的认识和把握,源于对学生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的深刻洞察。
大学生作为年轻的一代,是各个时期国家强有力的新生建设力量,不同时代的大学生在时代背景、外部环境的影响下都有着不同的群体特征,这些基本特征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的基本依据。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大学生们强调奉献意识,集体主义观念浓厚,对社会生产和国家建设充满了豪情壮志,这使得此时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忽视学生的个人发展和成长,强调为国家建设服务,于是形成了统一分配的就业制度、强制性的在校学生婚姻制度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当代的大学生开始呈现出全新的时代特点,其思想积极、健康、向上,同时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和社会职责感、团结协作观念缺乏等问题,为适应这种学生群体在时代特征的改变,我国于25年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强调加强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强化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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