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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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细试行
附件2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细则(试行)
一、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现状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单位(储存量≤2吨)、有仓储从事批发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和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现状安全评价。
本细则不适用于成品油、农药、杀鼠剂经营单位的现状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1.引用的法律、法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1.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1.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1.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
1.9《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1.10《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安监管管字[2003]38号)
1.11《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原劳动部发〔1995〕56号)
1.12《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字[2002]103号)
1.1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1.1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1.1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1.16《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1.17《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1.18《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
2.引用的标准、规范
2.1《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
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2.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2.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95
2.7《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
2.8《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99
2.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99
2.10《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99
2.1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2.1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2.1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2.1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2.15《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90
2.16《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92
2.17《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
2.1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
2.19《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15-2005
2.20《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2.2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1年版)
2.22《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
2.23《安全色》GB2893-2001
2.24《安全标志》GB2894-1996
2.25《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96
2.26《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99
2.2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
2.28《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90
2.2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防火规范》SH3063-1999。
三、被评价单位应提供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经营和储存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需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4.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7.特种设备使用证和检测检验报告;
8.安全生产责任制;
9.安全管理制度;
10.各岗位操作规程;
1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12.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或预案;
13.供货协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
14.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或委托运输协议及被委托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15.零售单位不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
16.无仓储批发单位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
17.无仓储批发单位委托储存协议及被委托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注:
被评价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性质提供材料,不涉及的可不提供。
四、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五、安全评价程序
1.前期准备工作
1.1与被评价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
1.2索取本细则(三)规定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1.3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
2.现场检查和评价
2.1查验被评价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
2.2根据现场实际,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事故的原因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
2.3划分评价单元:
安全评价单元划分见相应的安全检查表;
2.4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被评价对象现场情况,分别应用《有仓储从事批发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检查表》(见附表A)、《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单位安全检查表》(见附表B)、《无储存从事批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检查表》(见附表C)对经营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评价。
若检查表不能满足被评价单位的评价要求时,评价单位可增加检查项目;
2.5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2.5.1安全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
2.5.2周边环境方面的对策措施;
2.5.3总图布置及经营储存设施方面的对策措施;
2.5.4工艺方面的对策措施;
2.5.5电气及防雷防静电方面的对策措施;
2.5.6消防设施方面的对策措施;
2.5.7其他的对策措施。
2.6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确认。
3.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六、安全评价报告正文
第一章评价概述
1.1评价目的
1.2评价依据
1.3评价范围及内容
1.4评价程序
第二章企业概况
2.1企业基本情况
2.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基本情况
2.3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一览表
2.4主要设备一览表
2.5仓储设施自然环境条件
2.6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周围环境图(图中标出实际测量距离尺寸)
2.7仓储设施平面图(图中标出实际测量距离尺寸)
第三章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1主要危险有害物质的种类及特性
3.2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3主要危险有害分布情况
3.4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四章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见附表,检查表填写说明如下:
4.1检查记录为评价单位现场评价时的记录,要求详细记录;
4.2复查记录为被评价单位整改后,评价单位的复查情况;
4.3结论为复查后的结论,只能用“合格”或“不合格”表示。
4.4不涉及项在“检查记录”栏中说明不涉及原因,“结论”栏中填“不涉及”。
不涉及项不统计在检查结论汇总表“检查项”栏中。
第五章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根据检查结果对各单元安全现状进行分析,并对消防验收及检查进行评述。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改进建议。
第六章评价结论
综合评述安全和消防现状,给出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包括三种情况:
6.1符合安全要求;
6.2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6.3不符合安全要求。
注:
评价单位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情况增设章节。
七、报告附件:
被评价单位应提供的文件和相关资料、安全评价涉及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均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申请材料中已提供的除外)。
附表A:
有仓储从事批发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检查表
序
号
检查内容
类别
检查记录
复查记录
结论
1证照文书
1.1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A
1.2
仓储和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A
1.3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场所应有公安消防部门对储存场所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A
1.4
有防雷防静电要求的场所应有防雷、防静电设施有效合格证明及其检测报告
A
1.5
经营监控或管制化学品的应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A
1.6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
A
1.7
特种工培训合格证
A
1.8
危化品储存设备的使用证或合格证
A
1.9
运输或委托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
A
2安全管理制度
2.1
有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A
2.1.1
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制
2.1.2
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
2.1.3
从业人员安全责任制
2.2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A
2.2.1
教育培训制度
2.2.2
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2.2.3
检修制度
2.2.4
废弃物处理制度
2.2.5
经营管制化学品的需有相关的管理内容
2.2.6
经营剧毒品的应有“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
2.2.7
应有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内容
2.3
有完善的经营、销售管理制度
A
2.3.1
采购制度
2.3.2
出入库登记制度
2.3.3
验收制度
2.3.4
保管制度
2.3.5
发放制度
2.3.6
出售制度
2.3.7
运输制度
2.3.8
经营管制化学品的需有管制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销售管制化学品的登记、查验准购证、定期备案等),相关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A
2.4
建立安全检查、值班制度
B
2.5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仓储物品储藏养护制度
B
2.6
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A
2.6.1
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2.6.2
搬运安全操作规程
2.6.3
劳动保护用品的佩戴安全操作规程
2.6.4
防火花工具、防毒器具使用
2.7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
B
2.8
所售商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
A
2.9
经营管制化学品的须建有销售记录,采购、销售用户档案
B
2.9.1
营业执照
2.9.2
安全生产许可证
2.9.3
经营许可证
2.9.4
剧毒品购买凭证
2.9.5
不能向不具备合法资质或不能提供管制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
2.10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从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
A
3安全管理组织
3.1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A
3.2.1
大中型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
A
3.2.2
制定灭火预案
3.2.3
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3.3
仓库应确定一名主要管理人员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安全管理工作
A
4从业人员
4.1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A
4.2
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B
4.3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A
5仓储场所
5.1.1
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仓库,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A
5.1.2
剧毒化学品要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防护距离符合有关规定
5.2
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m2–9000m2之间),应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A
5.3
大中型仓库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的距离应在10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A
5.4.1
大中型仓库内库区和生活区应分设
A
5.4.2
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
5.4.3
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
5.4.4
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5.5.1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物品和库区的杂草要及时清除与处理
B
5.5.2
更换储藏毒品品种时,要将库房清扫干净
5.6
用于仓储运输的车辆,应经有关部门审验合格
A
5.7
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的要求
A
6仓储设施
6.1
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通道和防火间距,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
6.2
库房安全通道数目,疏散楼梯的宽度、倾斜度、扶手高度,防火门数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A
6.3
库房之间、库房与其它建筑物之间、库房与库区围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A
6.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易燃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A
6.5.1
易燃液体储罐区应当设置防火堤
A
6.5.2
防火堤的设置应当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的要求
6.6
仓库、储罐区、堆场布置及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的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A
6.7.1
腐蚀性液体储罐区宜设置围堤和事故槽
B
6.7.2
罐基础、围堤和事故槽应当做防腐蚀处理
6.8.1
腐蚀性液体储罐区附近应设置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
A
6.8.2
设置救护箱
6.8.3
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6.9.1
应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A
6.9.2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6.10.1
库房门应为铁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
A
6.10.2
设置高侧窗
6.11
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B
6.12.1
剧毒化学品库房要结构完整、干燥、通风良好,高侧窗应设铁护栏
A
6.12.2
设置防盗报警设施
6.13
甲、乙类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A
6.14.1
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分隔开
A
6.14.2
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6.15.1
对于易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应有密闭防护措施
B
6.15.2
宜设置空气净化装置、除尘器
6.16
库房禁止设在民用建筑内
A
6.17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或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B
6.18.1
易燃易爆场所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
A
6.18.2
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6.18.3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6.19.1
通风管道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楼板等防火分隔物时,穿过处应设防火阀
A
6.19.2
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6.20.1
易燃易爆场所采暖应采用水暖,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B
6.20.2
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
6.20.3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暖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7装卸设施
7.1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4.1条的规定
A
7.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4.3条的规定
A
7.3.1
可燃液体泵站宜采用地上式
B
7.3.2
建筑形式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运行条件及当地气象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可采用房间式(泵房)、棚式(泵棚),亦可采用露天式
7.4
泵房(棚)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B
7.4.1
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2个
7.4.2
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1个外开门
7.4.3
泵房和泵棚的净空不应低于3.5m
7.5.1
可燃介质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
A
7.5.2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7.6.1
腐蚀性液体装卸和输送设施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A
7.6.2
设置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
7.6.3
设置救护箱
7.6.4
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7.7.1
腐蚀性液体输送管道应当尽可能避开其他设施
B
7.7.2
跨越道路处不宜设置法兰和阀门
8电气安全
8.1.1
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A
8.1.2
库房、甲、乙类可燃液体、助燃液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8.1.3
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8.2
电力电缆不得与输送可燃液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A
8.3.1
照明器表面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A
8.3.2
超过60W的照明灯具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8.3.3
额定功率为100W及以上的白炽灯泡引入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8.3.4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8.4.1
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B
8.4.2
疏散指示灯宜放在太平门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宜大于20m
8.4.3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设玻璃保护罩或B1级难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B
8.5.1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当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A
8.5.2
防爆电气设备(包括旋转电机、低压变压器、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灯具类、信号报警装置、正压型电气设备及通风系统)应当符合防爆的级别和组别
8.6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
A
8.7
甲、乙类物品库房设置的电瓶车、铲车是防爆型的
B
8.8.1
库房内不准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B
8.8.2
不准设置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8.9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场所,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仪。
B
8.10.1
仓库内电气设施有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装置
B
8.10.2
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8.11.1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储罐、管道及其装卸设施均应作防雷防静电接地
A
8.11.2
管道、鹤管、栈桥、泵等,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8.12
火灾爆炸场所的出入口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A
8.13.1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管线始端、末端、分支处、法兰连接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A
8.13.2
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姆
8.13.3
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9消防设施
9.1.1
仓库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A
9.1.2
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9.2.1
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B
9.2.2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
9.2.3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9.2.4
周围不准存放其它物品
9.3.1
危险化学品仓库有报警装置
B
9.3.2
有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9.4
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
A
9.5.1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
B
9.5.2
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9.6
大中型仓库应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A
检查结论汇总表
类别
单元
A项
B项
总项
检查项
合格
不合格
总项
检查项
合格
不合格
证照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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