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化集团建构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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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化集团建构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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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化集团建构物管理办法
中国海油山东海化集团管理办法
版本:
2011-1
发布范围:
普发
体系名称:
工程管理
编码:
PM-01-10
山东海化集团
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公司名称: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人:
韩星三
批准依据:
鲁海化字[2010]68号
发布文号:
鲁海化字[2011]68号
发布日期:
2011年3月24日
生效日期:
2011年3月24日
目录
1目的1
2适用范围1
3编制依据1
4释义1
5职责分工2
6管理内容3
7制度建设6
8附则6
山东海化集团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对建构筑物的使用、维护和产权管理,保证建构筑的安全使用,明确相关职责、管理内容和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3.3《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第678号),1985,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3.4《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1985,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4释义
4.1集团公司
指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4.2工程部、计划与发展部、财务部、HSE部
指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计划与发展部、财务部、HSE部。
4.3所属单位
指集团公司所属的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
4.4建构筑物
指权属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已竣工验收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所有土木建筑项目,包括各种结构的房屋、框架、道路、堆场、沟渠、烟囱、塔、围墙以及配套水电暖、辅助设备等。
4.5小修工程。
指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4.6中修工程
指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有的规模和结构,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的工程;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4.7大修工程
指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5职责分工
5.1工程部
a)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b)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建构筑物管理工作;
c)参与大型加固维修项目方案的审查,对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
查;
d)核查所属单位申请报废、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并出具技术鉴定意见;
e)审查落实建构筑物维修加固费用计划和使用情况;
f)联系、协调与政府部门的业务关系;
g)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涉及建构筑物产权权益的事宜;
h)协助有关方面做好企业兼并、联合、破产等的建构筑物的资产处置工作;
i)收集、整理、统计集团公司建构筑物资料,建立、健全管理台帐。
5.2所属单位
a)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b)对管理和使用的建构筑物进行管理;
c)负责本单位建构筑物报废管理和处置工作;
d)负责权属房产的地籍指界工作;
e)配合集团公司的建构筑物管理工作;
f)收集、整理、统计本单位建构筑物资料,建立、健全建构筑物管理台账。
5.3集团公司其它职能部门
依据部门分工和职能定位,落实建构筑物管理的相关职责。
6管理内容
6.1建构筑物管理的要求和原则
6.1.1所属单位应确定建构筑物管理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并视具体情况设置专、兼职建构筑物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检查、维护等工作,建构筑物管理负责人和管理员名单报工程部备案。
6.1.2建构筑物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坚决杜绝倒塌等事故的发生。
6.2建构筑物的日常管理
6.2.1所属单位应按比例绘制本单位总平面图,注明所有建构筑物的坐标位置、外形轮廓线,按照由南向北、由西向东的顺序进行统一顺序编号,建立建构筑物台账(见附件1),确保账物相符,规范管理。
6.2.2所属单位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总平面图和建构筑物台账报工程部备案。
6.2.3为确保各类建构筑物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所属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建构筑物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影响主体结构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
对查出的问题,所属单位要及时按规定进行维修处理,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同时可外聘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制定处理方案,确保结构安全。
6.2.4各类建构筑物必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使用,未经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鉴定同意,不得任意改变结构,不得任意增大使用荷载。
6.2.5由于技术改造、装修等原因,确需对建构筑物改造装修时,应保证其整体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
严重损坏的建构筑物一般不得改造、装修,确需改造使用的,应当先进行安全鉴定,并进行修缮加固达到使用条件后,方可改造使用。
6.2.6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建构物结构安全的行为:
a)未经核算在建构筑物顶超载增高、搭建设施;
b)在屋顶、楼面或挑台超荷载堆放物品;
c)在建构筑物外墙、梁柱、挑台上搭建、挑挂超载设备、管道等设施;
d)倚墙、柱堆放有损墙柱的物品;
e)在非存放酸、碱、盐、易燃、易爆等腐蚀性和危险性物品的建构筑物内存放上述物品;
f)任意排放对建构筑物有直接腐蚀作用的液体、气体和废渣;
g)未在充分考察论证的情况下,任意在建构筑物四周抽取地下水和排放地
表水;
h)其他危害建构筑物安全的行为。
6.3建构筑物的修缮管理
6.3.1建构筑物的修缮依据“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保证建构筑物的完好率和正常使用。
6.3.2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程度分为五个等级:
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
6.3.3适时地维护好各类建构筑物,对延长建构筑物使用寿命降低生命周期成本有着重要的作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损坏情况选择合理的维修方案,以小修为基础,中修为衔接,有计划地进行大修,确保建构筑物的使用安全。
6.3.4对中修以上结构复杂的建构筑物的修缮加固工程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工程监理,必要时须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6.3.5结构复杂的大型建构筑物的中修、大修工程,应按先勘察鉴定、再设计、后施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工程竣工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委托质量监督的加固修缮工程,应由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其质量等级,对达不到质量合格标准的加固修缮工程,有责任单位无偿修复,并赔偿相应损失。
6.3.6各类建构筑物的维修,须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内容和期限应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的保修内容和期限在修缮合同中载明。
6.3.7委托勘察鉴定、设计、施工、监理的各方均须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程序进行招标,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6.3.8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建构筑物对外租赁使用的(包括内部承包使用的的),由租赁双方约定修缮责任,修缮责任方必须定期勘察,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处理,杜绝租赁建构筑物无人修缮管理的情况发生。
6.3.9所属单位在每年10月上旬均须对本单位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进行一次逐栋、逐间、逐个构件的全面检查,掌握每一栋建构筑物的情况,为编制来年的维修计划打好基础。
6.3.10为便于管理,每幢建构筑物均须建立维修管理台账(见附件2),记录每次建构筑物损坏的时间、部位、维修、费用、责任单位和人员等。
中修以上的结构复杂的建构筑物的修缮加固工程的技术资料,要与建设时期的技术资料同条件保存。
6.3.11对于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力的危险建构筑物,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除危险,并视危险程度报集团公司同意后,按照以下四类方式进行处理:
a)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建构筑物;
b)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建构筑物;
c)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构筑物和影响他人安全的建构筑物;
d)整体拆除: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建构筑物。
6.3.12发生建构筑物坍塌事故的,使用管理单位应立即按规定上报集团公司,并全力组织抢险,力求使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6.3.13建构筑物的日常修缮维护由建构筑物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修缮维护费用由建构筑物使用管理单位承担,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
6.3.14所属单位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建构筑物的增减和维修情况报集团公司工程部,以便及时修订总台账。
6.3.15建构筑物的修缮项目执行山东海化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6.4建构筑的报废、拆除管理
6.4.1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类建构筑物的作用,节约建设费用,减少资产流失,应严格控制报废手续。
6.4.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构筑物,使用管理单位方可申请报废:
a)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且现状较差,无利用价值的;
b)经鉴定为危房,又无加固使用价值的;
c)妨碍整体规划建设,必须进行拆除的;
d)因固定资产变更和工作需要,消除不良资产的;
e)其他需要报废的情况。
6.4.3需要报废的各类建构筑物,所属单位须按本办法和《山东海化集团资产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逐级审批(见附件3),批准后方可实施。
报废的建构筑物所属单位拆除前必须按程序办理建构筑物拆除审批手续(见附件4),经集团公司批复后,方可实施拆除。
6.4.4未经鉴定和鉴定达不到报废条件的建构筑物,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报废手续。
6.4.5未经批准拆除的建构筑物严禁私自拆除。
6.5建构筑物的产权管理
6.5.1各类新建房产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房产证,建构筑物报废拆除后,及时办理房产证变更。
6.5.2所属单位需要对建构筑物转让、抵押等处置的,必须按《山东海化集团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6.5.3所属单位涉及建构筑物所有权和使用权事宜的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工程部备案。
6.5.4所属单位涉及建构筑物的房产证等权属证件按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存档。
6.6违章责任及处罚
6.6.1违反本管理办法报废建构筑物给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的10%扣罚单位主要负责人,按损失额的20%扣罚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2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处置建构筑物的,按处置建构筑物评估价的20%扣罚主要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制度建设
所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8附则
8.1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的住宅房屋等建构筑物不适用于本办法。
8.2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正文结束】
附件1:
山东海化集团建构筑物台账
附件2:
山东海化集团建构筑物维修管理台账
附件3:
山东海化集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附件4: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建构筑物拆除审批表
附件1:
山东海化集团建构筑物台账
山东海化集团建构筑物台账
单位名称:
报表时间:
年月日
序号
编号
建筑物
名称
固定资产编号
结构形式及层数
工程量(m2、m、座)
建置
年月
设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净值
现有完好程度
座落地址
责任人
房产
证号
附件2:
山东海化集团建构筑物维修管理台账
山东海化集团建构筑物维修管理台账
建构筑物名称:
建构筑物编号:
编号:
日期
损坏部位及内容
鉴定部门
损坏原因
维修(加固)措施
维修(加固)单位
维修费用
(元)
修缮性质
负责人
经办人
注:
修缮性质包括:
小修、中修和大修,属改造、装修的填写改造、装修。
附件3:
山东海化集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山东海化集团建构筑物报废申请单(表一)
使用单位:
填报时间:
编号:
固定资产名称
效用期限
使用时间
已用期限
固定资产编号
固定资产原值
已提折旧或
减值
固定资产净额
资产规格
数量
坐落地点
报废原因
处置方式
使用单位鉴定意见
鉴定人
鉴定部门
负责人
主管领导
上级主管单位
实物管理部门
财务部门
主管领导
单位
负责人
集团公司公司审批意见
工程部
财务部
主管业务
副总经理
主管财务
副总经理
集团公司总经理
集团公司董事长
注:
本表一式三份,工程部、财务部、申请单位各一份。
山东海化集团建构筑物报废申请单(表二)
使用单位:
填报时间:
编号:
固定资产名称
效用期限
使用时间
已用期限
固定资产编号
固定资产原值
已提折旧或
减值
固定资产净额
资产规格
数量
坐落地点
报废原因
处置方式
使用单位鉴定意见
鉴定人
鉴定部门
负责人
主管领导
集团公司
职能部门
工程部
财务部
集团公司公司审批意见
主管业务
副总经理
主管财务
副总经理
集团公司总经理
集团公司董事长
注:
本表一式三份,工程部、财务部、申请单位各一份,此表适用于股份公司、投资公司。
附件4: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建构筑物拆除审批表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建构筑物拆除审批表
申请单位
房产证号
建构筑物名称
拆除数量
资产编号
报废单编号
申请拆除建构筑物的基本
情况
申请理由
申请单位负责人:
(签章)
工程部
意见
计划与发展部意见
HSE部
意见
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本表一式两份,工程部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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