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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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检查表
7土石方工程
7-1开挖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7-1-1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1.0.8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2.1.2
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7-1-2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5.2.2
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
进洞前,应做好开挖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
5.5.5
当特大断面洞室设有拱座,采用先拱后墙法开挖时,应注意保护和加固拱座岩体。
拱脚下部的岩体开挖,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拱脚下部开挖面至拱脚线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顶拱混凝土衬砌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11.2.8
对存在有害气体、高温等作业区,必须做专项通风设计,并设置监测装置。
12.3.7
洞内供电线路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电力起爆主线应与照明及动力线分两侧架设。
12.4.5
洞内电、气焊作业区,应设有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
13.2.6
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小于30m或5倍洞径距离爆破时,双方人员均应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13.2.7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13.2.10
采用电力起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或矿灯照明。
8混凝土工程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8-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3.6.1
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承重的侧面模板,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方可拆除。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方可拆除。
1)悬臂板、梁:
跨度l≤2m,75%;跨度l>2m,100%。
2)其他梁、板、拱:
:
跨度l≤2m,50%;2m<跨度l≤8m,75%;跨度l>8m,100%。
10.4.6
各种预埋铁件应待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并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10劳动安全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10-0-1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50706-2011
4.2.2
采用开敞式高压配电装置的独立开关站,其场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围墙。
4.5.7
机械排水系统的排水管管口高程低于下游校核洪水位时,必须在排水管道上装设逆止阀。
4.2.6
地网分期建成的工程,应校核分期投产接地装置的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其数值应满足人身安全的要求。
4.2.9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
4.2.11
安全电压供电电路中的电源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
4.2.13
独立避雷针、装有避雷针或避雷线的构架,以及装有避雷针的照明灯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均应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埋地金属管的绝缘导线,且埋入地中长度不小于10m。
装有避雷针(线)的构架物上,严禁架设通信线、广播线和低压线。
4.2.16
易发生爆炸、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场所应装设应急照明。
4.5.8
防洪防淹设施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独立电源供电,且任意一电源均应能满足工作负荷的要求。
1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4.7.14
防尘、防有害气体的综合处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对含有瓦斯等有害气体的地下工程,应编制专门的防治措施。
6.5.6
各施工阶段用电最高负荷宜按需要系数法计算;当资料缺乏时,用电高峰负荷可按全工程用电设备总容量的25%~40%估算。
对工地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引起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一类负荷应保证连续供电,设两个以上电源。
7.2.6
下列地点不应设置施工临时设施:
1严重不良地质区或滑坡体危害区。
2泥石流、山洪、沙暴或雪崩可能危害区。
5受爆破或其他因素影响严重的区域。
10-0-1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3.1.4
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多层交叉施工、大件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1.8
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3.1.11
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指示灯;开挖、弃渣场地应设专人指挥。
3.1.18
施工照明及线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3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5.5
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
利用电热的车间、办公室及住室,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3.5.9
油料、炸药、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措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3.5.11
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0m。
3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30m。
3.9.4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3严禁酒后作业。
4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陡坡、高处及水上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6起重、挖掘机等施工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其工作范围内。
7高处作业时,不得向外、向下抛掷物件。
9不应随意移动、拆除、损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4.1.5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4.1.5的规定。
表4.1.5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
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154~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6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
表4.1.6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
<1
1~1
35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5.1.3
高处临边、临空作业应设置安全网,安全网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3.0m,水平投影宽度应不小于2.0m。
安全网应挂设牢固,随工作面升高而升高。
5.1.12
危险作业场所、机动车道交叉路口、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库房、变配电场所以及禁止烟火场所等应设置相应的禁止、指示、警示标志。
5.2.3
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排架、脚手板、通道、马道、梯子和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作业。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平台,应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边缘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
5.2.6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表5.2.6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表5.2.6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2.0
3.5
3.5
4.0
5.0
5.0
6.0
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1.7
2.0
2.2
2.5
3.0
4.0
5.0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塔高)
5.2.10
高处作业时,应对下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并应配备消防器材和专人监护。
5.2.21
进行三级、特级、悬空高处作业时,应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前,应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6.1.4
设备转动、传动的裸露部分,应安设防护装置。
7.5.19
皮带机械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应紧急停机:
1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10-0-11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
1.0.9
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应上岗。
3.2.1
有边坡的挖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3施工过程当中应密切关注作业部位和周边边坡、山体的稳定情况,一旦发现裂痕、滑动、流土等现象,应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3.3.4
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整体裂缝或滑动迹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人员、设备尽快撤离工作面,视开裂或滑动程度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3.5.6
不良地质地段开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3当出现围岩不稳定、涌水及发生塌方情况时,所有作业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3.5.12
施工安全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0当监测中发现测值总量或增长速率达到或超过设计警戒值时,则认为不安全,应报警。
5.1.4
当砂石料料堆起拱堵塞时,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料堆上进行处理。
应根据料物粒径,堆料体积、堵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4.7
设备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启动柜或设备配电室悬挂“有人检修,不许合闸”的警示标志。
6.2.1
木模板施工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0高处拆模时,应有专人指挥,并标出危险区;应实行安全警戒,暂停交通。
11拆除模板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正拆除的模板上。
6.3.1
钢筋加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8冷拉时,沿线两侧各2m范围为特别危险区,人员和车辆不应进入。
6.5.6
混凝土拌和楼(站)的技术安全要求:
9检修时,应切断相应的电源、气路,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的警示标志。
10进入料仓(斗)、拌和筒内工作,外面应设专人监护。
检修时应挂“正在修理,严禁开动”的警示标志。
非检修人员不应乱动气、电控制元件。
7.1.6
骨(填)料加热、筛分及储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2加热后的骨料温度高约200℃,进行二次筛分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高温、防烫伤的安全措施;卸料口处应加装挡板,以免骨料溅出。
7.1.10
搅拌机运行中,不应使用工具伸入滚筒内掏挖或清理。
需要清理时应停机。
如需人员进入搅拌鼓内工作时,鼓外要有人监护。
10-0-12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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