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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读书笔记15000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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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读书笔记15000子
篇一:
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述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发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3.刑法学的体系就是将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具体化之后,对知识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理论上的结构形式。
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
刑法学的作用
1.指导刑事立法。
刑事立法,包括制定、修订刑法典和单行刑法、附属刑法,除了总结实践
2.经验外,很重要的是必须有理论的指导。
3.促进刑事司法。
刑事司法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弄清犯罪事实,正确作用法律来认定罪名、确定责任和定量刑罚。
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
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一向在法学教育中占有主要的地位。
三、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事,实际上即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阶段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
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
其二,刑法的强制力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第二节刑法的创造和完善
刑法的创制
刑法的完善。
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修订的《刑法》的鲜明特点。
第一,实现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第二,贯彻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第三,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与任务
刑法的根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
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
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包围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第2条规定表明,刑法惩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这是刑法任务不同于其他部门法任务的特殊性之一。
《刑法》第2条规定的保护方面的任务,概括说就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有四个方面: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
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由我们国家的人民民主性质决定的。
维护社会秩序。
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是全国工作的大局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的解释。
按解释的效力分类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按解释的方法分类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它既然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和刑罚适用中的准则,是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它们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所具有的巨大指导意义便是毋庸置疑的。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含义:
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第三节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是: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行刑上一律平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立法体现。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使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刑法》第9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
三、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四、与刑法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归根结底是解决新、旧刑法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对行为人有利还是不利。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二、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四、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六、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这种行为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
二、
三、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第二节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二、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有许多事实特征来什么,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与案情这两个概念虽有联系,但不是同一个意思。
犯罪构成是案情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基本的案情;然而,还有些案件情况不一定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四、
五、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六、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
七、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八、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
九、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篇二:
刑法论文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
读了黎宏的《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一文,收益良多,也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
本文首先介绍了被害人承诺的类型和法理基础,而探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通常从排除违法性事由或者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这两种角度之一进行探讨。
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却不存在以上两种角度的争论或区别。
因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采四要件说,既是实质判断也是形式判断,既是初始判断也是最终判断,而采犯罪构成三阶层的国家则不同,因为他们的犯罪判断过程是将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截然分开的,所以被害人的承诺到底是在第一步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阶段就阻却犯罪还是在第二步的违法性判断阶段就予以阻却,是有实质的区别的,所以上述的争议也就由此产生。
而后本文具体阐述了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包括承诺主体、承诺对象、承诺时间、承诺表示以及无效承诺等,当然,不同的承诺方式或者内容,也会造成不同的法律效果。
其中,就生命法益和身体健康法益而言,存在一些争议。
无论是世界主流观点,或者黎宏老师,都认为被害人的承诺并不排除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为生命这种法益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必须违反法益主体的意思进行保护,其当然是合理且有益的。
但这同样也就意味着是不允许或不承认安乐死的,因为请求安乐死的病人本身是不具有处分其生命的权能的。
我在此有些质疑,虽然随着社会和科技、医学的发展,人类能攻克的疾病越来越多,但是社会的工业化也引起更多新型的疾病,人类社会,优生是方向,优死也是方向,又何必厚此薄彼呢?
所以,有条件的承认安乐死我认为是有必要的,当然其需要严格的程序和实质的要见以防止其滥用。
而且早在20XX年荷兰就成为世界首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国家,这说明承认安乐死是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和社会基础的。
因此,在关于被害人的承诺是否能排除剥夺生命法益的生命危害性,我认为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最后,本文还分析了对有瑕疵的承诺的处理,以及推定承诺正当化的根据和成立条件以及适用范围的问题。
在了解学习了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理论及立法实践之后,更重要的是与我国的基本制度与实际相结合。
我国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国家,其终极目标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因此尊重个人主义的刑法观,尊重个人的自行决定与处分权,接受被害人承诺的相关理论和制度,是极为重要和具有实践意义的。
尽管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中都体现了相关主张和立场(例如:
未将被害人自己放弃自己利益的行为,如自杀、卖淫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将违反被害人意志而侵犯其法益的强奸、盗窃等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并未在刑法中明确将被害人承诺规定为排除(:
刑法读书笔记15000子)犯罪性的事由,由此产生的立法空白,我认为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篇三:
《刑法的基本立场》读书笔记
《刑法的基本立场》读书笔记
当我读第一次这本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的基本立场》的时候,是读的有些仓促,没想到能有一次机会写这本书的读书笔记,再次重逢它,细细品读。
查阅到这本书旨在促进中国刑法学派之争的形成;作才以刑法规范为根据,以学派之争为主线,对刑法学中的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表明了基本立场:
客观主放、实质的解释论、结果无价值论、客观的未遂犯论、部分犯罪共同说、并合主义等。
张教授一开题,就对本书明确了学派之争的意义,并直接点出了刑法学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争,并进一步引申为目的刑和报应刑之争,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
张教授著作的一个很重要特点就在于他自己的角色总是明晰和清楚。
张教授是一位彻底的客观主义者,坚持报应刑论和结果无价值论。
书分为八章,第一章是对大陆法系刑法学中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学派之争的简要介绍,对旧派和新派的观点的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国刑法学的理论状况,得出的结论是:
无论在犯罪论还是刑罚论方面,均以新派刑法学的观点占主导地位。
从名称上可以明白,刑法理论上先有旧派后有新派;从常识上可以明白,在新派没有产生时不会有“旧派”的名称;从事实上可以断定,由新派学者将自己的观点称为新派,而将其之前的对立观点称为旧派。
一般来说,旧派可以分为前期旧派与后期旧派。
前期旧派是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
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
为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
因此,理解这一学派的基本观点的前提,是明确封建刑法的特点。
大抵可以认为,封建刑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干涉性,即刑法干涉到个人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干涉个人的私生活;二是恣意性,即对何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事前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通常由一定的人恣意裁量;三是身份性,即同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被害人的身份不同,而导致处罚的有无与轻重;四是残酷性,这是指刑罚方法大部分是死刑与身体刑。
形成封建刑法上述特点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国家是个人生活的惟一场所,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于是个人显得极为渺小,个人权利惨遭剥夺。
为了从根本上否认这一点,就必须使人民主权得以实现,使国家权力受到限制。
其后第二章就写到犯罪论:
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论述二者间的区别以及我国刑法与新刑法的倾斜,我的刑法理论与审判方向皆有向主观主义的侧重,并详尽地列举了这种倾斜的益处。
接着第三章具体探讨了大陆法系国家中目前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上所存在的两种倾向,即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表明了作者赞同实质解释论的倾向,并且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决定了我国必须采取实质的解释论。
第四章讨论了违法性的存在根据。
作者在具体探讨了国外刑法学中关于违法性的存在根据上所存在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后,表达了倾向于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并且认为我国现行刑法采取了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
第五章对最能体现刑法学中各种学说的差异的未遂犯论进行具体分析,认为刑法理论应当根据实质的观点即法益侵害
说界定“实行行为”和认定“着手”,摒弃形式主义和主观主义的观点。
第六章评述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之争,并提倡犯罪共同说。
第七章研究了共犯从属性说和共犯独立性说,批判了教唆犯二重性说以及教唆犯独立性说。
第八章讨论了刑罚的基本观念,即刑罚的正当根据以及量刑原则和刑罚轻重的问题。
以上,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张教授的《刑法的基本立场》一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肤浅的分析和理解。
当然,笔者的疑惑也是难以掩饰的。
首先,客观主义、结果无价值论作为一种前卫的刑法理论,是和刑法中的自由主义、个人生活利益保护原则紧密相关的。
换句话说,其存在的基础是强调个人利益、个人自由至上的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和宪法体制,认为刑法是法益保护法,而不是社会秩序维持法。
这种观念和基础,和我国目前的宪法和刑法中所体现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和国家观之间,以及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的刑法机能观之间的关系该如何协调,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大问题。
其次,刑法客观主义最明显的特征是,在违法性的认定上提倡纯粹的客观主义,即认定某种行为是不是具有违法性,只能从客观因素或者能够还原为客观因素的特征来认定,而不得掺人任何主观因素。
如在犯罪未遂的处理根据上,主观主义的理解是行为人不仅实施了某种未遂犯的实行行为,而且从该实行行为中可以看出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但是,客观主义则认为,犯罪意图是责任中考虑的问题,就该行为的违法性而言,是因为该行为尽管没有引起结果,但是却具有引起结果的危险。
正是因为具有这种客观危险,所以才说具有违法性。
其实这本张明楷教授《刑法的基本立场》这本书在渗透着丰富的知识同时,还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尤其对于我们这处于初学者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而言,是一项宝贵的财富。
此书知识广,涉及知识面广。
推荐这本书,很适合相关法学学者,法学专业大学生们去读的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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