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及计算公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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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及计算公式
2016年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及计算公式
1.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相关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共包括四个附件,分别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伴随着该项文件的出台,全面营改增的靴子终于落地,营业税也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以下是新的税制调整下,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的归纳。
1.1.不动产租赁业税率明确为11%
文件明确了“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将不动产租赁与不动产销售适用同一税率,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1.2.融资性售后回租被重新界定为贷款服务
文件在金融服务定义中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1.3.1.7亿由注册资本变实收资本
文件明确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
将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注册资本”要求变更为“实收资本”,并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1.4.超3%即征即退重新提起
财税【2013】106号文件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原有政策到期后一直没有是否延续的通知,新的36号文件重新对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给予了延续,并且未设定截止日期。
1.5.存量动产售后回租业务可选择计税方法
文件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1.6.“本金发票”成为历史
曾几何时,融资性售后回租关于“本金发票”的争论始终不断,很多租赁企业因为无法取得“本金发票”,难以开展回租业务,随着36号文件将售后回租界定为贷款服务,“本金发票”将彻底成为历史。
二、计算公式
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业征税情况比较如下:
营改增前
营改增后
融资性租赁业务
应按税额=租赁利差*5%+营业税附加
应纳税额=租赁利差*17%,即证即退标准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3%
经营性租赁业务
应按税额=租赁利差*5%+营业税附加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7%
对于融资性租赁业务,营改增后,融资性租赁公司由于无法达到即征即退标准,实际税负即为息差的17%,与原应纳营业税相比,税负有所增加;对于经营性租赁业务,由于税基增加较多,经营性租赁公司税负水平较之前大大提高。
从租赁公司即出租人的角度,无论是融资性租赁公司还是经营性租赁公司,税负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但如果将出租人和承租人合并考虑,那税负水平又是如何呢?
经过测算可以发现,对于融资性经营业务,营改增之后,总税负水平降低,降低幅度为本金利息的17%加租赁利差的5%;对于经营性租赁业务,总税负水平下降幅度较小,为租赁利差*5%。
融资性租赁公司
经营性租赁公司
营业税模式
(1)出租人税负=(租金-本金-本金利息支出)*5%
(2)承租人税负=(商品售价-本金)*17%
(3)总税负=(商品售价-本金)*17%+租赁利差*5%
(1)出租人税负=(租金-本金-本金利息支出)*5%
(2)承租人税负=商品售价*17%
(3)总税负=商品售价*17%+租赁利差*5%
增值税模式
(1)出租人税负=(租金-本金-本金利息支出)*17%
(2)承租人税负=(商品售价-租金)*17%
(3)总税负=(商品售价-本金-本金利息支出)*17%
(1)出租人税负=租金*17%
(2)承租人税负=(商品售价-租金)*17%
(3)总税负=商品售价*17%
总税负差额
差额=-(本金利息*17%+租赁利差*5%)
差额=-租赁利差*5%
注:
租金=本金+租息,差额=总税负(增值税模式)-总税负(营业税模式)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计算公式: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4)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5)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7)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8)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计算公式:
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计算公式
1)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参考财税〔2016〕36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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