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省道211线武威至仙米寺二级公路武威至骆驼河口甘肃段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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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211线武威至仙米寺二级公路武威至骆驼河口(甘肃段)(精)
省道211线武威至仙米寺二级公路武威至骆驼河口(甘肃段)
改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本项目安全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本项目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做到安全生产与工程施工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三条 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努力减少安全事故,确保在建设过程中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第四条 项目办成立以项目办主任为组长、副主任和项目总工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驻地高监和各项目部经理为组员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
项目办将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并认真遵守合同文件各项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正确履行合同。
项目办安全科负责组织并督促各项目部和监理部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巡查,有权对项目部进行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
第五条 驻地办和各项目部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须落实安全专项经费并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项目办将对安全专项经费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使参建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参建单位要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组织的“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平安工地建设”等专项活动,并将上述专项活动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月度检查考评范畴。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行业、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文件、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指示精神。
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应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布置形式多样的宣传标语、宣传栏,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以及国家、行业、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文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办职责
(1)项目办主任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拟订本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及安全生产政策;
(3)综合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统筹、协调、指导项目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
(4)对项目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5)组织、协调项目管理范围内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监理单位职责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拒不整改的,按项目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项目部职责
(1)项目经理是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情况制定本项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3)在组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规模特点配备专职安全员,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安全员及作业队伍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引进劳务队伍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劳务人员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组织并主持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
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人、定措施限时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调查;认真落实制定安全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二)安全生产检查和验收制度
1、安全检查内容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易燃易爆物品、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持证上岗、查劳保用品使用、查伤亡事故处理等。
2、安全检查方式
(1)定期安全检查:
项目办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由项目办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2)经常性安全检查:
项目办安全科对工地进行的巡回安全检查等,日常巡视检查情况是项目办对各参建单位进行考评和是否进行违规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3)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应结合工程项目进行。
如沟槽、基坑土方的开挖、脚手架、施工用电、吊装设备专业分包、易燃易爆物品、劳务用工等安全问题,专业性较强的应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项作业负责人和相关专职部门进行。
(4)季节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施工所在地气候特点,可能给施工带来的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如雨期的防汛、冬期的防冻防滑等。
3、安全生产检查的标准
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可结合工程的类别、特点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标准要求执行。
安全检查时,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受检单位要对安全隐患原因进行分析,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纠正和预防措施应经检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安全员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应进行跟踪检查,保存检查记录。
4、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1)必须严格坚持“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的原则。
(2)验收范围:
各类脚手架、承重支架;大型模板支撑系统;主要临时设施及沟槽支撑与支护;支搭好的水平安全网和立网;各种起重机械、路基轨道、施工用电及其他中小型机械设备;暂设电气工程设施;安全帽、安全带和护目镜、防护面罩、绝缘手套、绝缘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应单独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所有验收必须办理书面签认手续。
(三)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技能的重要途径。
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各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转岗、换岗的职工从新上岗前均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制定本合同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适时进行演练。
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并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每月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通报安全生产状况,安排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章 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一)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措施。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三)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
(四)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油料储备点、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对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区环境的要求:
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符合卫生标准。
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六)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七)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八)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各参建单位必须办理工程保险,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并具有相关单位的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安全事故的处理及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事故分类
按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危害程度,将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类,具体划分如下:
1、小事故:
轻伤1-2人,经济损失在3万元(不包括3万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
轻伤3-9人或重伤1-2人,经济损失在3-5万元(不包括5万元)以内的事故。
3、重大事故:
轻伤10人或重伤3-9人或死亡1-2人,经济损失在5-10万元(不包括10万元)以内的事故。
4、特大事故:
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
(一)安全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处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事故报告
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人员应当报告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必须将事故情况按下列程序报告项目办、监理办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发生小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告项目办;发生一般事故或重、特大事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在1小时内,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报告项目办,并于24小时之内补书面报告。
若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报当地公安交通部门。
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死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办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单位进行事故处理,视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项目部必须按时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报项目办。
2、事故应急处理
项目部应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
3、事故调查
项目经理应指定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4、调查报告
调查组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并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报项目办。
第十七条 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2000-10000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易燃易爆材料无专人负责,未制定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度或易燃易爆材料出入库的管理未按制度执行的;
(五)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不按规定办理工程保险的;
(六)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十八条 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项目部有前款规定的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否则,项目办可对其处以5-10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项目部整顿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项目部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办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履行,拒不履行的,安全科可提请财务部门在计量支付或工资支付时加倍代扣。
罚款统一进入项目办帐户,严禁个人代收代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省道211线武威至仙米寺二级公路武威至骆驼河口(甘肃段)改建工程项目,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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