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能力测试 3pptConvertor.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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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能力测试3pptConvertor
公务员考试
常识判断(三)
主讲人:
李娜
FILENAME:
LamberCIO.ppt
CreatedBy:
KevinD.Libert,SeniorManager
ESGCommunications&Planning
EnterpriseSystemsGroup
(512)728-6703
LastRevision
Date:
January22,1999
Audience:
Dellcustomers,industryanalysts,mediaandassociates
Purpose:
ThispresentationisintendedtoprovideanoverviewoffuturetechnologiesandDell’sroadmapoverthenext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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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部分
二、行政法总论
三、公务员法
四、行政许可法
五、行政处罚法
六、行政复议法
七、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七、民法通则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从内容上看,民法商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内容极为丰富。
民法商法内容虽多,但是,都是和日常生活相关的,较容易理解,不仅为了通过考试而学习,即使是为了“傍身”,也应该了解。
民法两大规则:
私法自治、交易安全
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
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
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
2004B:
8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经济管理关系
B.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C.所有的财产关系
D.纵向的财产关系
公民
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出生时间:
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民事行为能力(一般18,10)
一般,18周岁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10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
10-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有效;行为能力以外的双方行为是效力待定。
遗嘱、婚姻无效。
2006:
104.作品被收集、出版、发行的9岁小画家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思考:
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
2008:
113.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
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物权
1.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2.绝对权(对世权)
3.物上请求权(对人权)
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4.物权具有排他性,不具有相容性
5.追及效力
债权具有相对性,而物权具有追及性(取回权)―――物在呼唤主人(诉讼时效)
但物权的追及性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善意取得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阻断)
6.优先效力
(1)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
115.陈某与陆某是邻居。
陈某家建房挖地基,导致陆某房屋墙面出现裂缝。
陆某遂找陈某要求修缮,遭到陈某拒绝。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不可以挖地建房,因为挖地建房会损坏邻居陆某的房屋
B.陆某家墙面出现裂缝,属于意外事件,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C 陈某可以挖地建房,但对邻居陆某房屋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D.陈某在自家的地基上建房,造成陆某家的墙面出现裂缝,不需要承担责任
【答案】C。
姓名、肖像、名誉
姓名权包括:
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
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姓名(真名、别名、笔名),法人只能有一个名称
自然人的姓名不具有专用性,法人的名称具有专用性
自然人的姓名权不能转让,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
侵犯行为:
假冒、盗用、不使用、干涉他人使用或命名、恶意重名
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名誉权
名誉是社会对某人的客观评价,区别于名誉感
103.下列关于肖像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人也有肖像权
B.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规定进行
D.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
A宪法B刑事诉讼法
C婚姻法D劳动法
c答案解析:
我国自建国以来共有四部宪法:
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颁布的;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
2007年6月29日通过《劳动合同法》。
婚姻法
婚姻法
【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双方必须未婚)
【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08、我国婚姻法中“凡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者禁止结婚”的规定的出发点是()。
A 避免包办婚姻
B 近亲结婚会大大增加遗传病的发病机率
C防止家庭势力过分膨胀
D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05.赵某与黄某2003年1月结婚,2005年10月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2004年8月黄某出版一部小说所获得的稿费1万元
B.2005年3月赵某因车祸受伤所得到的医疗费用赔偿2万元
C.2003年6月赵某父母赠与赵某、黄某一幢房屋,价值25万元
D.2004年12月,赵某与黄某共同购置的一套高档家具,价值4万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收养法
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离婚
【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指,婚姻法32条第2款的前3项)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继承法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举例:
A、B一对老夫妻,和儿子C、媳妇D、孙子E一起出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现在D的哥哥F和C的妹妹H都要主张分遗产。
答案:
E先死,然后是AB,最后是CD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118、严老先生是一位富商,病故后留下了近五百万的遗产。
其子严肃认为妹妹严英已经出嫁,不能继承遗产,而严英则认为他也应该享有继承权,同时严老先生的弟弟严富贵也要求继承财产。
为此,严老先生的夫人张淑贞不知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严老先生的财产继承人应该是()。
A 严肃 严英
B 张淑贞 严肃 严英 严富贵
C 张淑贞 严肃
D 张淑贞 严肃 严英
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权丧失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只丧失对打算杀害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上必须是为了争夺遗产)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见证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定继承
19.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孙某欲改嫁,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孙某丈夫视为死亡,孙某可以直接改嫁
B.孙某丈夫不论是生还是死,孙某均可以改嫁
C.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孙某可以改嫁
D.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D
一、行政法总论
行政法在整个公务员常识考试中占三分之一
在内容上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六部法律,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内容极为丰富。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和宪法一样,属于公法。
总的来说,行政法是为了限制国家行政权的滥用而产生的。
所以,在内容上包括:
行政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
行政立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督与救济法:
监督法、行政复议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特点:
无统一法典,数量庞大、形式多样
行政法:
1、公务员法
2、行政许可法
3、行政处罚法
4、行政复议法
5、行政诉讼法
6、国家赔偿法
合法性原则:
不超越职权、不滥用职权、主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这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合理性原则:
平等、比例、正当程序、信赖利益保护
应急性原则:
采取无法律依据、与法律抵触的措施
真题:
2004B:
106.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包括:
A.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B.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C.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D.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主体
权: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名: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责: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中央行政主体:
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地方行政主体:
地方各级政府、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其他
2004B:
101.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中,有一方必须是:
A.国家立法机关
B.国家行政机关
C.国家检查机关
D.国家审判机关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纯粹的工作汇报、通知等行为,由于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凡是行政行为作出时,受其影响的相对人已经确定,则为具体行政行为。
最重要的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行政规章:
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省会市、经济特区市、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有权制定规章。
其制定程序类似于行政法规。
行政行为
2008:
97.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限于:
A.国务院
B.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D.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2005:
112.( )没有权力制定规章。
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B.国务院办公厅
C.国家人事部
D.审计署
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开始实施。
A 2006年1月1日
B 2005年4月27日
C 2006年10月1日
D 2005年10月1日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公务员法
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区分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标准:
(1)职责因素。
履行法定职责时,则为公务。
(2)命令要素。
执行命令,则为公务。
(3)公益要素。
为公益则为公务。
(4)名义要素。
以所属行政主体之名则为公务。
(5)时间要素。
上班是公务员,下班是公民个人。
参考性因素
公职的取得(表-4)
取得身份(录用)
适用范围
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
录用程序
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
试用期限
试用期1年,合格者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
取得职务(任职)
委任制
适用于大多数一般的公务员职务
选任制
适用于立法机关选举(决定)的领导职位
聘任制
适用于专业性或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兼任职务(兼职)
经批准可在机关外兼职,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也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2004B:
97.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是:
A.计划委员会主任B.政府办公厅主任
C.街道办事处主任D.居民委员会主任
2007:
97.小李是某市工商局副局长,因工作需要派到某国有企业担任一定职务,在该国有企业工作时间为一年,工作期间,其人事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这种公务员交流的形式称为()
A.调任B.转任
C.轮岗D.挂职锻炼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公务员的抵抗错误命令权:
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果上级负;明知故犯责自负。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回避
近亲任职回避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①不能相互直接领导;②不能直属同一领导;③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
地域任职回避
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
执行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的;近亲即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近亲回避示例图(图-6):
市公安局长(弟弟)
×
招生办主任(弟弟)×市教育局长(哥哥)×市长(弟弟)
×
教育局组织科(人事科)、纪检组(监察组)、财务科、
审计科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辞退、辞职: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不得辞退的情况: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申诉、仲裁的程序:
注意:
对于公务员的处罚,如果仅涉及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的,则不能起诉,只能申诉,如果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的,则可以起诉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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