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系统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故处置预案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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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系统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故处置预案t
贵州省教育系统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故
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分类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1.7 应急处置程序
2 组织体系
2.1 教育厅
2.1.1 领导机构
2.1.2 办事机构
2.1.3 工作机构
2.2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2.3 各级各类学校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理
4.3 组织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应急结束
4.6 信息发布
5 事后恢复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宣传培训
6.2 应急演练
6.3 队伍建设
6.4 财力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公共设施
6.7 科技支撑
7 奖惩
7.1 表彰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教育系统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教育系统保障校园安全和应对各类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对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危及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教育系统乃至社会稳定的紧急事件。
主要包括涉及教育系统的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灾害等。
上述各类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有时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有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突出重点,统筹应对。
1.4 分级分类
教育系统各类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实际,及对学校教学产生的影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I级—Ⅳ级。
I级事件:
是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II级事件:
是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III级事件:
是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Ⅳ级事件:
是指对个体造成的损害,程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分级标准是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教育厅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教育厅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教育系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教育行政部门、省直各高校、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教育系统工作职责,做好各类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快速反应。
建立健全教育系统与各级各部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依靠和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及队伍的作用,确保预防、监测、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和正确应对。
(4)科学规范,依法办事。
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开发,重视教育系统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做到依法办事、合情合理,使应对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把握主动,正确引导。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按职责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应急预案体系
教育系统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教育系统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教育系统应对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教育厅制定并印发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教育系统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教育厅制定并印发实施。
(3)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
各市(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上述预案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4)学校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相应的应急预案。
(5)具体工作应急预案。
针对某个阶段、某项具体工作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管、牵头或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应急预案。
1.7应急处置程序
2 组织体系
2.1 教育厅
2.1.1 领导机构
教育厅成立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工作组成员由办公室、安全稳定处、法规处、人事处、基教处、职成处、高教处、民教处、师范处、社政处、体卫艺处、民办教育处、学生处、监察室、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教育报刊社、教育工会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教育系统各类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必要时,派出教育厅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相关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家教育部或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2.1.2 办事机构
教育厅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厅安全稳定处,承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履行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指导教育系统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应急演练、队伍培训等应急体系建设;组织评估、修订《贵州省教育系统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省教育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推动教育系统应急平台、专家队伍以及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做好教育系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1.3 工作机构
教育厅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组,由教育厅相关负责同志任组长,牵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同志任成员,具体负责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决定事项,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协助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管理与应对工作。
2.2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是当地教育系统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负责当地各级各类学校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指挥各类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指导、支持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有关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2.3 各级各类学校
各级各类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是本校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设置工作机构或设定专兼职人员,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与指导下,负责本校各类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教育厅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体系建设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教育系统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所属范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督检查。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和一些影响大,师生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立即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对于可能波及相关临近地方或单位的重大隐患,应及时通报。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及所属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或途径,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教育系统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能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3.2 预警
建立健全教育系统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预警制度。
(1)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依托有关专业部门或机构,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预测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及其级别;或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执行。
(2)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可以预警的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以适宜的方式发布或调整预警信息,并进行应急准备,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同时向可能波及的相关临近地方或单位通报。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通讯、手机短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个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校内的特殊人群和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类分级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与师生员工有关的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以及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学校和社会治安秩序;
⑥报请当地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危害或涉及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警报。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获悉可能发生和已发生涉及教育系统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与师生员工,应当立即向所在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必要时也可以越级上报。
根据事态的进展,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教育系统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的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相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立即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立即上报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误报。
必要时,同时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
教育厅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重要信息,同时将中央及教育部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有关批示或指示及时传达给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或所属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2 先期处置
涉及教育系统的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力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同时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有关专业部门或机构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3 组织协调
(1)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本校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事发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相关学校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教育系统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事发地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相关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超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处置能力的,根据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类别、特点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应及时依法报请相应的专业部门派出专门指挥人员、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并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需要教育部门处置的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教育部门应派出工作组、启动或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教育部门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内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新闻信息、复学复课、恢复重建、条件保障等工作组。
4.4 处置措施
4.4.1 应急反应
(1)预报后的应急反应
在政府发布自然灾害预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即可宣布预报进入预备应急期。
预报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预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A. 根据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预案的执行情况;
B. 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躲避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
C.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
D.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命线等工程的应急保护工作;
E. 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F. 防止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发生衍生灾害,保持社会安定。
(2)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的应急工作。
并根据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A. I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救灾指挥部立即运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组织、指挥灾区教育系统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受灾地区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灾区取得联系,及时了解灾情及灾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运转能力,并据实力部署工作。
受灾地区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灾区教育行政部门收集灾情数据,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将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逐级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视需要调用(组织)力量到灾区协助或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在灾害应急期内,及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教育厅领导通知迅速召开教育厅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灾情;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开始运作,协助上级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教育系统的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B. II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II级事件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行政部门的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教育厅根据灾情情况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各级各类学校救灾指挥部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救灾指挥部迅速报告灾情,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救灾指挥部根据报送的灾情情况汇总、分析后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并报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视情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在政府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全力以赴、妥善处置,同时,了解灾情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工作情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灾情,确定教育行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救灾指挥部,由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灾区进行援助。
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救灾指挥部或各级各类学校所报告的灾情,及时向上级救灾指挥部机构报告灾情,并提出自然灾害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的建议。
召集教育厅有关处室(单位)和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视灾害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
根据灾情和受灾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救灾指挥部的请求,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处室和单位。
有关处室和单位按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的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C. III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III级事件发生后,受灾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灾区,并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在灾害应急期内,及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视灾区情况对灾区进行慰问。
4.4.2 灾害发生后应急措施的主要内容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属地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首先做好本单位的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可报请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协助有关部门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必要时报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协调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及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本校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做好受灾师生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受灾师生员工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协助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7)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学生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教职工和成年学生提供相应服务;
(8)协助、配合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9)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10)协助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情绪,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
(11)协助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2)教育财务部门应做好应急资金拨款准备。
(13)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领导下,协助民政部门接受和安排国内、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4)协助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
(15)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领导下,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口单位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的接待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应急结束
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组织处置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6信息发布
(1)组织处置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有关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发布简要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相关部门和学校的应对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时间处置情况做好相应的后续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校园和社会舆论。
(2)相关权威信息要根据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间涉及或波及的范围和影响的程度等情况,通过中央或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手机短信或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和相关校园网等发布,具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
举行新闻发布会、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事态发展及其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事后恢复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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