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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质监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履行职能,促进质监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质监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监系统固定资产,是指由质监系统内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全省质监系统计划财务部门是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资产配置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内容包括: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包括办公用房,检定、检验检测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等),设备用房(变配电室、电梯、通信机房等),罚没物品和暂扣物品存放用房,附属用房(食堂、车库、消防设施等);
(二)一般设备。
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被服装备等;
(三)专用设备。
包括专用车辆、各种检定检验检测设备、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四)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对有统一配置标准的房屋、土地和车辆,以及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设备,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一)行政单位
1、房屋建设及办公使用面积参照省发改委或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
2、土地使用参照省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
3、公务用车配备参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或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稽查和各事业单位
主要参照国家总局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或比照行政单位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资产使用及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共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七条各行政单位不得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第八条各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必须经计财部门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计财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办理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审批手续,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对外投资、出借、出租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章程;
(四)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合同、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五)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土地来源证明、固定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六)《固定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各单位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进财政专户,支出列部门预算。
第十条各单位资产占用费的缴纳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第233号令)及省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后,统筹安排用于单位津补贴的规范化发放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资产处置及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等行为。
第十三条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
一、资产处置的具体范围: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二、处置资产的权属必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包括:
(一)调剂。
调剂固定资产是指将固定资产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出售固定资产是指将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其方式可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
(三)置换。
置换固定资产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废。
报废固定资产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损。
报损固定资产是指对发生的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六)捐赠。
捐赠固定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
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局审查核实后,报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批。
二、处置车辆、仪器、设备及其他资产等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报省局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省局审批,报财政厅备案;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由市(州)局审批、处置、监管,报省局备案;5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局审批、处置、监管,报市(州)局备案。
三、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与市(州)局同权。
四、市(州)局直属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与县级局同权。
第十五条资产处置程序
一、处置规定限额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请。
(二)逐级报送。
由市、州局对所属县级局及直属单位情况审核同意后,分类上报。
(三)省局审核。
省局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审核后,分类批复;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省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后,省局分项批复各单位。
(三)资产评估(鉴定)。
各单位收到省局批复后,对确需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确需进行鉴定的资产,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
(四)公开交易。
凡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处置,必须按照《湖北省固定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的规定,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协议转让、电子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实施交易。
(五)变更登记。
资产处置完毕后,各单位凭省局下达的批复文件,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产权过户和资产(电子)台账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原值10万元以下资产处置,按管理权限,由各市(州)、县(市、区)局制定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上报资产处置材料。
一、资产处置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必须以正式文件报送,内容包括:
1、房屋及土地。
应写明购建时间、地点、原值、占用面积、建筑面积和处置原因及证明材料等基本要素。
并单独行文,单项申报。
2、车辆。
应写明购置时间、原值、大修次数、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和处置原因及证明材料等基本要素。
3、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
应写明购置时间、原值、设计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维修次数和处置原因及证明材料等基本要素。
凡申报未用或基本未用的设备处置时,应附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购入时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意见。
4、申请处置原因必须恰当、合理、合法,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车辆行车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四、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文件;
六、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七、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情况下处置固定资产的,须提供有权做出决定的机构批文;
八、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产权登记证》;
九、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处置收入的使用与管理
一、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固定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等。
二、各单位所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在扣缴国家税金及允许列支的有关处置费用后,应于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10个工作日内,由执收单位或购买人直接将款项缴入省局固定资产收益汇缴户,再由省局统一缴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收益财政专户”。
三、各单位资产处置收入,主要用于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各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固定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固定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的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固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计财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清查具体办法按国家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固定资产的信息(包括资产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等资料,在购入时,凭发票或上级集中采购固定资产调拨单,先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相应的固定资产卡片,再交财务支付款项(无偿调拨资产不支付款项),并凭卡片记录相应的支出,保证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应账务一致。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取得由财政部门核发《固定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固定资产收益,或者拨付、使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质监系统内各级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局计财处负责解释。
固定资产出租(借)审批表
出租(借)单位:
租(借)用单位:
出租(借)资产情况
名称:
面积㎡:
地址:
原值:
起止时间:
年租(借)用金额:
万元/年
可行性论证报告
有无
单位租(借)用金额:
元/年/㎡
经办人意见:
局领导审批意见
计财部门意见
签名:
签名或盖章:
20年月日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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