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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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项目验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精神,切实用好商务部、财政部安排的相关扶持资金,积极稳步地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商务部决定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组织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的原则、对象、时间及方式
验收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标准;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科学,验收结果明确。
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依法合理解决,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有关资料。
验收的对象:
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试点企业在试点县(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地级市、地区、师,下同)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建设和改造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
验收的时间: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试点企业要求及管理需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验收。
验收的方式:
原则上由试点项目所在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负责复检。
项目验收机构根据试点规划,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对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
二、申请验收的试点企业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申请验收农家店应准备下列相关材料,在验收时备查。
1、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
8、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二)申请验收配送中心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
2、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
三、验收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1、企业提出验收申请:
试点企业在完成所承担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及配送中心建设后,在当年的11月15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表》(附件1;附件2)。
2、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初验,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申报内容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材料报送至当地地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验收。
3、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成立验收小组,在收到验收申请的12个工作日内逐一完成验收,并将店内店外情景予以拍数码照2张。
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验收的,经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4、验收完成后,地级商务主管部门的验收负责人应当时在《验收申请表》的主页和回执上签署“验收合格”或“验收不达标”字样的意见,并与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
5、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汇总,连同《验收申请表》一并送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6、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务部网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报送全部验收信息,并上传各个店照片(店内外照片各一张),文件名以店名命名。
(三)复查。
7、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可根据情况,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到实地进行复查。
抽查的具体比例一般应不低于2%,不高于10%。
抽查的方式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在复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8、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后,应将项目名称及地址信息衣时上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验收申请表》是申请资金补助和享受其他各项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其存档3年。
9、每年12月底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结果形成《试点工作验收报告》(见附件3)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规财司),同时抄报财政部。
10、商务部根据实际需要,对各地上报的验收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11、试点企业对地级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结果有异议的,试点企业可直接通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或写信向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提出复议,商务部在接到复议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
12、验收合格的项目将在商务部网站长期上网,接受社会监督。
13、经验收合格的农家店,由商务部统一制作并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免费发放标志牌。
标志牌不实行终身制,凡抽查不合格及经检举核查有问题的农家店将收回标志牌。
对标志牌的发放、管理、使用及收回,商务部将出台专门的文件进行规范化管理。
四、验收依据及界定
(一)验收依据。
1、《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
2、日用消费品农家店按《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执行;农业生产资料农家店按《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另行发布)执行;
3、商务部批准各地试点县及试点企业的函;
4、试点企业与所在地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的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承诺书;
5、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新建和改造农家店的界定。
对新建和改造的农家店,采用不同的方法来界定是否在当年完成新建和改造。
1、新建农家店的界定方法。
可从5个途径不同侧面确定农家店是否新建:
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查看税务登记证日期;查看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2、改造农家店的界定方法。
可分别从加盟和直营两种方式界定:
(1)对加盟方式改造的农家店的,可从5个途径不同侧面确定:
查看加盟合同的签订日期;查看农村店铺工商执照变更日期,包括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查看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2)对直营方式改造的农家店,可从4个途径不同侧面确定:
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查看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验收工作的领导,指派专人负责;验收小组由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包括适当吸收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同志参加,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试点企业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建立联系人制度,做到上下信息通畅,事不等人。
(二)各地验收情况将作为各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对违规地区及企业,视情节轻重,予以核减以后年度试点比例及申请扶持资金资格。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
2、“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
3、“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验收报告(样式)》
商务部
二〇〇五年九月日
附件1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
试点企业全称:
申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店址(具体到乡、村)
营业面积
配送率
村级店或乡级店
新建或改造
加盟或
直营
店长
姓名
联系电话
验收意见(合格或不达标)
1
2
3
4
5
……
验收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验收日期:
年月日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附件2: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开工日期
项目竣工日期
项目总投资(万元)
其中信息化投资(万元)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申请贴息额(万元)
贷款银行名称
年配送额(万元)
计划配送店数(个)
配送半径(千米)
仓储面积(平方米)
配送种类(类)
配送品种(种)
验收意见(合格或不达标):
验收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验收日期:
年月日
试点企业全称:
申报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省(区、市)
****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试点工作验收报告(样式)
商务部:
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和《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号)精神,我们对****年度本省(区、市)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进行了验收及复查。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验收基本情况
包括内容主要是:
本地申请验收的企业数,占总试点企业的比例,未参加验收的企业名称及原因;本地实际验收与复查项目数及比例。
本年度共建设和改造“农家店”的数目,其中村级农家店数目,乡级农家店数目,占年初试点规划的比例;完成配送中心多少个,总面积多少,总投资多少,贷款利息额、申请贴息额等。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包括验收的形式、内容、做法、机构、时间等,应概括出一些特点。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包括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在当地执行中的问题,在实际验收及复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
四、具体政策建议
特此专报。
******
****年**月**日
抄报:
财政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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