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学简答题.docx
- 文档编号:8941570
- 上传时间:2023-02-02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35.15KB
刑事证据学简答题.docx
《刑事证据学简答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证据学简答题.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事证据学简答题
●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一)刑事证据学与刑事诉讼法学
(二)刑事证据学与刑法学(三)刑事证据学与犯罪侦查学(四)刑事证据学与法医学
●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
(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
●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
(一)刑事诉讼证据要受到实践的限制
(二)刑事诉讼证据会受到条件的制约(三)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三)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
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
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
(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
(2)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
●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
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
(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
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
(理由)
(1)理论依据
(2)法律依据(3)事实依据
●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
客观性和关联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
●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它对维护奴隶制社会的统治秩序起到过重要作用的原因):
(1)它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借助于“神威”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需要。
(2)它与古代实行的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
(3)它与古代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能力相适应。
●“法定证据制度”的具体规则(内容):
(1)法律预先把各种证据划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大类。
(2)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是“全部证据中最好的证据”,是“证据之王”。
(3)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是,只有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还不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必须有两个证人的相同证言,才能使案件得到充分的证明。
(4)判断证言证明力的规则是,按照证人的身份来确定其证言之优劣。
(5)对书证的要求是,用作书证的文书必须是公文书,并且必须是原件。
(6)对于特定案件,法律也规定了如何定案规则。
●“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1)法律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预先做了规定,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的可能。
(2)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式,它试图以定量分析和机械相加地方法来解决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体现了机械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
(3)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把被告人的自白奉为“证据之王”并从法律上确定了刑讯的合法性。
(4)法定证据制度在对证据的判断与取舍上,贯彻了男尊女卑和等级特权的不平等原则。
●自由心证制度有两个核心内容:
(1)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运用,不是有法律事先做出规定,而是完全听任法官凭自己的感知和理性来自由判断的。
(2)法官要对案件中的证据作出判断,必须在自己的内心深处确信它是真实的。
●
●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
积极性:
(1)他冲破了法定证据制度下许多形式主义的束缚,引起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变革。
(2)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下烦琐规则的束缚,从而能够根据案件中各种证据的具体情况,按照自己的经验,智慧和良心,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作出比较准确的分析和判断,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最终做出正确裁决奠定了机基础。
局限性:
(1)其强调的是法官的理智和良心。
(2)其哲学指导思想是主观唯心主义,法官在作出自由心证时,起决定作用的是主观信念。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证据法的主要原则:
(一)关于证人能力或证人资格的证据规则。
(1)关于证人资格或能力的规则
(2)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3)关于证人免特权的规则
(二)关于证据资格(证据的相关性)
不具有相关性事实的有:
(1)相似事实或类似事实
(2)当事人品格(3)犯罪前科
(三)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
不具有可采性的事实有:
(1)以非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
(2)证人对案情所发表的“意见”。
。
。
(3)传闻证据。
。
。
●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的特点:
大都只属于“半官方”的性质,而不同于由国家立法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典。
●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就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理论基础,坚持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绝对忠实于事实真相。
●证据规则的特点:
(1)证据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2)证据规则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性(3)证据规则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4)证据规则是程序性原则
●证据规则的分类:
(一)适用范围的不同分类:
1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刑事证据规则)2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证据规则)3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
(二)适用阶段的不同分类:
1收集证据规则(取证规则)2采信证据规则(采证规则)3审查、判断证据规则(查证规则)4认定案件事实规则(定案规则)(三)规范内容的不同分类
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可采性原则)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规范采证程序的规则-
●确立证据规则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3)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4)有利于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5)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证据能力(可采性)的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传闻证据排除规则(3)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
(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
(2)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的需要。
(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道德素质。
(4)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防止错假冤案。
●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
(1)传闻证据有可能是真
(2)对传闻证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质证,违背了交叉询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
●确立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因:
(1)证人的职责应是将其感知和察觉到的客观事实提供给法庭,以便法官对具体案情进行审查、判断。
(2)一般证人的推断意见,其可靠程度低,无助于查明案件真相。
●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1)最佳证据规则
(2)补强证据规则。
●确立最佳证据规则的的原因:
最佳证据规则的着眼点是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
●确立补强证据规则的原因:
(1)确立补强的证据通常都是虚假可能性较大的证据。
(2)确立补强证据规则有利于克服“口供至上”的错误观念,也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
●规范采证程序的规则:
(1)证据开示规则
(2)交叉询问规则(3)当庭认证规则
(4)推定与司法认知规则(5)疑罪从无规则
●证据开示(证据展示):
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开庭前相互展示证据,以交换有关案件信息的一项制度。
●确立证据开示规则的理由:
(1)证据开示规则是对抗制诉讼的需要
(2)证据开示规则有利于揭示案件真相,实现诉讼公正
(3)证据开示规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4)证据开示规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辩护权的实现
●证据开示的范围:
(一)控方开式的范围:
(1)控方准备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必须在庭前向辩方开示。
(2)控方掌握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必须开式。
(二)辩方开示的范围:
辩方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对辩护律师的陈述不应包括在开式的范围内。
●证据开示的程序:
(1)证据开示的地点:
检察院设立的证据开示室----比较合适
(2)证据开示的时间:
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有效性和开始证据的范围的完整性,开示时间可以安排在提起公诉后5日内。
(3)证据开示的的顺序:
控方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应当先开示证据,然后辩护律师在开始证据。
控方不首先开始证据的情况下,辩方有权利拒绝开示证据。
(4)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
程序性制裁、经济制裁、排除证据制裁
●确立交叉询问规则的原因:
(1)交叉询问规则是对抗式诉讼的要求,是与言词直接原则相适应的证据规则
(2)交叉询问规则是揭示案件真相、判断证言真伪的有力保障。
●确立当庭认证规则的理由:
(1)庭前程序性的改革要求当庭认证
(2)当庭认证有利于防止庭审走过场,提高诉讼效率
(3)当庭认证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确立推定与司法认知规则的理由
(1)推定与司法认知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活动,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2)推定与司法认知有利于分配举证责任。
●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原因:
(1)强调了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控方必须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
(2)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3)有利于保障人权(4)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物证:
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
这一概念与以往的定义不同,集中在三点:
(1)强调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
(2)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
(3)突破了以往概括为“物品和痕迹”的局限
物证常被用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成为检验人的证言是否真实的试金石。
●物证的表现形式:
(1)犯罪工具
(2)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3)实施犯罪所留下的痕迹(4)其他可供揭露犯罪的物品
●
●物证的特征:
(1)客观性:
物证的形成和存在,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识为转移,它是完全遵循自然规律而产生的。
(2)特定性:
犯罪行为是由特定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的,因而它所形成的罪证也具有特定性,具有不可替代性。
(3)间接性:
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因而物证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物证的分类:
(1)按物证的体积大小分类:
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微量物证
(2)按物证如何发挥证明作用分类:
特征物证、属性物证、状态物证
(3)按物证的形态分类:
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
(4)按人对物证的感觉与反应的器官分类:
视觉物证,嗅觉物证听觉物证
●物证的意义:
(1)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借助于物证直接查获犯罪分子
(2)某些物证可以指明侦查方向
(3)物证可用以验证言词证据的真伪(4)物证是制服罪犯和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
●书正与物证的区别:
(1)书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2)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
●书证的表现形式
(1)证件、档案与文书
(2)伪造、涂改账簿的各种书面材料
(3)标语、信件等(4)其他一切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材料
●书证的特性
(1)物质性:
书证必须有一定的物质作为其载体
(2)思想性: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这些内容足以表达一定的思想,而这些思想内容又是可以被他人所认识和了解的(3)确定性: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应是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它所反映的是案件中某一方面的事实。
●书证的分类:
(1)按制作书证的权限不同分类:
公文性书证非公文性书证
(2)按书证的制作过程与用途的不同分类:
原本正本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录本译本(3)按对书证制作程序的要求不同分类:
一般书证特别书证(4)按书证表现形式不同分类:
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
●书证的意义:
(1)某些书证可能成为认定争议事实的直接依据
(2)书证具有持久的证明力
(3)特定书证是某些犯罪构成的重要条件(4)书证可以被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
●使用物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物证主要通过现场勘查,检查和搜查,扣押等法定程序收集。
收集与保全物证应注意:
(1)现场勘查必须十分仔细
(2)收集物证应注意客观、全面
(3)调取证据与搜索检查(4)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应妥为保存
物证主要通过现场勘查,检查和搜查,扣押等法定的程序收集。
现场勘查必须十分仔细,有时应反复多次进行,对勘察的情况及发现和提取的物证,应当做好笔录,当场拍摄照片,有条件的最好能够当场录像。
如事后有疑问时,可以根据现场录像恢复现场,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侦查试验。
搜查时,一般应“先礼后兵”。
检查和搜查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收集物证应注意客观、全面的收集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证据,防止片面取证。
●使用书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对于书证,在使用时一定要判明是不是原件。
(2)对书证的抄件或复印件,则应审查其是否有遗漏或弄虚作假。
(3)英美证据法中的“最佳证据规则”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证人证言的特点:
(1)客观性较强
(2)不可替代性(3)可能出现误差甚至伪证
●证人证言的意义: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是运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
(1)。
。
。
。
可能成为指认犯罪的直接依据
(2)证人提供的许多情况有助于侦查破案和证实犯罪
(3)。
。
。
。
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证人的诉讼权利:
(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
(二)如实陈述权:
证人享有不受威胁的充分陈述的权利
(三)人身自由权:
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又提出控告的权利
(四)要求保密权:
刑事案件的举报人和证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举报、作证的行为保守秘密。
(五)控告权:
对于司法人员的侵犯其诉讼权的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证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证人的诉讼义务:
(一)有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
(二)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98条
证人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
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付法律责任。
(三)出庭接受询问、质证----《-刑事诉讼法》第151条
证人在接到出庭作证的通知后,应当按其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
●询问证人适应注意的问题
(1)允许证人提供书面的证词,一般仍应当对证人先进行口头询问,在问明情况后再让其书写
(2)实现应作必要的准备,避免在询问时出现“卡壳”现象
(3)尽可能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使证人解除顾虑进行陈述
(4)应当先让证人自由陈述,然后向他提出有关问题。
不应事先画框框,定调调,更不得进行刑讯逼供。
●对“被害人”的概念的界定
(1)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2)所谓“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其他合法的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3)被害人应当是自然人,即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
(4)被害人既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未成年人;既可能是神志正常的人,也可能是精神病人或呆傻人。
(5)刑事被害人的身份,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
(6)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有被害人,有的案件只有一个被害人,有的案件则可能有若干个被害人。
但有些案件有可能没有被害人。
(7)被害人陈述作为诉讼证据,其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意义:
(1)指认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
(2)提供线索,协助破案(3)核实案情,排除伪证
●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
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这本身就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提出检举和控告
(2)司法机关在接受被害人的控告后,如不予立案,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提出控告的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被害人对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6)被害人对由于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7)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并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可以要求不公开其姓名。
尤其是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对于被害的情况予以保密。
(9)被害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不服,可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0)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1)被害人对于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有义务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者提出控告。
对于严重的犯罪案件,法律不允许被害人与犯罪分子“私了”。
(2)被害人应当如实陈述遭受侵害的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故意夸大事实,诬陷他人。
(3)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对于自诉案件是否起诉,由被害人自行决定。
被害人可以同加害人自行和解,也可通过调解使纠纷得到解决,必要时,当然也有权提出诉讼。
(2)自诉案件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被害人还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1)被害人对于在自诉状中提出的指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自诉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期出庭参加诉讼。
(3)在法庭审理中,自诉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该法第三节“询问证人”的各项规定。
其具体要求是:
(1)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可以到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2)询问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3)询问被害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询问不满18岁的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询问被害人时,应认真的做好询问笔录,经被害人核对。
●询问被害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1)被害人可以打电话或用书面材料进行控告,但不能代替当面陈述。
(2)询问时应先让被害人自由陈述,然后在提出有关问题要他回答3)询问被害人,语气应亲切、和蔼,避免使被害人再次受到伤害(4)事先应作必要的准备,以便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工作。
(5)对被害人不宜反复多次询问,以免造成副作用。
●为何不宜对被害人进行多次反复询问
尤其是对强奸案件,强制猥亵妇女案件中的被害人,更不宜多次传唤反复询问。
因为此类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多次传唤反复询问会触及被害人的痛处,甚至造成四处传扬、损害被害人的名誉的不良后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包括三方面:
(1)对犯罪事实的供认---自首坦白供认
(2)说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否认申辩反证
(3)检举、揭发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又称“攀供举发”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1)口供查证属实的,可作为认定案情的直接依据
(2)口供中虚假不实的成分较多,而且通常会反复多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意义:
(1)在侦查阶段的意义:
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交代其罪行的供述,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迅速查明案情。
(2)在审判阶段的意义:
可用被告人的口供同其他证据比对,互相印证,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的分析案情,做出正确的结论。
(3)对量刑的意义:
根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具体情况,可确定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作为最后量刑时的参考。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负责进行。
在侦查阶段,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讯问,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把他传唤到本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3)对于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其被拘留或者被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
(4)如果一个案件中有若干个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以防他们相互串供。
(5)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又拒绝回答的权利。
(6)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由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7)在讯问时,应认真做好笔录。
(8)犯罪嫌疑人再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为其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应由侦查机关批准。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1)应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应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3)应恰当解释“如实回答”的问题(4)应慎重对待书面证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证人证言的根本区别
证人应当是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即“局外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是案件的当事人。
因此,将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视为一般意义上的证人证言。
●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四种情况下可作为证人证言的特殊例外
(1)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某一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同案被告人与己无关的犯罪事实,可以看作证人证言
(2)已经结案的被告人为正在审理的案件作证,。
。
。
(3)处于次要地位和被动地位的同案被告人,揭发首犯、主犯和实行犯的罪行,。
。
。
(4)已经决定不起诉的同案人,被传唤出庭作证,。
。
。
。
●同案被告人一致供述认定案件部分实施的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至少有一次主要犯罪事实已有大量其他证据可以证实。
(2)案件的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也已查清,且有大量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认定全案已无问题。
●如何认识对待被告人翻供
(1)被告人翻供具有两重性,即有的翻供确实是一种抗拒行为,有的翻供则是纠正原先供述中某些虚假不实的内容,是行使辩护权的表现。
(2)对被告人反复变化的多次口供应作具体分析,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查证属实者信,查无实据者否”
●刑讯逼供是历史的积淀
(1)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手段
(2)资产阶级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废止刑讯逼供,但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普遍存在(3)革命阵营中“左”的指导思想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纠正刑讯逼供的方法:
(1)反复耐心地讲清刑讯逼供的性质和危害
(2)对刑讯逼供的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更不能明里暗里鼓励和怂恿这种错误的方法(3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刑事 证据学 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