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1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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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111
司法卷二-11-1
(总分:
150.00,做题时间:
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
26,分数:
78.00)
1.某视频播放软件公司明知用户上传大量淫秽视频信息牟利,但不履行法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关于该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分数:
3.00)
A.该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B.用户上传淫秽视频信息,该公司系正当经营,不构成犯罪 √
C.该公司的行为触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D.对该公司不应数罪并罚
解析:
[解析]本题是以快播案为原型命题的,但是应注意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注意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公司明知用户上传大量淫秽视频信息牟利,但是拒不履行法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同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2.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
3.00)
A.对盗窃、抢夺枪支罪中的“枪支”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中的“枪支”应作出同一解释 √
B.为保持刑法用语的统一性,对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和抢劫罪中的“暴力”应作出相同解释
C.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侮辱罪和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中的“侮辱”应作出同一解释
D.《刑法》第293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构成寻衅滋事罪,某人在虚拟网络空间发布虚假事实,仅造成人心混乱未造成物理秩序混乱的,对行为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属于扩大解释
解析:
[解析]A项正确。
刑法中所有的“枪支”一词均指真实的有杀伤力的枪支,含义相同。
B项错误。
体系解释要求原则上对刑法中的同一概念要作同样的解释,如对法条中的“枪支”一词必须作同样的理解。
但是因为刑法用语的多义性,也不能要求刑法用语的含义都一样。
例如,妨害公务罪、强奸罪、抢劫罪的法条中都有“暴力”一词,但在这些犯罪中,暴力的程度是不同的,其含义不同。
C项错误。
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是指有性意义的行为,侮辱罪中的侮辱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中的侮辱是指带有贬低性的不尊重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如奸淫尸体,鞭打尸骨,在骨灰中撒尿等。
D项错误。
法条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表述,意味着须造成物理上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故该解释属于类推解释。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分数:
3.00)
A.甲非法将他人所有的花瓶砸向乙的头部,乙用工具挡开花瓶,导致花瓶毁损。
甲的行为和花瓶毁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B.丙在楼梯上对李某实施砍杀,李某在急速往楼下逃跑时摔倒,头部受伤死亡的,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丁将一枚即将爆炸的物品扔到王某的身边,王某立即将物品踢开,由于踢到了赵某的身边,将赵某炸死。
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张三企图溜进他人的车库盗窃汽车,主人李四对他大喊一声,张三在逃跑时摔断了腿,李四的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解析:
[解析]A项正确。
甲非法将他人所有的花瓶砸向乙的头部,乙用工具挡开花瓶,导致花瓶毁损时,根据因果关系的原理,乙必然会挡开花瓶,介入因素异常很小,应当直接将花瓶毁损的结果归属于甲的行为,没有必要认定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因为乙挡开花瓶的行为并不符合某一犯罪的客观要件。
B项正确。
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介入因素三标准进行分析:
第一,丙在楼梯上对李某实施砍杀对李某的生命具有很大危险性。
第二,介入因素是李某逃跑时摔倒异常性小,摔倒是由于丙的追杀引起。
第三,李某逃跑时摔倒对死亡所起作用较大。
综合判断,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项正确。
丁实施危险行为后,通常乃至必然会介入第三者的行为(王某为自救立即将爆炸物品踢开并无异常性),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应当肯定丁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项错误。
李四只是大喊一声,没有伤害张三身体的实行行为,李四不可能构成任何犯罪,本案根本不需要讨论因果关系。
4.关于作为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
3.00)
A.乙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乙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死亡的,对乙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罚
B.甲看到一块石头快要落在李某的头上,为了达到伤害李某的意图,便推了一下李某,使石头砸在李某的肩膀上,致使李某轻伤。
甲的行为成立作为方式的故意伤害罪
C.捡拾毒品后未依法上交相关部门而私自销毁的,成立不作为方式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D.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都属于真正不作为犯 √
解析:
[解析]A项错误。
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可以是先前行为,当前阶段的作为与后阶段的不作为侵害的是同一法益,或者两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包容关系时,仅认定一个重罪即可。
由于生命法益包含身体法益,乙的行为即可仅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B项错误。
犯罪的实行行为本质上是制造法益危险、增加危险的行为,减小危险、避免危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当中,甲的客观行为是减小危险的行为,即使主观打算伤害对方,由于不存在实行行为,无罪。
C项错误。
持有行为本身就是作为而非不作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作为犯,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支配、控制,所以违反的是禁止持有毒品的这种禁止性规范,他违反的并不是必须上缴毒品的命令性规范,发现毒品之后立即销毁,并没有支配、控制的持有行为,所以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项正确。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实质是有能力支付但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属于真正不作为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客观行为是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
而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只是本罪的前提条件,所以,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
5.触犯下列哪一罪名,可能判处死刑?
(分数:
3.00)
A.集资诈骗罪
B.故意伤害罪 √
C.伪造货币罪
D.组织卖淫罪
解析:
[解析]《刑法修正案(九)》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取消死刑。
但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常见犯罪仍然保留死刑,因此B项当选。
6.关于犯罪未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
3.00)
A.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的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
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
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
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未遂)
B.乙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骗保。
保险公司认为存在疑点,随后报警。
侦查机关掌握充分证据后,安排保险公司向乙“理赔”。
乙领赔偿金后,在未出保险公司大厅时被侦查人员抓获。
乙构成保险诈骗罪(既遂)
C.丙欲在办公楼里放置炸弹炸死仇人梁某,但在制造炸弹的过程中惧怕后果过于严重,就停止了爆炸物的制作,丙构成犯罪中止 √
D.甲向乙开枪,没有打死乙就被捕。
事后鉴定发现,甲、乙相距100米,甲的子弹最大射程是90米。
因为甲的子弹不可能达到乙,所以甲构成不能犯,作无罪处理
解析:
[解析]A项错误。
诬告陷害罪中,只要诬告陷害行为达到使司法机关足以追究他人刑事责任的程度就是既遂,一般来说公安司法机关收到并看到诬告材料时就既遂,不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启动调查程序,更不要求实际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既遂。
B项错误。
诈骗犯罪的既遂一定要求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发生认识错误,保险公司处分财物的原因不是基于认识错误,保险公司处分财物是为了配合警察实施抓捕,乙只能是未遂,而非既遂。
C项正确。
丙是预备阶段的中止。
D项错误。
事后观察没达到子弹的射程,但从行为时来看有危险,甲向乙开枪,因客观上的原因未杀死是未遂。
7.《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分数:
3.00)
A.甲中止了对乙抢劫,但是因之前对乙使用了暴力,造成了乙轻微伤,甲成立犯罪中止,应认定为“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
B.乙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在奸淫之前实施了猥亵行为,后来放弃奸淫行为的,乙成立犯罪中止,应认定为“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C.丙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但后来自动放弃犯罪,不要求被害人交付财物,丙成立犯罪中止,应认定为“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D.丁着手入户盗窃后,放弃盗窃行为离开,但造成该户价值上万的门窗和锁具损坏,丁成立犯罪中止,应认定为“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解析:
[解析]《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题考查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认定“造成损害”(不属于“造成损害”的,就当然是“没有造成损害”)。
“造成损害”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结果。
换言之,如果所造成的某种结果,并不是刑法规范所禁止的结果,则不能认定为“造成损害。
”
A项错误。
甲中止抢劫,但其行为造成了轻微伤害的,因为轻微伤不是刑法禁止的实害结果,因此甲不应认定为“造成损害。
”
B项正确。
乙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在奸淫之前实施了猥亵行为,后来放弃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造成损害。
”该行为造成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经过《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原来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已经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所禁止的侵害他人性的自主权的结果,因而属于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
”
C项正确。
丙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但后来自动放弃犯罪,不要求被害人交付财物的,不应认定为“造成损害。
”
D项正确。
着手入户盗窃后中止了盗窃行为,但盗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要求,造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所规定的实害结果。
就应当认定为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
”
8.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2004年12月22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以上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
针对这两个司法解释的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分数:
3.00)
A.2004年12月22日以后审查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一律适用2004年司法解释
B.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打击相关犯罪的需要,择一适用
C.上述司法解释都只能有参考价值,司法机关可以不受其约束
D.上述2004年司法解释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不溯及既往 √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7日《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上述2004年的司法解释将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降低了,显然2004年司法解释重于1998年的司法解释。
2004年12月22日前发生的案件,应适用1998年的司法解释,2004年司法解释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不溯及既往。
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9.《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分数:
3.00)
A.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C.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D.2015年10月31日以前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
解析:
[解析]请研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中的重点条文。
A项正确。
职业禁止规定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重法,原则上该条对《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的行为无溯及力。
B项正确。
《刑法修正案(九)》对死缓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情况,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是有利于犯罪人的轻法,此时新的规定应有溯及力。
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新法条有溯及力。
D项错误。
对暴力袭警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显然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重法,无溯及力。
10.某公司成立后,主营业务为生产农药,为了减少成本、提高利润,公司有时也会生产一部分伪劣农药。
后因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现已破产完毕。
现在追究公司生产伪劣农药的犯罪行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分数:
3.00)
A.因公司已经破产,所以不再追究责任
B.公司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C.追究原公司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D.对公司不再追诉,对公司成员也不再追究责任
解析:
[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
根据此规定,本题中虽然此公司已经破产,但破产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不再追究责任。
因此只有C项正确,A、B、D项均错误。
11.甲得知乙在贩卖毒品,于是冒充缉毒警察,用手铐将乙铐在水管上,拿走毒品。
之后,甲将这批毒品贩卖出去。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分数:
3.00)
A.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B.以招摇撞骗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C.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D.以抢劫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
甲所实施的行为包括两个行为,前一个行为系抢劫毒品行为,构成抢劫罪,后一个行为为贩卖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由于后一个行为并不是前一行为的必然延续的阶段,不可吸收为一罪。
甲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12.赵某因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至2005年6月25日。
赵某于2005年6月24日在监狱组织的劳动中因受到他人侮辱,而故意伤害他人未遂,在对赵某的故意伤害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赵某积极认罪悔罪,对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处断?
(分数:
3.00)
A.报请最高法院执行死刑
B.将新犯罪应执行的刑罚与无期徒刑并罚
C.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D.报请高级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解析:
[解析]《刑法修正案(九)》第3条对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法律后果做了修改,过去的规定是: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现在《刑法》第50条的规定是,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这个故意犯罪应当是表明行为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只有这个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才执行死刑,这和死缓制度的精神、主旨相协调。
为什么情节不够恶劣的故意犯罪不是立即执行死刑而是适用死缓呢?
因为他还是有改造的可能,所以该条中的情节恶劣就表明不只是犯罪情节本身恶劣,还要求这个犯罪表明行为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
本案中,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虽然故意伤害他人,但由于受到侮辱,事出有因,而且构成未遂,情节不够恶劣,之后其积极认罪悔罪,并不抗拒改造,此时不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应仍然适用死缓,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3.王某等人到张某的烟酒店买茅台酒,共计人民币4千元。
王某付款时故意夹带若干假钞给张某,被张某发现,便拒绝将酒卖给王某。
王某当即对张某吼道:
“敢不卖给我,我就废了你。
”张某看到王某人多势众,感到害怕,只好收下假钞,将酒卖给了王某。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
3.00)
A.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无论王某使用了多少假钞,都应以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B.因为刑法规定了强迫交易罪,因此凡是有交易的行为都不成立抢劫罪,而王某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故其行为没有触犯抢劫罪
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王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
D.为防范此类强买强卖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
[解析]A项错误。
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使用少量假币,不构成犯罪。
B项错误。
传统的刑法理论将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理解成对立的关系。
有的观点认为既然刑法规定了强迫交易罪,那么凡是涉及商品、服务交易的行为,如凡是暴力、威胁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接受服务的,就只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不成立抢劫罪。
但是刑法新理论认为,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不是对立关系,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也有可能符合抢劫罪的成立条件,强迫交易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抢劫罪。
从本案事实来看,王某对张某吼道:
“敢不卖给我,我就废了你。
”张某看到王某人多势众,感到害怕,只好收下假钞,将酒卖给了王某。
王某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进行胁迫行为,达到了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以威胁方法强买强卖商品,也成立强迫交易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应以抢劫罪论处。
C项正确。
基于上述理论,应以抢劫罪论处。
D项错误。
既然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再认定为轻罪敲诈勒索罪。
14.关于妨害司法罪,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分数:
3.00)
A.张三杀人后引诱李四为其作伪证开脱,李四构成伪证罪,张三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
B.张三盗窃后买通李四为其作伪证开脱,李四构成伪证罪,张三构成妨害作证罪 √
C.张三的儿子杀人后,张三以暴力阻止证人作证,但证人依然作证,因妨害作证罪是危险犯,所以张三构成妨害作证罪既遂
D.李四是张三杀人一案的辩护人,威胁证人作伪证,李四构成妨害作证罪
解析:
[解析]A项错误。
张三杀了人,教唆李四帮他作伪证,李四构成伪证罪,张三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吗?
不构成。
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任何人犯罪都希望逍遥法外。
但如果张三采取的不是一般的教唆行为,采取以暴力、胁迫、贿买这些方式的教唆行为,则具有期待可能性,张三虽然不构成伪证罪教唆犯,但是可以定妨害作证罪。
B项正确。
注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一般的请求、劝诱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为自己开脱的,没有期待可能性,而不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有期待可能性,应该认定为妨害作证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C项错误。
妨害作证罪虽然是危险犯,但是,并非只要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就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既遂。
根据命题人的观点,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看有无实害结果,只有当客观上阻止了证人作证或者使他人作出了伪证,才成立妨害作证罪的既遂。
但证人依然作证、证人没有实际作伪证的,对张三应认定为妨害作证罪的未遂。
D项错误。
如果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话,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15.甲欲刺杀乙,但乙宅雇有门警看守,门禁森严,出入不易,甲计划晚上进入乙的邻居丙家,而后从丙家翻墙进入乙家,以刺杀乙。
丙素与乙有仇,自然希望甲刺杀成功,丙向来夜间将其大门锁上,但为了帮助甲,在甲预定行刺之夜,故意不锁大门,甲轻易进入丙家而翻墙转入乙家,将乙刺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分数:
3.00)
A.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并罚
B.对甲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即可 √
C.对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
D.丙的行为无罪
解析:
[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
甲虽然非法侵入了丙、乙的住宅,但是丙实际上不反对甲侵入,甲进入丙住宅没有侵犯到丙的居住安宁法益,坚持结果无价论,甲对丙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甲侵入乙住宅的确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但是他是为了杀人而先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几乎是必然伴随实施的,此时非法侵入住宅和故意杀人是牵连犯,择一重处罚,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即可。
C、D项错误。
对丙能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
不作为的方式可以成立片面帮助犯,但是行为人必须认识到他人实行犯罪,而违反自己法律上的义务,不作为使对方实行犯罪更为容易,但丙的行为不是不作为的,不作为的前提是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无从成立不作为犯,这个案件中,乙在自己家里,丙对乙死亡在法律上没有防止义务,所以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的帮助犯,但却可以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帮助犯,因为甲是从丙的住宅里翻进乙的住宅,甲的危险行为发生在丙支配的领域,丙负有阻止其侵入乙住宅的义务,丙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
16.下列有关犯罪行为的说法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分数:
3.00)
A.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
B.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数罪并罚
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D.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数罪并罚 √
解析:
[解析]《刑法》第318条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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