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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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韶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韶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韶关市统计局
2018年5月10日
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国务院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
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
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9770人,登记了47.74万农户、1297个村级单位、102个乡镇级单位、5256个农业经营单位;组织63名工作人员对粮食等大宗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卫星遥感测量,完成了274景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实地调查115个样方和23个抽中普查区,实施了27架次整村无人机飞行测量,掌握了全市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取得了全市及种植大县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数据。
广东省农普办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我市普查数据质量。
综合抽查结果显示,我市农业普查登记户的漏报率为0.06%,普查指标数据差异率0.37%。
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农普办和市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94个乡镇,其中乡1个,镇93个;1292个村,其中1202个村委会,90个涉农居委会;1.33万个自然村;413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我市共有5256个农业经营单位,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2246个;38.05万农业经营户,其中7206规模农业经营户。
全市共有56.59万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我市共有拖拉机6.04万台,耕整机1.26万台,旋耕机1.6万台,播种机270台,水稻插秧机381台,联合收获机2008台,机动脱粒机2.77万台。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我市耕地面积[1]330.40万亩(不含可调整地类面积),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不含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2381.76万亩,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6608亩。
(注[1]:
耕地面积使用国土资源部门数据)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我市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6.4%,有码头的占3.2%,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30.9%。
99.9%的村通公路。
2016年末,我市100%的村通电,5.3%的村通天然气,26.4%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016年末,我市97.9%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
91%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9.2%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90.6%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8.5%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13.8%的乡镇有体育场馆,89.4%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48.1%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
2016年末,98.9%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96.8%的乡镇有小学。
20.0%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93.6%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
87.5%的村有卫生室。
六、农民生活条件
2016年末,我市99.7%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51.1%的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87.9%的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
注:
1.乡镇:
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
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
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自然村:
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
4.农业经营户:
指居住在韶关市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5.规模农业经营户:
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
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
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
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
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
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
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
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6.农业经营单位:
指韶关市境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7.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8.农民合作社:
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
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
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9.拖拉机:
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10.耕整机:
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11.旋耕机:
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12.播种机:
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13.水稻插秧机:
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4.联合收获机:
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
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5.机动脱粒机:
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6.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
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林地地面积。
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不包括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
17.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
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
牧草地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8.有火车站的乡镇:
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国家铁道部门设立的能够正常进行货物或旅客运输的站点。
19.有码头的乡镇:
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在沿海、江、河、湖、水库等岸边建造的供船只停靠,主要用于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构筑物。
不包括公园内的水域仅供游船停靠的码头。
20.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
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符合中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21.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
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22.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
指全部或部分住户通过城乡自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的乡镇。
23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
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24.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
指本村地域内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对污水实行统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单位处理。
25.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
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26.有图书馆、文化站的乡镇:
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并对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和文化站,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图书室。
27.有剧场、影剧院的乡镇:
指乡镇辖区内有独立核算的专用剧场和属文化部门主管的能演出戏剧的影剧院、兼映电影的剧场,以及附属在剧院、团公开营业的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演场。
28.有体育场馆的乡镇:
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体育场和体育馆。
体育场指有400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场),有固定道牙,跑道6条以上并有固定看台的室外田径场地。
体育馆指有固定看台,可供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体操等项目训练比赛活动用的室内运动场地。
包括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的对外开放的各类体育场馆,但不包括体育健身广场。
29.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的乡镇:
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供居民休闲游玩的地方。
30.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
指本村地域内有由村集体、个人或其他机构举办的主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的、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的体育活动站、馆、场所等。
31.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村):
指乡镇(村)辖区内有幼儿园、托儿所,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10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32.有小学的乡镇:
指乡镇辖区内有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以招收适龄儿童为主实施小学教学计划的学校。
33.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
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34.有执业(助理)医师的乡镇:
指在乡镇辖区内有1名或 1名以上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有执业证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
35.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
指在乡镇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乡镇。
36.有卫生室的村:
指本村地域内,有经县及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
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
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37.住房:
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
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38.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
指通过自来水厂或集中净化设施进行净化和消毒、并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的水。
39.水冲式卫生厕所(冲入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
指有上下水系统,或厕间有备水桶(瓢冲),坐便或蹲便器有水封或无水封的厕所,且粪便及污水冲入到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无蝇,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韶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二号)
韶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韶关市统计局
2018年5月10日
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我市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进行了调查。
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我市农业经营户38.05万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7206户。
我市农业经营单位5256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2246个。
表1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单位:
万户、个
全市
县域
市区
农业经营户
38.05
32.62
5.44
#规模农业经营户(户)
7206
6412
794
农业经营单位
5256
4356
900
#农民合作社
2246
1962
284
注:
农民合作社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
二、农业机械
2016年末,我市拖拉机60388台,耕整机12588台,旋耕机16038台,联合收获机2008台,播种机270台,排灌动力机械17160套。
表2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单位:
台、套、艘
全市
县域
市区
拖拉机
60388
52992
7396
耕整机
12588
11248
1340
旋耕机
16038
12998
3040
播种机
270
209
61
水稻插秧机
381
300
81
排灌动力机械
17160
16161
999
联合收获机
2008
1646
362
机动脱粒机
27690
27221
469
饲草料加工机械
853
724
129
挤奶机
27
19
8
剪毛机
66
54
12
增氧机
4263
2374
1889
果树修剪机
883
789
94
内陆渔用机动船
741
456
285
海洋渔用机动船
34
20
14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我市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2575眼,排灌站数量516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3995个。
表3农田水利设施
单位:
眼、个
全市
县域
市区
能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
2575
1743
832
排灌站数量
516
478
38
能灌溉用的水塘和水库
3995
3526
469
2016年末,我市灌溉耕地面积137.60万亩,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5.00万亩;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99.1%,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0.9%。
表4农田灌溉
单位:
万亩
全市
县域
市区
可灌溉耕地面积
137.60
117.80
19.80
#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
5.00
4.22
0.78
灌溉用水主要水源(%)
地表水
99.1
99.0
99.5
地下水
0.9
1.0
0.5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我市温室占地面积2643.00亩,大棚占地面积9296.31亩,渔业养殖用房面积307.70亩。
表5设施农业
单位:
亩
全市
县域
市区
温室占地面积
2643.00
2411.69
231.31
大棚占地面积
9296.31
8281.57
1014.74
渔业养殖用房面积
307.70
256.75
50.95
注:
1.农业经营户:
指居住在本市实际范围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
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
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
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
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
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
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
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
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农业经营单位:
指本市实际范围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农民合作社:
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
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
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5.拖拉机:
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6.耕整机:
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7.旋耕机:
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8.播种机:
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9.水稻插秧机:
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0.联合收获机:
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
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1.机动脱粒机:
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2.灌溉耕地面积:
指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13.温室、大棚占地面积:
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14.两大地区:
县域包括始兴县、仁化县、翁源县、乳源瑶族自治县、新丰县、乐昌市、南雄市。
市区包括武江区、浈江区、曲江区。
15.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韶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三号)
韶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韶关市统计局
2018年5月10日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我市94个乡镇和1292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16年末,我市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6.4%,有码头的占3.2%,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30.9%。
我市99.9%的村通公路,70.4%的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
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居民定居点距离以5公里以内为主。
表1乡镇、村交通设施
单位:
%
指标
全市
县域
市区
有火车站的乡镇
6.4
4.0
15.8
有码头的乡镇
3.2
1.3
10.5
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
30.9
21.3
68.4
通公路的村
99.9
100
99.5
按通村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的村
水泥路面
98.0
98.0
98.0
柏油路面
1.9
1.8
2.0
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的村
水泥路面
94.0
94.7
89.9
柏油路面
0.9
0.6
2.0
沙石路面
3.9
3.5
6.6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
70.4
73.4
53.5
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或居民定居点距离
5公里以内
79.4
80.0
76.3
6-10公里
15.3
14.6
18.7
11-20公里
3.7
3.7
4.0
20公里以上
1.6
1.7
1.0
二、能源、通讯
2016年末,我市100%的村通电,5.3%的村通天然气,100%的村通电话,84.9%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97.9%的村通宽带互联网,26.4%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表2村能源、通讯设施
单位:
%
指标
全市
县域
市区
通电的村
100
100
100
通天然气的村
5.3
4.4
10.6
通电话的村
100
100
100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村
84.9
83.2
94.4
通宽带互联网的村
97.9
97.6
99.5
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
26.4
27.5
20.2
三、环境卫生
2016年末,我市97.9%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
91.0%的村实施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9.2%的村实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90.6%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表3乡镇、村卫生处理设施
单位:
%
指标
全市
县域
市区
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
97.9
97.3
100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乡镇
100
100
100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
91.0
90.7
92.9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
9.2
8.0
16.2
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
90.6
89.2
98.0
四、文化教育
2016年末,我市98.9%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96.8%的乡镇有小学,100%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8.5%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13.8%的乡镇有体育场馆,89.4%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我市20.0%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48.1%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24.6%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表4乡镇、村文化教育设施
单位:
%
指标
全市
县域
市区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
98.9
100
94.7
有小学的乡镇
96.8
97.3
94.7
有图书馆、文化站的乡镇
100
100
100
有剧场、影剧院的乡镇
8.5
6.7
15.8
有体育场馆的乡镇
13.8
13.3
15.8
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的乡镇
89.4
89.3
89.5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
20.0
19.2
24.2
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
48.1
50.4
35.4
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
24.6
26.7
13.1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16年末,我市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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