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毛泽东邓小平理论论文.docx
- 文档编号:9007002
- 上传时间:2023-02-02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95.78KB
2毛泽东邓小平理论论文.docx
《2毛泽东邓小平理论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毛泽东邓小平理论论文.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毛泽东邓小平理论论文
此表由评阅人填写
评价项目
满分
得分
总分
教师签字
选题正确
15
论点、论据
40
材料、数据
20
写作规范性
15
字数要求
10
论文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论文题目:
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宗教问题
学生姓名
专业
层次
批次
学号
学习中心
2013年5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摘要
宗教是世界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社会的普遍文化现象,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民族,都有不同的宗教存在。
我们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充分认识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各族群众团结起来,建立平等、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
本文主要从如何做好我国的宗教工作,建设和谐社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正确处理宗教问题民族关系
目录
1我国宗教的现状………………………………………………………………………1
2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2
2.1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依据………………………………………………2
2.2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3
2.2.1公民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3
2.2.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3
2.2.3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3
2.2.4各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3
2.3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4
3正确处理我国民族宗教问题………………………………………………………4
3.1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利于民族团结………………………………………4
3.2果断妥善处理因宗教因素引起的社会矛盾乃至突发事件………………………4
3.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5
3.4依法打击利用宗教搞破坏的敌对势力……………………………………………6
3.5努力做好爱国宗教人士建设………………………………………………………6
3.6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7
参考文献…………………………………………………………………………………7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产生的社会现象。
宗教作为意识形态,首先表现为一种特定形式的思想信仰;同时宗教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的贡献。
1我国宗教目前的现状
我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当今我国的宗教,是指流传于我国并被部分群众所信奉,并且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而世界上,宗教有2万多种。
中国公民依法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保障,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宗教活动场所10万余处,各种宗教人员约30万人,全国性和地方性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院校74所。
各教都自己出版经典、书刊,其中仅《圣经》的印数达3000万册。
中国各宗教团体已同世界70多个国家的地区的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建立了联系。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3亿多人。
世界人口62亿,信教人口51亿,其中佛教信徒3亿多。
在中国,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协会等。
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自主地办理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起符合国情政教关系。
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各种宗教地位平等,和谐共处,未发生过宗教纷争;信教的与不信教的公民之间也彼此尊重,团结和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同时也规定: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处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1994年1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同年2月,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中国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中,不对学生进行宗教教育。
部分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开展宗教学的教学和研究。
在各宗教组织开办的宗教院校中,根据各教需要进行宗教专业教育。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各宗教文化已成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一部分。
各宗教都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
新中国成立后,宗教界的对外交往不断发展。
中国的各种宗教和外国相应的宗教交往非常广泛。
例如,中国佛教界与周边国家泰国、韩国、日晒、缅甸、斯里兰卡、越南等,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民间宗教交往活动。
近几年,中国的佛牙舍利曾在泰国、缅甸、斯里兰卡等地接受供奉,泰国宗教界还和中国西藏教界建立了定期的佛学交流机制。
另外,受西欧、北美一些国家的邀请,中国的各大宗教团体还多次到当地去访问,既了解了当地宗教,又加强了当地人民对中国宗教的了解。
2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2.1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依据
共产党信仰马克思主义和无神论,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且坚持不懈地向人民群众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以期牢固地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但是,党和国家制定的宗教政策,必须合乎我国的实际,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则是既合乎我国实际,又符合人民群众利益和愿望的惟一正确的政策。
这是因为:
首先,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按照这一规律,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还将长期存在。
针对这一客观实际,只有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正确处理信教与不信教、信这种宗教与信那种宗教以及信这一教派与信那一教派之间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其次,宗教信仰问题是思想领域的问题,凡属思想性质的问题,只能说服教育,不能强迫命令。
我们知道,不能强制人们信仰马克思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不信仰宗教。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正确地反映了宗教发展的规律,体现了用民主的办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
因此,它是惟一正确的政策;第三,马克思列宁主义历来认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
如果片面强调思想信仰上的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强迫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忽视政治上、经济上的一致利益,那就只能增加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在人民内部人为地制造分裂,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后果。
在宗教问题上“左”的错误留下的严重教训也正在这里。
2.2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
2.2.1公民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在中国不论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
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互相团结、和睦相处。
在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使全体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各民族群众团结起来,共同努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2.2.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2.2.3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信徒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正常的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的布施、献仪、奉献以及在自己家里进行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
同时,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销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
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
2.2.4各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
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
各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要自觉地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挫败其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
同时,也要坚决抵制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对中国宗教事务的干涉,不得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或其他办事机构,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传教活动。
2.3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
主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人民政府既不推行某种宗教,也不禁止某种宗教。
为此,一方面要按照宪法规定,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自由的权利,保障爱国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不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许强迫任何人尤其是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不许恢复已经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不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因为这些问题已经不是宗教信仰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已经超出了公民个人私事的范围。
3正确处理我国民族宗教问题
3.1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利于民族团结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许多少数民族全民族信教,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
因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成为我国正确理解民族问题的一项重要政策。
这一政策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它们往往成为社会各种势力利用和争取的对象,同时反过来又往往成为一些现实斗争和矛盾的依托与深刻背景。
人们争取和利用宗教力量,目的就是要争取众多的信教群众。
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国家社会深刻变革,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宗教工作必须致力于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瞟上来。
我们对宗教信仰的任何不尊重、不理解,甚至采取错误的做法,广大信教群众就不会靠拢我们,就与党和政府离心离德。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从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的。
共产党人虽不信仰任何宗教,是无神论者,但更为重要的是在整个社会义时期,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政治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生产力,摆脱贫穷落后,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共同繁荣。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利于调动不同信仰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共同的目标而奋斗。
3.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强化法律处理宗教矛盾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是将宗教活动纳入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重要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按照讲政策、讲管理、讲适应的工作思路,牢记树立“宗教工作无小事”的思想,坚持强化对宗教活动的依法管理,推进宗教事务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合法权益,保护教职人员正常教务活动和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那么任何宗教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法律成为社会有序化的主导模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法律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和司法活动的准绳,政府、宗教团体和公民个人(包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都必须首先受法律的约束;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社会主义法律反映和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及其所决定的共同意志。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行为的行政管理。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和抵制渗透的统一。
对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加以制止和打击,近几年在我国的一些旅游景点兴起的滥建露天佛像、庙宇,有的大搞封建迷信的活动,若对此不加以制止,不仅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利,而且常常使合法的宗教组织与团体蒙受不白之冤,损害其合法权益。
因此,没有对这些非法、犯罪和渗透活动的制止、打击和抵制,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就得不到很好的实现。
3.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我国宗教除道教是“土生土长”的宗教,其他宗教包括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职工和基督教,都是由国外传入的。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天主教、基督教有我国的传播和发展是靠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的侵略。
帝国主义势力长期控制和利用天主教、基督教为其侵华政策服务,使中国人民和广大信徒深受其害。
新中国建立后,基督教、天主教开展了三自革新和反帝爱国运动,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控制,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
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是只对我国某一宗教的要求,而是对所有宗教遵守的原则,得到世界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已经成为国家处理宗教方面对外关系的重要原则,也代表了我国务宗教信教群众的意志。
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宗教的对外交往日益增多,但境外一些外国宗教组织企图重返中国,恢复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就是让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场所、开办宗教院校,不准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其它传教活动。
3.4依法打击利用宗教搞破坏的敌对势力
境外敌对势力,也指因为政治关系而流亡国外的力量。
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是指以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中国统一为目的的反动政治活动和宣传,以我国宗教事务为依靠进行活动,以及非法建立宗教组织和据点,而不是指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
我国宗教要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
应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
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干预我国宗教事务,设立办事机构,建寺、教堂,进行传教活动。
对来自境外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等,由政府依法加强管理;凡有煽动反对政府等反动内容的,要依法收缴。
任何人不得接受来自境外的、以渗透为目的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
我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徒的大宗捐赠,要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
宗教团体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来访或应邀出访,需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
重大涉外活动,需报国务院审批。
非宗教团体邀请或接待有宗教背景的各种团体和有重要影响的宗教人士来访、旅游,要向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通报。
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部门对外开展交流与合作,涉及境外宗教组织及其附属机构个人,签订有关合作项目,不得带有传教、设立宗教机构、建立寺观教堂等宗教内容的条件。
3.5努力做好爱国宗教人士队伍建设
做好爱国宗教人士队伍建设,首先要在工作上支持帮助。
帮助建立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交流和沟通,每逢重大宗教节日活动要制定管理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并搞好服务,确保了宗教活动的安全稳定。
其次,在政治上关怀培养。
大力宣传宗教界典型事迹,树立宗教界人士的良好形象,加强他们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第三,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实实在在地为宗教爱国人士和信教群众解难事、做实事、办好事,使他们能安心教务,做好工作。
在重大节日走访慰问,为他们送去了党和政府的关怀。
最后,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培训班、走访慰问等,加大对爱国宗教人士的培养力度,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水平,建立起一支遵守政策法规、信教群众基础较好、具有较高宗教学识和管理水平的爱国宗教人士队伍。
3.6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国家同宗教两方面的共同需要。
国家需要把包括宗教在内的一切社会力量引导到国家所确定的社会发展目标上来,而宗教也只有适应社会的需要才能存在。
从国家来说,要承认宗教在自身发展中,对社会起到进步的作用,已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我国宗教教义中的许多内容,比如伦理道德方面,与时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与我们的精神文明是一致的,要加以挖掘、整理,使之成为积极的因素。
从宗教信徒来说,首先要做个好公民,然后才是好教徒。
宗教团体也一样,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团体,然后才是宗教的团体。
要爱国守法,要服从政府的管理,在自愿的基础上抛弃宗教教义教规中同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部分。
解放以后,宗教制度改革,天主教、基督教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方面废除了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
要引导宗教界发扬光荣传统,继续前进,而不能倒退。
作为共产党人,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
向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这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并不矛盾。
当然,也要注意在宣传无神论时,不要违背宗教政策,不要刺激宗教信徒的感情。
参考文献:
[1]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9
[2]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9
[3]邓小平.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4
[4]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
[5]蒲长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研究述评[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9年04期
[6]关键.当前我国宗教问题研究综述[J];青海民族研究;1999年01期
[7]贾东海.科学辩证地对待宗教问题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A];当代中国民族宗教问题研究(第4集)[C];2009年
[8]王冬丽.中国共产党的宗教观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07年
[9]岳劲松.宗教的民族性及其对新疆社会发展的影响研究[D];新疆师范大学;2012年
[10]陈始发.新中国宗教政策的历史考察[D];中共中央党校;2001年
[11]南文渊.卢守亭;;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创新——对“社会主义的宗教”理论的理解[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2期
[12]胡良琼.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两点认识[J];社会主义研究;2002年06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毛泽东 邓小平理论 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