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路面亮度系数和简化亮度系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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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路面亮度系数和简化亮度系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
PCJJ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Standardforlightingdesignofurbanroad
2006—××—××发布 2007—××—0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Standardforlightingdesignofurbanroad
CJJ45—2006
J-2006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7年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6北京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照明标准;4.光源、灯具及附属装置选择;5.照明方式及设计要求;6.照明供电和控制;7.节能标准和措施。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适当提高了照明标准值,增加了交会区照明规定、人行道路照明规定以及节能标准等。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
100044)。
本标准参编单位:
北京市路灯管理处
成都市路灯管理处
飞利浦照明(中国)有限公司
艾迪照明集团公司
东芝照明(北京)有限公司
佑昌西特科照明(廊坊)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天津)有限公司
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铁楠李景色孙卫平郗书堂张建平姚梦明
宋文凯许东亮庄坚毅袁景玉陈利清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照明标准
3.1道路照明分类
3.2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3.3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3.4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3.5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4光源、灯具及附属装置的选择
4.1光源的选择
4.2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
5照明设计
5.1照明方式
5.2道路及其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
5.3道路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时的要求
6照明供电和控制
6.1照明供电
6.2照明控制
7节能措施
附录A路面亮度系数和简化亮度系数表
附录B维护系数
本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为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降低犯罪率和美化城市环境的目的,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
1.0.3道路照明的设计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方便的原则进行。
1.0.4道路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道路urbanroad
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区道路。
2.0.2快速路expressway
城市中距离长、交通量大、为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
快速路的对向车行道之间设中间分车带,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2.0.3主干路majorroad
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采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2.0.4次干路collectorroad
与主干路结合组成路网起集散交通作用的道路。
2.0.5支路localroad
次干路与居住区道路之间的连接道路。
2.0.6居住区道路residentialroad
居住区内的道路及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街巷。
2.0.7 常规照明conventionalroadlighting
灯具安装在高度通常为15m以下的灯杆上,按一定间距有规律地连续设置在道路的一侧、两侧或中间分车带上进行照明的一种方式。
采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灯具的纵轴垂直于路轴,使灯具所发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纵轴方向。
2.0.8 高杆照明highmastlighting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
2.0.9半高杆照明(也称中杆照明)semi-highmastlighting
灯杆高度在15~20m之间。
当按常规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常规照明;按高杆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高杆照明。
2.0.10 截光型灯具cut-off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6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10cd/1000lm和30cd/1000lm。
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2.0.11半截光型灯具semi-cut-off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7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50cd/1000lm和100cd/1000lm。
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2.0.12非截光型灯具non-cut-off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不受限制,90o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2.0.13泛光灯floodlight
光束扩散角(光强为峰值光强的1/10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大于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
通常可转动并指向任意方向。
2.0.14灯具效率luminaire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15维护系数maintenancefactor
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之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6灯具的安装高度luminairemountingheight
灯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离。
2.0.17灯具的安装间距luminairemountingspacing
沿道路的中心线测得的相邻两个灯具之间的距离。
2.0.18悬挑长度overhang
灯具的光中心至邻近一侧缘石的水平距离,即灯具伸出或缩进缘石的水平距离。
2.0.19灯臂长度bracketprojection
从灯杆的垂直中心线至灯臂插入灯具那一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2.0.20路面有效宽度effectiveroadwidth
用于道路照明设计的路面理论宽度,它与道路的实际宽度、灯具的悬挑长度和灯具的布置方式等有关。
当灯具采用单侧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一个悬挑长度。
当灯具采用双侧(包括交错和相对)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二个悬挑长度。
当灯具在双幅路中间分车带上采用中心对称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就是道路实际宽度。
2.0.21诱导性guidance
沿着道路恰当地安装灯杆、灯具,可以给驾驶员提供有关道路前方走向、线型、坡度等视觉信息,称其为照明设施的诱导性。
2.0.22路面平均亮度averageroadsurfaceluminance
按照国际照明委员会(简称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的平均值。
2.0.23路面亮度总均匀度overalluniformityofroadsurface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
2.0.24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longitudinaluniformityofroadsurfaceluminance
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亮度的比值。
2.0.25路面平均照度averageroadsurfaceilluminance
按照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
2.0.26路面照度均匀度uniformityofroadsurface
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
2.0.27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照度)maintainedaverageluminance(illuminance)ofroadsurface
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维持值。
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维护系数)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
2.0.28灯具的上射光通比upwardlightratio
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
2.0.29眩光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30失能眩光disabilityglare
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
2.0.31阈值增量threshold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
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其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
2.0.32环境比surroundratio
车行道外边5m宽的带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相邻的5m宽车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
2.0.33交会区conflictareas
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区域。
在这种区域,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车辆与固定物体之间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2.0.34(道路)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powerdensity(ofroadsurface)
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含镇流器功耗)。
2.0.35远动终端remoteterminalunit
由主站监控的子站,按规约完成远动数据采集、处理、发送、接收以及输出执行等功能的设备。
3 照明标准
3.1 道路照明分类
3.1.1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3.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3.2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3.2.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3.2.2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3.3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3.3.1 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级别
道路类型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
TI(%)
最大初始值
环境比
SR
最小值
平均亮度
Lav(cd/m2)
维持值
总均匀度
Uo
最小值
纵向均匀度
UL
最小值
平均照度
Eav(lx)
维持值
均匀度
UE
最小值
Ⅰ
快速路、主干路
(含迎宾路、
通向政府机关
和大型公共建筑
的主要道路、
位于市中心或
商业中心的道路)
1.5/2.0
0.4
0.7
20/30
0.4
10
0.5
Ⅱ
次干路
0.75/1.0
0.4
0.5
10/15
0.35
10
0.5
Ⅲ
支路
0.5/0.75
0.4
——
8/10
0.3
15
——
注:
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
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
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2计算路面的平均维持亮度或平均维持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
3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3.3.2 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3.3.3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中小城市可选择低档值。
3.3.4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3.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3.4.1交会区照明应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
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3.4.1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
照度均匀度
UE
眩光限制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30/50
0.4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30cd/1000lm和10cd/1000lm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20/30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支路与支路交会
15/20
注:
1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3.4.2 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本标准表3.4.1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
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3.5.1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夜间行人流量
区域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
路面最小照度
Emin(lx),维持值
最小垂直照度Evmin(lx),维持值
流量大的道路
商业区
20
7.5
4
居住区
10
3
2
流量中的道路
商业区
15
5
3
居住区
7.5
1.5
1.5
流量小的道路
商业区
10
3
2
居住区
5
1
1
注:
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3.5.2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5.3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没有分隔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
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分隔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且不得小于5lx。
4 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1 光源选择
4.1.1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2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3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4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4.1.2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4.2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2.1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2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3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4.2.2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
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的规定。
4.2.3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
4.2.4 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灯具电气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
4.2.5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4.2.6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所规定的防振要求。
4.2.7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2.8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镇流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5 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
5.1 照明方式
5.1.1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
5.1.2 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图5.1.2)。
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型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
2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5.1.2经计算后确定。
(a)(b)(c)(d)(e)
图5.1.2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方式:
(a)单侧布置;(b)双侧交错布置
(c)双侧对称布置;(d)中心对称布置;(e)横向悬索布置
表5.1.2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配光类型
截光型
半截光型
非截光型
布置方式
安装高度
H(m)
间距
S(m)
安装高度
H(m)
间距
S(m)
安装高度
H(m)
间距
S(m)
单侧布置
H≥Weff
S≤3H
H≥1.2Weff
S≤3.5H
H≥1.4Weff
S≤4H
双侧交错布置
H≥0.7Weff
S≤3H
H≥0.8Weff
S≤3.5H
H≥0.9Weff
S≤4H
双侧对称布置
H≥0.5Weff
S≤3H
H≥0.6Weff
S≤3.5H
H≥0.7Weff
S≤4H
注:
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
5.1.3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安装位置、高度、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按不同条件选择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灯具配置方式(图5.1.3)。
布置在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的高杆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
无论采取何种灯具配置方式,其灯杆间距与灯杆高度之比均应根据灯具的光度参数通过计算确定;
2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
3灯具的最大光强瞄准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
4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作到与环境协调。
(a)(b)(c)
图5.1.3高杆灯灯具配置方式
(a)平面对称;(b)径向对称;(c)非对称
5.2道路及其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
5.2.1普通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
2在行道树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以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选择横向悬索布置方式;
3路面宽阔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杆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
5.2.2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且交叉路口外5m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1/2;
2 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
3 十字交叉路口的灯具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
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和灯具,并应限制眩光。
当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也可采用高杆照明;
4 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图5.2.2-1);
图5.2.2-1 T型交叉路口灯具设置
5 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路缘石,当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宜将灯具设在环形道路的外侧(图5.2.2-2)。
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要求。
当环岛的直径较大时,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并应按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的原则选配灯具和确定灯杆位置。
图5.2.2-2 环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
5.2.3 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半径在1000m及以上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线路段处理;
2 半径在1000m以下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间距宜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50%~70%(图5.2.3-1),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越小。
悬挑的长度也应相应缩短。
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固定在一侧设置灯具,产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图5.2.3-2);
3 当曲线路段的路面较宽需采取双侧布置灯具时,宜采用对称布置;
4 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图5.2.3-3);
5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
5.2.3-1 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图5.2.3-2 反向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
(a)(b)
图5.2.3-3 转弯处的灯具设置(a)不正确;(b)正确
5.2.4 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在平行于路轴方向上的配光对称面垂直于路面。
在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应采用截光型灯具。
5.2.5 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道路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能有效地衔接,该区域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匀度应符合规定值。
下穿道路上的灯具不应在上跨道路上产生眩光。
下穿道路上安装的灯具应为上跨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垂直照度;
2 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要求。
5.2.6 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2应提供无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
3交叉口、出入口、并线区等交会区域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
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
4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
大型立交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要求。
5.2.7 城市桥梁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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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路面 亮度 系数 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