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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矿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区)煤炭局。
第5条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确定,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鉴定后,报省(区)煤炭局批准,并报部备案。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和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见附录1。
第6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基础资料,由部授权的科研单位鉴定,在设计任务书中确定,并报上级批准。
新井建设期间,所在矿务局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经验证与设计任务书中所确定的突出危险性不符时,所在矿务局须提出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已被定为突出的煤层或矿井,在有充分依据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条件下,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第7条突出矿井的鉴定主要是以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为依据,按其特征确定所属类型。
凡经鉴定属于突出动力现象的,即可定为突出矿井;当其特征不明显时,要在现场考察或实验室中进行有关参数测定后,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最后鉴定结论。
凡需鉴定的矿井应向主持鉴定的部授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1、矿井概况。
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采水平的标高与垂深),矿井通风、瓦斯情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
2、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
包括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与倾角的变化),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垂深、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该区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资料等;
3、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
鉴定报告主要内容有:
1、矿井基本情况;
2、动力现象发生情况;
3、确定动力现象所属类型的依据;
4、作出是否属于突出矿井的结论;
5、应采取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意见。
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为:
矿务局(或矿)根据部授权单位的鉴定报告正式向省(区)煤炭局申报,经省(区)煤炭局批准后报部备案,审批后的文件应抄送原鉴定单位存档。
第8条原定的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连续5年以上再未发生过突出的,应由所在矿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炭部授权的科研单位共同进行研究分析、特别要对以往所发生的动力现象进一步核实和定性分析,参照突出危险区域预测资料进行验证,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后,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突出矿井鉴定单位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改定突出煤层或矿井的报告内容包括:
1、矿井概况。
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
2、瓦斯基本参数。
瓦斯风化带深度,分水平分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等;
3、以往所发生动力现象的记录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见;
4、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验证资料。
第9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和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计划内容应包括:
1、保护层开采计划;
2、抽放煤层瓦斯计划;
3、石门(岩石井巷,以下各条同)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等;
4、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5、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时间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
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审定,副局、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矿务局、矿的计划部门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列入年度、季度、月的生产建设计划。
矿务局、矿的财务、器材供应、劳资部门,都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设备、劳动力相应地纳入财务、器材供应、劳动力计划。
第10条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防治突出专门设计。
专门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预抽煤层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新建的突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设备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时不得移交生产。
第11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2、煤层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5、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应尽可能减少;
6、开采保护层的矿井,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7、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8、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2条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防治突出专门机构负责编制防治突出措施,编制时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区(队)干部、工人的意见。
编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通风、供应、安监等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批准;
2、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必须有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突出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责任制,并附有图表;
3、防治突出措施的施工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干部、工人贯彻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4、采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规定,并有准确的记录。
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然后由原措施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5、矿务局局长和局总工程师每季度至少一次、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6、矿务局、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每月检查一次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相应地向矿务局局长和总工程师、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汇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7、矿务局、矿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第13条地质勘探单位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条件,在井田地质报告中必须提供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包括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水文地质情况、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以及勘探过程中钻孔透煤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顶钻、夹钻、喷孔等)。
在井田地质报告书中,就附有瓦斯地质图;
2、地质勘探单位组织会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价时,必须有所在矿务局总工程师、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安监部门和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参加,确定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
会审报告中必须附有各单位、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14条突出矿井地测部门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地测部门与防突专门机构和通风部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制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2、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30m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提交采掘工作面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见表1),并报告矿总工程师。
采掘区负责人接到通知单后必须签收,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表1采掘工作面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
局矿井年月日
水平
煤层
采掘工作面名称
距保护区边缘距离
未保护区和采掘工作面相对位置图
说明:
矿总工程师批示
采掘区区长签收
地测科科长:
测绘人:
第15条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第16条矿务局、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行使监察权。
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执行本《细则》中各项规定;参加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监督防治突出设计和措施实施;监督防治突出措施费用的使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对突出隐患,要求在限期内予以解决;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17条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矿务局对防突人员要年审考核,合格上岗。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是:
1、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人,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突出预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2、在突出煤层中工作的区(井)长、队长应由从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员担任;
3、对在突出矿井工作的区(井)长、队长、班组长、防突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突出发生的规律、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以及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4、矿长、矿总工程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治突出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以及有关防治突出的规章制度等。
第18条突出矿井和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矿长、矿总工程师由省(区)煤炭局负责组织培训。
矿务局、矿的安全培训部门应会同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及通风、地测和安监部门编制防治突出教材和组织培训师资。
第19条突出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次发生突出后,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记录卡片(见表2)。
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尽寸;
2、强度大于1000t的突出,必须附有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的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3、每年应对全年的突出记录卡片进行系统分析总结,由矿务局写出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内将填写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见表3)和矿井突出现象汇总表(见表4)连同总结资料一并报省(区)煤炭局。
第20条煤与二氧化碳突出按照本《细则》有关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执行。
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本《细则》有关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执行。
表2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编号煤炭局矿务局矿井
突出日期
年月日时
地点
发生动力现象后的主要特征
孔洞形状轴线与水平面之夹角
标高
巷道类型
突出类型
距地表垂深(m)
喷出煤量和岩石量
突出地点通风系统
示意图
(注距离尺寸)
突出处煤层剖面图
(注比例尺)
煤层顶底板岩层柱状图
煤喷出距离和堆积坡度
煤层
特征
名称
厚度(m)
倾角(°)
邻近层开采情况
上部
喷出煤的粒度和分选情况
厚度(m)
硬度
下部
突出地点附近围岩和煤层破碎情况
地质构造的叙述(断层、褶曲、厚度、倾角及其变化)
动力效应
支护形式
棚间距离(m)
突出前瓦斯压力和突出后瓦斯涌出情况
控顶距离(m)
有效风量(m3/min)
正常瓦斯浓度(%)
绝对瓦斯量(m3/min)
其它
突出前作业和
使用工具
突出孔洞及煤堆积情况(注比例尺)
突出前所采取的
措施(附图)
现场见证人(姓名、职务)
伤亡情况
突出预兆
主要经验教训
突出前及突出当时发生过程的描述
防突负责人
通风区(队)长
矿总工程师
矿长
填表人:
注:
突出预兆:
煤体内声响、煤的层理紊乱情况、打钻时顶夹钻和喷孔情况、煤硬度变化、掉渣及煤面外移情况、煤光泽变化、工作面瓦斯涌出变化情况。
表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省市(县)局矿井填表日期年月日
矿井设计能力(t)
首次突出
时间
矿井实际生产能力(t)
地点及标高(m)
开拓方式
距地表垂深(m)
矿井可采煤层层数
突出次数
各类坑道中突出次数
矿井可采煤层储量(t)
总计
石门
平巷
上山
下山
回采
其他
突出煤层可采储量(t)
突出煤层及围岩特征
名称
突出最大强度
煤(岩)量(t)
厚度(m)
突出瓦斯量(m3)
倾角(°)
千吨以上突出次数
采取
何种
防突
措施
及其
效果
煤质
其
中
石门
顶板岩性
平巷
底板岩性
上山
保护层
类型
下山
煤层名称
回采
厚度(m)
其它
距危险层最大距离(m)
目前正
在进行
的防治
突出的
研究课
题
主攻方向
瓦斯压力
最高压力
(MPa)
进展情况
测压地点距地表垂深(m)
人员及参加
单位
煤层瓦斯含量
(m3/t)
备注
矿井瓦斯涌出量
(m3mint)
有无抽放系统及抽放方式
矿务局局长:
矿务局总工程师:
通风处长:
填表人:
表4矿井突出现象汇总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编
号
时
间
地
点
巷
道类别
标
高
m
距地表垂深
(m)
煤层
地
质
构
造
邻近层开采情况
突出前作业及工具
预
防
措
施
预兆
突出情况
层
别
厚
度m
角
度°
未
采
已留采煤但柱遗
煤体内声响
煤硬度变化
煤光泽变化
煤层层理变化
掉外渣
及
煤
面移
支架压力增加
瓦斯忽大忽小
打钻夹钻喷煤
抛出煤量(t)
抛出距离m
堆积坡度°
有无分选
矿务局局长:
矿务局总工程师:
通风处长:
填表人:
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第21条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为区域预测,以下各条同)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包括石门和竖、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以下各条同)。
区域预测应预测煤层和煤层区域的突出危险性,并应在地质勘探、新井建设、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或准备时进行。
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附近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应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第22条在地质勘探、新井建设、矿井生产时期应进行区域预测,把煤层划分为突出煤层和非突出煤层。
第23条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后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在突出危险区域内,工作面进行采掘前,应进行工作面预测。
采掘工作面经预测后,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24条突出煤层在开采过程中,如果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且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由矿总工程师确定煤层在不同区域的突出危险程度,经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确认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两次区域预测验证,其中任何一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只有连续两次验证都为无突出危险时,该区域仍定为突出威胁区域。
第25条在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之后,还要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掘作业。
每执行一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包括措施、措施效果检验、采掘作业)后,须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还必须再执行防治突出的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26条确定新建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时,地质勘探部门必须提供初步预测资料。
初步预测资料的内容见本《细则》13条之1的规定。
设计新矿井前,编制设计任务书的单位应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矿井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并参照邻近矿井突出情况和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与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共同确定矿井突出危险性,方可将矿井突出危险性列入设计任务书中,报上级批准后,作为新矿井的设计依据。
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可用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煤的坚固性系数(f)和煤层瓦斯压力(p),其判断煤层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应根据矿井的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表5、表6所列数据划分,只有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时方可划为突出煤层。
表5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临界指标值
煤层突出危险性
煤的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P
煤的坚固性系数f
煤层瓦斯压力P
(MPa)
突出危险
ⅢⅣⅤ
10
0.5
0.74
注:
煤的破坏类型可参考表6确定。
第27条新井建设时期,应由施工单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基本参数,并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如果验证结果与设计任务书中所确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所在矿务局应与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共同重新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28条突出煤层中的区域预测可采用瓦斯地质统计法或综合指标法进行,预测结果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29条采用瓦斯地质统计法进行区域预测时,应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和地质构造条件与突出分布的规律,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与突出威胁区域。
划分突出危险区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上水平发生过一次突出的区域,下水平的垂直对应区域应预测为突出危险区;
2、根据上水平突出点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突出点距构造线两侧的最远距离线,并结合地质部门提供的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的地质构造分布,按照上水平构造线两侧的最远距离线向下推测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的突出危险区域(图1);
表6煤的破坏类型分类表
破坏类型
光泽
构造与构造特征
节理性质
节理面性质
断口性质
强度
Ⅰ类(非破坏煤)
亮与
半亮
层状构造,块状构造,条带清晰明显
一组或二三组节理,节理系统发达,有次序
有充填物(方解石)次生面少,节理、劈理面平整
参差阶状,贝状,波浪状
坚硬,用手难以掰开
Ⅱ类(破坏煤)
亮与
半亮
1、尚未失去层状,较有次序
2、条带明显,有时扭曲,有错动
3、不规则块状,多棱角
4、有挤压特征
次生节理面多,且不规则,与原生节理呈网状节理
节理面有擦纹,滑皮,节理平整,易掰开
参差多角
用手极易剥成小块,中等硬度
Ⅲ类煤(强烈破坏煤)
半亮
与半
暗
1、弯曲呈透镜体构造
2、小片状构造
3、细小碎块,层理较紊无次序
节理不清,系统不发达,次生节理密度大
有大量擦痕
参差及粒状
用手捻之成粉末,硬度低
Ⅳ类煤(粉碎煤)
暗谈
粒状或小颗粒胶结而成,形似天然煤团
节理失去意义,成粘块状
粒状
用手捻之成粉末,偶尔较硬
Ⅴ类煤(全粉煤)
暗谈
1、土状构造,似土质煤
2、如断层泥状
土状
可捻成粉末,疏松
1—断层;2—突出点;3—上水平或上部采区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4—推测的下水平或下部采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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