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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柳州市某总公司
“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柳州市某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支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
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公司年度经济指标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五)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七)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和修改。
(八)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一)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四)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修建项目。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应当向上级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计划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公司未列入计划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四)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首先由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再提交公司委员会经理层进行决策。
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2、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3、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5、根据决策的事项,先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在提交委员会或经理层会议进行决策。
如决策事项特别重大,则召开公司职代会进行集体决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1、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可采用竞聘上岗、组织考察任命等办法,作出任(聘)用干部决定。
2、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公司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3、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三)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1、由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2、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3、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4、根据决策的事项,先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在提交委员会或经理层会议进行决策。
如决策事项特别重大,则召开公司职代会进行集体决策。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1、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计划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2、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3、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4、根据决策的事项,先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在提交委员会或经理层会议进行决策。
如决策事项特别重大,则召开公司职代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
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会议决策结果等,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文件等资料存档,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
重要人事任免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四章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
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党政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五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六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五章决策监督
第十七条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决策后的实施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党支部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九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
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公司党支部或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规则和程序的。
(三)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起见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可及时向公司党支部汇报。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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