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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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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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工作规定(总11页)
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工作规定
1总则
本规定适用于继电保护缺陷管理工作。
本规定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辽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并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制定。
继电保护管理部门、安监、调度、运行、基建、施工安装等部门(单位)的有关领导、专责工程师及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本规定并严格执行。
2继电保护缺陷管理工作流程图
缺
陷
管
理
3继电保护缺陷管理各阶段工作规定说明
缺陷发现及报告阶段
3.1.1发现缺陷:
3.1.1.1运行人员在日常巡视中,通过保护信号、掉牌信号、灯光信号、事件记录及故障录波器动作情况等监视装置发现缺陷。
3.1.1.2在进行保护装置的操作过程中发现缺陷。
3.1.1.3在装置维护、调试及定期校验过程中发现缺陷。
3.1.1.4通过对新建、扩建、技改保护设备的验收发现缺陷。
3.1.1.5 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缺陷。
3.1.1.6继电保护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工作时,发现缺陷,如现场无法处理,及时汇报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专责工程师,并将缺陷情况进行记录。
3.1.2缺陷定性、登记:
3.1.2.1 缺陷定义:
在电力系统故障(接地、短路或断线)或异常运行(过负荷、振荡、低频率、低电压、发电机失磁等)时,保护装置的动作不符合设计、整定、特性试验的要求,不能有效地消除故障或使异常运行情况得以改善;装置异常退出运行或不正确动作(包括误动及拒动);其他影响装置正常运行的异常现象。
缺陷分为一般、重大、危急缺陷三类:
一般缺陷:
系指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处于异常运行状态,对安全运行有一定的威胁,但尚能坚持运行一段时间的缺陷。
a).装置一般故障、外部异常、操作错误等告警,装置未失去保护功能;
b).行波双端测距装置通讯通道异常;
c).其他。
重大缺陷:
指已威胁安全经济运行或将发展为影响安全经济运行,但不会立即
造成事故和设备损坏的设备缺陷。
a).由于各种设备原因造成保护退出运行;
b).保护装置本身元件损坏或数据采集出错,装置失去保护功能;
c).
保护通道、通讯设备、接口设备等可能导致误动、拒动的缺陷;
d).故障录波器不能录波;
e).其他。
危急缺陷:
指随时可能造成设备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设备缺陷。
3.1.2.3要求运行人员、保护人员熟悉继电保护各类缺陷的定义,发现缺陷后,能及时根据缺陷的部位、内容、危害程度、运行情况和环境条件等情况,对照缺陷分类标准,准确定性、分类。
重大或危急缺陷除注明缺陷发现日期和发现人员外,还应注明具体时间。
3.1.3缺陷上报:
3.1.3.1一般缺陷、危急及重大缺陷、定性不准的缺陷在七个工作日内上报。
3.1.3.2运行管理部门接到运行班组上报的缺陷,进行分析、定性,对缺陷处理提出初步意见,报送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并上报继电保护职能管理部门。
3.1.4缺陷监视,采取措施:
运行设备缺陷未处理前,运行人员应加强运行巡视,随时向运行管理部门报告缺陷发展情况。
对有可能使保护装置误动的缺陷,及时与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联系,并向调度部门汇报,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将保护装置停运(断开连接片),事后立即汇报。
缺陷处理安排阶段
3.2.1临时消缺安排
3.2.1.1危急缺陷立即安排消缺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接到变电运行部门上报的危急缺陷后,认真分析确认,制定消缺方案,立即向继电保护职能管理部门上报消缺临时计划,并准备消缺材料。
继电保护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变电运行部门上报的缺陷和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上报的计划,立即安排消缺工作。
变电运行部门、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或职能管理部门的继电保护专业管理人员到现场参加消缺工作。
3.2.1.2重大缺陷应视运行情况和消缺材料情况,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消缺计划及消缺方案,报继电保护职能部门审核安排。
变电运行部门或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专责工程师到现场参加消缺工作。
3.2.1.3由于其他原因,一次设备停运。
继电保护职能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应结合一次设备停运情况,共同协商安排该设备的消缺。
3.2.2计划消缺
3.2.2.1一般缺陷的消缺计划列入月度检修计划。
3.2.2.2在临时停电检修时,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应共同协商,安排临时消缺。
缺陷消除阶段
3.3.1消缺工作任务来源
3.3.1.1单位、部门月度检修计划。
3.3.1.2临时检修计划。
3.3.1.3临时工作任务。
3.3.2消缺工作准备
3.3.2.1缺陷分析并制定消缺方案
继电保护班组接到消缺任务后,应尽快安排消缺工作负责人及工作组成员,明确分工和职责,掌握一、二次设备的运行方式,及时了解停电时间和范围,缺陷设备是否停电,必要时应询问变电站值班人员,了解有关设备的运行状况,认真分析本工作对运行设备有无影响(特别是母差、失灵远跳、备自投等),是否需要其他单位(部门)、其他专业配合等。
与工作组成员共同分析缺陷,制定消缺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3.3.2.2仪器、仪表准备
3.3.2.3技术资料、消缺材料准备
3.3.2.4按规定填写并送交工作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编制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
3.3.3现场消缺工作
3.3.3.1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3.3.3.2宣读工作票,进行两交底。
3.3.3.3核对并执行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3.3.4缺陷处理,并进行有关项目检查。
3.3.4.1缺陷不能及时消除时,应请示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
3.3.4.2拆除试验接线,恢复被拆动的二次线,复查二次回路接线,清理作业现场。
3.3.4.3结束工作票。
3.3.5缺陷验收
3.3.5.1一般缺陷的处理,由运行人员验收。
3.3.5.2危及、重大缺陷的处理,由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参加验收。
3.3.6验收合格后,投运设备并根据需要进行带负荷检查、测试。
3.3.7继电保护工作人员填写变电站有关记录
核对原接线图和技术资料,进行必要的图纸和资料的修改,对遗留问题,记入变电站相关记录,并向运行人员交代注意事项。
3.3.8继电保护人员、变电运行人员共同填写消缺记录卡。
消缺资料整理、评价阶段
3.4.1资料整理
现场消缺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尽快组织工作组成员填写班内缺陷消除记录,整理有关调试记录,按规定完成有关图纸的修改和审批。
3.4.2消缺情况评价
3.4.2.1工作负责人向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汇报消缺情况,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专责工程师对消缺工作进行评价。
3.4.2.2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按时向继电保护职能管理部门上报本次缺陷处理情况。
3.4.3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
3.4.4 缺陷责任认定:
继电保护设备缺陷责任分类采用多级责任认定,即一个缺陷不局限认定为一个责任。
而是按过错的主次程度可划分一个主要责任和多个次要责任。
现阶段责任认定不作为电力企业考核的任何指标。
其主要的作用在于认定缺陷产生的源头,从而为尽可能减少缺陷的发生或尽快消除缺陷提供科学的统计依据。
对于由生产厂家责任造成的缺陷作为对厂家产品质量的量化依据进行评价。
生产厂家责任:
.1 制造质量不良:
指运行部门在调试、维护过程中无法发现或处理的元件质量问题(如中间断电器线圈继线、元器件损坏、时间继电器机构不灵活,虚焊,插件质量不良,装配不良等)引起的保护不正确动作。
.2 原理缺陷:
指装置本身的原理缺陷或回路设计不当,而运行部门未发现,或无法解决或来不及解决的缺陷。
.3 图纸资料不全、不准确。
.4 软件问题。
.5 未执行反措要求。
.6 厂家售后服务质量不佳,造成缺陷处理时间延长。
.7 其他。
设计部门责任:
.1 图纸资料移交不及时、不全。
.2 回路接线设计不合理:
指设计回路不合理,如存在寄生回路,元件参数选择不当等。
.3 未执行反事故措施。
.4 其他。
基建部门责任:
.1 误碰:
误碰、误接运行的保护设备、回路,误试验等。
.2
误接线:
指设备投产后运行部门在设备验收时无法发现的问题。
.3 图纸、资料移交不全。
.4 调试不良:
设备投产一年内发现的安装调试质量不良问题。
.5 没有实测参数而引起参数不准。
.6 其他。
运行值班人员责任:
.1 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保护装置异常。
.2 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保护装置异常或动作情况。
.3 误碰(如清扫不慎,用力过猛等)。
.4 误操作,由以下原因引起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
①未按规定投、停保护。
②保护投错位置。
③误变更整定值。
④误切换、误投连接片。
⑤保护插件插错位置。
⑥其他。
.5 维护不良
①直流电源及其回路维护不宜(电压过高、过低,波纹系统数超标,熔断器配置不当)。
②熔断器或连接片接触不良。
③未按运行规程处理保护装置异常。
④其他。
.6 其他。
继电保护人员责任(包括参加继电保护班组现场调试工作的其他人员)。
.1 继电保护人员误接线。
.2 没有执行反措要求
.3 运行维护不良
①超过检验周期。
②端子箱端子接线不良。
③电缆芯断线和绝缘不良。
④保护用通道衰耗不符合要求。
⑤气体继电器进水、渗油。
⑥其他。
其他部门责任
.1未及时修编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
.2非继电保护检修部门的责任。
.3调度、方式部门责任。
.4通信部门的责任。
3.4.4.试验部门的责任。
3.4.4.自然灾害
.7原因不明
.8其他
附:
继电保护消缺记录卡
缺陷单元
缺陷种类
消缺时间
工作负责人
工作班成员
缺陷情况
消缺过程(包括更改回路和更换元件)
消缺结果和存在问题
变电运行人员验收情况
值班员
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
验收消缺情况
专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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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 设备 缺陷 管理工作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