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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资料
《教育法学》函授教育自学指导
浙江师大教育学院胡祖虔
绪论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1、掌握教育法学的概念;明确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
2、了解教育法学的产生、发展与研究现状。
3、明确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方法和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二、着重掌握的内容
(一)基本概念
1、教育法学:
是教育法律科学的简称,是以法学和教育学为基础,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教育法律问题等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学科。
2、依法治教:
即依照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
是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参与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包括国家和社会力量依法办学、教育行政机关依法管教、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施教)、学生依法受教等。
(二)基本知识、基本理论
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
(1)教育法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
(2)教育法基本问题;
(3)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
(4)外国教育法;
(5)教育法的历史、中外比较;
(6)教育法案例评析。
2、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及研究现状
教育法学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才出现的新兴学科。
(1)国外教育法学研究概况
较早对教育法作比较系统研究的是德国、美国和日本。
①.1957年,德国的汉斯·赫克尔与希普教授合著的《学校法学》,被称为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②.美国教育法的主要形式是判例法。
爱德华兹的《法院与公立学校》是美国最早的学校判案法研究著作之一。
1963年,诺尔特和林恩合著的《学校法——教师手册》是美国第一部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
③.1963年,兼子仁著的《教育法》是日本第一部阐明教育法学基本原理的权威著作。
④.在外国的教育法学研究过程中,还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
美国1954年成立的“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学会。
日本教育学会于1970年成立。
目前国际上研究教育法学的专业性杂志有两家:
一是德国的《少年法与教育法》,该杂志于1957年由原《少年法》杂志改名而成;二是美国的《教育法律季刊》,它于1972年由美国法律出版社创刊。
(2)我国教育法学研究概况
我国教育法学出现较晚,但发展迅速。
从产生、发展到基本成型,大致经历以下阶段:
①.问题提出阶段(70年代末期~80年代中期)
②.体系探索阶段(80年代中期~80年代末期)
③.学科基本定型阶段(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期)
④.教育法学理论深化发展阶段(1993年以后)
3、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
(1)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是适应依法治教形势的需要;
(2)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是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的需要;
(3)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是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履行自己职责的需要;
(4)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是带领、引导学生并推动人民群众学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需要;
(5)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是进一步促进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发展我国教育法律科学的需要。
4、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的方法
(1)调查研究法。
(2)历史考察法。
(3)比较分析法。
(4)法律解释法。
(5)案例析评法。
5、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转变观念和思维方式,学会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问题。
(2)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用教育法学理论指导教育实践。
(3)处理好学习教育法学专门知识与学习一般法律知识的关系。
(4)处理好学习教育法学基本知识与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关系。
(5)处理好学习教育法学基本理论与评析教育法律案例、解决教育法律问题的关系。
三、思考题:
1、界定下列概念:
(1)教育法学
(2)依法治教
2、简述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
3、简述教育法学的产生、发展及研究现状。
4、联系实际谈谈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
5、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章教育法概述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1、掌握教育法等概念。
2、明确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3、了解教育法的制定程序。
4、掌握教育法的形式渊源、体系构成、层级及效力从属关系。
5、明确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教育道德(师德)的关系。
二、着重掌握的内容
(一)基本概念
1、教育法:
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有广义、狭义及特定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也称教育法规,定义同前所述,它包括有关教育的法律(主要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专门法律等)、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以及国际教育条约与协定。
狭义的教育法,即教育法律,它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和教育基本法律与教育专门法律。
特定义的教育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教育行政法规: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一般称“条例”、“规定”“办法”。
3、教育政策:
是指一个政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用以指导教育工作的行动准则。
4、教育立法: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教育法律、法规的活动。
(二)基本知识、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建设和实施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总原则在教育法制(法治)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党和国家教育基本政策的集中体现。
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方向性原则)。
(2)依法治教原则(法治性原则)。
(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公益性原则)。
(4)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公平性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统一性原则)。
2、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必须由有权的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该原则要求在法律效力上,体现“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后定法优于前定法”;在法律适用上,遵照“特别法可优先适用于一般法”的规定。
3、教育法的制定程序
教育法的制定程序即教育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被规定在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之中。
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由于其制定机关不同,因此其制定的法定程序不完全一样,但一般都包含有以下四个步骤:
(1)议案的提出。
(2)草案的审议。
(3)法律(法规)的通过(我国除宪法须经2/3的多数通过,其他法律需过多数通过)。
(4)法律(法规)的公布(由法定负责人以命令形式发布,并正式在公报或报纸上公布)。
4、教育法的形式渊源
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即教育法律法规是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制定的,表现为何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形式。
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
我国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宪法(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2)教育法律,包括:
①教育基本法律;
②教育单行法律(教育专项法律)。
(3)教育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
(5)教育(行政)规章,包括:
①部门教育(行政)规章;
②地方政府(行政)规章。
(6)国际教育条约与协定。
5、教育法的体系、层级及效力从属关系
教育法的体系是指教育法律法规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根据法学原理按照一定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
它是一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纵向联系和横向联系组成的、覆盖各级各类教育和教育各个方面的、不同层级、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体系。
教育法规的层级及效力从属状况列表如下:
法规层级
表现形式
制定机关
效力范围
最高层级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
第一层级
教育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
第二层级
教育单行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
第三层级
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
全国
第四层级
地方性教育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
省会市、自治区府市、计划单列市人大或其常委会
本行政区域
第五层级
部门教育规章
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委
全国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省会市、自治区府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本行政区域
6、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1)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联系(共性):
①制定的指导思想相同;
②体现的意志相同;
③根本任务相同;
④部分内容相同。
(2)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①制定的主体(机关)不同;
②表现的形式不同;
③实施的方式不同;
④作用不同;
⑤规范的内容及其稳定程度不同。
7、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师德)的关系
(1)教育道德及师德的涵义:
教育道德是从道德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
它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评价人们的教育行为,调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等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师德即教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教书育人这一职业的人们(即教师)在进行职业活动时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
它是一种应然的教育行为规范。
(2)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师德)的联系(共性):
①同属上层建筑,由同一经济基础决定,具有共同的社会(阶级)本质;
②基本内容精神一致,并相互渗透;
③相辅相成,共同调整维护教育关系和社会教育秩序;
(3)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师德)的区别:
①产生与存在的历史条件不同;
②表现形式不同;
③规范内容不同;
④调整范围不同;
⑤实施手段与方式不同。
8、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相结合(思考)
三、思考题:
1、界定下列概念:
(1)教育法、教育法规
(2)教育行政法规
(3)教育政策
(4)教育立法
2、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3、简述教育法的制定程序。
4、教育法的形式渊源有哪些?
5、教育法的体系、层级及效力关系如何?
6、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有何联系与区别?
7、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师德)有何联系与区别?
8、联系实际谈谈对“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相结合”的认识。
第二章教育法律规范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1、掌握教育法律规范的定义。
2、明确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规、教育法律规定、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教育法律文书的关系。
3、掌握教育法规范的构成要素和表达形式。
4、了解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划分。
二、着重掌握的内容
(一)、基本概念
教育法律规范:
是由国家颁布并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它是构成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细胞,也是构成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最基本因素。
(二)、基本知识、基本理论
1、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规、教育法律规定、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教育法律文书的联系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规、教育法律规定、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教育法律文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总的说,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等的内容,而教育法等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等之间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2、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规范由三个要素组成:
(1)、法定条件:
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传统的法学教材中也称“假定”。
表现为,“在……情况下”。
(2)、行为准则或称行为规则:
指教育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
传统的法学教材,称“处理”;表现为“必须(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3)、法律后果:
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法律后果,分肯定性和否定性两种。
3、教育法律规范的一般表达形式
“在……情形下,必须(应当)……否则……”或“如果……则……否则……”。
4、教育法律规范类型的划分
(1)、按规则性质分:
义务性规范与授权性规范。
(2)、按强制程度分: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非强制性规范)。
(3)、按法律后果分:
制裁性(惩罚性)规范与奖励性规范。
三、思考题
1、界定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规、教育法律规定、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是什么关系?
3、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4、教育法律规范的一般表达形式如何?
用它草拟一条教育法律规范。
5、教育法律规范有哪些类型(划分)?
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1、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明确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含义。
3、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运行。
二、着重掌握的内容
(一)、基本概念
1、教育法律关系:
是指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相联系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因此,亦称“教育权利主体”、“教育权义主体”。
3、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必须承担的某种责任,也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据教育法律规定所具有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二)、基本知识、基本理论
1、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产生总是以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由教育法律规范所决定。
2、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
教育法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包括四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2)教育经济法律关系。
依据经济法、教育法的规定发生的权义关系。
(3)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基于当事人意愿、自愿而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等价有偿的权义关系。
(4)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3)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4、教育法律关系的运行
教育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过程。
(1)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由于一定的教育法律事实出现,而导致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一定权利义务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由于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而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3)教育法律关系的终止:
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三、思考题
1、界定下列概念:
(1)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3)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4)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2、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3、教育法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有哪些类型?
4、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5、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运行过程。
第四章教育法律责任
一、学习目和要求
1、掌握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特点。
2、明确教育法设定教育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3、掌握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4、明确教育法律责任主体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联系;掌握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和归责原则。
5、了解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与承担方式。
二、着重掌握的内容
(一)基本概念
1、教育法律责任:
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行政处罚:
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处分:
是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违犯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
有时亦称“纪律处分”。
(二)、基本知识、基本理论
1、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规定性:
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
(2)国家强制性: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3)归责特定性:
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承担。
(4)专权追究性:
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2、教育法规定教育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1)教育法做出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定,是由法律规范所独具的特点所决定的。
(2)规定法律责任,能维护法律权威性,并为法律的推行提供保障。
(3)规定教育法律责任的重要意义在司法中的直接作用,在于为审判活动选择和确定正确的法律制裁提供依据。
同时,也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复义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实施提供依据。
3、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1)教育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教育民事法律责任。
(3)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4)教育经济法律责任。
4、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含义及其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联系。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也就是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联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要具备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就成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时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只有具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1)有损害事实。
即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规定的行为。
(3)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6、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准则。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
(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自负原则。
(3)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原则。
(4)责任公平(平等)原则。
(5)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7、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要的内容
(1)制裁性的教育法律责任。
①对人身的制裁(人身罚):
拘留、管制、有期徒刑等。
②限制行为能力(能力罚):
取消……资格、撤销……职务等。
③剥夺财产(财产罚):
罚款、没收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及违法工具等。
④申诫罚:
取消荣誉称号、通报批评、警告等。
(2)补救性的教育法律责任。
①物质补救: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补赔损失等。
②精神补救:
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③否定违法行为:
停止侵害、纠正不当、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权益等。
(3)强制性的教育法律责任。
①强迫履行法定义务。
②强迫履行新追加的惩戒性义务。
8、不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方式
(1)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
以补救性法律责任为主。
(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制裁性法律责任。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以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为主。
(4)校长、教育机构负责人: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及民事、刑事责任。
(5)教师:
行政处分、解聘、撤消教师资格等。
(6)学生: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行政(纪律)处分。
(7)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
(8)其他公民: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三、思考题
1、界定下列概念:
(1)教育法律责任
(2)行政处罚
(3)行政处分
2、教育法律责任有哪些特点?
3、教育法规为何要设定教育法律责任?
4、教育法设定的教育法律责任有哪些种类?
5、教育法律责任主体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有何联系?
6、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7、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8、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9、简述不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第五章教育法律的实施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1、掌握教育法律实施、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等概念。
2、明确教育法律实施、教育法律适用的基本形式。
3、明确教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形式。
4、明确遵守教育法规的原则、主体、范围、内容和要求。
二、着重掌握的内容
(一)基本概念
1、教育法律实施:
指教育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执行运用和实现。
2、教育法律的适用:
是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律适用于具体人和组织的专门活动。
它包括教育法律的行政适用和司法适用两种形式。
前者也称教育行政执法,后者也称教育司法。
3、教育行政执法:
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4、教育司法:
指司法机关查处教育违法案件和解决教育纠纷的专门活动。
5、教育法律的遵守: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自觉按照教育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使教育法律规范得到实施和实现的活动。
(二)基本知识、基本理论
1、教育法律实施的形式
教育法律实施的形式包括教育法律的适用和教育法律的遵守两种基本形式。
2、教育法律适用的形式
教育法律的适用包括教育法律的行政适用和司法适用两种形式,前者又称教育行政执法,后者也称教育司法。
3、教育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和主要形式
教育行政执法主要通过组织工作,包括布置任务、选定执行人员、确定执行机构的职责范围、督促执行、检查执行工作的结果、总结、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活动加以落实。
教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形式有三种:
(1)教育行政措施:
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根据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规章,针对特定对象所采取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处理或决定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
包括通知、批准、许可、注册、发放证明等行为。
(2)教育行政处罚:
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
主要有申诫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行为能力罚,包括:
取消……资格、撤销职务、降级、降职、除名、开除、撤销机构等;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3)教育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对应履行而不自动履行教育法定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
4、遵守教育法的原则、主体、范围、内容和要求
(1)遵守教育法的原则:
①“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②“有法必依”。
③“违法必究”。
(2)遵守教育法的主体:
所有公民、所有国家机关、所有政党、所有组织。
(3)遵守教育法的范围:
遵守教育法,不仅包括遵守宪法和教育法律,而且还包括遵守其他各个层次和各种形式的教育法律规范以及教育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做出的一些非规范性文件,如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4)遵守教育法的内容
①义务的履行;
②禁令的执行;
③权利的正确行使。
(5)教育法遵守的要求:
①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履行公务过程中,其行为内容和方式要符合教育法规要求,做到法定职责履行全面,教育法律适用正确,既不能权力膨胀,越权干预,也不能权力萎缩,失职、渎职。
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员)在职权管理以外在有关教育的社会活动中,必须奉公守法,不得借手中握有的公共权力去谋求私利。
③国家教育行政干部、各级学校校长和教师要带头守法,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和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校、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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