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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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目录第一部分规划总平面1总则☆2基地总平面2.1一般规定2.2建筑、建筑突出物与用地红线的规定2.3建筑高度计算2.4日照间距。
2.5综合技术经济指标2.6基地防灾、防噪声、避免光污染及防视线干扰3竖向设计3.1一般规定3.2各类场地的适用坡度3.3山地地形各类坡度的划分及与之相应的竖向设计处理3.4土地平整及土石方量计算3.5各类土壤土石方量的换算系数(自然状态、压实状态)3.6标高注法☆4道路4.1一般规定4.2消防车道4.3基地内道路技术标准4.4商业步行4.5山道路☆5停车场5.1停车场5.2停车场出入口5.3自行车停放6室外活动和运动场地6.1一般规定6.2各类室外运动场占地面积☆7绿化景观环境设计7.1一般规定7.2水景7.3环境小品设计要点7.4绿化种植设计8管线综合8.1一般规定8.2地下管线最小水平及垂直距离8.3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阶段各种管线交叉点处垂直距离分析应包括的内容附录附录1Ⅰ、Ⅱ、Ⅲ、Ⅳ类气候区中的几个大城市关于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附录2国内外轿车名称及技术参数附录3常用绿化植物名录第1页第二部分建筑设计1总则☆2个体设计2.1各类建筑设计规定2.2建筑面积计算2.3建筑高度、层高和室内净高2.4室内环境3地下室3.1地下室防水3.1地下室防火4墙身4.1墙体类型及材料4.2墙身防潮、防水、隔汽4.3女儿墙4.4架空地板及室内管沟4.5墙身防火4.6墙身保温、隔热、节能、遮阳4.7墙身抗震4.8墙身隔声与减噪4.9幕墙5地面5.1一般规定5.2楼地面材料及构造5.3填充层5.4找坡层、找平层5.5防水层5.6地面垫层5.7地基5.8楼板防火5.9楼板隔声5.10楼板保温5.11地面防冻胀5.12地面防湿陷6顶棚6.1一般要求6.2防火要求7屋面7.1材料7.2屋面排水7.3屋面构造☆8楼梯、坡道8.1楼梯设计程序及功能要求8.2楼梯设计要求8.3局部设计8.4细部构造8.5台阶、坡道及平台☆9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第2页9.1选用原则及功能要求9.2有关防火设计要点9.3局部布置及构造10门窗10.1材质10.2设计选用10.3门的开启方式及应用10.4窗的开启方式及应用10.5窗台10.6擦窗10.7采光顶10.8玻璃10.9窗的物理性能11其他部位11.1阳台11.2烟道和室内自然通风道11.3垃圾道11.4电缆井、管道井☆12室内装修工程12.1装修原则12.2装修工程12.3家具、灯具13厨房13.1一般规定13.2住宅厨房13.3公用厨房☆14卫生间14.1一般规定14.2住宅卫生间14.3公用卫生间☆15设备用房15.1锅炉房15.2变、配电室15.3水泵房15.4燃气调压站15.5热交换站☆16建筑物无障碍设计16.1一般规定16.2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16.3建筑人口16.4走道、门16.5楼梯16.6电梯16.7公共厕所16.8轮椅席位16.9无障碍客房16.10无障碍住房16.11无障碍厨房16.12无障碍卫生间第3页划总平面1总则1.0.1本措施适用于全国各类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及环境景观设计。
1.0.2本措施遵守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地方政策。
1.0.3本措施遵守执行国家的现行规划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结合各地实践经验,是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环境景观设计中共性问题制定的全国技术措施。
第4页2基地总平面2.1一般规定2.1.1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2.1.2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重节地、节能、节约水资源,以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
2.1.3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用地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脉和建筑环境,因地制宜地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并力求有新意有特色。
2.1.4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崇尚自然,保护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自然景观,保护生态环境。
2.1.5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车流有序,并对建筑群体、竖向、道路、环境景观、绿化格局、管线设计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2.1.6基地内建筑物布置应按其不同功能争取最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满足防火和卫生要求。
居住建筑、学校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医疗、科研实验室等需要安静的建筑环境,应避免噪声干扰。
2.1.7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性质满足其室外场地及环境设计要求,应分区明确、交通组织人车流线合理。
1小学校、幼儿园和住宅之间应有便利安全的人行系统,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
其入口和城市道路之间应有10m以上的缓冲距离,以便于临时停车及人员集散。
2商业服务等项目宜集中布置,以便于形成规模,便于使用、管理。
3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应靠近其主要服务对象或位于负荷中心。
锅炉房应设在下风向。
2.1.8规划总平面布局如需考虑远期发展时,必须考虑与近期结合使用,达到技术、经济上的合理性。
2.1.9总平面设计应考虑安全及防灾(防洪、防海潮、防震、防滑坡等)措施。
2.1.10总平面建、构筑物定位应以测量地形图坐标定位。
其中建筑物以轴线定位,有弧线的建筑物应标注圆心坐标及半径。
道路、管线以中心线定位。
如以相对尺寸定位时,建筑物以外墙面之间距离尺寸标注。
2.2建筑、建筑突出物与用地红线的规定2.2.1建筑物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2.2.2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2.2.3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m。
2.2.4符合下述条件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见图2.2.4)。
第5页图2.2.4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的建筑突出物2.2.5在道路旁设置骑楼时,骑楼柱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得小于0.45m,且应有安全措施。
1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5m。
2骑楼净高不得小于3.6m。
3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0.10~0.20m,表面铺装平整(见图2.2.5)。
图2.2.5骑楼与底层建筑及人行道距离2.3建筑高度计算第6页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人高度之内。
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
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2.4日照间距2.4.1民用建筑有日照要求的应按所在气候分区满足日照要求,如所在省市有具体日照间距系数(建筑之间距离与建筑高度比)规定,应按各地区规划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4.2居住建筑(住宅、公寓)日照标准应符合表2.4.2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2.4.3住宅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2.4.3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第7页2.4.4板式建筑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
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l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
不规则平面的建筑其长度均以最突出部分计算,不包括阳台。
2.4.5住宅套型应具备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有一间居室,四居室以上住宅每套至少有两间居室,有效日照时间大寒日不低于3h。
2.4.6北方地区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非居住建筑时,住宅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高度,南方地区不得扣除。
当底层裙房为一整体时,计算间距可扣除底层裙房高度。
2.4.7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除以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外,还应以日影图进行计算或检验。
2.5综合技术经济指标2.5.1总用地面积应为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内的用地面积,如总用地面积内含有代征城市道路用地、代征城市绿化带用地或其他不可建设用地时,总用地应减去上述不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以可规划用地面积作为总用地面积计算各项技术指标。
2.5.2道路用地面积系建设用地范围内主要道路用地。
居住区用地平衡中道路用地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小区道路及组团道路按路宽计算,车行道旁设有人行道时计人道路用地面积,不包括宅前路用地面积。
2.5.3大型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内广场、居住区内入口及公共空间的广场面积可计入道路用地,属于环境绿化设计的铺装面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2.5.4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可单独列入用地平衡表内,如计入道路用地面积时需在备注中说明。
2.5.5公共绿地应为公共活动空间,居住区公共绿地最小规模1.00ha,居住小区绿地0.4ha。
组团绿地0.04ha,且有大于1/3的绿地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带状公共绿地的宽度应大于8m,面积不小于0.04ha。
2.5.6绿地率为建设用地的绿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
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与宅旁绿地以及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下、半地下建筑的顶部绿地。
2.5.7地上建筑屋顶绿化面积、墙面垂直绿化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
2.5.8容积率为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容积率时,总建筑面积中是否包括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根据所在城市规划部门规定计算。
2.5.9用地面积单位以“ha”计,其他长度、面积、尺寸、标高均以“m”计。
2.6基地防灾、防噪声、避免光污染及防视线干扰2.6.1基地应根据其所在位置考虑防灾措施,其防灾标准应与所在城市的防震、防洪(山、河)、防海潮、防风、防泥石流、防滑坡等标准相适应。
2.6.2城市高压走廊安全隔离带宽度参考值见表2.6.2。
安全隔离带内不得建任何建筑物。
表2.6.2第8页2.6.3居住建筑、学校、托幼、疗养等建筑为防止城市道路噪声干扰,可在建筑与道路之间设置隔声屏或种植树木林带、隔声墙体或采取其他措施。
居住区声环境标准见表2.6.3。
表2.6.32.6.4学校、托幼临城市道路一侧时,宜设5~l0m植树木的防护隔离带以减少噪声,其减噪效果见表2.6.4。
2.6.5居住区住宅建筑应避免视线干扰,有效保障私密性,窗对窗、窗对阳台防视线干扰距离不宜小于18m。
2.6.6住宅区应避免光污染,无霓虹灯和强烈灯光广告,并能有效防止镜面玻璃幕墙等产生的光污染。
第9页3竖向设计3.1一般规定竖向设计是为了满足道路交通、场地排水、建筑布置和维护、改善环境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和改造所进行的,以确定场地坡度和控制高程、平衡土石方等内容为主的专项技术设计。
在干旱、贫水地区,竖向设计应做到使雨水就地渗入地下,或使雨水便于收集储存和利用。
在降雨量大、洪涝多发地区,为减少排放至江、河、湖、海的雨水量,竖向设计可考虑雨水就地收集利用。
3.1.1竖向设计的内容包括:
1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方案,合理选择、设计场地的地面形式;2确定场地坡度、控制点高程、地面形式;3合理利用或排除地面雨水的方案;4合理组织场地的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5配合道路设计、环境设计,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与要求。
3.1.2竖向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挡土墙、护坡和建筑基础工程量,减少对土壤的冲刷;2各项工程建设场地的高程要求以及工程管线适宜的埋设深度;3场地地面排水及防洪、排涝的要求;4车行、人行及无障碍设计的技术要求;5场地设计高程与周围相应的现状高程(如周围的城市道路标高、市政管线接口标高等)及规划控制高程之间,有合理的衔接;6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包括建筑散水、硬质和软质场地),建筑物与道路停车场、广场之间有合理的关系;7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建设场地及周围场地的环境景观。
3.1.3场地竖向设计的原则。
1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对起控制作用的城市坐标及高程不得任意改动,水准高程系统换算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2占地面积不大,且地形平坦者,可只定出建筑物室内地坪设计标高、建筑物室外四角及场地内部道路交叉点标高。
3占地面积大,或地形起伏复杂的场地应做竖向布置,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并使填挖方接近平衡。
4为合理利用和收集地面水,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竖向设计:
1)采用渗水路面或铺装(如渗水砖等),使雨水就地渗下。
2)采用道路渗水立缘石,使路面雨水从侧面渗入地下。
3)采用渗水路肩(如干铺的碎石、卵石、渗水砖等),使雨水就地渗入地下。
4)使路面设计标高高于绿地地坪标高。
5)通过合理的场地坡度,使雨水流向雨水收集设施(如蓄水池等)。
6)采用地下管网,将雨水收集到储水设施。
5合理排除场地和路面雨水。
场地内应设有排除地面水和路面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地形特点确定。
1)场地内应采用雨水管(暗沟)排除地面水。
2)当采用暗沟排水时,应根据排水流量计算确定断面形式及大小,沟底坡度宜在0.4%以上。
3)在埋设雨水管(暗沟)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4)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根据排水流量计算确定断面形式及大小,沟底坡度宜在0.2%以上。
5)当排水明沟直接排入江河时,其出口标高不得低于正常水位,且宜在洪水位以上;当排入城市管道时,不得低于城市管顶标高。
6)如需设置急流槽,则应合理计算流速、流量和断面,使急流槽的坡度控制在0.75%~1.50%的范围内。
第10页7)处理好不同底面标高的排水暗沟与明沟之间的竖向连接。
6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等于城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沿海或受洪水泛滥威胁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1.0m,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7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8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场地周边道路设计标高,且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9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物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应大于0.15m;在湿陷性黄土地区,易下沉软地基地区应适当加大其高差;在潮湿气候地区,可将建筑物首层地面架空,使其与地面脱开,在土壤与首层楼面之间做通气孔,并用铁箅防护。
3.2各类场地的适用坡度3.2.1场地的地面形式,依据不同的自然地形坡度,可分别处理成平坡式、台地式和混合式。
1场地的地面坡度不宜小于0.2%。
2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应采用平坡式布置。
3当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地式,台地的高度宜为1.5~3.0m,台地之间应设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4采用混合式布置时,台地的划分应与场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相协调。
3.2.2各种场地的设计坡度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3场地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3.3山地地形各类坡度的划分及与之相应的竖向设计处理3.3.1结合地形特点,合理加以利用。
配合建筑群体布置和单体设计,控制合理的场地坡度。
同时,应少开挖土石方,做好场地的护坡及挡土墙。
3.3.2山地地形坡度划分及利用见表3.3.2。
3.3.3山地建筑处理手法与坡度的关系见表3.3.3。
第11页第12页3.3.4山地可采用边沟或排(截)水明沟组织场地地面雨水排除。
3.4土地平整及土石方量计算3.4.1土地平整应根据场地的适合坡度和确定的地面形式进行。
第13页3.4.2应本着满足使用要求、节省土石方和防护工程量的原则,确定平整方案。
3.4.3土石方平衡应遵循“就近合理平衡”的原则,根据建设时序,分工程、分阶段地充分利用周围有利的取土和弃土条件进行平衡。
3.4.4土地平整工程应按表3.4.4的规定,列出主要指标进行土石方量计算。
3.5各类土壤土石方量的换算系数(自然状态、压实状态)不同类型的土壤,经开挖、回填、压实,其体积会发生变化。
土石方量计算须依据不同的可松性系数进行。
见表3.5.0。
3.6标高注法3.6.1竖向设计标注的标高宜为绝对标高,或设计等高线。
如标注相对标高,则应注明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
3.6.2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沟等应标注下列部位的标高:
1建筑物室内地坪,标注建筑图中±0.00处的标高,对不同高度的地坪,分别标注其标高;2建筑物室外散水,标注建筑物四周转角处或对称两角处的室外地坪标高;第14页3构筑物标注其有代表性的标高,并用文字注明标高所指的位置;4铁路标注轨顶标高;5道路标注路面中心或变坡点标高;6挡土墙标注墙顶和墙脚标高,路堤、边坡标注坡顶和坡脚标高,排水沟标注沟顶和沟底标高;7场地平整标注其控制位置标高,铺砌场地标注其铺砌面标高。
3.6.3水系、水体的标高注法:
l自然水系、水体应标注常年水位标高和水底标高。
2人工水系、水体应标注设计水面标高和设计水底标高。
第15页4道路4.1一般规定4.1.1道路系统应有利于各类用地的功能分区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功能的合理布局,并有利于雨水排泄,便于管线敷设。
4.1.2居住区道路系统应保障内外联系通畅、安全,避免迂回。
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物、垃圾运输和居民小汽车通行。
4.1.3居住小区内道路应人车有序,主要道路至少有两个出入口(可以是两个方向也可是同一方向)。
居住区因规模较大应有两个方向与外界道路相连接。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4.1.4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m;基地内尽端道路大于35m应设置不小于12mxl2m的回车场。
回车场型式见图4.1.4。
4.1.5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方位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城市规划条件,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2距相临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小于80m,次干道不小于70m。
3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边缘不小于30m。
4距公交站边缘不小于15m。
5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小于20m。
6距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4.1.6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道路设置的有关规定:
1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3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的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入口,出入口处应进行无障碍设计;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交叉口;5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的空地。
4.2消防车道4.2.1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穿过建筑物门洞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4.2.2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有不小于15mxl5m的回车场。
4.2.3建筑物的封闭内院、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车道距高层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
4.2.4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建筑物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沿街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4.2.5大型民用建筑、超过3000座位体育馆、超过2000座位的会堂和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4.2.6消防车道下管道及暗沟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4.3基地内道路技术标准4.3.1道路纵坡1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见表4.3.1。
第16页2基地机动车道与城市道路相接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且不应占用城市道路空间。
3在地形坡度较大的个别困难地段,道路纵坡不宜大于11%,其坡长不超过l00m,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4当地形高差较大,基地内道路纵坡在10%以上,且坡长超过30m时,应在道路一侧设步行梯道,每段梯步不少于3级,梯道每升高1.2~1.5m宜设置休息平台,宽度不小于1.5m;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m时,除应设置休息平台,还应设置转折平台,其宽度不小于梯道宽度,并在坡道旁附设推行自行车坡道。
5居住区各级道路的人行道应考虑无障碍设计,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3.6道路横坡1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横坡为1.5%~2.5%。
2人行道横坡为1.0%~2.0%。
4.3.7道路宽度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2小区级道路路面宽度6~9m,建筑控制线之间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小于10m。
3组团级道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l0m,无供热管线的不小于8m。
4宅前路路面宽度不小于2.5m。
5在道路单侧或双侧设置人行道时,其宽度不宜小于1.5m。
其他地段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
6基地内人行道路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不小于1.5m。
居住区公共活动中心无障碍通道宽度为2.5m。
4.3.8道路最小转弯半径1道路最小转弯半径视道路等级及通行车辆不同而定。
小汽车最小转弯半径为6m,大型车(车长8~9m)最小转弯半径为10m。
2满足消防车通行道路的最小转弯半径为12m。
4.3.9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见表4.3.9。
4.3.10居住小区采用沿围墙的外环停车时,外环停车带与道路总宽度宜为12m(垂直停车)。
4.4商业步行区4.4.1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路宽度可采用10~15m,其间可配置第17页小型广场。
4.4.2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
4.4.3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步行出口距公共交通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4.4.4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距离不宜大100m。
4.4.5商业步行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4.5山区道路4.5.1山区道路网布置要求1山区道路应合理利用地形,防止水土流失和塌方;2山区道路主干道宜设在平缓坡地或谷地,次干道可采取较大坡度,线型上采取迂回敷设或其他特殊处理,以降低道路坡度;3车行道与人行道分开设置自成系统;4居住区的一般道路应满足自行车行驶要求,自行车行驶坡度宜在3%以下,坡度达到3%时连续行驶距离小于50m;5山区可根据不同地形采取不同标高的道路横断面,以节约土石方(图4.5.1)。
第18页5停车场5.1停车场5.1.1地面停车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满足排水要求,应有遮阳树木并宜以植草砖铺设。
5.1.2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用地面积均以小型车计算,停车场宜设置在行车方便、不影响居民生活宁静和不影响景观环境地段。
5.1.3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
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为25~30m2,摩托车每个车位为2.5~2.7m2。
5.1.4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见表5.1.4。
5.1.5停车场规模:
少于等于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采用双车道;50~300辆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辆的停车场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宜大于20m,其宽度不小于7m。
5.1.6停车场车位宜分组布置,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距离不小于6m。
5.1.7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点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5.1.8住宅区内采用道路一侧停车时,停车带宽度不小于2.5m,路面宽度不小于7.5m。
5.1.9停车场坡度不应超过0.5%,以免发生溜滑。
5.1.10需设置残疾人停车位的停车场,应有明显指示标志;其位置应靠近建筑物出入口处;残疾人停车位与相邻车位之间应留有轮椅通道,其宽度大于等于1.2m。
5.1.11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见表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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