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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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
作为避税筹划的核心内容就是:
一旦作为居民纳税人,就得负无限纳税义务,而无限的纳税义务,其实质就是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
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负很重和双重征税。
因此,企业就应当进行某种避税筹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避税。
中国大陆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准则。
判准则如下:
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为居民纳税人。
因此,对个人来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最好的避税方法是:
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所;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
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
因此,避税方法是:
其一,尽可能将总机械我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其二,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
这方面的避税筹划的前提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
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
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所得来地优先征税的惯例。
这方面的避税筹划除了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税负较低地区之外,就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
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
因此,企业避税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避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总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与外国企业在另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3、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有如下规定:
第一,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
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以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为标准。
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第二,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中国对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以资金、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准。
具体地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2.从中国境内取得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根据以上认定准则大致有以下几种避税方法:
1.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联系。
因为其他所得指的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
另外,退一步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
2.总机构设在避税地。
总机构是否在境内,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判定准则,一是看注册,二是看决策地。
中国境内主要是看注册,因此避免在中国境内注册总机构,就可以享有避税的好处。
没有机构一是方例转移;二是预提税轻于所得税。
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的避税筹划
源泉扣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要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从中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由支付人扣缴。
这样所得税又称为预提税。
预提税按收入金额依20%缴纳。
两种避税策略:
1.将一般所得税转变为预提税,主要办法是不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避名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上述机构场所发生联系。
2.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含在转让设备的价款之中,利用转让设备机会,一方面提高设备价款,另一方面,少要或不要上述属于预提税范畴的收入。
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避税筹划
一、 所得的纯收益原邮电所避税策略
所谓所得的纯收益原则是指在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准许扣除为取得所得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税。
此项原则的避税基本策略是,在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定的前提下,尽可能膨胀成长、费用、损失,合法地使之极大化,从而尽可能冲减收入交总额,缩小应纳税所得额。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这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采取应收、应付、待摊、预得等方法进行帐务处理。
凡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
此项原则的避税基本策略是扩大本期费用权责发生,缩小本期收入的权责发生,从而有效合法地缩小本期应纳所得额。
三、独立企业原则的避税策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都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单独设置帐册,以显示其财务状况,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其与总机械我和其他营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按独立企业原则划分其利润,归属于该企业或机械我、场所。
特别是在涉及跨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更要注意解决好国际间的费用分摊和利润归属问题,既不应将生产环节的利润归属于销售环节,也不应该将销售环节的费用,摊入生产环节的成本费用。
按照独立纳税实体的原则,企业与投资者必须东开,单独分立。
企业的资产负债与投资者的资产负债不应混同;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往来,要同与其他人的往来同样处理,不能把投资者本身的支出列为企业支出。
独立企业原则给避税者提出了两大避税思路:
一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的税负较高的地区,从而有效地冲减利润,从而缩小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二是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轻的地区。
无论是转移费用,还是转移利润一般都离不开转让定价方法,特别是"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法。
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其结果是帐面的利润减少乃至亏损,从而有效地节约所得税。
这样避税必须具备三个前提:
第一,转移手法必须合法,否则是逃税而不是避税。
第二,利润必须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低地区,这样才能达到总体税负较轻的目的,否则是"逆向避税"。
第三,必须是关联企业之间,否则必然是非法的幕后交易,对独立企业的损失难以加以弥补。
四、财务调整权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这是处理计税与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定。
一方面,允许企业根据中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依照税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换句话说,当某企业财务处理办法,税务部门不认可时,税务局有权按照税务部门的办法对企业财务作出调整,按税务部门调整后的财务帐计算纳税。
这种调整权,给企业避税带来的机会是:
当企业按正常财务处理办法依法纳税比按税务调整后的纳税额还要多时,企业就可以按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办法处理企业财务,从而主动"引诱"税务部门的税务调整权,达到避税的目的。
此避税方法需要两个条件:
其一,税务部门调整后的计税方法对企业有利,特别是税务部门有企业"内线"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其二,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处理办法与原财务处理办法相比不导致企业内部核算的失控和混乱,而且这种调整是企业主动的有目的的进行的。
利用纳税年度有关规定的避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原则上应与企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
大陆习惯作法是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为: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
但下列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1.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是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的规定给避税者提供了下列避税策略:
1.当某一大宗交易处一两个纳税年度交*点时(即年未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个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率方面的好处。
2.企业中间有业务中断的空白,可将不足12个月的"实际经营"期申请为一个纳税年度,而在经营中断期间,从事灰色非税交易,从而为避税提供机会。
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
"亏损弥补"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政策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和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上述办法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计算的避税筹划
企业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计算,涉及企业避税活动的各个方面,对所得税的避税影响极大。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成本、费用构成,要求避税者对此熟练掌握。
中国税法、行政法规没有具体地列举可以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而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列举了若干不得列支的项目,这样为避税提供了可能。
同时,要求避税者划清资本支出与收益支出的界限,收益分配与费用支出的界线,正常费用与非正常费用的界限。
一、不得一次列为成本、费用的项目的避税策略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提高折旧率避税。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告支出,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
固定资产价值的随着实体的磨损而逐渐转移的,其能为相当多的纳税年度提供效用。
因此,企业以折旧的形式,分期列入成本、费用。
折旧率越高,成本愈高,成本愈高,应纳税所得额愈小,税额也就越少。
因此,固定资产方面的避税一般是以快速折旧的形式出现。
此外快速折旧还有一个间接好处是加快资金回收,节约了利息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避税。
受让、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也属资本性质的支出。
无形资产能在多个纳税年度内为企业提供某种权益。
因而,企业为取得某项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应一次列为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分配摊人成本、费用,如何摊入、什么时间摊入都有避税筹划问题。
一般来说,摊入成本的无形资本费用越平均,越均衡,对避税越有利,它可以防止某些纳税期内所得大起大落,导致税率档次的抓升。
此外,无形资产转让受让时间选择对避税的影响也较大。
对外资企业来说无形资产转让所得一般要缴纳预提所得税,采用转让单位税源代扣代缴方法,此时转让方可适当降低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并以其他形式求得受让方补偿,即可减少预提税,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3、递延资产的支出与避税
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已经支付,但受益期为若干个纳税年度的费用。
如企业筹办费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因此对企业避税者来说递延资产的支出是冲减利润的手段,支出越多分期分摊的成本愈大,冲减后的应纳税额也就愈少。
二、 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1.资本的利息。
资本的投资者或股东的投入,不得列支利息。
如果是用借款投入则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由投资者或股东负担。
2.各项所得税税款。
各项所得税,如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等,是利润分配性质的支出,不能列为成本、费用。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损失。
企业如违法经营,被政府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营业性支出和损失,而是政府机构对企业从事违法经营的处罚。
所以罚、没损失,不能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但企业避税者应将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某些难以避免的原因等发生的一些商业性违约、托欠等的罚款,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如果企业能尽可能地将某些损失进行"包装"是可以达到列支的目的的。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因偷漏税收被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和款按时纳税被加收的滞纳金,均属非正常支出,不应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赔偿的部分,因该部分损失已得到补偿,不应再列为损失。
6.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损赠。
7.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8.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9.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与避税
1.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的避税筹划。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给其总机构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只要避税者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列支,就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
2.借款、利息支出的避税筹划。
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列支。
但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和包装使它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保证被列支,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1.取得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
2.使借款利息不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核同意。
此外,避税者还应视借款的用途和使用的情况分别作如下避税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借款投资的,其在筹建期间内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支。
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付利息的,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支。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无形资产受让开发的,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该项资产的原价;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按当年实际负担数额作为费用列支。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充作流动资金的借款利息,可以列为当年的费用开支。
3.交际应酬支出的避税筹划。
交际应酬费的避税筹划要注意两点:
一是要取得交际应酬费的确实记录,或者单据发票;二是指清楚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利用坏帐准备的避税筹划
企业时常有发生坏帐的情况,发生了坏帐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后,可理为坏帐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节约所得税的上缴。
但不是所有坏帐都作为坏帐损失处理。
因此,避税者必须搞清楚在什么条件下的坏帐损失可以列为坏帐损失。
下面就是需要避税者注意的条件: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算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3、因债务人逾期未必行债务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此外,企业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从事其他业务的企业,如果确有实际需要计提坏帐准备的,也可以在报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实行。
按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帐准备。
应收帐款有约定期限的,应以到期的为限,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假商品的应收款,不计提坏帐准备。
利用"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的避税筹划
避税策略包括:
1.开业当年获利的企业应当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将利润的实现安排在免二的年度里。
2.开业当年获利,只要实际获利的月份不超过6个月,就应当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将获利年度的计算推迟到一年计算。
3.从获利三年开始后"免二减三"五年内,尽可能将减半税收后三年利润提前在免二年度内实现,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这样做是可行的。
4.如果某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两年未获利,后五年享受"免二减三",从第八年开始停止,又开始新的合资企业生涯,那么实际上它又可以从头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
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得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另外,在了解以上再投资退税的基本政策,并实现税收筹划的基础上,还可以对此政策加以更灵活的应用。
例如,在设立外资企业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再投资于本企业时可以有两种政策选择:
一是按"再投资于本企业",享受退税40%的优惠;二是按"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享受退税100%的优惠。
对于企业来说,当然是后者更具有避税效应,所需要的只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确认开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
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
若发现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再投资者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被撤消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上述规定是一种约束条件。
但即使将来缴回已退税款,对再投资者来说,仍是一种利益,因为它已利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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