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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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
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扶持就业困难人员,促进社会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
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社区矫正、社会救助、社区养老、健康服务、纠纷调解、网格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等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一种援助措施,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的特点,其开发管理应当坚持“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承担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的认定、退出及信息的发布、用工监管以及补贴政策的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与监督,以及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协调,平衡把握岗位规模和岗位待遇。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用工管理。
第二章岗位开发及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规定的开发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实施更符合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按照地域隶属关系,向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
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工资待遇、用工期限等情况(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岗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按照“谁认定、谁管理”的原则,由各地将认定的公益性岗位有关信息录入“江西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
对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认定条件或用人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清退,并做好信息更新。
第三章 岗位聘任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照《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确定。
各地要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具体范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动态调整。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公益性岗位聘任工作。
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应当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拟招用人员,应当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
其中,对城镇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
第十一条对确定的岗位拟招用人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对经公示七天无异议的,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具体聘任办法,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用工管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乡村公益性岗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期限最短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并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管理,由本人承担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函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通过其它途径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2.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含他人代岗的);
3.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5.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人员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当提交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
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具体补贴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期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第二十四条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稳慎的要求,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
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六条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帮助其纳入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用工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指导村“两委”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管理,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管理机制,动态掌握岗位设置、人员在岗和领取补贴情况。
对安置非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
第三十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公益性岗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开发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可按各地原有规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招聘与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36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市、县(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样
表)
2.市、县(市、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
险费补贴申报审批表(样表)
附件1
_____市、县(市、区)公益性岗位申请表(样表)
申请时间:
年月日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属性
法定代表人
联系
电话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主要经营范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提供的公益岗位情况
岗位/工种
名称
岗位数量
(个)
人员要求
工作内容
工资待遇
(元)
单位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复核人:
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复核人:
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申报单位负责填写,并提供申报单位相关材料;
2.本申请表一式二份,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单位各存一份;
3.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工作需要对样表进行调整。
附件2
_______市、县(市、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申报审批表(样表)
开户名:
帐号:
开户银行: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单位主管部门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申报补贴人数
申报补贴金额
申报补贴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所附材料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证明材料等、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帐(单)
用人单位意见
本单位承诺对以上信息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有人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每人补贴元/月的标准,拟同意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总额为元;企业已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元,拟同意拨付社会保险费补贴资金总额为元。
两项合计元。
(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年月日
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申报单位负责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
2.本申请表一式二份,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单位各存一份。
3.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工作需要对样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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