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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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根据《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主管部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支持对象】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纳税地及经营地均在坪山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招商引资
第四条【先进制造业】
(一)适用范围
先进制造业范围包括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
(二)落户奖励
1.世界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
中国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2.主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励。
3.落户企业在坪山区第一个会计年度形成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产值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4.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落户坪山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额度1:
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5.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属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1:
1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奖励。
第五条【生产性服务业】
(一)适用范围
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包括金融、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等行业。
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的非制造业企业,可适用本条内容。
(二)落户奖励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2.上市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3.落户企业在坪山区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4.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落户坪山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额度1:
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5.对建成或落户坪山区的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市级奖励额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配套奖励。
第六条【生活性服务业】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助。
(二)对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其签订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开业一年后,按实际经营面积(500-2000平方米、2000-1万平方米、1万-2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50万元资助。
(三)对新开设的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开业一年后,对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四)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自营社区连锁超市的连锁零售企业在坪山区新开设社区连锁超市的,以及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商贸便利网点、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的,经营满一年后,按照在坪山区新开设或投资建设的营业面积(100-500平方米、500以上平方米),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资助。
第七条【用地用房】
(一)适用范围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项目。
(二)用地资助
对在坪山区申请产业用地,属区重点项目的,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出让底价同时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
(三)用房资助
1.对规模以上企业在坪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2.对规模以上企业在区内新租赁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一次性给予一年的租金资助。
年产值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10亿元至50亿元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3.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第一个会计年度纳税(含国税、地税)达到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分别可以申请2套、5套和10套政策性住房。
4.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提升产业发展质量
第八条【发展总部经济】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认定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上年度在坪山区形成产值(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上年度被评为“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全国连锁百强”的企业。
3.具有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截至上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
4.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金融机构总部。
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坪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
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凡被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坪山区企业,视同坪山区总部企业。
(三)总部企业在坪山区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四)在坪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两年最高500万元租金资助。
第九条【培育骨干企业】
(一)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二)对上年度首次达到下述标准,且实现税收增长的工业企业,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1.产值达到1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3.产值达到50亿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设立特殊贡献奖。
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超过100亿,对全区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第十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对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的小微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发挥产业引导基金作用,设立20亿元规模的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资助符合坪山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发展。
(三)对已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计划的各类中小微公共服务平台及服务项目,按市级资助的50%,给予最高150万元配套奖励。
第四章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第十一条【品牌质量创优】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鼓励奖、区政府质量进步奖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给予相关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四)对参与坪山“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的企业,按通过验收的不同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验收档次的界定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在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
(五)对获得三项以上(含三项)质量监督部门相关认证证书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的市级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按照1、2、3级证书级别,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奖励。
同一名牌产品、商标和称号只能获得一次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一)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1:
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设备投入资金总额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机器换人”一般项目,按设备投入资金总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列入市级“无人工厂”、“数字车间”的应用示范项目,按设备和技术投入资金总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三)对坪山区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机器换人”项目设备的,给予融资租赁成本的30%,最高300万元资助。
(四)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贷款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按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贴息。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第十三条【提升工业设计和产品创新水平】
(一)对在坪山区建设的深圳市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市级资助额度1:
1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三)对经市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四)对坪山区企业原创设计作品获IF金奖、“红点之星”奖和“红点至尊”奖,每项奖励25万元;获国家级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每项奖励10万元;获红点奖和IF奖的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每项奖励5万元。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五)对购买或销售本市工业企业首台(套)产品的坪山区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对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单位,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外展会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每次最高5万元。
已获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
(三)对企业参加由区政府组织参展的重点经贸活动的,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四)对获得深圳市企业国际化拓展、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按市级标准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五)对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金额的9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培育上市企业】
(一)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500万元资助。
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40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资助。
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也可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助。
对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350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一)对承担军工研发项目的企业,按照市级资助标准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二)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照市级资助标准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其他资助】
(一)对上年度在坪山区产值2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及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专业服务等行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予以奖励。
上一年度个人税前所得额每达到100万元,给予其个人奖励6万元,个人年度奖励金额最高120万元。
(二)辖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如符合区相关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区组织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区相应扶持政策。
第五章完善产业服务配套
第十八条【优化企业融资环境】
(一)对辖区内银行向深圳市银行业协会申请坪山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动产融资次贷款风险补偿的项目,通过审核的,按市级标准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对保险公司向坪山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按保费额度1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三)对向坪山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按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且单个中小微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担保机构最高500万元风险代偿。
(四)在坪山区注册的基金或风险投资机构,对坪山区企业股权投资累计超过3亿元的,按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单个基金或风险投资机构最高50万元风险代偿。
第十九条【发展优秀行业组织】
(一)对在坪山区注册成立的产业联盟、产业类行业协会,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20万元资助。
(二)对在坪山区主办、承办区级以上的高峰研讨会的产业联盟、产业类行业协会,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支持产业转移和对口帮扶】
支持辖区企业将剩余产能转移到与坪山区对口帮扶共建的产业园区,入园企业享受与坪山区企业同等的资助政策。
第六章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
(一)重点支持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积极培育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航空航天等未来产业。
(二)鼓励企业快速增长。
1.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3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年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3.年产值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4.年产值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
5.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1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6.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1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定和资助的先进制造业、工业设计等特色工业园(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四)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对在坪山区运营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按运营单位每年实际运营经费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二十二条【金融业】
(一)给予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如下:
1.金融机构总部,一年内实际到账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在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2.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从业人员20人以上,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设立的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坪山区设立管辖支行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4.在坪山区新注册登记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性担保等新兴金融服务机构,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在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金融总部企业按第八条第(三)款标准享受购房资助。
(三)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在区内新租赁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50%,一次性给予一年的租金资助。
金融总部企业按第八条第(四)款标准享受租房资助。
(四)对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等在坪山区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配套服务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场地租赁、活动策划、场地布置、专家邀请、资料印制和媒体宣传等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次活动最高5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五)鼓励在坪山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对辖区企业进行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对单个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管理机构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同一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六)对获得市金融创新奖的坪山区金融机构,按照市标准1:
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二十三条【现代物流和服务贸易业】
(一)对经国家、省、市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综合外贸服务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二)对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运营单位,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三)对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或“服务贸易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1:
1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奖励。
第二十四条【商贸业】
(一)对上年度获评“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二)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上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对首次经国家旅游局认定的五星级酒店,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电子商务业】
(一)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不能重复享受。
(二)对经市级认定为“优秀电子商务新业态”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对注册地、结算地和纳税地在坪山区,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总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对参与跨境电商通关试点的企业,开展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25万元资助。
第二十六条【专业服务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含)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软件服务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类收入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会展业】
(一)对在坪山区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贸展会,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5届。
资助申报主体须是展会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共同委托一家单位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
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二)对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在坪山区举办的经贸展会,以及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坪山区展览机构,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核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具体执行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出台申报指南予以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中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购置和租赁资助,不包括创新型产业用房。
享受购房、租房资助的企业,需承诺所购置、租赁的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中所有项目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增长部分为剔除物价指数后的实际增长。
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
统计部门未纳统的数据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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