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方案指导意见的八大亮点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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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方案指导意见的八大亮点1
国企改革方案指导意见的八大亮点
9月13日下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酝酿多时的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总方案正式出台。
国企改革方案将以“1+N”的形式出台。
具体来说,“1”是指目前所发布的指导意见,“N”是十几个相关配套方案。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教授列出了指导意见的“八大亮点”和“五大需要细化的点”。
亮点一:
明确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这意味着,目前分散在各部门的经营性国资,包括金融性国资,将统一监管。
亮点二:
明确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有不同的考核方法。
“指导意见”对商业类国企重点考核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而对公益类国企,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
亮点三:
明确董事会的独立权利。
“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
亮点四:
对国企负责人进行分类分层管理。
首先,“指导意见”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
再次,“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也进行分层管理。
对组织任命的领导人,按照公务员待遇划分;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的薪酬分配制度。
亮点五:
明确了国有资本形态转化的问题。
“指导意见”规定,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作用,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
“指导意见”还指出,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
这意味着国有资本不但可以进,还可以退,将坏的国有资产卖掉变成钱,并不会被扣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而是转换了国有资产的实现形式。
亮点六:
明确保障混改企业中小股东的权益。
“指导意见”不仅提出,“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且规定,“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
民营企业最担心的就是混改后,由于占股比较小,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国有企业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里面,国有股份也是小股东,自身权益也要得到保障。
亮点七:
明确不搞全员持股。
“指导意见”提出,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并且明确了骨干员工持股。
如果国有资本要证券化,那就意味着要上市,上市企业不太可能搞全员持股。
亮点八:
明确提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体制。
“指导意见”指出,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懂业务知识的党组成员进入经理层,肯定有利于做强做大国有企业。
除了指出“指导意见”的亮点外,高明华也认为“指导意见”是原则性的,还有些不足之处需要细化。
细化点一:
国企分类太粗线条。
目前“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只是原则上分为商业类、公益类,这对于央企来说可能比较适合,但是地方国企要复杂的多。
期待关于国企分类的细则早点出台。
细化点二:
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还不明确。
国有企业领导人最担心被扣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但是把国有资产卖出去不一定就是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目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细化点三:
如何确定党组织在公司中的法定地位。
“指导意见”指出,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这个法定地位如何界定?
目前的《公司法》中并没有国有企业党组织的相关规定,难道要修改《公司法》?
细化点四:
民营企业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虽然“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
产权权益。
但是如何保护?
我接触的很多案例中,就有民营企业在混改过程中权益受损。
细化点五:
如何分类监管不明确,尤其是非经营性国资。
“指导意见”明确了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但“管资本”只适合于商业类国企或经营性国资,不适合于公益性国企或非经营性国资,因为,资本必须要增值的,但非经营性国资是难以增值的,如何分类监管并不明确。
另外,经营性国资统一由谁监管也没有规定,是财政部还是国资委?
最近有些地方提出了国企改制分流的时间表,甚至限期彻底完成国有企业的改制。
针对这样一些过激的做法,也有的一些学者提出改制国企尤其是变卖的方式快速实现国企私有制,是严重违宪行为。
笔者也认为国企改制不应当一刀切,更不能简单变卖国有资产;那种非国有企业越少越少越好的观点是极其错误。
从党和政府的文件来看,尤其是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国家是采取鼓励措施的,但是,是否改制关键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
国家对于那种变卖国有资产的行径也是坚决反对的。
那么,国有企业改制以及采取哪种形式改制,必须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国企改制分流,职代会说了算。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几部委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
“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
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其决定权在该企业的职工(通过职代会行使)。
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城市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国营企业。
在国营企业的改革的过程中,很多人都把国营企业的改革决定权误解成为是政府即国家。
有些学者提出,国营企业产权不明晰是国营企业的要害。
于是就在国营企业的产权问题上大做文章。
其实就我国的国营企业的产权问题,实际上是很清楚的。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营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就是说,国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是全国人民,而国家是代表人民对企业进行经营。
所以企业的产权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在全国人民,而国营企业的职工是该企业的主人,有权参与企业资产的管理和企业经营决策。
但是,有人却籍口宪法业已将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依照宪法,职工不再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了,因为职工没有对国有资产即“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了,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的而不是职工的了。
这是一个偷换概念的错误逻辑。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
“宪法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修改为: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最大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确巩固和发展。
’”从宪法的这个条款之修改看,只是对“国营经济”换了一种表述方式即表述为“国有经济”,没有根本和本质的变化;宪法修正案强调“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就是国营经济。
此宪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
“宪法第十六条:
‘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修改为: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从这条的修改我们清楚地看到,“国营企业”表述为“国有企业”,但是,职工及职代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全没有变化。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仍然肯定宪法的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从宪法的规定我们清楚地知道:
第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的改革必须由全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做出决定;第二,“国营企业”表述为“国有企业”,丝毫不影响职工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职工仍然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对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仍然具有所有权。
国有企业即国营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方案必须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否则,就是严重违宪行为。
正是有鉴于此,国务院各部委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文件都明确规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和审议通过;没有经过职代会审议及审议通过的,不能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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