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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
Ⅳ电气设备
1通用部分
1.1 紧固件
1.1.1 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垫圈等齐全、紧固、无锈蚀。
1.1.2 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一致。
平垫、弹簧垫圈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符合。
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应有防松装置。
1.1.3 用螺栓紧固不透眼螺孔的部件,紧固后螺孔须留有大于2倍防松垫圈的厚度的螺纹余量。
螺栓拧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栓直径,但铸铁、铜、铝件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
1.1.4 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垫圈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1.1.5 紧固在护圈内的螺栓或螺母,其上端平面不得超出护圈高度,并需用专用工具才能松、紧。
1.2 隔爆性能
1.2.1 隔爆结合面(Ⅰ类)的间隙、直径差或最小有效长度(宽度)必须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中L---静止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
L1--螺栓通孔边缘至隔爆结合面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
W---静止隔爆结合面及操纵杆与杆孔隔爆结合面最大间隙或直径差。
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须不小于25mm。
表4-1-1Ⅰ类隔爆结合面结构参数mm
结合面型式
L
L1
W
外壳容积V
V≤0.1
V>0.1
平面、止口或圆筒结构
6.0
12.5
25.0
40.0
6.0
8.0
9.0
15.0
0.30
0.40
0.50
-
-
0.40
0.50
0.60
带有滚动轴承的圆筒结构
6.0
12.5
25.0
40.0
-
-
-
-
0.40
0.50
0.60
-
0.40
0.50
0.60
0.80
1.2.2 操纵杆直径(d)与隔爆结合面长度(L)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操纵杆直径或圆筒直径与隔爆结合面的结构参数mm
操纵杆直径
隔爆结合面长度
d≤6
L≥6
6 L≥d d>25 L≥25 1.2.3 隔爆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结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用圆筒隔爆结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须不少于0.075mm;用滚动轴承结构时,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4-1-1规定W值的2/3. 1.2.4 隔爆结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 ;操纵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 。 1.2.5 螺纹隔爆结构: 螺纹精度不低于3级;螺距不小于0.7mm;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mm 外壳净容积V(l) 最小拧入深度 最少啮合扣数 V≤0.1 5.0 0.1 9.0 6 V>2.0 12.5 1.2.6 隔爆结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规定的维修余量。 1.2.7 隔爆结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的凸起部分磨平后,不的超过下列规定: a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宽的隔爆面上,每1cm2不的超过5个;10mm宽的隔爆面上,不得超过2个。 B产生的机械伤痕,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mm;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痕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 1.2.8 隔爆结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应涂防锈油或磷化处理。 如有锈蚀,用棉纱擦净后,留有呈青褐色氧化压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仍算合格。 1.2.9 用螺栓固定的隔爆结合面,其紧固程度应以压平弹簧垫圈不松动为合格。 1.2.10 观察窗孔胶封及透明度良好,无破损、无裂纹。 1.2.11 引进设备的隔爆性能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电气设备分册的附录5-A、B、C、D的规定。 1.2.12 凡不符合1.2.1-1.2.11任意一条者即认为该设备失去隔爆性能,称为失爆,不得评为完好设备. 1.3 接线 1.3.1 进线嘴连接紧固,密封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密封圈材质须用邵尔硬度为45-55度的橡胶制造,并按规定进行老化处理。 b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抽拉电缆不窜动为合格。 线嘴压紧应有余量,线嘴与密封圈之间应加金属垫圈。 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后的压扁量不超过电缆直径的10%。 c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应小于1mm;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7倍,但必须大于10mm;厚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3倍,但必须大于4mm(70mm2的橡套电缆例外).密封圈无破损、不得割开使用。 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体。 d低压隔爆开关引入铠装电缆时,密封圈应全部套在电缆铅皮上。 e电缆护套(铅皮)穿入进线嘴长度一般为5-15mm。 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穿入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不得细)。 f低压隔爆开关空间的接线嘴应用密封圈及厚度不小于2mm的钢板封堵压紧。 其紧固程度: 螺旋线嘴用手拧紧为合格;压叠式线嘴用手晃不动为合格。 钢垫板应置于密封圈的外面,其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高压隔爆开关空间的接线嘴应用与线嘴法兰厚度、直径相符的钢垫板堵封压紧,其隔爆结合面的间隙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高压隔爆开关接线盒引入铠装电缆后,应用绝缘胶灌至电缆三叉以上。 g凡不符合上述规定之一者,即为失爆,不得评为完好设备。 1.3.2 接线装置齐全、完整、紧固,导电良好,并符合下列要求: a绝缘座完整无裂纹; b接线螺栓和螺母的螺纹无损伤,无放电痕迹,接线零件齐全,有卡爪、弹簧垫、背帽等; c接线整齐,无毛刺,卡爪不压绝缘胶皮或其它绝缘物,也不得压或接触屏蔽层; d接线盒内导线的电气间隙和爬爪距离,应符合GB38636.3-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增安型电气设备“e”〉〉的规定; e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1.3.3 固定电气设备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备引入(出)线的终端线头,应用线鼻子或过度接头接线; b导线连接牢固可靠,接头温度不得超过导线温度。 1.3.4 电缆的连接除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8条的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缆芯线的连接严密绑扎,应采用压接或焊接。 连接后的接头电阻不应大于同长度芯线电阻的1.1倍,其抗拉强度不应小于原芯线的80%。 不同材质芯线的连接应采用过渡接头,其过度接头电阻值不应大于同长度芯线电阻值的1.3倍; b高、低压铠装电缆终端应灌注绝缘材料,户内可采用环氧树脂干封。 中间接线盒应灌注绝缘胶。 1.4 安全电压 1.4.1 高、低压电气设备的短路、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和《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的规定。 1.4.2 短路保护计算整定合格,动作灵敏可靠。 1.4.3 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合格。 1.4.4 接地装置 1.4.4.1 接地螺栓符合下列标准: a.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铠装电缆接线盒的外接地螺栓应齐全完整,并标志“┴”符号(运行中移动的采掘机械设备除外)。 b.电器设备接线盒应设有内接地螺栓,并标志“┴”符号(电机车上的电气设备及电压36V以下的电气设备除外)。 C.外接地螺栓直径 容量小于或等于5KW的不小于M8; 容量大于5KW至10KW的不小于M10; 容量大于10KW的不小于M12; 通讯、信号、按扭、照明等小型设备不小于M6。 d.接地螺栓应进行电镀防锈处理。 1.4.1.2 接地线符合下列规定: a.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 镀锌铁线100mm2; 扁钢25*4mm2 铜线50mm2。 b.电气设备外壳同接地母线或局接地极的联线和电缆接线盒两端的铠装铅皮的连接接地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 铜线25mm2。 扁钢50mm2(厚度不小于4mm); 镀锌铁线25mm2; 1.4.4.3 接地电阻不大于下列数值: a.100KVA以上(低压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4Ω b.100KVA以上变压器供电线路重复接地10Ω c.100KVA以下变压器10Ω d.100KVA以下变压器供电线路重复接地30Ω e.高、低压电气设备联合接地4Ω; f.电流、电压互感器二次线圈10Ω g.高压线路的保护网或保护线10Ω h.井下设备2Ω I.井下手持移动电气设备1Ω。 1.4.5 涉笔闭锁装置齐全可靠。 1.4.6 井下供电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58条的规定,即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1.5 不漏油、不漏电的规定 1.5.1 不漏油: 固定结合面及阀门、油标管等不应有油迹,运动部位允许有油迹,但在擦干后3min不见油,半小时不成滴.非密闭运动部件润滑油脂不得甩到其它部件和基础上。 1.5.2 不漏电: 网路的绝缘电阻不小于下列规定,漏电继电器正常投入运行: 1140V不低于60KΩ 660V不低于30KΩ 380V不低于15KΩ 127V不低于10KΩ 1.6 电气性能检测 1.6.1 电气设备绝缘性能必须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试行)〉〉规定的周期和项目进行试验,并符合标准,有记录可考查。 1.6.2 绝缘油,新油使用前应做油质分析;运行中的有,每年做一次简化分析;多油断路器的油,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其它试验项目应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试性)〉〉规定进行。 有记录可查。 1.6.3 继电保护装置计算整定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对矿井电源的继电保护装置,每半年检验一次,并符合整定方案,有记录可查。 1.6.4 指示回转仪表应每年检验一次,其准确等级不得低于2.5级;电源计量仪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其准确等级不得低于1.0级。 有记录可查 1.7 设备使用 1.7.1 高、低压开关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0条的要求,与被控制设备的容量应匹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完好设备。 A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者; B不符合使用范围者; C继电保护失灵,熔体选用不合格者; D隔爆磁力启动器用小喇叭嘴引出动力线者。 1.7.2 井下隔爆型电器设备,必须有在下井前,经过指定的隔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出具的合格证,否则一律不得评定为完好。 1.8 安全防护 1.8.1 机房(峒室)和电器涉笔,一切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裸露带电部分及转动部位,均须设防护罩、防护栏,并悬挂危险警告标志。 1.8.2 机房(峒室)应备有符合规定的放火器材。 1.8.3 机房(峒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绝缘油和其它易燃物品。 用过的棉纱(破布)应存放在盖严的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 1.9 涂饰 1.9.1 设备表面应涂防锈漆,开关箱、接线盒等内壁应涂耐弧漆,颜色与出厂颜色一致。 1.9.2 设备的防护栏、油标、注油孔及油塞等的外表应涂红色油漆。 。 1.9.3 设备表面脱落油漆的部位应及时补漆。 1.10 设备环境 1.10.1设备表面无积尘、油垢。 1.10.2机房(峒室)清洁,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无滴水、无油垢,工具、备件、材料等存放在固定地点,安放整齐。 1.10.3机房(峒室)通风良好,照明设施亮度合适,符合安全要求。 1.11 记录、资料 1.11.1固定电气设备场所必须具备有下列记录及资料: a电气系统图; b检查、修理记录,试验整定记录; c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事故记录。 1.11.2移动电气设备应有下列记录: a检查、修理记录,试验整定记录; b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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