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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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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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起征点2000元)
征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起征点2000元),使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
不超过500元
5
0
二
超过500元至2000元
10
25
三
超过2000元至5000元
15
125
四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20
375
五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25
1375
六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30
3375
七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35
6375
八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
40
10375
九
超过100000元
45
15375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
不超过5,000元
5
0
二
超过5,000元到10,000元部分
10
250
三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部分
20
1,250
四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部分
30
4,250
五
超过50,000元部分
35
6,75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
不超过20,000元
20
0
二
超过20,000元到50,000元部分
30
2,000
三
超过50,000元部分
40
7,000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活动所取得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
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如下: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0元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部分
35
6750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计税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承包、承租人取得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
其中必要费用是指每月1600元。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0元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部分
35
6750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另外,如果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承包人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税方式。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情况:
(1)定额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税务部门依法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按期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20
饮食服务业7-25
娱乐业20-40
其他行业10-30
企业经营多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计税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纳税规定
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同情况下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前述个人应仅不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工资薪金。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缴纳。
虽有所得来源地判定原则,按国际惯例,在境内居住时间较短非居民,其由境外支付且负担境内所得一般予以免税优惠。
对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或税收协定规定183日外籍人员,其取得中国境内所得,依据支付和负担不同情况,具体区分五种不同纳税义务:
第一种:
工资薪金所得支付和负担均不是在中国境内,即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雇主设在境内机构负担;虽然按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其工资薪金所得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但是考虑其在华工作时间较短,按照国际通常作法,免予纳税。
第二种:
工资薪金所得支付在中国境内,而不管由谁负担,即由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而不管是由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机构负担,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种:
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内机构负担,而不管是由谁支付,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种:
也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对在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由于难以确定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支付和负担、且是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所以,也不论支付和负担是谁负担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例如,某日本人在某日本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一年累计在华150日,其在华期间工资薪金由日本公司支付,则判定该日本人在华期间收入是否应在中国纳税,应分别下列民政部处理:
1、如果该办事处有营业收入且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该日本人收入不在中国缴税。
2、如果该办事处没有营业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或虽有营业收入但帐证不健全而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则该日本人收入应视同由该办事处负担,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以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缴纳。
其中,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183日,其每月应纳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后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例:
某外商投资企业香港雇员,1995年度在内地工作5个月,在香港工作7个月时间,月工资2万元人民币。
1995年度企业帐簿列支该雇员工资收入24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该雇员在内地工作5个月期间取得10万元收入应在内地纳税,其在香港工作7个月期间取得14万元收入,即使是由内地企业负担,也不在内地纳税。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个人取得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又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并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缴纳。
根据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个人构成了中国居民,本应就其取得境内、外所得全额在中国纳税,但实施条例规定,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中国居民,其境外所得部分中由境外支付并负担不征税。
上述把临时离境期间境外支付且负担所得也列入不征税范畴。
因此,对“临时离境”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区分不同民政部判定其纳税义务:
第一种:
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应视为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应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种:
工资薪金所得不是由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应视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不需在中国纳税。
第三种;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对在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境内企业、机构中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管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机构支付,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属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种:
也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对在没有营业收入而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境内企业、机构中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管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机构支付,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属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履行纳税。
例:
某美国人在中国一家:
"三资”企业工作已二年。
月工资由该"三资"企业支付1万元人民币,境外公司支付2千美元。
1995年他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10个月,境外履行职务累计2个月。
征税时,对其在中国境内10个月履行职务期间取得境内所得,不管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均应在中国纳税。
纳税金额为10个月×1万元人民币+10个月×2千美元收入,
其在境外履行职务2个月期间取得所得,应仅就境内支付部分即2万元人民币征税,境外支付4千美元不征税。
(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五年后外籍居民纳税人,从第六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工作满一年,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工作不满一年,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如果这个外籍居民纳税人从第六年起以后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工作不足90天或183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负担部分,免予纳税,并从再次工作满一年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例:
某日本人在1994年底前已在中国某日资独资企业工作满5年。
1995年-1997年工作情况是:
1995年1月1日-1月31日回日本1995年2月1日-5月31日在中国1995年6月1日-6月30日回日本1995年7月1日-12月31日在中国1996年1月1日-3月31日回日本1996年4月1日-5月31日在中国1996年6月1日-12月31日回日本1997年1月1日-3月31日在中国1997年4月1日-5月31日回日本1997年6月1日-12月31日在中国他每月工资收入是:
由中国日资公司支付15000元人民币。
同时由日本母公司支付折合20000元人民币。
该日资公司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①由于在1994所底前,该日本人在华已工作满5年。
1995年度累计回日本61日,因此,他在1995年度由中国公司和日本公司支付全部工资收入(馀回日本期间收入)均应按月在中国纳税。
②1996年度,他在中国工作时间只有2个月,不足中日税收协定规定183天,因此,这期间,他所得尖有中国公司4月和5月支付收入在中国纳税,而由日本公司支付收入,不需在中国纳税。
③1997年,该日本人回日本时间总共只有61天,因此,该年度他再次成为中国税收居民,并且,由于1996年他在华时间不足183天,故应从1997年始重新计算5年期间。
因此,1997年,他收入除两个月回日本期间由日本公司每月支付20000元人民币不需在中国纳税外,回日本期间由中国公司支付月15000元人民币和在华期间其他月份由中国公司和日本公司支付收入均应按月在中国纳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
1
不超过500元
不超过475元
5
0
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两千元后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工资、薪金所得。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部分
超过70,375元部分
45
15,375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
1
不超过5,000元
不超过4,750元
5
0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
超过5,000元到10,000元部分
超过4,750元至9,250元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部分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部分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部分
超过39,250元部分
35
6,750
(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
1
不超过20,000元
不超过16,000元
20
0
1、表中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劳务报酬所得。
2
超过20,000元到50,000元部分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部分
超过37,000元部分
40
7,000
问: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区别是什么?
答: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某些个人所得收入采用税后收入概念,比如支付税后多少多少金额。
这时,需要将税后收入按一定公式换算为应税所得,然后再按照一般方法计算应交税款。
否则,将导致税款少征。
这里,在换算为应税所得过程中需要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不能按照含税级距税率表来套用,必须使用不含税级距税率表。
这就是不含税级距税率表产生原因。
这里不含税级距指是“税后收入”级距。
至于两者之间联系,实际上两个税率表是一回事,只是将含税级距税率表中应税所得,按照数学方法,换算为不含税级距税率表中税后收入,以方便对税后收入进行征税计算工作,仅此而已。
我国个税基本情况:
2008年个人所得税构成表
项目
金额(亿元)
同比
2008年个人所得税
3722.19
16.8%
其中:
工薪所得税
2240.65
28.1%
储蓄利息所得税
326.9
-37%
房屋转让所得税
27.6
26.7%
印花税税率表
最新(2009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人
说明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按合同贴花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按合同贴花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12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0.5‰贴花。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帐簿起用时;合同(协议)签订时;证照领受时;资本注册时或增加时。
核定征收印花税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别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税率
说明
1
工业企业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70%
万分之三
2
商业企业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40%
万分之三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销合同
房地产销售收入
100%
万分之五
4
其他行业购销合同
销售收入
40%
万分之三
5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
80%
万分之五
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费
100%
万分之五
7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
100%
万分之三
8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100%
千分之一
9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
100%
万分之五
1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
100%
千分之一
11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金额
100%
千分之一
12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00%
万分之零点五
13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费
100%
万分之三
14
产权转移书据
转让金额
100%
万分之五
应纳印花税计算方法:
应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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