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信息公开表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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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信息公开表do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办法》(鲁煤监办〔2015〕56号),现将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30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决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信息公开表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5月6日
附件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信息公开表
序
号
执法决定
日期
执法主体
执法对象
主要违规、违法事实
处理、处罚依据
执法决定内容
1
2017年4月20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东监察分局
山东里能鲁西矿业有限公司
1.《上112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上下端头支护在上下顺槽内,表述不正确。
2.《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未明确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中缺少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内容;安全管理制度中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规定制定各分管负责人、各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中,无责任追究的内容。
3.《北翼皮带2#矸石仓联络巷作业规程》中粉尘传感器型号描述不一致:
文字描述中型号为GTH1000(B),安全监控示意图中型号为GCG1000。
4.《矿井主通风机运行记录》中矿井负压数据记录错误,实际水柱计读数为1100mm,错记为0.53mm水柱。
5.矿井2017年4月份配风量计算未按实际供风距离选取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工作面实际通风距离200m,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按供风距离1000m选取。
矿井通风网络图未标注网络风阻、负压等参数。
6.安全监控系统检验报告无数据备份时间及数据上传功能的相关内容。
7.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未使用标准图标;断电控制图内容不全,只绘制了3上112综采工作面和-300m水平轨道大巷掘进工作面的断电控制范围;断电范围未标明控制电器设备的名称。
8.防治水管理制度中未编制钻探队岗位责任制。
9.矿井充水性图未标注井下2处奥灰、1处十四灰水文长观孔及3下104工作面突水点。
10.《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2014年9月编制,临矿集团移交接管后未及时修编。
11.矿井防灭火设计内容不全,无防治外因火灾的相关措施,无注氮系统、喷洒阻化剂系统的详细设计。
12.3上112综采工作面下顺槽隔爆水棚安装处巷道断面标注为10m2,实际为13m2。
13.矿井2016年10月20日两份不同停送电工作票编号均为20161020,编号重复。
14.调度室中央泵房水泵井上控制系统中1#水泵水泵温度显示为负值,2#水泵水泵温度显示为0,温度传感器数值与实际不符。
15.矿井移交接管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及时更新。
16.矿井应急救援预案评审人员评审后未签字。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责令改正
17.风井防爆盖与风井方向不一致,不能有效释放井下爆炸冲击波。
18.矿井于2016年12月划转至临沂矿业集团,人员位置检测系统唯一性检测功能原单位拆除后未及时安装。
19.人员位置检测系统中采区分站、人员出入井口分站不具备统计功能。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责令于2017年6月30日前改正
20.矿井2016年度因移交接管,未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责令于2017年8月31日前改正
21.安全监控系统历史曲线显示:
2017年3月15日、16日连续两天3:
00—7:
30风井负压传感器显示数据为0,系统运行记录未填写,原因未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22.3上112综采工作面下顺槽煤层注水孔只有两个,与设计不符,未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2
2017年4月20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东监察分局
山东省田庄煤矿
1.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构成中无工会、职工代表。
2.一名副总工程师2017年2月4日任命后分管科技工作,矿井未下文明确分工。
3.矿总会计师2017年1月份任命后,矿领导班子分工未进行调整。
4.矿井未正式下文公布《矿井地质灾害普查制度》。
5.《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中,除救护队及相关岗位外,其他各级负责人、部门岗位责任制中,缺少责任追究的内容。
6.矿井缺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7.《矿井技术管理规定》缺少水平延伸、“三下”开采、采区设计等技术资料审批批复程序要求。
8.5618采煤工作面进风巷中部约5m巷道高度未达到1.8m,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符。
9.《一采区轨道巷作业规程》、《5618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3638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敲帮问顶长把工具尺寸和材质未作明确规定。
10.《3638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561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循环作业图表与实际作业循环不符。
11.矿井回风井防爆盖距离地面高约3米,现场无方便上下的爬梯,不方便反风时关闭闭锁销。
12.矿井主通风机运行记录未记录水柱计读数。
13.检修斜巷永久风门闭锁损坏,不能闭锁。
14.矿井2017年4月份配风量计算中选取的局扇吸风量与《临矿集团矿井风量计算实施细则》提供的局扇吸风量数据不一致,配风计划按照两台电机计算风量,现场开启一台电机。
15.测风报表中提供的机电硐室测风断面与实际测风地点断面不符,部分硐室风量用巷道风量差计算配风量,报表中仍记录测风地点断面及风速等数据。
16.矿井通风网络图未标注网络风阻、负压等参数。
17.安全监控系统检验报告无数据备份时间及数据上传功能的相关内容。
18.一二采区煤柱回收切眼掘进工作面风筒压力传感器自2017年4月18日11时至4月19日15时显示风压不足,运行记录未记录,原因未分析。
19.《瓦斯设点制度》中对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表述不准确,“瓦斯检查在工作面煤壁上下20m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距煤壁、顶各为100mm)”。
20.《矿井供风、瓦斯设点、测尘设点计划》中规定总回风巷和东翼回风巷瓦斯检查实行周检1次,检查周期不正确。
21.《瓦斯报表审批制度》中规定“矿长或总工程师外出时,要等到出发回来时补签”规定不正确,应矿长外出时指定副矿长代签、总工程师外出时指定通防副总代签。
22.《瓦斯报表审批制度》中规定“发现瓦斯超限、积聚、窒息和涌出,应在1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通风部汇报”规定时限不正确。
23.3月份补3(十下灰)水位观测孔有5天观测水位下降3.3m,未分析原因。
24.2017年初,矿井未根据年度采掘接续计划全面分析水害隐患,并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
25.《5618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叙述十四灰厚38.2m,与实际3.8m厚度不一致。
26.《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中,矿井采空区总积水量前后叙述不一致,相关章节中采空区总积水量138294m3,报告结论部分采空区总积水量179275m3。
27.临矿集团公司物探队对田庄煤矿开展的所有物探工作,均未出具正式报告。
28.2017年1月至4月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未按要求形成会议纪要。
29.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未行文下发。
30.《综合防灭火措施》中多处出现文字表述错误。
31.消防水池水质碳酸盐硬度4.22mmol/L,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4条规定的:
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的要求。
32.3638采煤工作面上、中、下顺槽顶板离层观测点位置布置与《3638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不符。
33.3638采煤工作面与中间顺槽三岔门之间的支护方式未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4.3638采煤工作面距离中顺槽6m时方启封3601中顺槽密闭,不符合贯通巷道距离20m的规定。
35.矿井供电系统图中地面空压机供电变压器未标注。
36.《钢丝绳到货验收及检验管理方法》、《防爆设备入井管理制度》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修订。
37.空压机检测检验报告中安全阀动作压力为0.75MPa,安全阀检测检验报告中动作压力为0.88MPa。
38.一采区轨道巷带式输送机机尾处煤泥未及时清理。
39.2017年矿初始计划产量65万吨,计划提取安全费用981万元,释放产能后,未及时调整安全费用提取计划。
40.《压风自救系统图》标注不全,井下各采掘地点的压风自救装置未标注。
41.矿井避灾路线图中5618采煤工作面的避火灾路线未全部按照逆风方向标注。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责令改正
42.矿井通风阻力超过规定3年未进行测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责令于2017年7月31日前改正
43.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无定位卡唯一性检测功能(已立案)。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责令于2017年7月31日前改正
44.一采区皮带巷、一采区轨道巷掘进工作面现生产区域已超出2月16日物探有效范围,未再次探查水文地质条件(已立案)。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责令一采区皮带巷、一采区轨道巷掘进工作面停止作业
3
2017年4月17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山东兴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250m人行下山架空乘人装置下部、8800人行下山架空乘人装置上部设置的全程急停保护装置,不能起到断电停车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2.矿掘进副总工程师付某某2017年1月22日早班带班下井,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4
2017年4月18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山东新查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39502运输顺槽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严格按照每天一次的要求进行自动切换试验。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2.3921采煤工作面一名电钳工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5
2017年4月18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山东盛泉矿业有限公司
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实现检测标识卡的唯一性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6
2017年4月19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新泰市羊泉煤矿
四采区进风巷第一组隔爆水棚有6个水袋水量不足容量的1/2,该隔爆水棚距工作面300m范围内未再安设隔爆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7
2017年4月19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港煤矿
1.主井口(进风井)箕斗卸载口未安设喷雾降尘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2.矿井未建立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给予警告
8
2017年4月19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
1.413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爆破喷雾损坏,不能正常喷雾;1111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两道净化风流水幕没有实现自动控制,且各有1个喷雾头堵塞,喷雾不能覆盖巷道全断面。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2.3402采煤工作面中下部采空区顶板悬空面积超过作业规程2m×5m的规定;3401回风巷修复地点10m范围内工字钢棚未按作业规程要求使用连锁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3.3402采煤工作面、11111-Ⅱ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采取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9
2017年4月20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3200西翼轨道大巷中部一段长约30m的巷道顶板破碎离层,下沉超过20cm,未采取措施进行加固支护。
2.3234皮顺联络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内喷雾部分喷头堵塞。
3.3234轨道顺槽及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劳动组织表中无放炮员;“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无具体规定;正规循环作业图表中无防冲工作施工工序。
4.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中未标绘3234皮顺里段等掘进巷道。
5.矿井2017年班组长培训计划明细表中无掘二工区班组长张某某。
6.3113采煤工作面皮带运输巷中段输送机与巷帮之间的人行道宽度不足0.5m。
7.3113采煤工作面皮带运输巷行人侧有5处以上锚杆外露长度超过20cm。
8.矿井无生产副总经理,未设置地质测量部门、专门防冲机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兼任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
9.3314掘进工作面探放3312面、3316面老空积水,施工设计附图未经矿总工程师审签。
10.矿井充水性图未经矿长、总工程师审签,3416(上)皮带顺槽等采掘工程填绘不及时;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没有煤矿名称,没有图签;水文地质图未经矿长、总工程师审签,标注的相邻矿井名称与实际不符,未填绘3113轨道顺槽;水文地质剖面图未经矿长、总工程师审签,修正更新不及时。
11.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按AQ1048-2007标准建立设备、仪表台账、巡检记录、监测日(班)报表、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运行日志未详细记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2017年4月11日-15日检修记录为空白。
12.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位于一水平工业广场中心站,备用主机位于二水平工业广场调度室。
13.通风系统图中3426皮带顺槽与-708m北翼皮带大巷、-708m北翼回风大巷交叉口风流分流处未标明风速、风量;-708m北翼皮带大巷、-708m北翼回风大巷联络巷属角联巷道,未标明风速、风量和风流方向。
14.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后未实测风量、风速,未填绘在图表中。
15.矿井2016年只做了一水平、二水平主要通风机同时反风演习,未做一水平、二水平主要通风机分别反风演习。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责令改正
16.矿井开采的3煤层为强冲击倾向性煤层,3226上综采工作面、3314轨道顺槽、3314皮带顺槽、3416上轨道顺槽、3416上皮带顺槽位于孤岛煤柱内。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责令1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停止作业
10
2017年4月21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山东隆源煤矿集团有限公司
1.3500轨道巷、3308探巷隔爆水袋挂钩方向向外,挂钩方向错误。
2.3308探巷掘进工作面爆破喷雾不能覆盖全断面。
3.风井口防爆盖密封槽内无封闭液、积满杂物。
4.矿井充水性图未按月及时填绘。
5.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缺少工作面回撤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防火构筑物及井上、下消防材料内容。
6.安全管理制度及人员配备的文件没有明确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安全副总经理兼任安监站站长。
7.2017年4月17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无3507轨道巷掘进工作面馈电状态显示。
8.矿井未按规定修订探放水工操作规程,仍用综合性钻探工操作规程代替。
9.耙装机司机操作规程修订不及时,仍有向浮煤堆洒水内容,且未明确不能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半煤)巷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10.3308探巷、3309探巷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安设的甲烷传感器紧贴巷帮。
11.东翼运输大巷煤仓下风侧防尘净化风流水幕未连接水管。
12.3500采区泵房真空泵供电来自同一母线段。
13.3500采区变电所防水门墙电缆穿墙套管封堵不严。
14.井下四灰水位F1观测孔压力表阀门损坏漏水,水压观测数值不准确。
15.3500采区轨道巷第二部11.4KW调度绞车离合手柄、刹车手柄销轴的防脱开口销用铁丝代替。
16.3507轨道巷掘进工作面人员位置读卡分站安设位置距入口5m处,不能准确监测进入3507轨道巷掘进工作面人员数量。
17.F22-1断层煤柱留设计算中安全系数取值前后不一致,文字说明中取值为2,实际计算取值为3。
18.3509采煤工作面断层处煤壁片帮,端面距50cm,超作业规程30cm规定(已立案)。
19.3509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尾处有三棵单体液压支柱支设在煤堆上(已立案)。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责令改正
11
2017年4月21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山东华泰矿业有限公司
1.31510西上巷整修作业地点永久支护段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每根铰接顶梁支设一棵单体液压支柱(已立案)。
2.31901上高档普采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未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置(已立案)。
3.319采区煤仓上口未安设甲烷传感器;315采区第一部、第二部带式输送机下风侧10-15m处未安设CO传感器;井下掘进工作面未安设温度传感器(已立案)。
4.33705下巷密闭墙顶部漏风;31902下巷密闭墙未掏槽,有2处漏风。
5.31901上高档普采工作面无语音广播。
6.315轨道下山中部底鼓,行人台阶铺设不实。
7.矿井安全技术培训制度内部安全技术培训项目中未明确培训人员范围。
8.315轨道巷与31510西上巷巷道交叉口未设置避灾路线标识。
9.31509切眼整修作业点设置的一部电话信号不清晰。
10.矿井避灾路线图中未标注-400m水平西区永久避难硐室、-400m水平北区永久避难硐室、-180m水平自救器补给站等紧急避险设施的规格。
11.矿总工程师未按照规定每年组织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
12.2017年4月18日夜班瓦斯检查员领取仪器情况未记录。
13.井下2名工人穿着无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14.-400m变电所穿墙电缆一侧未设置标明方向、用途、电压等级的标识牌。
15.2017年3月15日,31901上高档普采工作面及回风巷两台甲烷传感器调校时间均为8点15分。
16.2017年4月17日早班,井下实际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人数为46人,仪器发放记录簿仅记录15人。
1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粉尘传感器设置的报警浓度为50mg/m3,应为4mg/m3。
18.2017年4月13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显示31509切眼整修作业点甲烷传感器两次异常,设备故障记录本中未登记。
19.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中,井下分站电源电压标注为220V,实际电压660V。
20.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5人仅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成绩通知单”,无考核合格证。
21.31510西综采工作面进风巷隔爆水棚有2个水袋脱钩。
22.31901上高档普采工作面、31510西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规定工作面回风流只安设1道自动风流净化水幕。
23.矿井瓦斯地质资料中缺少7煤、9煤相关资料。
24.矸石山与居民区之间的围墙有多处缺口。
25.采空区密闭墙周巡检分析制度中缺少检查密闭墙外水温的内容。
26.-400m矸石井上车场及315轨道下山上车场未按要求悬挂提升载荷及牵引车数牌板。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责令改正
12
2017年4月21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山东泰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寨煤矿
1.矿井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中无地质副科长和测量副科长岗位责任制。
2.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中未标注水文地质钻孔及徐奥灰水位线。
3.矿井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中缺少泉152孔的设计封闭段距与封闭材料内容,该孔也未作为封孔不良钻孔建立台账。
4.矿井没有建立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5.六采区2层轨道上山有两处巷道交岔点的路标未指向安全出口方向。
6.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中对总工程师职责的描述与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不一致。
7.爆炸物品库库管员归属运搬工区,运搬工区职责中没有爆炸物品库管理的内容。
8.南翼轨道下山提升机深度指示器转动部位封闭不严。
9.6203采煤工作面为下行通风且煤层倾角大于12度,最低风速按0.25m/s验算,未按最低风速不得低于1m/s进行验算。
10.6203回风巷第一部带式输送机制动装置制动闸盘一侧不能有效接触。
11.8207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距顶板大于300mm。
12.8207采煤工作面机头转载点喷雾不能覆盖产尘区域。
13.安全监控系统中6203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和瓦斯数据曲线在2017年4月3日存在多处断点,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日志中无分析处理记录。
1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6203回风巷第一部带式输送机的烟雾传感器安设在驱动滚筒下风侧25m处。
15.六采区避难硐室门口未设置醒目标识。
16.六采区避难硐室安设的甲烷传感器和CO传感器悬挂位置距顶板大于300mm,距巷帮小于200mm。
17.-350m水平中央变电所地面标高与大巷标高相差不足0.5m。
18.2017年4月18日早班,八采区回风巷、八采区变电所等6处地点检查瓦斯后,未填写瓦斯班报。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责令改正
19.矿井未按照规定为采掘职工配备符合标准的矿用胶面防砸安全胶靴(已立案)。
20.井下有38道密闭墙为料石构筑,墙体厚度0.5m,不能满足料石墙体厚度不小于0.8m的要求。
21.-350m水平中央变电所及泵房、-510m水平变电所及泵房、-510m水平三采区变电所硐室采用PVC材料装饰顶部。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责令于2017年5月20日前改正
13
2017年4月26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村煤矿
1.31120采煤工作面、2422断西采煤工作面、2216采煤工作面多组液压支架支撑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24Mpa;2组支架接顶不实、端头支护2棵单体液压支柱卸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2.31120东运输巷和31120东运输石门两部带式输送机未安设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的烟雾传感器,2112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600m进仓巷掘进工作面未安设温度传感器,-800m卸载站煤仓上口未安设甲烷传感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3.矿井11层煤受底板承压水威胁,21122回风巷和2112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掘进前未采用物探或钻探等方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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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7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肥城曹庄煤矿有限公司
1.3806(下)采煤工作面开采的3煤为Ⅱ类自燃煤层,回风巷内未构筑防火门;防灭火注浆管路未敷设到工作面,未对采空区进行防灭火灌浆(已立案)。
2.9502切眼回风道3部在用调度绞车硐室内未进行瓦斯检测(已立案)。
3.9502切眼掘进工作面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探放水(已立案)。
4.3804(下)运中、3804(下)风道掘进工作面斜巷串车提升,上车场变坡点下方使用可移动的工字钢三角架代替挡车栏。
5.矿井通风系统图中未标注3803(下)采煤工作面、3806(下)采煤工作面、3804(下)运中巷、3804(下)风道等采掘地点进风量。
6.21017年4月中旬矿井通风报表中无3800轨道下山绞车房、3806(下)采煤工作面液压泵站等处风量;3800轨道下山未设置测风站,无测风牌板标明实际风量。
7.-120m水平西大巷、3800轨道下山沿途各井巷交岔点未按规定设置路标。
8.3806(下)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悬挂的束管监测系统单管探头只能抽取工作面回风流气样,不能抽取采空区内气样。
9.3806(下)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存在问题:
描述3煤自燃倾向性为Ⅰ类容易自燃、煤尘爆炸指数为38.24%,与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不一致;规定爆破作业执行爆破工、班组长、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四人连锁爆破”制度,实际安监员与瓦斯检查员由1人兼任,该制度现场无法落实。
10.2017年4月25日早班,3806(下)采煤工作面喷雾泵工作压力为3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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