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国际结算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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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国际结算重点
第一章
国际结算:
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的外汇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业务的分类:
①现金结算:
原始的结算,卖方一手交货,买方一手交钱,钱货两清,通常称为现金交货方式。
②票据结算:
支付票据化意指受票人/制票人凭提示票据支付票款给收款人。
③凭单结算:
国际贸易订立销售合约以后,卖方有交货义务,买方有付款义务。
卖方履行交货义务时,必须把货物交给运输商承运至买方收货地,运输商将货物收据交给卖方,卖方转寄买方,由买方凭之向运输商取货。
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内容:
1、国际结算方式的内容。
国际结算方式又称支付方式,在购销合同中叫做支付条件。
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①按照买卖双方议定具体的交单与付款方式办理单据和货款的对流。
②银行充当中介人和保证人正确结清双方债权和债务。
③买卖双方可以向银行申请资金融通。
④结算方式必须订明具体类别、付款时间、使用货币、所需单据和凭证。
2、国际结算方式的类别:
汇款、托收、信用证
3、国际结算方式的付款时间:
①预先付款②装运时付款③装运后付款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它是作为某人的、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所有权的书面凭证。
这种凭证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因此票据具有可以流通转让的特性,故票据又是流通证券。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若约定由出票人本人付款,则是本票;若由另一人付款,则是汇票或支票。
票据流通的形式:
1、过户或通知转让(Assignment),这类票据有:
股票、人寿保险单、政府证券、债券等。
2、交付转让(Transfer),这类票据有提单、仓单、栈单等。
3、流通转让(Negotiation),这类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大额定期存单、不记名债券等。
票据的特性:
①流通性。
除非票据上写了“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②无因性。
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的证券,这里所指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
③要式性。
票据从形式上看记载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个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方可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
④提示性。
⑤返还性。
票据的功能:
①流通手段②支付手段③信用手段
汇票:
汇票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的书面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在索款要求时立即,或在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汇票的必要项目,汇票要式中所包含的必要项目是指汇票的形式要项,亦即从形式上应具备的必要项目。
只要这些项目齐全,符合票据法规定,汇票即可成立有效:
①写明其为“汇票”字样。
②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③出票地点和日期。
④付款时间。
⑤一定金额的货币。
⑥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⑦收款人名称。
⑧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⑨汇票号码
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①成套汇票。
成套汇票的各张汇票面额和内容是完全相同的,每张必须有编号,注明“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
②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
③付款地点。
④担当付款行。
⑤利息与利率。
⑥用其他货币付款。
⑦提示期限。
⑧免作退票通知书或放弃拒绝证书。
⑨无追索权
汇票的当事人:
①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开立汇票,签发和交付汇票的人。
汇票的债务人,他对汇票付款承担责任,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收款人。
②付款人(Drawee).付款人又称受票人,接受支付命令的人.因其未在汇票上签字,他不是汇票的债务人,不承担汇票一定付款的责任。
③收款人(Payee),收取票款的人,他是第一持票人,也是主债权人。
出票人开出汇票,立即交给收款人,他可凭票取款,也可背书转让他人。
④背书人(Endorser)背书人是指收款人不拟凭票取款,而以背书交付的方法,转让汇票卖给他人。
⑤被背书人。
⑥参加承兑人。
⑦保证人。
⑧持票人。
⑨付过对价持票人。
⑩正当持票人。
票据行为:
①出票②背书:
特别背书(记名背书)、空白背书、限制性背书、带有条件背书、托收背书③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法人行为叫做提示。
④承兑,意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签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命令付款的票据行为。
⑤付款。
⑥退票。
⑦退票通知。
⑧拒绝证书。
⑨追索权。
⑩保证或担保
汇票的贴现:
①贴现业务。
②贴现费用,承兑费、印花税、贴现率。
③汇票的重贴现。
本票: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本票的必要项目:
①写明“本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承诺、③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④制票人签字。
⑤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制票人名字旁边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⑥付款期限(未载明付款期限者,视为见票即付)⑦一定金额。
⑧付款地点(未载明付款地点者,出票地视为付款地)
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相同:
①本票的收款人与汇票的收款人相同。
②本票的制票人相似于汇票的承兑人,两者都是主债务人。
③本票的第一背书人相似于已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他与出票人是同一人,两者同是第二债务人。
不同:
①基本当事人不同。
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制票人和收款人;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②付款方式不同。
③名称的含义不同。
④承兑等项目不同。
⑤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需做成拒绝证书,国际汇票遭到退票必须做成拒绝证书。
⑥主债务人不同。
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制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⑦本票不允许制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的一个人,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的一个人。
本票的不同形式:
①商业本票。
②银行本票。
③国际小额本票。
④旅行支票。
⑤流通存单。
⑥中央银行本票。
⑦各种债券。
⑧国库券
支票:
支票是以银行作为付款人的及其汇票。
详细的说,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想自己开有账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及其支付一定数目的货币给一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支票的必要项目支票的划线支票的止付支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第四章汇款方式
顺汇(Remittance)称汇付法,是由付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交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收款人)的结算方法。
特点是结算工具传递与资金运动方向一致,故称之为顺汇。
逆汇(ReverseRemittance)又称为出票法,是由债权人以开立汇票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索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
其特点是结算工具传递与资金运动方向相反。
逆汇在国际结算中是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
汇款的基本概念及其当事人:
汇款是一种顺汇方式,是银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以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基本当事人:
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收款人
按汇票使用支付工具不同,汇款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
汇款结算的一般业务程序:
1.汇款人向汇出行递交“汇出汇款申请书”;2.汇出行按申请书的指示通知汇入行;3.汇入行按双方银行事先订立的代理合约规定,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汇出行审核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1.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2.是否落实资金;3.有关项目是否确切;4.汇入行的选择,既要考虑联行和代理行,又要考虑收款人的账户行。
电汇简称T/T汇款人委托汇出行以电报、电传、swift方式指示出口地某一银行作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电汇的业务程序是:
1.汇款人填写申请书、交款付费给汇出行,申请书注明“电汇”。
2.汇款人取得电汇回执。
3.汇出行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汇入行,委托其解付汇款给收款人,不寄“CableConfirmation”。
4.汇入行接到电报或电传,核对密押无误后通知收款人收款。
5.收款人在收款联上盖章,交汇入行。
6.汇入行借记汇出行账户,解付汇款给收款人。
7.汇入行将借记通知电告汇出行,通知它汇款解付完毕。
资金从债务人流向债权人,一笔电汇完成。
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方式的比较
第五章托收方式
托收:
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货运单据)以便取得货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它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当事人:
①委托人,他是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他还是出口商、卖方、出票人、托运人,他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收款人。
②托收行,也称寄单行,他还是出口方银行、托收汇票收款人,他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
③代收行,他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一家银行,他还是进口方银行、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
④付款人,他是债务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当汇票提示给他时,如为即期汇票,他应当见票即付;如为远期汇票,他应当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
⑤提示行。
当付款人要求与他有账户往来关系的银行作为向他提示汇票的银行时,就有了提示银行。
代收行应将汇票单据交给提示行,由它向付款人提示。
如果付款人没有要求时,则无提示行,代收行自行办理提示工作。
⑥需要时的代理人。
是委托人指定的再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
如果委托人需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应在托收申请书和托收委托书中对授予该代理人的具体权限作出明确和充分的指示。
否则,银行对需要时的代理的任何命令都可以不受理。
托收方式的种类:
①光票托收,意指金融单据的托收,是不伴随商业票据而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贸易上的光票托收,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买方,汇票则委托银行托收。
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的托收,是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提示要求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光票托收有即期远期之分:
对即期付款的金融票据,代收行应在收到票据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
对远期付款的金融票据,代收行在收到票据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确定到期付款的责任。
待到期付款时,如遇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要否作成拒绝证书需视委托书有无此项要求而定,但无论如何,代收行应不迟疑地将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待托收行答复后视答复情况或继续催促,或退还托收行结案。
②跟单托收,是由卖方开立跟单汇票(即汇票联通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国内的托收行,再委托国外的代收行代收货款,或以发票代替汇票,连同有关的货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托收,以避免印花税负担(仅限于原来是跟单即期汇票的托收业务)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按其交单方式,分为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
其流程图P101
凭承兑交单就是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为交出单据,是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以后,把商业票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时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
凭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将商业单据包括提单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
③直接托收
第六章信用证概述
跟单信用证:
是银行有条件的书面承诺;详细的说,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提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承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的特点:
①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②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
③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
信用证的作用:
①信用证解决了贸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②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
③保证进口商安全提货。
④进出口双方均可在信用证项下获得资金融通。
信用证当事人:
1、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其权利和义务为:
①开立信用证的业务。
②付款责任。
③得到合格单据的权利。
2、开证行,是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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