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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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2.1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方法和过程
2.1.1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方法
根据煤矿企业工作环境恶劣、工作地点多变、生产环节多、生产过程复杂的特点,并结合煤炭行业及类比工程生产实践中最常见的事故类别、伤害方式、事故概率统计等相关资料,本次安全预评价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预测性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原则,采用煤炭行业常见事故类比推断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2.1.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过程
据国家及类比工程有关统计资料表明,煤炭企业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
水、火、瓦斯、冒顶、机械伤害、电伤害等21项之多,由于煤炭生产企业自身的特点,其危险、有害因素带有普遍性,故本次安全预评价认为,建设后的矿井在生产过程中也存在上述21种危险、有害因素。
2.2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该机械化改造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较多,包括冒顶、片帮危害、瓦斯危害、水灾、火灾、矿尘危害、爆破危害、电伤害、机械伤害、高处坠落、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危害、工业场地及地面建(构)筑物危害、噪声危害、粉尘危害、其它有害气体危害、冰冻危害、中毒窒息危害、物体打击危害、淹溺、高温等21项。
2.3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灾害事故类型、可能的激发条件和作用规律、主要存在场所和危险程度分析
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危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危险、危害因素分析是安全预评价的基础。
现将矿井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产生原因、事故后果分析如下:
2.3.1冒顶、片帮危害
在采煤生产活动中,冒顶片帮是最常见的煤矿安全事故之一。
井下矿山采掘生产作业破坏了原岩的初始平衡状态,导致岩体内局部应力集中,当重新分布的应力超过岩体或其构造的强度时,将会发生岩体失稳。
如果支护不及时或支护方法不当,就会发生顶板冒落或侧帮片帮。
2.3.1.1冒顶、片帮危害的后果
在矿井采掘生产过程中,采场和巷道围岩会在地应力作用下发生变形或破坏,这种现象就是地压现象。
由于地压造成的危害主要表现为顶板下沉和垮落、底鼓、片帮、支架变形损坏、采场冒落、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等。
顶板灾害事故通常包括冒顶、片帮事故和冲击地压等事故,其事故的发生主要取决于围岩性质和采取的顶板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地压灾害主要表现为采场顶板大范围垮落、陷落和冒落,采空区大范围跨落或陷落,巷道或采掘工作面的片帮、冒顶。
1.采空区大范围垮落、陷落
采场的采空区大范围垮落的直接后果是产生强大的冲击坡。
引起岩体塌陷和将采空区大量的有害气体排放到作业场所。
由此产生的危害包括:
采场工作人员及采空区附近作业场所人员伤亡;
破坏采场设备、设施,引起水、火、瓦斯、煤尘等其它重大事故的发生;
造成垮落带上部的岩体塌陷,产生进一步的灾害等。
2.采场顶板大范围垮落、陷落和冒顶
破坏采场和周围的巷道,造成采场内人员的伤亡;
破坏采场内的设备和设施,造成生产设备的损坏及生产秩序的紊乱;
其他危害,如排水管道经过采场,可能破坏排水系统,引起水害。
破坏矿井的供电系统等。
3.巷道或采掘工作面的片帮、冒顶
岩体的矿压活动造成巷道的片帮和冒顶,产生的直接危害是:
巷道内人员的伤亡;
破坏巷道内的设备、设施;
破坏正常的生产系统,引起其它重大事故发生;
破坏巷道等。
2.3.1.2冒顶、片帮危害的原因
冒顶片帮事故的发生,一般是由于地质条件、生产技术和组织管理等多方面的主观和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据统计,我国冒顶片帮事故所占的比例占其他事故的60%以上,伤亡人数占40%左右(大多数为局部冒顶及浮石引起的),而大片冒落及片帮事故相对较少。
因此,对局部冒落及浮石的预防,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下面是引发片帮、冒顶事故的主要原因。
1.采煤方法不合理或顶板管理不善
采煤方法不合理,采掘顺序、凿岩爆破、支架放顶等作业不妥当,是导致此类事故的重要原因。
例如靖远宝积山煤矿过去采用了巷柱式采煤法,由于采掘管理不当,结果形成了顶板暴露面积过大,冒顶事故经常发生,建矿以来所发生的32次顶板事故中,空顶作业造成的事故就多达15次,死亡15人。
2.缺乏有效支护
支护方式不当,不及时支护或缺乏支护、支架的支撑力和顶板压力不相适应等,是造成此类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
另外,一般在井巷掘进中,遇有岩石情况变坏,有断层破碎带时,如不及时加以支护,或支架数量不足,均易引起冒顶、片帮事故。
据有关资料统计,1981~1995年我国发生的317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中,由于支护质量差发生的顶板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顶板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50%和39%;由于空顶距离大,悬顶时间长发生的顶板事故占顶板事故总数的28.39%,死亡人数占死亡总人数的24%,由此可见,缺乏有效支护是造成顶板事故的主要原因。
3.检查不周或疏忽大意
在冒顶事故中,大部分属于局部冒落及浮石砸死或砸伤人员的事故。
这些都是由于事先缺乏认真、全面的检查,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的。
冒顶事故一般多发生于爆破后1~2h这段时间内。
这是由于顶板受到爆炸波的冲击和震动而产生新的裂缝,或者使原有断层和裂缝增大,破坏了顶板的稳定性。
这段时间往往又正好是工人们在顶板下作业的时间。
4.浮石处理操作不当
浮石处理操作不当引起冒顶事故,大多数是因处理前对顶板缺乏全面、细致的检查,没有掌握浮石情况而造成的。
此外还有处理浮石时站立的位置不当,橇石工的操作技术不熟练等原因。
5.地质自然条件不好
如果围岩为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所破坏,形成压碎带,或者由于节理、层理发育、裂缝多,再加上裂隙水的作用,破坏了顶板的稳定性,改变了工作面正常压力状况,容易发生冒顶、片帮事故。
对于回采工作面的地质构造不清楚,顶板的性质不清楚(有的有伪顶,有的无伪顶,还有的无直接顶或只有老顶),容易造成冒顶事故。
6.地压活动
有些矿山没有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加深而对采空区及时进行处理,因而受到地压活动的危害,频繁引发冒顶事故。
2.3.1.3冒顶、片帮危害的危险性分析
矿井上层煤顶板为泥质胶结的砾岩,部分地段直接与F1断层的破碎带接触,稳定性甚差。
但据原先锋峒实际生产情况,未发现顶板冒落现象。
底板为页岩,部分为砂岩,稳定性良好;下层煤顶板岩性为黑色粉砂岩及泥质粉砂岩,厚度大,层位稳定,钙质胶结,较为牢固。
实际生产中未见顶板垮落现象。
岩石物理性质测定表明,抗压强度6.12Mpa~87.21Mpa,抗剪强度2.74Mpa~16.19Mpa,抗拉强度1.23~5.20,为中等坚固岩石。
底板为泥质角砾岩,泥质胶结,角砾较小,较松软,遇水具膨胀性,岩石物理性质测定表明,抗压强度17.85Mpa~40.12Mpa,抗剪强度1.28Mpa~6.94Mpa,抗拉强度2.84~9.22,稳定性较差。
生产实践中有底鼓现象。
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顶底板板防护等,避免底鼓,预防冒顶事故发生,确保矿工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
因此,冒顶、片帮危害是该矿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
2.3.2瓦斯危害
矿井瓦斯是煤矿生产过程中,从煤、岩内涌出的各种气体的总称。
矿井瓦斯具有燃烧性,爆炸性。
瓦斯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后,遇火能燃烧或爆炸,对矿井威胁很大。
2.3.2.1瓦斯危害的后果
井下一但发生瓦斯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和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形成破坏力很强的冲击波,不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而且会严重摧毁矿井巷道和井下设备,甚至可能引起煤尘爆炸和井下火灾;主要表现在:
1.堵塞巷道,损坏设备,造成人员伤亡;
2.有可能破坏通风系统,甚至造成风流逆转;
3.瓦斯突出有可能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2.3.2.2瓦斯危害的形式及致因
瓦斯危害的主要形式有瓦斯窒息、瓦斯燃烧、瓦斯爆炸等。
1.瓦斯窒息
矿井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如果通风系统管理不完善;正在整修的巷道发生风流反向,采空区高浓度瓦斯涌入巷道;工作人员误入未及时封闭的巷道;或由于停风导致瓦斯积聚而未采取措施撤出人员等情况,都可能导致瓦斯窒息事故的发生。
2.瓦斯燃烧
煤层瓦斯含量高,生产过程瓦斯涌出量大,如果瓦斯抽放率不高,或通风量不能将瓦斯及时稀释带走,将在局部地点形成高浓度瓦斯积聚,一旦靠近火源可能发生瓦斯燃烧,并可能酿成火灾,或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等一系列灾难性事故。
容易发生瓦斯燃烧的情况主要有:
⑴煤层瓦斯难以抽放,又没有采取增加煤层透气性的技术措施。
⑵煤巷掘进工作面,掏槽爆落的煤堆仍在释放瓦斯,其表面形成一层高浓度瓦斯区,由于电火花或放炮残药火花引起瓦斯燃烧。
⑶采煤工作面因局部瓦斯积聚,如上隅角等地点,因放炮火焰、摩擦火花、电气火花等引起瓦斯燃烧。
3.瓦斯爆炸
瓦斯爆炸发生的条件是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5%~16%),出现引爆火源和足够的氧气(氧气浓度12%以上)。
井下的明火、爆炸火焰、电气火花、静电火花、摩擦火花等都可能成为引爆火源,而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是难以杜绝这些火花产生的。
因此,在井下瓦斯超限和局部瓦斯的积聚达到爆炸界限时,接近火源都有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甚至导致瓦斯煤尘爆炸。
2.3.2.3瓦斯危害的危险性分析
矿井属瓦斯矿井,该矿从现有地质资料及浅部生产矿井瓦斯涌出量情况分析,虽然瓦斯含量并不大,但瓦斯灾害仍是该矿井主要的危害因素之一。
另外,近年来我国某些低瓦斯矿井也频繁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说明瓦斯灾害也是瓦斯矿井主要危害因素之一。
2.3.3矿井水灾危害
在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各种类型的地下水(包括由地面经过岩层裂隙和透水岩层)进入采掘工作面的过程称为矿井涌水,由于井下开采,势必会破坏其地下水系统的原有平衡状态,导致煤矿井巷的涌水。
当矿井涌水超过正常排水能力时,就会发生水灾。
2.3.3.1矿井水灾危害的后果
1.地表水体通过岩石裂隙、废弃巷道、透水层、未封孔(或封孔质量不高)钻孔等与采空区、巷道、采掘工作面联通,使大量的地表水进入采空区或直接进入采、掘工作面,致使工作面甚至矿井被淹,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采掘工作面突水,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采空区及老窑透水。
由此可见,水灾的危害极大,不仅可能淹没工作面、巷道,甚至可能淹没整个矿井,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
2.3.3.2造成矿井水灾危害的主要原因
1.采掘过程中没有探水或探水工艺不合理(如2006年3月18日山西吕梁市临县胜利煤焦有限公司樊家山井透水事故就是由于违章作业,未采取探放水措施,在掘进过程中导通该矿老空积水,从而造成特大透水事故)。
2.采掘过程中突然遇到含水的地质构造。
3.爆破时揭露水体。
4.钻孔时揭露水体。
5.地压活动揭露水体。
6.排水设施、设备设计不合理。
7.排水设施、设备施工不合理。
8.排水设备的供电系统出现故障。
9.采掘过程违章作业,揭露防水煤柱、含水断层煤柱。
10.没有及时发现突水征兆。
11.发现突水征兆没有及时采取探水措施或没有及时探水。
12.发现突水征兆没有采取防水措施。
13.发现突水征兆后采取了不合适的探水、防水措施。
14.没有防水门或防水门设计不合理。
15.采掘过程没有采取合理的疏水、导水措施,使采空区、废弃巷道积水。
16.地面水体和采掘巷道工作面的意外连通。
17.降雨量突然加大,地面防水措施不到位,发生淹井事故。
以上这些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与出现,就有可能造成矿井水灾,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2.3.3.3矿井水灾危害的危险性分析
该区属于北部温暖带湿润区气候,地形复杂,相对高差大,排泄条件好,矿区构造发育,但各含水层的涌水量不大,且水力联系较差。
绝大部分的大气降水、孔隙潜水及部分裂隙水,均通过矿区良好的排泄通道排入嘉陵江。
矿井的煤层底板均高出当地的侵蚀基准面(878m),且矿井经多年来开采,特别是深部开采时,上部老窑积水、断层导水、地表水渗入,都可能引起矿井突水。
另外,井田断层发育,设计中在断层及采空区附近留有足够的防护煤柱,限制井下作业不可超限的范围,而且也起到防范隔离带作用。
如监测到采空区或断层破碎带中积水严重,就应该首先采取探放水措施,待该区存水无压力或水量很小时,再恢复采、掘作业。
故水灾危害将是该矿未来生产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
2.3.4矿井火灾危害
矿山火灾按发生地点,可分为地面火灾和井下火灾。
地面火灾是指矿井工业广场内的厂房、仓库、储煤场、木料场、矸石场等发生的火灾。
井下火灾除发生在井下的火灾外,还包括发生在地面井口附近、但其火焰或烟雾能蔓延到井下的地面火灾。
地面火灾如不及时扑灭,可能蔓延到井下,或它产生的烟气随同风流进入井下,造成井下火灾或威胁井下安全。
矿井火灾事故主要有外因火灾(外源火灾)和内因火灾(自燃火灾)。
外因火灾是可燃物受到外来热源(如照明、明火、机械冲击与摩擦、瓦斯或煤尘爆破、电流短路等)的作用而形成火灾;外因火灾多发生在井下风流畅通的地点(如井筒、井底车场、运输机巷道,机电硐室及采掘工作面等),氧气充足,一般发生突然,发展速度很快就会出现烟雾和火焰。
内因火灾是指煤层在一定条件和环境下,自身发生物理、化学变化,逐渐积聚热量,温度升高自燃形成的火灾;内因火灾多发生在风流不畅的地方,如采空区、煤柱、冒顶空洞等。
2.3.4.1火灾危害的后果
矿井火灾,尤其是井下火灾是一种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严重自然灾害。
其后果如下:
1.产生大量的高温火烟及有害有毒气体。
矿内发生火灾时,火源附近的高温常达1000℃以上,同时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有毒气体,随高温火烟一起流入井下各作业场所后,会造成井下人员大量伤亡。
2.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内发生火灾是相当危险的。
如1977年4月14日,辽宁抚顺老虎台煤矿在处理507采区五道斜管道高顶浮煤自燃火灾时,从10:
50起到19:
07,连续发生5次瓦斯爆炸,使整个采区人员和救护队的同志全部遇难。
3.造成井下风流逆转。
火灾发生后,由于矿内温度升高及空气成分变化,产生一种附加的热风后,即火风压,其出现会破坏原来的通风系统,使矿井总风量增加或减少,甚至导致局部地区风流方向的变化,即风流逆转,从而使井下那些似乎安全的地点也会突然遭到火烟的侵袭,以致灾情进一步扩大。
4.产生再生火源。
矿内火灾时,如在高温火烟流经的途中有新鲜风流掺入,将会在掺风地点引发燃烧,引燃煤壁,形成再生火源。
5.烧毁设备,损失资源,造成煤量呆滞,破坏矿井正常生产秩序。
如2009年2月24日15时47分,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彬长大佛寺煤矿40104工作面井下发生自燃火灾,井下工作人员于17时15分全部安全升井。
2月26日矿井主、副井井口封闭。
2.3.4.2火灾危害的主要原因
1.外因火灾产生的原因
⑴存在明火。
井下工作人员吸咽,带火种下井如火柴、打火机等,电焊、氧焊、喷灯焊,使用电炉,灯泡取暖等违章作业。
如1978年2月15日,吉林舒兰矿务局某煤矿二井水泵房休息室,由于水泵工违章使用灯泡取暖时,烤着了木板并蔓延到变电所而形成火灾,致使井下68人死亡。
⑵出现明火。
主要是由于电气设备性能不良、管理不善,如电钻、电机、变压器开关、插销、接线三通、电铃、打点器、电缆等出现损坏、过负荷、短路等,引起电火花,继而引燃可燃物。
⑶有炮火。
由于不按放炮规定和放炮说明书放炮,如放明炮、糊炮以及动力电源放炮、不装水炮泥、倒掉药卷中的消烟粉、炮眼深度不够等都会出现炮火,导致引燃可燃物而发火。
⑷瓦斯、煤尘爆炸引起火灾。
⑸机械磨擦及物体碰撞产生火花引燃可燃物,进而引起火灾,如常见的皮带与托轮或滚筒间的摩擦生热,采煤机截割夹石或顶板产生火花,以及运输机被阻塞制动而摩擦起火等。
⑹地面火引入井下引起的火灾。
⑺井下焊接过程中飞溅的火花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
如1990年鸡西某煤矿皮带井焊接引起的80人死亡特大火灾事故,再如1986年11月24日,山东枣庄矿务局某煤矿-380m大巷两部带式输送机搭接处焊接结束后,留下火种,引发火灾,导致24人死亡。
2.内因火灾产生的原因
⑴有易自燃的煤炭存在。
⑵有含氧量较高的空气流过。
⑶风速适当,煤氧化生成的热量能不断积聚。
上面的三个必备条件同时存在且保持一定时间,才会发生内因火灾。
井下由于气候条件恶劣,一旦发生火灾,会产生大量的CO气体,导致严重的中毒窒息、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等严重后。
2.3.4.3火灾危害的危险性分析
矿井布置1个普采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来保证生产能力。
井下回采工作面采用单体液压支柱与铰接顶梁支护顶板,煤层中的回采巷道采用锚网支护,煤层巷道遇围岩破碎段采用加金属网锚喷支护。
设计选用的运输机、风筒、电缆都是阻燃型的,因而矿井内可燃物数量明显减少。
该矿井下机械化程度较低,机电设备相应较少,井下出现电气火灾、机械火灾可能性也较低(据统计,全国重点煤矿每年发生较大的外因火灾约二十余次)。
所以,矿井发生外因火灾的危险性依然存在。
从内因火灾分析,矿井所采上层、中层煤均属自燃煤层,井田内煤层厚度变化不大,丢弃在采空区的遗煤、浮煤较多,煤层开采时由于采动影响而产生裂隙,可形成漏风通道,致使丢弃在采空区的浮煤充分氧化而加速自燃。
所以矿井内因火灾也是重要的危险因素。
在矿井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外因和内因火灾的危险性都是存在的,如不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则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2.3.5粉尘危害
矿尘是矿井井下任何工作点和地面井口房都具有的一种有害介质,它是矿井生产建设中产生的细小矿物尘粒的统称,主要有煤尘、岩尘等。
按成因可分为原生矿尘和次生矿尘。
前者是煤岩层受地质构造运动或矿山压力的作用而产生的,与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密切相关;后者是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破碎、震动、冲击或煤岩摩擦而产生。
随着矿井生产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矿尘的生成量和分散度都将显著增加,其危害也就更为严重,因此矿尘也是煤矿生产中的主要不安全因素。
2.3.5.1粉尘危害的后果
矿尘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
1.作业人员长期吸入含尘空气,矿尘进入人的呼吸系统而使肺部组织逐渐发生纤维性病变,导致尘肺病。
2.矿尘中的煤尘具有爆炸性,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爆炸产生特大的爆炸压力和大量的一氧化碳,从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造成的危害如下:
(1)爆炸冲击波可以摧毁整个矿井、井巷、采煤工作面,导致大面积顶板垮塌冒落,压埋井下作业人员,堵塞通风。
(2)爆炸冲击波可以将设备损坏,把支柱设备、煤及石块吹起撞击,导致井下作业人员死亡;爆炸波还可以通向地面的井筒、冲击破坏与井筒连接的地面厂房,造成作业人员死亡。
(3)煤尘爆炸火焰还可引起井下可燃物着火,引起局部积存的瓦斯发生爆炸,造成事故扩大。
(4)煤尘爆炸产生的CO随风流进入全矿井的所有地点,致使井下作业人员CO中毒死亡。
煤尘爆炸是指悬浮于空气中的煤尘遇高温火源点燃后,随着温度和压力的升高形成的爆炸。
煤尘爆炸需要“三要素”即煤尘具有爆炸性、煤尘浓度达到爆炸界限(一般45mg/m3~2000mg/m3)、有足够的氧气和引火源同时存在。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工艺复杂、电气设备众多以及人员素质等诸多原因,不可能完全杜绝引火源,因此对煤尘爆炸的危险性辨识重点是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
在我国煤矿生产过程中,由于矿尘防治不力,引发煤尘或瓦斯爆炸的事故时有发生,而且后果都非常严重,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2.3.5.2粉尘危害产生的原因
1.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如凿岩、爆破、装运、破碎等,都会产生大量的矿尘(煤尘),从而导致煤尘爆炸,如1960年5月9日,大同矿务局某矿14号井井底车场的翻笼在连续翻煤时煤尘飞扬,电机车运行过程中产生电火花引起煤尘爆炸,死亡684人。
2.凿岩工作中如不及时采取湿式凿岩,将产生大量的岩尘,而且由于凿岩工作地点分散、时间长、细尘多,它是井下主要的产尘点,据统计,采掘作业过程中的产尘量约占80%。
3.爆破工作产生大量岩尘,并伴有大量的炮烟,若无有效的洒水降尘、煤层注水及通风排尘措施,将引起煤尘爆炸的重大事故发生。
如1968年10月24日,山东新汶矿务局某煤矿一掘进工作面放炮引起煤尘爆炸,死亡108人。
4.岩石及煤的装运过程也是产尘的主要原因之一。
5.煤炭地面加工运输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煤尘。
2.3.5.3粉尘危害的危险性分析
在采掘作业中,矿井综合降尘措施不完备,则井巷中粉尘浓度都将会大大超标。
在主要产尘点如遇火源,将产生煤尘爆炸,特别是在有瓦斯共存的条件下,瓦斯爆炸下限浓度降低,易发生瓦斯爆炸,进而引发瓦斯煤尘爆炸,这将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从劳动卫生角度看,如果个体防护措施不完善,尘肺病的发生也将是不可避免的。
矿井采用普采采煤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煤尘量较多,煤的输送机械相对于气流的高速运行等现象的影响扩大,这就使井下的产尘量,特别是呼吸性粉尘的产尘量显著增加。
另该矿所采煤层均具有煤尘爆炸危险性。
由此可以看出,矿尘危害是该矿的又一主要危害。
2.3.6爆破危害
爆破是井下岩石及煤层开采的主要形式,其危害分为井下放炮事故及地面火药爆炸两种形式。
2.3.6.1爆破危害的后果
1.早爆或延迟爆炸,使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产生过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人员中毒窒息。
3.爆破飞石进入运输、加工过程中,毁坏设备,砸伤人员。
4.损坏井下供电、供水、通风等系统,从而引起瓦斯爆炸等其他重大事故的发生。
2.3.6.2爆破危害产生的原因
1.井下爆破危害产生的原因
⑴爆破材料质量不合格,引起早爆或延迟爆炸现象;
⑵不按操作规程作业(或违章作业),爆破作业后没有检查或检查不彻底;
⑶警戒信号失灵或炮眼布置不合理;
⑷起爆器材或加工炮眼装药不合格。
2.地面爆破危害产生的原因
⑴雷管和炸药混合放置;
⑵不了解炸药性能,磨擦、折断、揉搓某些炸药;
⑶库房内使用明火或照明设施引发的明火;
⑷穿带铁钉的鞋或由化纤衣服等引起的静电火花;
⑸外部大火;
⑹运输、储存中撞击、挤压。
2.3.6.3爆破危害的危险性分析
该矿投产时全矿井共配备2个掘进工作面。
尽管矿井机械化程度不高,但井下仍有相当的爆破掘进工程。
因此,加强放炮工的安全意识教育,避免冒险作业,积极做好放炮警戒,是预防事故的有效措施。
因此,爆破危害也是该矿的危险有害因素之一。
2.3.7电气伤害
煤矿井下生产空间狭小,环境比较潮湿,有些地段还有淋水、粉尘,电气设备、电缆的绝缘性能易遭破坏。
又由于遭受煤岩崩砸、矿车挤压、机械撞击而使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损伤,加上电工违章作业等种种原因,电气设备漏电现象在井下容易发生,如果没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一旦人体触及,就会造成触电事故。
电工带电作业、违章操作以及入井人员触及机车架线也是常见的触电事故。
总之,由于井下自然条件对安全供电极为不利,井下人身触电事故及由电气事故引发的其它重大事故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危害。
2.3.7.1电气危害的后果
1.煤矿井下生产系统存在着大量的用电设备,这些设备如果长期过负荷运行,会产生大量热量。
电气设施内部绝缘损坏,保护监测装置失效,将会造成火灾,进而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2.人员触电死亡。
3.井下供电系统损坏,引起其他机械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
4.井下供电系统损坏,造成井下通风、排水、运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严重时会带来瓦斯爆炸、水灾及机械伤人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2.3.7.2电气危害的产生原因
引起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除了井下环境潮湿的客观原因及设备缺陷、设计不周等技术因素外,大部分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引起的,常见的有:
1.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使用绝缘不合格的电气工具;
2.线路或电气设备工作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对停电设备恢复送电;
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作业,不符合安全距离或无监护措施;
4.跨越安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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