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报关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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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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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实务
第一章海关与报关制度简介
我国海关起源
古代史:
西周---开始建立管理陆路进出境事务的管卡结构,主要作用是:
“讥异服,识异言”目的是:
防止奴隶外逃和奸细潜入---带有军事和政治色彩
春秋战国---开始征收关税,我国海关的萌芽
清朝康熙年间---正式使用“海关”一词,设立江、浙、闽、粤四海关
近代史:
新中国建立初期:
设立在沿海口岸的海关机构称为“海关”,设立在陆路边境以及内陆的海关机构称为“关”。
1985年,海关总署下达《关于统一海关机构名称和调整隶属关系的通知》,将所有名称统称为“海关”。
上海海关起源
1、上海海关起源及宋代市舶机构。
据《北宋要辑稿》记载,北宋政和三年(1113)在华亭县(今上海松江区)设置了市舶务,这是上海地区的第一个海外贸易管理机构即上海海关的起源。
市舶司是我国古代政府管理海上进出境事务,类似现今海关的专职机构,下设分支机构市舶务、市舶场。
市舶司、市舶务、市舶场恰巧相当现今海关机构的关、处、科级。
2、上海镇刚形成不久,南宋被元朝取代。
元世祖忽必烈重视发展对外贸易,至元十四年(1277)先后在泉州、庆元(今宁波)、上海、澉浦(今海盐)、广州、温州、杭州设立了全国七大著名市舶司。
所以古代海港的发展,应该从元代起。
3、上海古代市舶司对船舶和货物,建立了比较周密的登记管理制度。
中国舶商经营海外贸易和沿海贸易,均须先向地方官和市舶司申报所载货物、人员的名称、数量及到达地点,请领“公据”或“公凭”,如有违反,“刑二年,五百里编管"。
海关
海关:
是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货币、金银等执行监督管理和稽征关税的国家行政机关
海关监管货物的范围
凡应受海关监管的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统称海关监管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的范围是: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海关放行止;出口货物自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加工装配、补偿贸易进口的料、件、设备,称产的产成品,以及寄售代销、租赁、保税货物自进境起,到海关办妥核销手续止,都必须受海关监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基本依据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正常的商务单据。
中国海关禁止的出入境物品
禁止入境物体
•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首先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激光唱盘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各种烈性毒药;
•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 带有危险性的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有害人畜健康,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和其他物品。
禁止出境物品
• 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珍贵文件及其它禁止出境文物;
• 濒危的珍贵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繁殖材料。
海关的任务
(1)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这是海关的基本任务,其他任务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2)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关税”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其他税、费”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口环节,按照关税征收程序征收的有关国内税、费,目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及船舶吨税等。
(3)查缉走私。
走私是伴随着进出关境活动的发展和国家管理上的限制而产生的一种非法行为。
由于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等方面的原因,走私的形势严峻,查缉走私成为当前海关的主要任务之一。
(4)编制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海关的权利
1、询问权
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2、查询权
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3、封存权
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的,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凭证等资料;发现被稽查人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嫌疑的,可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
4、扣留移送权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罪案件,扣留当事人移送缉私警察侦办。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缉私警察将走私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5、处罚权
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
海关权利的特征
1、单方性
2、强制性
3、无偿性
海关权利的特点
1、特定性
《海关法》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享有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资格,具有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权。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具备行使海关权力的资格,不拥有这种权力。
海关权力的特定性也体现在对海关权力的限制上,即这种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而不能作用于其他场合。
2.独立性
海关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为了确保海关实现国家权能的作用,必须保证海关拥有自身组织系统上的独立性和海关依法行使其职权的独立性。
因此,《海关法》第三条规定: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这不仅明确了我国海关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也表明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效力先定性海关权力的效力先定性表现在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
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和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
4、优益性
海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是国家为保障有效的行使职权而赋予海关的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如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予以协助。
行政受益权是海关享有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如中央财政经费等。
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1、合法:
主体资格、法律依据、方法、手段等均要合法
2、适当原则:
自由裁量权适当使用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第一章练习题
第二章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前的准备
报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报关的分类
(1)按报关对象分为:
①运输工具报关
②货物报关
③物品报关
(2)按报关的目的分为
①进境报关
②出境报关
(3)按报关活动实施者的不同分为:
①自理报关
②代理报关
③专业报关
报关单位
已完成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有权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境内法人
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的类型
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
报关企业---专业报关和代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理报关
报关企业的类型
1、报关企业:
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实施直接代理报关或间接代理报关(境内企业法人)
报关企业有两类:
(1)专业报关企业:
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行业→报关公司、报关行
(2)代理报关企业:
经营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报关的企业→代理报关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仅能为承揽承运货物报关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理报关单位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如贸易公司、外向型生产工厂、仓储型企业
获得报关权的企业不一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经营管理部门批准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不代表企业享有报关权。
专业报关企业
主要从事接受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代理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纳税等事宜,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其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也没有国际运输代理权。
它符合海关鼓励的报关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基本业务范围:
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相关数据预录入
陪同海关验货、提货
税则归类、计算税费、交纳税费
提供报关事宜咨询服务
代理外贸企业、加工贸易企业、三资企业向海关申请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减免税、办理合同登记等海关手续(经海关允许)
应该具备的条件:
1符合从事海关服务所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2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报关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条件
9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代理报关企业
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代理等业务经营权,兼营报关服务业务的企业。
代理报关企业是历史沿袭而成的,如外运、外代公司等。
它只能代理该企业所承揽的货物的报关业务。
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由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
超出上述范围的属于非法报关管,海关将不予受理。
申请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的单位必须是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一些兼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但是不包括香港、澳门公路的运输企业。
应该具备的条件:
1外经贸部、交通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或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
2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报关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条件
9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自理报关企业
可以对外签约,并只能向海关办理本身所签约项下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不能代办其他单位签约的货物报关手续
报关注册登记
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申请报关权的批准手续
报关注册登记概述
报关企业(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必须首先获得直属海关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然后才能在当地海关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理报关单位)经外贸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向所在地海关进行注册登记。
(不用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1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向海关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
二、海关对申请的处理
a、不具备许可资格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b、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这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c、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允许当场更正,并且有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d、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海关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三、许可程序
1海关受理申请
2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3直属海关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四、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许可
报关企业如果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外(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的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1、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条件
1)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满2年
2)自申请之日起最近2年未有走私受罚纪录
3)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2、可以取得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条件
1)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2)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3)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4)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5)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行为记录
五、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期限
报关企业(含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2年,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有序
未办理手续者,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六、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变更事项:
企业名称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人(负责人)等
延续:
要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
延续的有效期为2年。
变更和延续均向注册地海关提出,变更的由注册地海关进行初审,并上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再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七、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消。
a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准予许可的
b超越职权准予许可的
c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许可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单位准予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的其它情形但如果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八、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注销。
a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b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c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d不可抗力造成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报关企业注册程序:
1直属海关进行注册登记行政许可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
3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的海关(隶属海关)注册登记,颁发《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登记注册资料:
注册登记许可证、报关员用工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等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登记注册手续
直接到所在地海关(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无需办理许可程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程序:
备案、注册登记,颁发《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注册登记资料:
登记备案表、企业章程、其余同上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
注册登记证书时效:
报关企业证书——2年;
收发货人证书——3年。
报关单位换证:
报关企业——许可证期满前40天办理许可延期,同时,办理证书换领手续;
收发货人——注册证书期满前30天换证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变更
变更事项:
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内容发生变更
变更程序:
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工商变更之后),办理变更手续
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A、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
B、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企业的报关。
C、可以自行报关也可委托报关企业报关。
D、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E、对报关员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
未交回报关员证的,必须由单位在报刊上申明作废,并注销(此对于报关员来说也是损失)。
(二)报关企业:
1、服务的地域范围
A、只能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内办理报关纳税;同一关区内非属地报关也需在直属海关备案并在报关地立分支机构;(如成都的到泸洲去)
B、在非注册地报关(跨直属关区)同样必须设立分支机构,但必须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并注册登记(在拟注册地直属海关办理)。
C、报关企业对报关分支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2、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报务应当履行的义务
a、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b、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等档案,完整保留各种单证、票据、函电以备海关稽查。
c、代理报关必须有正式书面的代理报关委托协议并在报关时出示。
d、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真实性、完整性合理审查。
(商业单证,许可证、手册等官方单证)
e、不得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报关
f、协助海关对涉违走私情事进行调查
3、其他规则
(1)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个报关地只有一枚)
(2)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
未交回报关员证必须由单位在报刊上申明作废,并注销。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注销
注销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情形:
a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
b进出口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c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d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e企业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f其它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
(一)原则性规定
1、违法《海关法》,未构成走私的行为,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
违规行为。
2、走私行为。
3、违反《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罪。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1、申报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
影响统计的,警告或1000-10000罚款
影响监管秩序的,警告或1000-30000罚款
影响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价值5%-30%罚款
影响征税的,漏缴税款30%-2倍罚款
影响外汇与退税管理的申报价格10%-50%罚款
如因收发货人未向报关企业提供真实情况,发生以上情形,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因报关企业没有审查,发生以上情形的对报关企业处货物10%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执业。
报关权的暂停和撤销
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
4、非法代理报关或超范围报关,责令改正、处5万内罚款,6个月内暂停执业;情节严重,撤销注册登记。
5、行贿,撤销注册登记,10万内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重新注册登记。
6、骗取注册登记,撤销注册,30万内罚款
7、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5000元罚款
A、企业实质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B、未备案,擅自启用或变更“报关专用章”的
C、报关员离职,未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未取得资格而从事报关业务,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的区别
经营的业务业务范围不一样
自理报关企业:
对外贸易经营
专业报关企业:
代理报关纳税服务
代理报关企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或国际运输工具代理
审批经营主管机关不一样
自理报关企业主管机关:
是外经贸主管部门
专业报关企业主管机关:
海关总署
代理报关企业主管机关:
是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
报关或代理的范围不一样
自理报关企业:
是本企业的业务范围
专业报关企业:
受各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报关纳税
代理报关企业:
在本企业承揽承运范围内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报关纳税
办理临时注册登记的单位
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可以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等组织机构;
4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5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6其他可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报关员注册的规定
一、申请注册的条件
1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2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3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二、不得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情事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报关员报关权的暂停和撤销
报关员禁止的行为
1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2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向委托人所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虚假报销
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4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务
5将报关员证转接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
6涂改报关员证
7其他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练习题
第三章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
对外贸易管制
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管制制度、设立相应管制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
它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强制性的法律文件,不得随意改变
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
对外贸易管制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与发展、适时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或限制措施,或为整治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
是各国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政府职能,也是一个国家对外经济和外交政策的具体体现。
1、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
发展中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防止外国产品冲击本国市场而影响本国独立的经济结构的建立,同时为了维护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使有限的外汇能有效地发挥最大的作用。
发达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主要是为了确保本国在世界经济中的优势地位,特别是要保持本国某些产品或技术的国际垄断地位。
2、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往往出于政治或安全上的考虑,甚至不惜牺牲本国经济利益,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国家或不同商品实行不同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以达到其政治上的目的或安全上的目的。
3、行使国家职能
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措施的强制性是国家为保护本国环境和自然资源、保障国民人身安全、调控本国经济而行使国家职能的一个重要保证。
对外贸易管制的特点
1、对外贸易管制政策是一国对外政策的体现
2、对外贸易管制会因时因势而发生变化
3、各国对外贸易管制的重点一般放在对进口的管制上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既包括准许进出口有关证件的审批和管理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以国家各类许可为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这种行政管理制度称为进出口许可制度。
这是一项非关税措施。
禁止进出口管理
一、禁止进口
对列入国家公布的禁止进口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停止进口的货物、技术,任何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经营进口。
1、禁止进口货物规定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共六批)
a《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第六批)是为了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
如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世界品味物种管理范围的犀牛角和虎骨等
b《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均为旧机电产品类,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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