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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vf建设项目
甲方(委托人):
晋宁明东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监理人):
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豪城望景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
晋宁县晋城镇昆洛公路东侧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工程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施工协调,合同与信息管理、工程安全管理。
二、合同价款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监理费:
按元总价包干执行。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只按乙方形象工程进度的60%逐月支付工程款,待项目完工并办理结算审计后付至总价款的70%,剩余30%直接和工程监理业务业绩挂钩考核,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履行完毕时监理人提供相关合法票据。
三、合同工期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本工程施工合同执行结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300-2001合格等级。
五、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甲方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当甲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更换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直到终止监理合同。
6、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7、甲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应提前书面通知监理人。
8、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监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工程部对工程监理业务情况进行抽查。
凡监理单位未全面履行合同或在执行监理业务时出现过错行为,甲方有权根据合同依法追究监理单位责任,直至中止监理业务。
9、甲方应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3)、甲方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甲方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甲方和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
(7)征得甲方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甲方不支付工程款。
2、乙方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乙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甲方,取得甲方的追认。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甲方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管辖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4、乙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5、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因监理人违约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向甲方赔偿,赔偿金额为监理人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乙方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8、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
9、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10、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甲方。
11、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12、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六、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其他约定
1、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安全施工,发生安全事故导致监理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由监理人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但属于施工方责任的,由监理人与施工方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2、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由于甲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3、当甲方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甲方发出通知后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
(盖章)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时间:
豪城望景建设工程监理
合
同
发包方:
晋宁明东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订立日期:
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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