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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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江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江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作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江南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江南大学学生为实现共同的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共青团江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校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集团、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承担对学生社团指导工作,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的日常工作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服务凝聚同学,丰富校园文化”为宗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
(四)学生社团的章程;
(五)联系方式
(六)发起人和拟负责人简历、学生证;
(七)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八)社团人数
社团联合会对申请材料核查后,交校团委或院系分团委。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学生社团类别;
(一)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二)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六)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七)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八)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一)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社团发起人应到社联领取《学生社团申请登记表》、《学生社团申请人简历表》、《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经校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到社联领取《学生社团注册证》,并且报校团委备案,还要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学生社团的标志、成员证件模本应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校团委或院系分团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的决定。
批准申请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或院系分团委批准申请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申请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从批准申请之日起30天内,校团委或院系分团委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有关内容,并且没有不允许成立社团原因的,都可以批准成立。
第十五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和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同一校区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5人的。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的注册
学生社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由社团负责人到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以利于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视情况对该协会提出警告直至取消该协会。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违背宗旨进行活动。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的成员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依据本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权利。
社团的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有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的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权利。
社团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有配合团委、社团联合会工作的义务。
社团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校团委指导下的社团联合会(联合会主席由校学生会副主席兼任)负责下列监督工作:
(一)监督学生社团遵守校纪校规;
(二)监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三)监督学生社团依照章程进行活动,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责令解散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宗旨或超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其它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每学年开学初年审;团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对特色鲜明、卓有成效、反应良好的学生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刻制公章,刻制公章须由社团联合会批准,报团委、保卫处同意并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听劝阻的,由团委予以取缔。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组建之初,须提交一份社团活动总计划,简要介绍社团将采取的一切活动。
(二)每学期开学一月内,在注册的同时主动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一份详细的本学期活动计划;每月月底上交一份当月活动及开会例表;每学期期末上交一份该学期工作总结。
(三)各社团的活动原则上应独立开展。
如遇到社团无法解决的困难,社团联合会有义务协同解决。
各社团在认真组织开展活动的同时,必须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开展各项活动。
(四)学校级学生社团开展面向社团成员以外的开放性活动,院系级学生社团开展跨院系级范围的活动,都必须在活动举行前一周填写《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学生社团活动预支申请表》并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书,经社团联合会、团委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团委及相关部门须在活动举行前三天予以答复,逾期未做答复的,视作同意。
(五)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审核并报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批准,并按照《江苏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准创办内部刊物,如创办须申请,并经社团联合会推荐,报校团委和党宣部同意,并有统一校内刊号;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联合会、校团委、校党委宣传部审查通过。
上述部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设备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社团的经费一律由社团联合会财务设备部代管,并分别建立明细帐目。
(二)原则上各社团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在社团间相互挪用。
社团联合会每学期末向社团负责人公开帐目,并由社团负责人通过会员大会向全体会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
(三)社团活动需事先向社团联合会报活动申请和经费预算,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活动过后凭发票报销。
(四)因活动需要而购买的设备,应记入本社团固定资产帐目,并报社联财务部备案,社团换届时,由财务部负责办理该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的移交,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记录不能有任何差错,否则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社团活动原则上应以丰富同学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为目的,不应收费;如因开支过大而需向参加活动的同学收费的,须提请社联报校团委批准。
(六)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会员代表大会由该社团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社团会员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出席大会的会员人数达到总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才算是有效会议,否则大会所做决议无效。
社团负责人须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简称“理事会”)。
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审查后产生。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包括一门)课程补考的;
(四)对社团工作不负责,能力不强或因其它原因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负责人;
(五)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天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分立,被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社团联合会进行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四十二条社团被宣布注销后,该社团所收取的未经使用的会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三条社团联合会每学年依据《江南大学星级社团评选条例》对学生社团进行评选,评出江南大学“五星级社团”、“四星级社团”、“三星级社团”和普通级社团。
对于评出的“三星级社团”以上社团为达标,颁发证书并给予相应奖励,其社团负责人该学期综合测评分别予以1~3分德育加分,该社团还可推荐1-2名优秀干事,分别予以0.5~1.5分德育加分。
学校将推荐“五星级社团”分别参评“江苏省大学生十佳社团”及“江苏省十佳社团活动”。
优秀学生社团负责人可参与江南大学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并推荐参评“江苏省优秀社团干部”;对于不达标社团负责人不予德育加分。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和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我校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
(六)不达标社团;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学生社团连续两学期被评为普通级社团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二○○四年十二月开始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共同制定,各社团制定的章程与本条例冲突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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