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程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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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程建设标准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JXXXXX-201X
DB37/TXXXX-201X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urbanundergroundutilitytunnel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201X-XX-XX发布201X-XX-XX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urbanundergroundutilitytunnel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2017济南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山东省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有关文件及指示精神,加强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管理,统一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综合管廊施工与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并大量参考有关国内外研究成果和其他省市的相关标准,在此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施工准备;5.基坑工程和地基基础;6.明挖施工管廊主体结构;7.非开挖施工管廊主体结构;8.防水工程;9.附属构筑物;10.附属设施;11.管线工程;12.信息管理系统;13.工程竣工验收及附录。
本规范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无影山路29号,邮编250031,电话:
0531-85595357)。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目次
Contents
1总则
1.0.1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管理,统一施工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综合管廊工程。
1.0.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0.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符合安全文明和绿色施工要求,推广应用四新技术。
1.0.5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综合管廊utilitytunnel
按照“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的原则,以达到集约化建设目的,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两种以上市政公用管线的设施。
2.1.2干线综合管廊trunkutilitytunnel
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用于容纳市政公用主干管线的综合管廊。
2.1.3支线综合管廊branchutilitytunnel
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用于容纳市政公用配给管线的综合管廊。
2.1.4缆线管廊cabletrench
采用单舱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缆和信息线缆的管廊。
2.1.5市政公用管线municipalutilities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等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2.1.6明挖法施工trenchconstruction
在地表开挖基坑,在基坑内形成管廊主体结构的施工方法。
2.1.7现浇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cast-in-sitereinforcedconcreteutilitytunnel
采用在施工现场支模、绑扎钢筋、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
2.1.8预制拼装综合管廊precastconcreteutilitytunnel
综合管廊分节段在工厂内浇筑成型,运输至建设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
包括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节段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带纵横双向拼缝接头的分块预制拼装综合管廊、预制和现浇工艺相结合的叠合装配式综合管廊。
2.1.9非开挖施工trenchlessconstruction
在综合管廊沿线地面下开挖成形的洞室内形成管廊主体结构的施工方法,有顶管法、盾构法、浅埋暗挖法等。
2.1.10顶管法pipejackingmethod
借助于顶推装置,将预制管廊节段顶入土中,同时挖除并运走内部泥土,形成管廊主体结构的非开挖施工方法。
2.1.11盾构法shieldmethod
采用盾构机在地层中掘进的同时,拼装预制管片或现浇混凝土形成管廊主体结构的非开挖施工方法。
2.1.12浅埋暗挖法shallowundercuttingmethod
利用土层在开挖过程中短时间的自稳能力,采取适当的支护措施,使围岩或土层表面形成密贴型薄壁支护结构的非开挖施工方法。
2.1.13施工缝constructionjoint
混凝土浇筑施工时,由于技术或施工组织上的原因,不能一次连续浇筑时,而在预先选定的停歇位置留置的搭接面或后浇带。
2.1.14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为适应温度变化作用、地基沉陷作用和地震破坏作用引起水平和竖向变位而设置的构造缝。
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
2.1.15止水带waterstoppingband;watersealingband
在构筑物或管渠相邻部分或分段接缝间,用以防止接缝面产生渗漏的带状设施,其材质类型有金属、橡胶、塑料等。
2.1.16投料口manhole
用于将各种管线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内并满足人员出入而在综合管廊顶部开设的孔口。
2.1.17通风口airvent
供综合管廊内外部空气交换而开设的孔口。
2.1.18管线分支口junctionforpipeor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接入送出部位。
2.1.19集水坑sump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供水管道排空水、消防积水的构筑物。
2.1.20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
在综合管廊内部采用防火墙、阻火包等防火设施进行防火分隔,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其他分区蔓延的局部空间。
2.2符号
△——重量偏差,%;
Wd——3个调直钢筋试件的实际重量之和,kg;
Wo——钢筋理论重量,kg;
P——计算的顶管总顶力,kN;
γ——管道所处土层的重力密度,kN/m3;
D1——管道的外径/箱涵外立面高度,m;
H——管道顶部以上覆盖土层的厚度,m;
——管道所处土层的内摩擦角;
ω——管道单位长度的自重,kN/m;
L——管道的计算顶进长度,m;
ƒ——顶进时,管道表面与其周围土层之间的摩擦系数;
Ps——顶进时顶管掘进机的迎面阻力,kN;
——切削阻力,kN;
——顶管机外径,m;
——切削工具管的壁厚,m;
——单位面积土的端部阻力,kN/m2;
Ds——掘进机外径,m;
N——土的标准贯入指数;
——顶进力,kN;
——曲线顶管的摩擦系数;
——曲线段顶进施工所采用的管节数量;
——开始曲线段顶进时的初始推力,kN;
——作用于单根管节上的摩阻力,kN;
——曲线段后的直线段顶进力,kN;
——直线段的顶进长度,m。
3基本规定
3.1施工
3.1.1从事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1.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绿色施工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3.1.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3.1.4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
发生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手续,并形成文件。
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
3.1.5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法规、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施工中需修改或补充时,应履行原审批程序。
3.1.6施工单位应编制现场安全文明绿色施工管理方案,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制定工作目标和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和考核机制。
方案应按程序报批后施行。
3.1.7施工中应加强测量工作,按规定作业,内业资料完整,经常复核,确保准确。
3.1.8施工中应建立技术与安全交底制度。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与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3.1.9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0所用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3.1.1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12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3.1.13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14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管线及附属设施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1.15附属设施、管线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各专业施工规范要求。
3.1.16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17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当由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确保专项方案内容完整、可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项目部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组织实施。
3.2质量验收
3.2.1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9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第13章和附录A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3.2.3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
3.2.5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应按规定验收合格。
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影响综合管廊安全使用和周围环境的参数指标应符合设计规定。
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7综合管廊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3.2.10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11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3.2.12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加验收。
3.2.13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5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3.2.16附属设施、管线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要求。
3.2.17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4
施工准备
4.0.1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4.0.2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地勘、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应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应形成文件后实施。
4.0.3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
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
4.0.4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应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应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并应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
完成既有管线的加固工作和既有线路检测的测点布置。
完成工作坑作业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地下管线改移或采取保护措施。
4.0.5开工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
4.0.6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
内容应包括:
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措施等。
当跨冬雨季和高温期施工时,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含冬、雨季施工方案和高温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0.7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员熟悉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技术员对各施工班组及机械手进行技术交底,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准确无误。
机械手对所有机械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安全使用。
4.0.8施工前应做好量具、器具的检定工作与有关原材料的检验。
对设计院提供的导线点、水准点复测,复测成果上报监理、业主,批复后方可使用,对图纸坐标进行复核。
采用RTK对综合管廊平面位置进行放样,放样位置为综合管廊两侧外1米(即钢板桩支护位置),直线段每20米1个桩,曲线段每10米1个桩,桩与桩之间撒白石灰,每个桩标明下挖深度。
4.0.9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
4.0.10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4.0.11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的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
4.0.12应根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支设施工围挡,并应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应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4.0.13施工前现场做到“四通一平”,满足施工方案设计要求,
4.0.14采用挖掘机平整场地,平整范围为综合管廊位置外2米,要求场地平顺。
如场地为鱼塘、沟渠等,先进行处理后,再回填至与附近地面高程,处理发生的工程量以现场签证数量为准,签证审核后的造价列入工程最终结算造价。
4.0.15土石方爆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4.0.16工程降水达到设计要求。
5
基坑工程与地基基础
5.1一般规定
5.1.1综合管廊基坑工程应由监测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有关规定编制基坑监测方案并全程实施。
5.1.2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5.1.3冬雨期施工,应制定冬雨期施工应急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质量。
5.2基坑工程
5.2.1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的基坑支护图纸及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编制可实施性的降水和基坑支护专项方案。
5.2.2降排水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围建(构)筑物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5.2.3综合管廊不具备抗浮条件或施工期间,严禁停止降排水,并应对降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
5.2.4降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静水位以上部分,可用黏土填实。
5.2.5基坑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支护后开挖。
5.2.6基坑开挖应在围堰结构、土体加固、降水和监测达到设计和施工要求,经降水试验检验合格后进行。
5.2.7基坑开挖前应制定专项基坑开挖方案,尚应按照“分层、分段、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
5.2.8基坑土方施工中应做好基坑的安全防护工作,设置防护栏杆、警示标志、通行告知等。
5.2.9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原则。
5.2.10基坑开挖应分层进行,施工中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及降水设施,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
5.2.11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5.2.12当开挖揭露的实际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异常现象、不明物体时,应停止开挖,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可继续开挖。
5.2.13挖至坑底时,应避免扰动基底持力土层的原状结构。
5.3地基基础
5.3.1基础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关规定。
5.3.2综合管廊垫层、基础施工前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复验,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进行施工:
1基底标高及基坑几何尺寸、轴线位置;
2天然岩土地基;
3复合地基、桩基工程;
4降排水系统。
5.3.3抗浮锚杆、抗浮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浮锚杆,应采取打入式工艺或压浆工艺;成孔机具符合要求;
2预制抗浮桩,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桩身抗裂性能检验;
3抗浮锚杆、抗浮桩,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抗拔试验。
5.3.4综合管廊的垫层、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地基面层进行清理;
2清除成桩顶端的预留高出部分和松散部分;
3对桩顶的钢筋进行整形、处理;
4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设置变形缝。
5.4土方回填
5.4.1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的地下部分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
5.4.2墙体的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以前进行基坑回填时,其允许回填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4.3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5.4.4综合管廊两侧应对称均匀回填、分层压实,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回填土压实度
检查项目
压实度(%)
检查频率
检查方法
范围
组数
1
绿化带下
≥90
综合管廊两侧
按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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