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第三部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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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第三部分1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背景知识
第三部分 危险性分析
第三部分安全监察
第一单元 安全生产许可
——《法规》第四章第三节,第五章第一节
第二单元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管理》第二章第八节
——《法规》第六章第十二节
第三单元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标
——《管理》第二章第一节
第四单元安全文化建设和评价
——《管理》第二章第二节
第一单元 安全生产许可
——《法规》第四章第三节,第五章第一节
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三、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四、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施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
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的强制性行政管理措施,它是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种类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公共服务等。
2.行政许可的种类
5类:
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1.空间的范围
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
2.时间的范围
依照国务院第397号令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它的生效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算。
3.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的所有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中国人、外籍人、无国籍人。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三类企业
所谓三类企业是指《安全生产法》重点规范的三类危险性较大的高危生产企业,即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法律所指的三类企业分为六种:
矿山企业分为:
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两种,
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分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三种,
建筑施工企业一种。
2.三类企业均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制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规章制度等具体规定应当公布。
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
企业必须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1)新设立生产企业的申请。
(2)已经进行生产企业的申请。
(3)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3.受理申请及审查
审查工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形式审查,另一部分是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进行检查核实的工作。
(2)实质性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和企业的实际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实地审查或者核实。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主要有3种:
一是委派本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审查或者核实;
二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进行审查或者核实;
三是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设施、设备和工艺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
4.决定
经审查或核实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两种决定:
企业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
5.期限与延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延续问题上,行政法规规定了两种情形:
(1)有效期满的例行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予以免审延期的特殊规定,符合该规定的企业虽然不需经过审查即可延续3年,但不是自动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延期的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免审延续3年。
6.补办与变更
安全生产许可证如遇损毁、丢失等情况,就需要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企业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也需要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7.公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公布的具体形式可以多样但须规范,公布的时间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三、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层级
1.两级发证
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2.一级发证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发证对象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发证机关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发证对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发证机关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也是两级,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发证对象
纳入监督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2.发证机关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分别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发证对象: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对象,
2.发证机关: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发证。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大部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分散在各地,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承办一些具体工作。
(七)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发证对象:
中央管理企业的发证对象主要有3种:
(1)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
(2)一级上市公司。
(3)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
2.发证机关
(1)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其投资或者控股的一级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所在地省级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1.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实施管理
(1)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2)受理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
(3)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4)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5)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式样或者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
(6)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7)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8)协调、解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有关事项
2.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2)监督检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3)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4)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举报。
(5)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
“谁持证谁负责”
“谁发证谁处罚”
(二)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界定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2.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是一种无证非法生产的违法行为。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这是一种持证违法的行为。
(3)安全生产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4)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决定行政处罚的机关
1.行政处罚的种类,有5种: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按照职责分工,有权对安全生产许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不是1个,而是4个。
(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4)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四)刑事处罚
适用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的。
2.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4.企业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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