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刑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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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刑罚制度
中国法制史——夏商刑罚制度
关于夏代的刑罚制度的实际情况,多是后人的臆断或揣测,如“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墨各千”等说法。
商代的常用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
夏商刑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野蛮严酷,随意擅断,明显具有“临事制刑”的特点。
(一)基本特征
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3、随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二)刑罚体系
1、死刑、和肉刑:
2、赎刑:
3、圜土之制:
相当于后世的监狱制度。
4、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
(三)刑罚的适用制度
1、三赦之法:
《周礼.秋官.司刺》:
“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三宥之法:
《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一宥曰不识,二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
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宥之法把犯罪的主观动机与客观危害结合起来,作为定罪量刑的裁量依据,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是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制度的重大发展。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施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4、同罪异罚制度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同罪异罚制度,成为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中国法制史——西周
一、西周的契约制度
(一)西周的契约主要有三种形式:
1、傅别:
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其形式是在券书中央书写一个大“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半内容和半个“中”字;
2、质剂:
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
日常器具或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质剂的形式是,在同一件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完整的契约内容。
“质”和“剂”的区别有:
(1)形状不同,“质”较长,“剂”较短;
(2)买卖的对象不同,“质”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兵器、车辇、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的物品。
3、书契:
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
狭义书契又分广义和狭义。
广义泛指一般的契约文书凭证,狭义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文书。
一般来讲,书契特指不发生孳息利率的赊贷契约。
二、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制度: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并不排除各级宗主贵族广泛盛行的一妻多妾制。
(二)家庭继承制度:
三、西周的司法审判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
1、周王
2、大司寇
3、小司寇
4、士师
(二)狱讼形式的划分:
1、狱:
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
2、讼:
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必须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
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官府是不受理其起诉的案件的。
(三)司法审判原则:
1、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
辞听:
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色听:
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气听:
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耳听:
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目听:
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2、注重运用各种证据
3、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
4、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五过之疵”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按照当时的规定,司法人员犯有这五种行为的,与案犯同等处罚。
5、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
(四)监狱管理制度
西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
专门设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
司圜隶属于大司寇。
监狱设施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
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
一、公布成文法的重要活动:
春秋时期较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是楚国。
晋国先后三次制定成文法。
春秋后期公布成文法活动,以郑、晋两国为重要代表。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
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的“竹刑”,史上有“杀邓析而用其刑”的说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争论
“铸刑书”遭到晋国守旧势力代表叔向的强烈反对。
他担忧的实质问题,是百姓知道了法律内容后,就不再盲目听从统治者的支配;一旦发生争端或犯罪,也就会据理力争,从而打破统治者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铸刑鼎”遭到了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他担心,晋国“铸刑鼎”公布了刑书,人们便会抛弃原来的礼仪法度,传统的宗法等级秩序也就难以为继,而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各级贵族世袭统治的权威地位也将彻底动摇。
三、法家代表人物-李悝
(一)内容: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如下:
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体现“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原则。
第二部分即《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罚的“总则”性质。
(二)特点与地位: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吸收前代各个政权的立法经验,取得了空前的最高立法成就。
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法经》作为一个开创法制建设新时代的重要标志,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不仅成为秦国商鞅变法制定秦律的直接蓝本,而且也为后世的魏晋南北朝等各代立法所宗。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中国法制史——秦朝
一、秦的法律形式
(一)律:
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主要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二)制、诏:
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制、诏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三)式:
即程式、格式。
在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是关于勘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程式。
(四)法律答问:
是以问答方式表现出来的秦官方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它对律文、术语、立法意图以及诉讼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解释,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廷行事:
是律的补充形式之一。
廷指官廷,行事指判案成例。
二、秦律定罪量刑原则
(一)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秦律规定,男子身高不满六尺五寸,女子身高不满六尺二寸者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
(二)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秦律规定应把被告人有无犯罪意识作为判定是否犯罪的重要依据。
但同时,秦又有客观归罪的倾向。
(三)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在秦律中称端,过失则称不端,二者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前者从重,后者从轻。
(四)犯罪连坐:
指本人无罪因他人犯罪受牵连而入罪。
分为三种,全家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
(五)诬告反坐:
故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按其所诬陷的罪名,对诬告者处罚。
(六)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七)教唆犯与现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八)自首及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处罚。
(九)同罪异罚:
即根据犯罪人的身份区别定罪量刑。
三、秦的行政管理法规
(一)行政机关
1、确立皇帝制度
2、在中央设三公九卿
三公为丞相、御史大夫、太尉。
丞相是皇帝之下最高的行政长官,御史大夫地位相当于副丞相,太尉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
九卿为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3、地方行政区划采取郡县制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任
2、官吏的考核
3、官吏的监察
中国法制史——汉朝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过程
“汉承秦制”,秦汉的政治与法律制度都处于封建国家早期发展阶段。
汉朝在继承秦朝政治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又有所发展。
尤其是立法指导思想与秦有很大不同。
(一)汉初黄老思想的流行
(二)汉武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转型
(三)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二、“约法三章” 刘邦与民“
约法三章”发生在西汉王朝建立之前,但从此事的意义及其与汉代法制的关系来看,却可视作西汉立法的开端。
公元前208年,各支反秦义军的首领相约:
“先入定关中者王之。
”不久以后,刘邦统率大军攻占咸阳,推翻了秦王朝的统治。
为了在未来的斗争中取得主动,刘邦旋即还军霸上,同时鉴于“父老苦秦苛法久矣”。
为了顺应民心,除秦苛政,遂“反秦之敝”,“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这项在楚汉大战将临,胜负难卜的情况下采取的权宜措施,收到了笼络民心,争取支持的效果,一时“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现飨军士”,它对刘邦集团安定关中、打败项羽、一统天下起了重要作用。
三、汉朝的法律形式
(一)汉朝的法律形式
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二)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九篇,是汉朝一部重要的法典,为汉律之核心,以《法经》为基础,吸收可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加以编纂而成;
《傍律》十八篇,是叔孙通参照先秦和秦代的礼仪而制定的维护皇帝尊严和权威的礼制;
《越宫律》二十七篇,是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
《朝律》六篇,是有关朝贺制度的法律。
四、三种制度
(一)上请制度
上请制度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何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功劳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罚。
它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贵贵”原则的体现。
(二)恤刑制度
恤刑是指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处刑时给与特别宽宥的做法。
(三)亲亲相得首匿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这一原则首先限定在一家之内,即祖孙三代,夫妻之间;
其次是卑幼首匿尊长一概不论,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者,一般犯罪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
这个刑法原则一直延续到清代,并时有发展。
五、汉文帝、汉景帝刑制改革
(一)汉文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
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二)汉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后来有减为笞二百;
劓刑笞三百减为笞二百,后来又减为笞一百;
颁布《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做了具体规定;
对劳役刑作了改革,即决定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
(三)刑制改革的意义
肉刑制度本事奴隶制的刑罚,在汉初之所以采用,是奴隶制残余在刑罚制度上的反映。
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六、推恩令、左官律、酌金律
为了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汉武帝在景帝平定吴楚七国之乱的基础上,继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削弱和打击地方诸侯割据势力的法律。
(一)推恩令
将先君分封老侯王的恩典,推及他们的子孙,即原来只能有嫡长子继承的封地,允许由诸侯王的众子弟分享。
(二)左官律
左官是指在诸侯王手下当官。
汉朝尚右,如果舍天子而仕于诸侯,则同降秩、降级,故称左官。
左官为外附之臣,受到各种限制。
目的是使诸侯不得私自任命官吏,别人亦不得擅自仕于诸侯。
它对削弱诸侯国势力,剪除诸侯王的羽翼,起了重要作用。
(三)酌金律
酌是一种醇酒。
金是帝王酌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
皇帝召集诸侯祭祀时,大祀日饮酌酒,诸侯现金助祭。
凡诸侯在酌祭宗庙时所献贡金的斤两、成色不合标准,就要受到处罚。
七、“读鞫”、“乞鞫”
1、读鞫(jū)
案件调查结束之后,审判官要对审理得出的违法犯罪过程与事实加以简明的归纳总结,并将其内容向被告宣读,称为“读鞫”。
2、乞鞫
又叫复审。
读鞫之后,如果被告对宣读的内容没有异议,就将于判决后穿上赭衣,并将罪状或书其背,或张贴于都市,“使四方明知为恶之罚”。
如果被告或其家属不服,可以要求重审,称为“乞鞫”。
汉代被判两年徒刑以上的,被告本人及其家属都可以请求复审。
八、录囚
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录囚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的适用起了一定的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的一个途径,因而被后世所沿用。
直到明清,才由秋审、朝审等制度所取代。
九、“《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1、春秋决狱
缘起: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它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原则:
原心定罪。
依据《春秋》的精神审理案件,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考察行为人的动机。
如果某人动机不纯正,即使尚未作为或犯罪未遂,也要予以处罚;对共同犯罪的首犯更要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动机纯正,即便已违法犯罪,也可以“赦而不诛”或减轻刑罚。
董仲舒提倡春秋决狱有两点可以肯定:
一是他倡导的“原心定罪”,在很大程度上时想矫正汉武帝时期酷吏横行、“务求深文”的现象;
二是在定罪量刑时,强调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有其合理的因素。
从史料上看,董仲舒用《春秋》来判案一般都是由重改轻的。
影响:
由于儒家经典并非法律,不具有法律条文的规范性和确定性,其简约的文字和深奥的含义常使人作出不同的解释,而且司法官也不可能完全通晓儒家经典。
在审案中一味注重行为人的主管动机,就必然给不法之吏舞文弄法、上下其手提供条件,造成司法的随意性,导致“同罪而论异”的发展后果。
春秋决狱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对审案原则的修正外,更主要的是它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以儒学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通过春秋决狱等途径不断影响法律实践,进一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地位。
这一引礼为律的过程,从汉代一直延续到魏晋南北朝。
到了隋唐,法律儒家化的任务已经完成,礼法合一的法典正式形成,春秋决狱也完成了历史使命,退出了法制舞台。
2、秋冬行刑
秋冬行刑,是指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做法起源于先秦。
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对罪犯执行“天罚”必须合乎天意,讲究时令。
理论基础:
阴阳五行家的德刑时令说。
董仲舒将阴阳五行说进一步神化,认为天为本,人生于天,天人感应,二者之间有着必然联系,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
法制也是如此,刑杀应在秋冬进行,如若违背了这一规律,就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除了受这种理论的影响外,也与考虑不误农时有关。
因为秋冬一般为农闲季节,此时断狱行刑,不致耽误农业生产,对巩固统治秩序有利。
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
一、曹魏、西晋及北朝的立法成就 1、曹魏《新律》
①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并使之名副其实,堪称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创新;
②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也使其篇目分类更为系统、条理、规范,推动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③明令废止旧刑罚体系,确立新五刑制度,不再包括汉代的宫刑和斩右趾刑,标志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缩小了族刑连坐范围。
这些规定显然是刑罚制度方面的一种历史进步。
2、西晋《泰始律》
①新增《法例》篇目,充实了刑法适用制度方面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和扩大了法典“总则”的内容,是中国古代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化。
②继续精简律令章句,再度扩充法典篇目,从而以“刑宽禁简”著称于世。
③进一步改革了刑罚体系,使刑罚制度的发展进一步相对宽缓、人道和文明。
④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形式。
张斐、杜预的晋律注,总结汲取历代的立法经验与刑法理论,对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和中华法系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
3、北朝《齐律》
①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
北齐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具有“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
这一法典篇章体例结构及其律文内容的调整和确定,是立法技术日趋成熟完善的结果,反映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水平。
②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
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
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
程树德概括“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
二、魏晋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 1、法典编纂技术的成熟完善
①法典篇目由简到繁的丰富扩充,又由繁到简的概括凝练,实际反映了法典编纂技术在不断提高。
②《名例律》从孕育到创立,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发挥了其提纲挈领的统括作用合格,增强了法典体例结构的科学性,也反映了人们对刑法总则的认识和重视。
③在法典内容的精简整理方面,魏律大夫增加“正律”的篇目内容,明确了律与其他法律形式的主次关系,确立了法典多为国家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晋律进一步使法典的编纂更为规范简约。
北齐律总结借鉴历代立法经验,进一步规范法典内容,推动了立法技术和律学理论的提高。
2、律学理论水平空前提高
①对法典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和清晰的阐释。
②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区别,已经有了深入的了解和高度的概括。
③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经有了认真细致的辨析,并且提出了刑罚适用的变通原则。
④对同属“以威势得财”的各种犯罪,分别按照六种不同罪名和五种相似罪名进行了详细的区分。
根据犯罪主体身份和作案情节手段等要素,将各类相近或相似的犯罪行为区分为各种不同的罪名,表明犯罪理论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3、刑法理论的重大发展进步
①张斐在晋律注中明确提出了犯罪心理分析的有关理论。
这表明当时对于打击犯罪及定罪量刑等刑法理论的研究总结,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②西晋的刘颂又提出了依据法律规定或刑法适用原色进行定罪量刑的理论。
这一刑法理论已具有“罪刑法定”的某些精神,堪称中国古代传统律学理论及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
三、刑罚体系与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1、刑罚体系的发展变化
①肉刑制度逐渐废止
②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
虽未彻底废除,但范围在不断缩小,刑罚制度朝着相对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
③新五刑制度逐步形成,曹魏律首次提出新五刑制度,至北周律形成流刑五等。
2、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罪行适用原则儒家化
①“准五服以治罪”
西晋《泰始律》首次确定。
五服分别为: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②出现“存留养亲”制度
存留养亲,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其近亲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
③确立“重罪十条”
由北齐律正式确立。
包括: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
①“八议”入律
曹魏律首次确立。
所谓“八议”指: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②“官当”制度出现
北魏首创以爵位抵罪和折当劳役刑制度。
南陈律则规定更为系统。
③九品官人法产生
曹魏初年创立。
由州、郡、县的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拔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
④品官占田荫户制的确立
这一制度赋予各级官僚贵族按官品高低占有免税土地和免役人后的经济特权。
四、司法制度的新变化 1、司法机关体系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管理体系基本沿袭东汉,绝大多数国家或政权仍在中央设置廷尉,作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
地方仍实行司法与行政部分、行政机关兼掌司法审判职能的体制。
这一时期比较重要的变化是魏明帝首次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和培养司法官员,创立了我国最早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
①皇帝参与审判录囚
②建立上诉与直诉制度
③完善死刑复奏制度
④盛行刑讯逼供之法
编辑本段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一、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
《永徽律疏》。
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
《武德律》共12篇500条。
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
《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
《贞观律》的修改。
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
《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永徽律疏》的颁行。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
“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
”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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