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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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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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案例
案例一:
杭州市A县丁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某县甲、乙、丙3个村共有的水库,受损达23万元。
3个村联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经过人民法院调解,A县丁造纸厂同意赔偿索赔金额的50%,甲、乙表示同意,遂与A县丁造纸厂达成调解书。
调解书送达丙村时,丙村拒收,并声明当天调解他们不在场,甲、乙两村事先未征询他们的意见,因此仍要求按照原诉讼请求赔偿。
【问题】
1该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什么?
2该案是属于哪种类型的诉讼?
为什么?
3丙村在诉讼中的地位为何?
与甲村和乙村的关系如何?
4甲村、乙村与A县丁造纸厂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为什么?
5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丙村最后提出的诉讼请求?
【答案】
1该案应由A县丁造纸厂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所在县是侵权行为地,A县丁造纸厂所在地是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因而依据民诉法A县丁造纸厂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县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2该案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且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3丙村是原告,与甲、乙村同为共同原告。
4甲、乙村与A县丁造纸厂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诉讼人的行为须经全体共同诉讼人承认,始发生法律效力。
5法院可重新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
【解析】
本题考点是侵权案件的管辖;共同诉讼的类型;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关系;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效力。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
根据《民诉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这些地区均为侵权行为地,各该侵权行为地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2共同诉讼是指在同一诉讼中,原告一方或者被告一方或者原告与被告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原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叫做共同原告;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叫做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二者的区别在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由于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部分诉讼人的行为须经全体共同诉讼人承认,始发生法律效力;而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各自以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因此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乙、丙三村的诉讼标的是一致的。
而且都是基于A县丁造纸厂的废水污染了三村的水库而引起的。
因此,本案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甲村、乙村、丙村为共同原告。
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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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村、乙村与A县丁造纸厂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少数或者部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经全体共同诉讼人承认,才能对全体发生效力。
由于丙村未参加调解,并且甲村、乙村在调解前也未征求丙村的意见,因此当丙村拒收调解书时,调解书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
案例二:
张某一日经过一家属楼,被从该楼掉下的酒坛砸伤,张某住院治疗共花去1500元。
张某出院后,要求酒坛主人孙某赔偿。
孙某不允,张某遂将之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赔偿张某1500元,孙某不服该判决,在收到判决后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法院依此制作了调解书。
在送达调解书时,原告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只好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
本案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
问题】〖
1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担?
2假设二审法院组成了包括一名陪审员在内的四人的合议庭,是否合法?
为什么?
3本案是否适用调解?
应遵循什么原则?
4本案中二审法院的送达调解书的方式正确吗?
为什么?
答案】
1在本案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损害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要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不合法。
相关法律根据见《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
3调解是合法的,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4不正确。
相关法律依据见《民诉意见》第84条的规定。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
举证责任倒置、二审合议庭的组成、调解的原则、诉讼文书的送达。
1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应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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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审合议庭的组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3调解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8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因此,人民法院在调解中应当遵循自愿、合法、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
4诉讼文书的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法律的这些规定体现了调解所应遵循的自愿原则,而留置送达则可能使调解协议的生效非出自当事人的自愿,因而《民诉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案例三:
吴某与程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1998年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26万元,且分成合伙经营所得利润7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吴某的要求,向程某提出调解,程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程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吴某签收了调解书。
程某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程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
2个月后吴某以程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
为什么?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是否合法?
理由是什么?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答案】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
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
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民诉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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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不合法。
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
(1)应当告知吴某原调解书未生效;
(2)根据情
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法院调解的原则,送达调解书的方式。
1考察的是法院调解的知识。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
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
法院调解,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也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调解成功的,调解还是人
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方式之一。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
(1)当事人自愿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在实体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调解书的内容必须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合法,不应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成的,不应久调不决,而应及时判决;实体上要合法,协议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
2调解书送达方式问题,详见《民诉意见》第84条的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案例四:
为了转变企业长期亏损的局面,沈阳市某化妆品厂(位于和平区)于1997年8月30日,以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担保人向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贷款600万元,合同在河西区签订,后纺织厂用贷款购买了一套法国产的化妆品生产线。
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率为96‰。
由于沈阳市某化妆品厂的技术力量不够,结果导致该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直到1998年4月仍无法归还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
后信用社多次与沈阳市某化妆品厂交涉未果,信用社得知沈阳市某化妆品厂已将生产线转卖,且资金已用。
于是信用社于1998年4月29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河东区滨
河路20号刚刚建成的一座正在出售的价值1亿元的写字楼。
【问题】
1信用社能否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为什么?
2河东区人民法院能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
为什么?
3假设河东区法院于1998年4月30日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则信用社起诉有无管辖和期限限制?
4如果河西区信用社于1998年5月8日、5月9日分别向河东区人民法院和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且两个法院分别于当日受理,请问,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5假设该案经过河东区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抽查时,发现此案的判决有错误,遂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指令河东区人民法院再审。
该案是否存在程序方面的错误?
6再审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时,应按什么程序进行审理?
【答案】
1信用社可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民诉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案信用社申请保全的财产是位于河东
区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一座,因此申请人应当向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不能查封位于河东区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因为《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说明
财产保全措施不是随意采取的,而是有一定限制的,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主要是60
0万元贷款及利息,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应限于此贷款和利息的价值。
而位于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价值足有1亿元,远远超出请求的范围,为了避免将来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法院不宜对此写字楼采取查封措施,而应该查封或扣押与申请人的请求范围相当的沈阳市某化妆品厂或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他财产。
3信用社起诉受管辖法院和起诉期限的限制。
只可以向和平区或河东区人民法院
起诉。
并且必须在5月15日之前起诉,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4应当由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其为先立案法院。
5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判决有错误时,不应指令河东区人民法院再审,而应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因为本案是经过两审终审的,生效判决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6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按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审理后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诉讼保全的相关内容,包括诉讼保全的管辖及效力。
主要是法条的应用。
答案需解释和补充之处为:
1《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本案中,沈阳市某化妆品厂拖欠河西区信用社贷款及利息逾期不还,且其生产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情况已经非常紧急,如果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河西区信用社很有可能收不回贷款,所以上述情况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条件的规定,河西区信用社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
2《民诉意见》第31条第2款规定,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年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中指出:
该款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贪污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中河东区人民法院不能基于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而取得对此案的管辖权。
又本案属于贷款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分别是和平区和河东区,所以申请人可以向和平区或河东区的人民法院起诉,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所以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和平区,河西区不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所以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本案河东区法院已于l998年4月30日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所以申请人应当于15日内即在1998年5月15日之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河东区法院和和平区法院都有管辖权,而原告分别向两个法院起诉,由于河东区法院于5月8日立案受理,和平区法院于5月9日立案受理,所以应由先立案的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4《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民诉意见》第202条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
本案已经过二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应当指令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再审,所以省高院指令河东区法院再审是错误的,应当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再审法院为二审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案例五:
1999年8月8日,河南省A县甲公司与河北省B县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300吨优质水泥,乙公司在货到后付款。
甲公司依约于1999年9月20日将货全部发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收到水泥后屡次拖延付款。
甲公司后来派人直接到乙公司要货款,发现乙公司原来是一家濒临倒闭的公司,已没有什么财产。
乙公司的总经理也称自己公司已没有任何财产,不能偿还甲公司的货款。
后来甲公司在浙江杭州市的业务友好单位丙公司告诉甲公司:
乙公司在杭州市C区有一批即将出售的水泥,约150吨,甲公司遂准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问题】
1甲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
其依据何在?
2人民法院如果接受保全申请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作出裁定?
在什么期限内执行?
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依据申请人的起诉,对保全有撤销权吗?
乙公司若因甲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起诉而遭受了财产损失,乙公司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
【答案】
1甲公司应向杭州市C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关法律依据见《民诉意见》第31条第1款。
2杭州市C区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受理法院有监督申请人是否起诉的权力。
如果甲公司不在15日内起诉,杭州市C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中,若甲公司不在法定期间起诉,乙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而蒙受损失,乙公司应向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杭州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本题涉及的考点是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作出时间;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不起诉时的处理;诉前财产保全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案件管辖。
1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作出时间见《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款规定。
2问题3的相关法律依据见《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款、《民诉意见》第32条的规定。
案例六:
东风电镀厂系某省A市河西区乡办企业,1995年与同省B市汽车油箱厂(位于该市桥头区)签订一份合同,由东风电镀厂给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配件,汽车油箱厂支付加工费。
从1995年起,东风电镀厂即根据该合同一直在其工厂内为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配件。
到1999年,汽车油箱厂拖欠东风电镀厂加工费累计达42万元。
1999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市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改装厂,厂址不变。
东风电镀厂多次向汽车改装厂追索货款,均遭到拒绝。
请结合下列各题中所提示的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2000年3月,东风电镀厂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前,获知汽车改装厂正在非法转移资金和部分其他财产。
此时,东风电镀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什么申请?
该申请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
在人民法院采取有关措施后,东风电镀厂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
2后来,东风电镀厂向B市桥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桥头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但在诉讼过程中,东风电镀厂担心桥头区人民法院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又向A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桥头区人民法院与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河西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东风电镀厂的起诉?
3在诉讼过程中,汽车改装厂提出:
“合同原系汽车油箱厂所签订,现该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汽车油箱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不应把汽车改装厂列为本案的被告。
”这一意见是否正确?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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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张某回避,理由是:
张某是被告汽车改装厂的法定代表人郝某的内弟。
法院准予原告的回避申请。
但被告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
第一,张某只是陪审员,而不是审判员;第二,本案当事人是汽车改装厂,而不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陪审员张某和法定代表人郝某有近亲属关系不等于和汽车改装厂有近亲属关系。
被告申请复议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5一审法院宣判后,汽车改装厂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B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汽车改装厂又提出反诉,提出东风电镀厂所加工的电镀配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B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这一反诉?
6据查,B市秀山区机械厂、B市团结区盐业公司分别拖欠汽车改装厂改装费6万元、5万7千元,虽逾期未付,但汽车改装厂从未向两者主张其债权。
东风电镀厂如果得知汽车改装厂无力清偿债务,可否直接对B市秀山区机械厂、B市团结区我倒咎崞鹚咚希坑Φ毕蚝蔚厝嗣穹ㄔ浩鹚撸开?
nbsp;
7假设在桥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东风电镀厂向桥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6题中的诉讼,桥头区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诉讼如何处理?
8受理第7题中起诉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当做出怎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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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果东风电镀厂没有提起6题和7题中的诉讼,在桥头区人民法院和B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汽车改装厂无力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证实现东风电镀厂的债权?
【答案】
1东风电镀厂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
应在15天内起诉。
2本案中河西区法院和桥头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河西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这一意见不正确。
理由见《民诉意见》第50条的规定,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由合并后的法人做当事人。
在本案中,汽车油箱厂与市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改装厂之后,合并前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由合并后的汽车改装厂作为本案当事人,所以理由不成立。
总之,合并前的法律行为应由合并后的法人做当事人。
4被告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1)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可以适用于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在内,所以张某只是陪审员,而不是审判员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1日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第12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所以本案中陪审员张某也适用回避制度。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可以作为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以陪审员张某和法定代表人郝某有近亲属关系不等于和汽车改装厂有近亲属关系为异议的理由也不成立。
5B市中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对该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6可以直接对B市秀山区机械厂、B市团结区盐业公司提起诉讼,对B市机械厂的诉讼可以向B市秀山区法院提起,对B市盐业公司的诉讼可以向B市团结区法院提起。
7桥头区法院对该代位权诉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受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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