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S规则B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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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S规则B部分
ISPS规则B部分
B部分关于经修订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规定的指导1引言综述1.1本规则的序言指出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建立了一个新的加强海上保安措施的国际框架通过该框架船舶和港口设施可以合作探察并阻止威胁海上运输领域保安的行为.1.2本引言精练地概括了为取得并保持符合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规定所需要制定和实施的措施和安排的预期过程并确定了将给予指导的要素.这些指导收录在第2至19段中.本引言还确立了一些基本思路在研究和应用关于船舶和港口设施的指导时应加以考虑.1.3即使读者只关心船舶也还是大力推荐其将本规则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特别是与港口设施有关的部分.对于那些兴趣主要在港口的读者也是一样他们也应阅读与船舶有关的内容.1.4下列各节中的导则主要涉及当船舶位于港口设施时对船舶的保护.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船舶可能对港口设施造成威胁例如当船舶位于港口设施时该船舶可能被用作发出攻击的基地.在针对出自船舶的威胁考虑适当的应对措施时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或准备《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人员应考虑对下面各节中提供的指导作适当调整.1.5请读者注意对规则本部分任何内容的理解或解释都不得与第XI-2章或本规则A部分的规定相矛盾若由于可能的疏忽而在规则本部分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总是以上述规定作准.规则本部分提供的指导应总是按符合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所确立的目的目标和原则的方式来理解解释和应用.缔约国政府的责任1.6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为缔约国政府规定了各种责任其中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规定适当的保安等级–批准《船舶保安计划》和以前所批准计划的有关修订内容–核验船舶符合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规定的情况并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确定其领土内哪些港口设施需要指定港口设施保安员该保安员将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准备–确保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对以前所批准的评估的任何后续修订得以完成并得到批准–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对以前所批准计划的任何后续修订–采取控制和符合措施–测试已批准的计划以及–向国际海事组织及航运业和港口业通报信息.1.7就港口设施而言缔约国政府可以在政府内指定或设立指定当局履行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规定的保安职责.并可允许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开展与港口设施有关的某些工作但接受和批准这些工作的最终决定应由缔约国政府或主管机关来作出.主管机关也可以将与船舶有关的某些保安职责授权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来承担.以下职责或活动不得授权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
–规定适当的保安等级–确定其领土内哪些港口设施需要指定港口设施保安员和准备《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对以前批准的评估的任何后续修订–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对已批准计划的任何后续修订–采取监督和符合措施以及–确定关于《保安声明》的要求.规定保安等级1.8规定在某一特定时间内的保安等级是缔约国政府的责任该等级适用于船舶和港口设施.本规则A部分共定义了3个国际通用的保安等级即:
–保安等级1普通状态船舶和港口设施通常在此等级上运营–保安等级2加强状态此等级适用于保安事件风险加大的情况以及–保安等级3特殊状态此等级适用于有发生保安事件的可能或出现迫在眉睫的保安威胁的一段时间.公司和船舶1.9运营适用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船舶的所有公司都应为公司指定一名公司保安员并为其每一艘船舶指定一名船舶保安员.这些保安员的职责和培训要求以及演练和演习的要求已在本规则A部分中规定.1.10简而言之就适用本规则A部分的每艘船舶而言被指定负责该船的公司保安员的职责包括:
确保妥善进行船舶保安评估确保为船
舶制订《船舶保安计划》并提交主管机关或其代表予以批准并确保该计划被放到船上.1.11《船舶保安计划》应明确为了确保船舶一直在保安等级1上营运而自身应采取的操作性和物理保安措施.该计划还应说明船舶在接到指令时为升级到保安等级2而自身能够采取的附加或加强保安措施.此外该计划还应说明船舶可进行的可能准备工作以使其能够迅速响应在保安等级3时对保安事件或威胁进行反应的机构可能向船舶发出的指令.1.12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适用的所有船舶均需配备经主管机关或其认可机构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并根据该计划来操作.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应监督计划的持续相关性和有效性包括开展独立的内部审核.对已批准计划中任何要素的修改如果主管机关决定需要加以批准在将其纳入到已批准的计划并由船舶实施之前必须提交审查和批准.1.13船上须携带证明其符合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要求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本规则A部分包括了关于建立在初次换新和中期核验基础上对船舶符合上述要求进行核验和发证规定.1.14当船舶位于一缔约国政府的港口或正驶往该缔约国港口时缔约国政府根据第XI-2/9条的规定有权对该船采取各种监督和符合措施.船舶将接受港口国监督的检查但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该检查通常不扩展到对《船舶保安计划》本身的核查.如果缔约国政府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的保安或曾为其服务的港口设施的保安受到了破坏可以对船舶采取附加控制措施.1.15船上要携带说明由谁负责船舶人员的雇用以及由谁负责该船舶的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在缔约国政府要求时出示.港口设施1.16各缔约国政府必须确保其境内服务于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设施完成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缔约国政府指定当局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可以开展此项评估.所完成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须经有关缔约国政府或指定当局批准.该批准不得授权.对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予以定期审查.1.17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在根本上是对港口设施营运的各方面进行的风险分析以确定其哪些部分更容易和或更可能成为攻击目标.保安风险是攻击的威胁与目标的脆弱性和攻击后果的函数.评估必须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必须确定对港口设备和基础设施的预期威胁–对潜在的脆弱性的确定和–对事件所导致后果的计算.在完成了分析后将能够对风险水平作出全面评估.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将帮助确定哪些港口设施需要指定港口设施保安员和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1.18需要符合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要求的港口设施必须指定港口设施保安员.本规则A部分规定了港口设施保安员的职责责任和培训要求以及演练和演习的要求.1.19《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说明为确保港口一直在保安等级1营运而应采取的操作性和物理保安措施.该计划还应说明在接到指令时港口设施为升级到保安等级2所能采取的附加或加强保安措施.另外计划中还应说明港口设施可以进行的可能准备工作以使其能够迅速响应在保安等级3时对保安事件或威胁进行反应的机构可能发出的指令.1.20需要符合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要求的港口设施必须具有经有关缔约国政府或指定当局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根据其运营.港口设施保安员应执行经批准的计划的规定并监控计划的持续有效性和相关性包括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独立的内部审核.对于已批准计划中任何要素的修订如果缔约国政府或指定当局决定需要加以批准在将其纳入到经批准的计划并在港口设施实施之前必须提交审查和批准.有关缔约国政府或指定当局可以测试该计划的有效性.对涉及某港口设施或作为制订保安计划依据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予定期审查.所有这些活动均可能带来对已批准计划的修订.对已批准计划中的任何要素的修正均需提交有关缔约国政府或指定当局批准.
1.21使用港口设施的船舶可能会受到港口国监督的检查并被采取第XI-2/9条所列的附加控制措施.有关当局可以要求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提供有关船舶及其货物乘客和船舶人员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拒绝船舶驶入港口.信息和通信1.22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要求缔约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供某些信息并要求提供信息以便使缔约国政府之间船公司/船舶保安员和船舶所靠港口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员之间保持有效的通信联系.2定义2.1对第XI-2章或本规则A部分所列定义没有提供指导.2.2就规则本部分而言:
.1quot节quot系指本规则A部分的一节表述方式为:
quot第A/节quot.2quot段quot系指规则本部分的一段表述方式为:
quot第段quot和.3在第14至18段所用的quot缔约国政府quot一词系指quot港口设施所在领土之缔约国政府quot并包括了提及quot指定当局quot.3适用范围综述3.1在实施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要求时应考虑规则本部分提供的指导.3.2但是应认识到本指导对船舶的适用程度将取决于船舶的类型其货物和或乘客其航线性质以及船舶所挂靠港口设施的特点.3.3与此类似对于港口设施而言本指导的适用程度将取决于港口设施使用港口设施船舶的类型船舶的货物和或乘客的类型以及到港船舶的航线性质.3.4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规定无意应用于主要为军事目的而设计和使用的港口设施.4缔约国政府的责任评估和计划的保密工作4.1缔约国政府应保证具备适当的措施避免擅自泄露或查看与船舶保安评估《船舶保安计划》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个别评估或计划有关的保安敏感性资料.指定当局4.2缔约国政府可以在政府内部确定一个指定当局来履行第XI-2章或本规则A部分规定的港口设施保安职责.经认可的保安组织4.3缔约国政府可以授权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来承担某些与保安有关的工作包括:
.1代表主管机关批准《船舶保安计划》或其修正内容.2代表主管机关对船舶符合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要求的情况进行核验和发证以及.3开展缔约国政府所要求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4.4经认可的保安组织还可以就包括船舶保安评估《船舶保安计划》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在内的保安事宜向公司或港口设施提出建议并提供帮助其中可包括完成船舶保安评估或计划或完成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或计划.如果某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就某船舶保安评估或计划进行了上述工作不得授权该组织批准该《船舶保安计划》.4.5在授权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时缔约国政府应该考虑到该机构的适任性.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应能够表明:
.1具备保安方面的专业技能.2具有船舶和港口操作的适当知识如果提供船舶方面的服务应包括船舶设计和建造方面的知识如果提供港口设施方面的服务应包括港口设计和建设方面的知识.3具有评估船舶和港口设施在营运包括船港界面期间可能出现的保安风险以及如何减小这种风险的能力.4具备保持和提高其人员专业技能的能力.5具备监控其人员持续可靠性的能力.6具备维持适当措施苊馍米孕孤痘虿榭幢,裁舾行宰柿系哪芰?
.7了解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要求有关的国内和国际法规和保安要求.8了解当前的保安威胁及其特征.9具备辨认和探察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的知识.10具备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辨认可能威胁保安者的性格特点和行为模式的知识.11了解可用来逃避保安措施的技术以及.12具备保安和监视设备与系统及其操作局限性方面的知识.在向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授权具体职责时缔约国政府包括主管机关应确保该组织具备承担该任务的必要适任能力.4.6第I/6条所定义的并满足第XI-1/1条要求的经认可组织如果具备第4.5段中列出的保安方面的适当专业技能可以被指定为经认可的保安组织.4.7只要具
备第4.5段中列出的保安方面的适当专业技能港口港口当局或港口设施经营者可以被指定为经认可的保安组织.规定保安等级4.8在规定保安等级时缔约国政府应考虑到总体的和具体的威胁信息.缔约国政府应为船舶和港口设施规定以下3个等级之一:
–保安等级1普通状态船舶和港口设施在此等级正常工作–保安等级2加强状态此等级适用于保安事件风险加大的情况以及–保安等级3特殊状态此等级适用于有发生保安事件的可能或出现迫在眉睫的保安威胁的一段时间.4.9规定保安等级3应是一种特殊措施只有在具备可能发生保安事件或保安事件迫在眉睫的可靠信息时才适用.只有在确定的保安威胁或实际保安事件发生期间才规定保安等级3.保安等级可以从保安等级1经保安等级2升至保安等级3也可能直接从保安等级1升至保安等级3.4.10在任何时候船长都对船舶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即便在保安等级3时如果有理由相信执行任何有关指令会危及船舶的安全船长可以要求澄清或要求修改对保安事件或保安威胁作出反应的机构所发出的指令.4.11公司保安员或船舶保安员应尽早与船舶将挂靠的港口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员取得联系以确定在该港口设施内适用于船舶的保安等级.在与船舶建立联系后港口设施保安员应将有关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的任何后续变化通知船舶并应向船舶提供任何有关的保安信息.4.12虽然可能会出现具体船舶营运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所挂靠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的情况但是无论如何不允许出现船舶的保安等级低于所挂靠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的情况.如果船舶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意欲使用的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公司保安员或船舶保安员应立即通知港口设施保安员.该港口设施保安员应与公司保安员或船舶保安员协商对有关情况作出评估并与船舶就适当的保安措施达成一致包括填写或签署一份《保安声明》.4.13缔约国政府应考虑如何迅速发布保安等级改变的信息.主管机关可使用航行警告信息或航海通告的方式将保安等级的改变通知给船舶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或者他们也可以考虑使用其他的等效通信方式或更快捷覆盖范围更广的通信方式.缔约国政府应确立向港口设施保安员通知保安等级改变的方式.缔约国政府应编纂并保持一份联络名单列出那些需要通知保安等级改变的部门的联络细节.虽然不必将保安等级作为特别敏感事项对待但其所隐含的威胁信息可能是极其敏感的.缔约国政府应特别谨慎地注意向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传送的信息的类型和细节及其传送方式.联络点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信息4.14如果某港口设施具有《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将该情况通知本组织并且该信息还应提供给公司和船舶保安员.不必公开《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进一步细节只需说明具备该计划.缔约国政府应考虑建立中央或地方联络点或其他提供关于具备《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地点的最新信息和相关港口设施保安员的联络细节的方式.此联络点的存在应予公开.他们还可以提供关于其所指定的代表缔约国政府的经认可保安组织的信息以及授予此种经认可保安组织的具体职责和授权条件的细节.4.15如果某港口没有《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因此也就没有港口设施保安员中央或地方联络点应能够确定一名适当的岸上合格人员在船舶挂靠期间如有需要该人可以安排好适当的保安措施.4.16缔约国政府还应提供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能够向其报告保安问题的政府官员的联络细节.这些政府官员在采取适当行动前必须对这些报告进行评估.所报告的此类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另一缔约国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政府应考虑与其他缔约国政府的对应部门联系讨论补救措施是否合适.为此政府官员的联络细节应提交给国际海事组织.4.17在其他缔约国提出请
求时缔约国政府还应向它们提供第4.14段所述的信息.身份证件4.18鼓励缔约国政府向有权登船或进入港口设施履行其正式职责的政府官员颁发适当的身份证件并建立可以核查该类证件真伪的程序.固定和浮动平台以及就位的移动式钻井装置4.19缔约国政府应考虑为固定和浮动平台以及就位的移动式钻井装置建立适当的保安措施允许其与要求符合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规定的船舶间发生相互活动.不要求符合本规则A部分的船舶4.20缔约国政府应考虑建立适当的保安措施来加强本不适用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船舶的保安以确保此类船舶所应用的保安措施能使其与适用本规则A部分的船之间发生相互活动.对船舶的威胁和其他海上保安事件4.21缔约国政府应向悬挂其船旗的船舶提供关于在海上减少保安风险的适当措施方面的一般性指导.在下述情况下它们应针对依照保安等级1至3所采取的措施提出具体建议:
.1当船舶在海上时适用船舶的保安等级发生了变化例如由于船舶营运所在的地理区域或出于船舶本身的原因使保安等级发生变化以及.2船舶在海上发生了保安事件或出现了涉及该船舶的保安威胁.缔约国政府应为此目的确立最佳的办法和程序.如果出现迫在眉睫的攻击船舶应试图与船旗国负责对保安事件作出反应的机构建立直接通信联系.4.22缔约国政府还应建立为所有下述船舶提供保安建议的联络点:
.1悬挂其船旗的船舶或.2在其领海航行或已向其通报进入领海意图的船舶.4.23缔约国政府应向在其领海航行或已通报了进入其领海意图的船舶提供建议其中包括:
.1建议改变或推迟其预定的通过航行.2建议按特定航线航行或驶往一个具体地点.3告知能够派送到船上的任何人员或设备.4建议协调通过抵港和离港允许由巡逻艇或飞机护航固定翼飞机或直升飞机.缔约国政府应提醒在其领海航行或已通报了进入其领海意图的船舶注意其所公布的任何临时限制区域.4.24缔约国应建议在其领海航行或已通报了进入其领海意图的船舶为了保护船舶和保护附近的其他船舶迅速实施缔约国可能已建议的任何保安措施.4.25缔约国出于第4.22段的目的而准备的计划应包括缔约国政府包括主管机关内一个全天候工作的适当联络点的信息.这些计划还应包括关于主管机关认为在何种情况下应从沿岸国寻求援助以及港口设施保安员与船舶保安员之间联络程序方面的信息.替代保安协议4.26缔约国政府在考虑如何实施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时可与一个或几个缔约国政府缔结一项或多项协议.协议的范围只限于协议各方领土内港口设施之间固定航线上的短程国际航行.在缔结协议时以及协议缔结以后缔约国政府应与其他对协议的效果有兴趣的缔约国和主管机关进行磋商.悬挂非协议方国家船旗的船舶只有在其主管机关同意并要求该船应符合协议的有关规定时才允许在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航线上运营.在任何情况下协议均不得使协议未涉及的其他船舶或港口设施的保安水平受到妥协.特别是此种协议所涉及的所有船舶不允许与协议未涉及的船舶进行船到船活动.协议所涉及的船舶所从事的任何操作性界面活动均需包括在协议内.此种协议的实施必须受到持续的监控并在需要时加以修订无论如何应每5年审查一次.港口设施的等效安排4.27对于某些从事有限或专门操作但有一定交通量的具体港口设施可能更适合通过采取与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规定等效的保安措施来符合要求.特别是对于那些工厂附设的码头或使用频率低的码头区.配员水平4.28在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主管机关应考虑到第V/14条只涉及了船舶的安全航行问题.主管机关还应考虑到实施《船舶保安计划》所带来的任何额外的工作负荷并确保船舶的充分有效配员.为达到这一目的主管机关应在考虑到为船舶人员指
派的所有职责的前提下核实船舶能够履行国家法律颁布的实施休息时间和解决疲劳问题其他措施.监督和符合措施综述4.29第XI-2/9条规定了在XI-2章中适用于船舶的监督和符合措施.该条被分成了三个部分:
对已经在港内船舶的监督对意欲进入另一缔约国港口的船舶的监督和两种情况都适用的附加规定.4.30关于对在港船舶监督的第XI-2/9.1条采用了一个对船舶实施监督的系统.当船舶位于外国港口时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正式授权官员有权登船核查所要求的证书是否符合规定.如果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可能会对船舶采取监督措施例如进行附加的检查或滞留.这种做法反应了当前的监督系统.第XI-2/9.1条建立在上述系统之上当正式授权官员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第XI-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要求时还允许采取附加的措施包括将船舶驱逐出港.第XI-2/9.3条为倡导公平合理地实施这些附加措施规定了保证条款.4.31第XI-2/9.2条对意欲进入另一缔约国港口的船舶采取监督措施以确保符合要求在XI-2章中引入了一个完全不同的监督概念只适用于保安问题.根据此条可在船舶进港前采取措施以更好地保证保安.类似于第XI-2/9.1条此种附加监督系统也以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第XI-2章或本规则A部分的概念为基础并在第XI-2/9.2.2条和第XI-2/9.2.5条以及第XI-2/9.3条中包括了重要的保证条款.4.32船舶不符合要求的明确理由系指关于船舶不符合第XI-2章或本规则A部分的要求的证据或可靠信息同时考虑到规则本部分给出的指导.此种证据或可靠信息可以来自于正式授权官员的职业判断或在核查船上根据本规则A部分签发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证书时的发现或来自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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