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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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投资(包括国有企事业投资和社会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但以下工程项目除外:
(一)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
(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
以上两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继续巩固改革成效,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和《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1号)执行。
二、办理事项
办理事项覆盖工程建设全流程所涉及的各类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行政审批包括新办、变更、延期、注销等情形,但不包括依法应报送国务院和中央部委审批的事项。
三、实施流程
本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整合归并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审批阶段。
每个阶段实施“一家牵头、一张表单、一口受理、告知承诺、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依次发证”。
每一阶段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
审批结束后,领取相关批准文件。
在此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自愿向各审批部门申请咨询服务,并接受各审批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职责分工
市、区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以及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所牵头阶段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牵头各审批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所负责审批阶段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办事指南,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市、区发展改革、交通、卫生计生、经济信息化、民防、环保、安全监管、交警、消防、绿化市容、水务、气象、房屋管理、文物、抗震、地震等审批部门以及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具体审批工作和咨询服务,确保各审批和咨询服务限时完成。
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审批改革、法制保障、资金保障、国有企业等有关事项综合协调等工作,确保审批制度改革有序推进。
五、项目分类
按照资金来源、土地获得方式、工程类别、技术难度和风险控制等因素,本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工业项目、小型项目、三类保护项目以及其他项目等四类,实行差别化管理,进行分类审批。
工业项目,主要包括按照“产业基地—产业社区—零星工业地块”三级体系深化产业空间布局并实行“带方案出让”制度的项目和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以及生产配套的附属建筑等实行免设计方案审批的项目。
小型项目,主要包括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
三类保护项目,主要包括涉及风貌保护项目、涉及基础设施保护项目、涉及安全保护项目。
其他项目,主要包括除以上三类项目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六、办理时限
通过合并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取消工程报建、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或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实行区域评估、多图联审、多测合一、多验合一等举措,将目前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主线审批事项精简整合、依次推进,其他相关审批事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等与主线审批事项并行推进或纳入相关阶段办理。
(一)工业项目办理时限
以备案制且以带方案出让方式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为例,最长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
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设计方案审核意见、缴清土地出让金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即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12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2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综合验收及备案(15个工作日)、公共设施接入服务(20个工作日,可并联同步)、不动产首次登记(5个工作日)。
此外,在开工前,完成投资审批部门的在线备案手续(0.5个工作日,可同步)。
(二)小型项目办理时限
以备案制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为例,最长办理时限为55个工作日。
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缴清土地出让金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即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18个工作日:
设计方案审核(15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3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17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5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2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综合验收及备案(10个工作日)、公共设施接入服务(20个工作日,可并联同步)、不动产首次登记(5个工作日)。
此外,在开工前,完成投资审批部门的在线备案手续(0.5个工作日,可同步)。
(三)三类保护项目办理时限
以备案制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为例,最长办理时限为68个工作日。
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缴清土地出让金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即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
设计方案审核(2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风貌保护、基础设施保护、安全保护等特定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23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2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3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综合验收及备案(15个工作日)、公共设施接入服务(20个工作日,可并联同步)、不动产首次登记(5个工作日)。
此外,在开工前,完成投资审批部门的在线备案手续(0.5个工作日,可同步)。
(四)其他项目办理时限
以备案制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为例,最长办理时限为68个工作日。
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缴清土地出让金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即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
设计方案审核(20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23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2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3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综合验收及备案(15个工作日)、公共设施接入服务(20个工作日,可并联同步)、不动产首次登记(5个工作日)。
此外,在开工前,完成投资审批部门的在线备案手续(0.5个工作日,可同步)。
七、项目前期研究
为提高企业投资项目的服务和管理质量,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前,建设单位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将企业投资项目申报纳入项目实施库,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予以推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出让前期征询的基础上,一次性征询相关部门,明晰土地出让前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提前告知土地受让人后续管理依据及标准。
其中,带方案出让的,在出让前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完成设计方案审核,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使用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可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向相关部门同步推送项目信息,一次性征询项目建设条件和管理要求,并汇总形成综合征询意见,将其纳入规划土地意见书。
各有关部门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上提供的会商意见、联审意见、综合征询意见,可视作正式意见,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
意见征询反馈中明确参与内部协作的,该审批事项的发证部门征求协作部门意见,协作部门不再进行单独审批。
八、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核定规划设计条件、用地规划许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等手续。
对于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将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对于划拨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通过设计方案来最终确定用地范围,可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市、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各项手续办理,按照土地取得方式和投资性质不同,在1-3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1.属核准制项目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一口申请,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受理当日,将相关材料推送给相应的投资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事项和材料情况,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审批,依次为项目选址(12个工作日,含一次征询7个工作日)、用地预审(5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5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
2.属备案制项目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一口申请,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后,根据申请事项和材料情况,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审批,依次为项目选址(12个工作日,含一次征询7个工作日)、用地预审(5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市、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
缴清土地出让金时,应当同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即时)。
属核准制项目的,投资审批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核准手续。
属备案制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完成项目备案手续。
(三)使用自有建设用地的项目
1.属核准制项目的,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综合征询意见后,进入正式审批流程。
由建设单位向市、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一口申请,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受理当日,将相关材料推送给相应的投资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事项和材料情况,在2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审批,依次为核定规划设计条件(12个工作日,含一次征询7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5个工作日)。
2.属备案制项目的,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综合征询意见后,进入正式审批流程。
由建设单位向市、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一口申请,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后,根据申请事项和材料情况,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含一次征询7个工作日)。
涉及风貌保护、基础设施保护、安全保护的特定管理要求,应当一并纳入规划条件。
上述情形中,如经“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完成意见征询的项目,办理项目选址(或核定规划设计条件)不再另行征询各部门意见,办理时限减少7个工作日。
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前,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九、工程建设许可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含设计方案审核)等手续。
市、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按土地取得方式、投资性质、工程类别不同,在5-3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一)划拨决定书核发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次在5个工作日核发划拨决定书、5个工作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时,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出让项目,在缴清土地出让金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单位对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的不同,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一口申请,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一口受理、内部征询、限时办结、一次审批”的原则,在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方案公示和市政府审定时间不计入时限),其中小型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就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设计、配套绿化设计、出入口设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计、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等事项限时征询绿化市容、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意见;其中,涉及三类保护项目可根据项目类型、位置、涉及特殊内容等不同,增加交通、安监、文物、消防、环保等选询部门意见。
上述情形中,如经“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完成意见征询的项目,办理设计方案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
设计方案审核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部分。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中,对于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和小型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不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的前置条件。
如变更使用性质、建筑面积、高度、结构或总平面布置的,须经原发证部门审核同意。
(三)扩大免予设计方案技术审核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免予设计方案公示的,扩大免予设计方案技术审核范围(除风貌保护项目外)。
对于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规划工业区块内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高度8米以下的单层工业厂房、非危险品专业仓库,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普通建筑物或构筑物大修工程,不对周边居民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免予设计方案技术审核。
新建、改建市政管线工程免予设计方案技术审核,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管线综合规划审查。
十、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涉及规定的三类项目)、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施工许可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提交施工许可阶段一口申请,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气象、抗震、建设管理部门依次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和施工许可证核发。
按照工程类别、规模大小不同,在13—2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其他材料,并选择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数字化“多图联审”制度。
由消防、民防、卫生计生、水务、抗震等审批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经认定的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中的消防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节水设施设计、抗震设防专项设计(超限高层除外)等事项进行统一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视作审批部门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中的工业项目、小型项目、三类保护项目以及其他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限分别为10、15、20、20个工作日。
对涉及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深基坑工程评审和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三类保护项目和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完成以上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材料。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纯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三类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由气象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同步完成。
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调整为在施工许可环节前由抗震部门提供技术咨询意见,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提交由抗震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同步完成。
(二)施工许可证办理
简化施工许可办理手续,取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现场安全质量措施审核、建设资金到位证明等前置条件。
对维修加固、修缮等没有新增用地的改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无需提供用地手续。
对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变更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供规划审批手续(风貌保护项目除外)。
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工程质量的申报材料,能减则减。
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办理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间缩短至3个工作日以内。
其中,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中的工业项目和小型项目核发时间缩短至2个工作日以内。
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下同)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与纸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可自行下载、打印。
(三)同步办理事项
开工放样复验、建设项目施工占用或影响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铁路、河道、海塘堤防、排水设施、已建成绿地等各类行政审批,可在施工许可阶段同步办理。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等审批事项,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成。
施工许可证申领前,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开展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供排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接入服务申请可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具体管理办法,由供排水、电力、燃气等管理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十一、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资源、消防、民防等部门的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和不动产首次登记(涉及房屋建筑工程)等手续。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竣工验收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后,提交竣工验收阶段一口申请,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市政公用接入服务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次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和不动产首次登记。
按照工程类别、规模大小不同,在10—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一)竣工验收及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后,统一申请涉及工程质量、规划土地、消防以及其他专业部门的验收,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国土资源、消防等专业验收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综合验收。
针对建设规模较大、技术难度复杂或者存在其他建设单位对是否符合全部验收标准无法把握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具备一项或者部分专业竣工验收条件后,向相关验收管理部门申请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作为统一申请验收之前政府提供的提前服务,相关验收管理部门应当限时提供现场查看服务。
各验收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进行验收(包括现场查看)。
现场验收后,各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通过”、“附条件通过”或“未通过”的验收意见。
经验收未通过的,验收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各专业验收通过或附条件通过后,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竣工验收及备案办理时限缩短至15个工作日以内,包括各专业现场竣工验收为12个工作日,竣工验收备案为3个工作日。
小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其中,各专业现场竣工验收为8个工作日,竣工验收备案为2个工作日。
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电子证照,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电子证照与纸质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可自行下载、打印。
(二)同步办理事项
在竣工验收阶段,全面推行多测合一,整合规划土地综合验收测绘、绿地面积测量、民防工程面积测绘、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消防测量和房产测绘等测绘服务,由建设单位一次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测绘服务机构进行统一测绘,实现成果共享。
取消单独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燃气、环境卫生设施、给排水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及备案环节,供排水、电力、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同步办理。
竣工验收备案后,可同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十二、精简审批环节
(一)精简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
在确保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梳理现有审批事项的报审要求和前置条件,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事项。
取消建设工程报建、供水工程建设审批、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施工合同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备案、对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的审查、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建筑业工伤保险手续、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证明等事项;在原有审批时限基础上,所有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压缩一半以上。
精简延期审批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条件、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有效期延长至一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一年,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优化评估评审事项。
在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在区域开发前期,组织开展“多评合一”,区域内的项目共享评估评审结果,不再单独编制评估报告。
精简评估评审范围,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中工业项目、小型项目不再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审、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深基坑工程评审、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等各类评估评审,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编制落实。
对达到阈值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各类评估评审流程,评审时间在原来基础上,减少一半以上。
在特定地区管委会实行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和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两评合一。
(三)合并审批事项。
梳理现有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合并各类审批事项。
对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可合并成一个审批事项办理;不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可并联办理。
实行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审核设计方案,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
将选址意见书核发、核提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核定规划条件整合为规划土地意见书;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的办理主体为同一主体的,可以合并办理。
整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的审批、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的审批、在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审批等审批事项,合并成涉及水务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批。
进一步深化多图联审和多验合一等改革试点,推行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之一。
(四)转变管理方式。
在保留现行审批事项的前提下,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明确各类承诺书的格式文本,实行“一项目、一阶段、一承诺”。
积极推行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对实行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免予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需方案公示的除外),仅作程序合法性审查。
在施工许可阶段,可由建设单位和执行建筑师主动申请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免于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先行核发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开工放样复验或者开工放样复验备案。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期间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承诺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五)强化信息共享。
依托“一网通办”,加强联审平台与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信息平台的互通,实现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审批(审查)信息、监管信息等数据的实时共享。
大幅精简各阶段报审材料,企业前阶段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审批结果,后续阶段无需重复提交。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
企业投资项目代码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生成。
项目在各阶段的办理信息、审批信息、监管信息统一汇集到项目代码。
(六)加强法制保障。
各审批部门对于本市公布的全流程办理事项清单明确的取消、合并、下放、调整、转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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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企业 投资 工程 建设项目 审批 制度改革 试点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