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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简报081801
目录
并购金融
服务中心
半月刊
2009vol.1
◆业界信息
◇第一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正式成立
◇财政部出台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促进妇女就业
◇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呈现七大特点
◆热点聚焦
主编:
马晨光◇金融危机下的中国金融企业兼并收购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
编委:
陈英赵缦
薛盈夏阳
◆新法速递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主办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上海北京江苏大阪◇《上海浦东新区发布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试行办法》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985号华能联合大◆你问我答
厦31层◇企业并购的分类有哪几种?
◇我们是一家从事贸易的公司,因为资金问题,需要
电话:
融资,能否以其他公司对我们公司的欠款作担保进
行融资?
传真:
主编信箱:
◆协力动态
◇马晨光律师荣膺浦东十大青年律师称号
网址:
◇本所成为上海联通常年法律顾问
内部资料仅供参考
不代表正式法律意见
◆业界信息
◇第一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正式成立
8月14日,第一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成立大会在京召开。
第一届创业板发审委的成立,标志着创业板发行工作即将正式启动。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创业板的推出,是适应市场形势变化和市场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高科技、高成长创业企业的“助推器”和“孵化器”功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是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引导社会经济资源向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新兴行业聚集,促进高成长、高科技的自主创新型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二是有利于推动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链条,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良性互动的格局;三是适应了以创业带动和扩大就业的需要,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创新和创业的良好氛围,激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加入创业行列,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四是完善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资本市场服务范围和覆盖面,完善市场功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在大会上宣读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聘任第一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创业板发审委全体委员签署了承诺函,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代表中国证监会接受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承诺函。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承诺:
在任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期间,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等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以端正的个人品行自觉维护创业板发审委形象;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独立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管理、考核和监督。
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姚刚副主席、刘新华副主席、朱从玖主席助理向创业板发审委委员颁发了聘书。
第一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组成为3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兼职委员3名,沪深证券交易所专职委员2名,中国证监会外的专职委员21名、兼职委员9名。
具体名单如下:
专职委员(23名,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建平、王越豪、毛育晖、付彦、石铁军、吉争雄、吕超、孙小波、朱海武、朱增进、张云龙、李友菊、李文祥、李文智、陈星辉、陈臻、徐寿春、郭澳、麻云燕、葛其泉、蒋新红、谢忠平、韩建旻。
兼职委员(12名,按姓氏笔画为序):
成会明、吴国舫、吴朝晖、李筱强、沈心亮、陈志民、郑健、秦伟、顾大伟、雷震霖、戴京焦、戴国强。
◇财政部出台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促进妇女就业
2009年7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农村妇女贷款额度参照城镇妇女执行,申请人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共同确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七省市),展期逾期不贴息。
东部七省市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已结息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尽快办理担保和贷款发放手续。
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妇联组织应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妇联组织应及时提交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
◇今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呈现七个特点
今年上半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本外币贷款7.72万亿元,同比增幅为32.8%。
在贷款高速增长的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结构总体上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信贷风险稳中有降,呈现七方面特点。
一是贷款投放的地区结构进一步改善。
一是促进了地区协调、“东、西”统筹。
今年以来,经济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间的资源分配失衡情况明显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投放增幅西高东低。
6月末,贷款同比增幅最高的五省份西部有4个,分别为重庆(46.9%)、广西(44.1%)、内蒙古(41.9%)和四川(39.5%);贷款同比增幅最高的十省份西部有6个,中部有3个。
二是支持了外向度较高、受金融危机冲击最严重的东部沿海地区。
今年上半年贷款增加最多的前五个省份分别为广东(8548亿元)、江苏(7527亿元)、浙江(6364亿元)、北京(5640亿元)和山东(5061亿元)。
二是新增中长期贷款主要投向基础设施行业,与民生密切相关行业的中长期贷款增幅高于平均水平。
上半年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这些机构的新增中长期贷款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中长期贷款的95%)三大基础设施行业的新增人民币中长期贷款为1.6万亿元,占全部新增人民币中长期贷款的51.6%。
具体包括: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新增8921亿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新增5249亿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新增1807亿元。
此外,与民生密切相关行业的贷款增幅也远高于平均水平。
6月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长112.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增长79.2%;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增长68.8%;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增长43.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长35.7%;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增长33.3%。
三是中小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全部企业贷款平均增幅。
6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人民币贷款余额为13.7万亿元,占全部企业贷款的比重为54.3%。
比年初增加2.7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4.1%,比全部企业贷款平均增幅高1.5个百分点。
四是涉农贷款快速增长,占全部贷款的比重进一步提高。
6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不含票据融资,下同)余额为8.3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3%,增幅比同期各项贷款高2.7个百分点。
6月末,涉农贷款余额在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为23%,较年初提高了0.5个百分点。
五是个人消费贷款明显多增。
6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4.4万亿元,上半年累计新增个人消费贷款6508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3920亿元。
个人消费贷款明显多增的原因,主要是个人住房贷款增加较多,此外汽车贷款也出现较快增长。
六是票据融资在新增贷款中的占比逐月下降,票据案件高发态势得到遏制。
针对年初票据融资爆发增长的态势,银监会及时部署,加大了对票据融资业务的检查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根据银监会的要求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和风险排查,票据融资高增长态势明显减缓,新增贷款中票据融资的占比从1月份的40%逐月下降到6月份的1%,同时,票据案件的高发态势已经得到遏制。
七是在今年贷款高速增长的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不断加强。
银监会按照“措施要准,工作要实”和“调结构,防风险”的要求,着重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细致做好每一笔贷款的“三查”工作,切实落实项目贷款资本金要求,确保信贷资金真正用于满足客户的生产建设、服务运营或消费需求。
同时,按照审慎监管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守授信集中度、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指标的底线,持续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上半年,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保持“双降”,6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5208亿元,比年初下降42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8%,比年初下降0.64个百分点。
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为134.8%,正在朝150%的目标迈进。
目前的水准已比年初上升18.12个百分点,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的抵补能力大大增强。
◆热点聚焦
金融危机下的中国金融企业兼并收购——谈谈“零资产转让”问题
“零资产转让”是中国企业改制中较多采用的企业兼并收购方式。
它是指在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等值,或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为条件,以数目为零的动产购买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
由于这种兼并收购方式可不裁员或少裁员,较少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地方政府一般予以支持或默认,有的甚至亲自操作,成为中国企业资本运作的特有现象。
“零资产转让”的结果有三种形态:
一是兼并方开办新的独资企业或与他人共同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兼并方资产连同债务,而被兼并方并不注销,其余债务仍归于其名下。
二是兼并方开办新的独资企业或与他人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兼并方注销,其开办单位承诺承担其余债务。
三是被兼并方法人地位不变,兼并方成为其股东或独资经营者。
对这种“零资产转让”,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褒贬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持肯定观点的认为,资产受让方以承担等额债务的方式接收出让方的资产是支付了对价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就不需要再对出让方的其他债权人承担责任;并且受让方在购得出让方的资产后就取得了该资产的所有权,该资产已从出让方的资产中独立出来,不应再用来偿还出让方的其他债务。
持否定观点的认为,“零资产转让”实质上是一种可能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在出让方主要资产被转让、偿还能力永久性丧失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有权要求受让方在其接收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撤销转让合同。
目前,中国审判实践中处理“资产转让”纠纷案件的一般做法是,根据2003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然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虽然对处理部分资产转让行为引发的纠纷案件进行了规制,而且从理论和实践上是有效的。
但遗憾的是,它未涵盖全部资产转让纠纷,而且在该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的8个月后,于2003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商务部关于解释是否适用于外资的确认函中,明确答复外商投资行为不受上述司法解释的调整。
这样现有法律规定就为审判人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较大空间,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并且造成了国内投资者与国外投资者不能享有平等的法律待遇的后果。
处理“零资产转让”应当以重视交易安全和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为价值取向。
这种转让行为除了受让方或转让方,或者双方同时损害转让方的债权人(包括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进行规制外,按照法律规定订立的“零资产转让协议”都要依法保护。
对于那些在转让过程中,由于出让方故意隐瞒债务,或者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受让方按照协议支付相应的对价,接收出让方的资产和债务,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向出让方追偿债权,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在受让方已支付了对价,由于出让方破产或被注销,而非受让方的原因造成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受让方不应负债务清偿责任,而应由出让方或者其开办单位负责清偿。
唯有如此,才能既重视交易安全,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随意撤销转让合同,社会付出过大成本,影响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
1.出台的背景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促进消费需求增长,有效发挥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银监会向国务院上报了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请示及《试点办法》,并征求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
日前,国务院已批准同意进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
近期,银监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对《试点办法》的意见,并根据各界意见反馈对《试点办法》进行了修改。
《试点办法》颁布后,银监会将据此进行试点机构的审批。
2.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意义
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一新型金融机构的意义在于:
一是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二是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丰富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三是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
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试点办法》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是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义。
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是出资人资格条件。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试点办法》规定,主要出资人应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1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承诺3年内不转让出资;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等条件。
三是注册资本。
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四是业务范围。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两者的区别为,前者是通过经销商发放而后者是直接向借款人发放。
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试点办法》规定了只有已取得过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
另外,为解决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业务范围中还包括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
五是有关监管指标。
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存款,因此对此类机构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同时由于其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对这类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较高。
鉴此,并结合国际经验,《试点办法》制定了较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不低于10%),另外还规定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六是有关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水平的5倍;贷款利率虽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催收上也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4.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与传统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服务的区别
传统的商业银行和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是现代消费金融业务的两大提供商,两者在目标客户、分销渠道、提供的产品以及风险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是传统商业银行的重要补充之一。
国际上,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服务分销渠道依附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主要提供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业务以及有抵押有担保的现金贷款业务,其风险管理较多地依靠抵押和担保;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更多地是为未充分享受到金融服务的大众和低端消费者提供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之外的各种便利服务,分销网络可以覆盖自身分支机构、耐用消费品销售点、邮局网点等,提供的产品包括POS销售终端贷款、信用现金贷款等,其风险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先进的客户评分系统、针对不同风险客户的差异化审核流程以及多样化的催收方式。
与商业银行相比,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审批速度快(通常1小时内决策)、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服务时间常常延长到下班后或周末)等独特优势。
5.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消费信贷服务与信用卡业务的差别
信用卡业务是消费金融业务的一种重要方式,目前由商业银行办理。
试点阶段的消费金融公司需对每笔消费申请进行审核后发放消费贷款,而信用卡是银行针对个人的综合授信,客户获得信用卡后不需在进行具体消费时进行申请。
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确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和年轻家庭,信用卡的额度可能较低,不足以支持他们购买心仪的电器、电子产品或满足旅游、装修的需求,但他们未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可选择向消费金融公司申请消费贷款。
并且,在购买耐用消费品时可即时获得信贷支持,不像信用卡在申请到领卡间有一段等候期。
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消费贷款专款专用,避免了信用卡面临的丢失、被盗用等风险。
6.银监会将如何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因此,对于此类机构宜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
国务院已同意银监会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以积累经验,成功后再进行推广。
在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中,银监会将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尊重金融机构的意愿,由金融机构自愿提出申请,银监会根据《试点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进行审批。
在试点的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银监法》赋予的权利,根据《试点办法》设定的监管框架,通过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促其健康发展。
◆新法速递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焦点1.破坏承重墙不能取产证
就《条例》的新规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当事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虽然没有改变当事人对其不动产拥有所有权,但存在安全隐患,是有质量瑕疵的交付,应当予以制止。
为此,新《条例》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机构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载入登记簿加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构应督促当事人整改。
当事人已完成整改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文件,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焦点2.附有违章建筑不能登记
附有违法搭建的房地产改变了登记簿记载的房屋的物理状态以及土地的使用状况,而且违法搭建的房屋本身具有违法性,当事人不享有对这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新《条例》规定,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当事人拆除了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后,经执法机构核查并出具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且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办理房地产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焦点1.不办理合同登记将承担责任
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如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手续的,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焦点2.约定违约金过高可要求法院调整
如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焦点3.明确债的清偿顺序
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顺序抵充;第二,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第四,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第五,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第六,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上海浦东新区发布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境外股权投资资本,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形式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的,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股东),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涵盖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
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1、有两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两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
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0万美元,注册资本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2年内全部到位。
第四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名可表述为“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为“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或者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浦东新区现行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对当年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法》(沪浦发改经调〔2008〕784号)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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