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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光盘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光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银行系统光盘管理,确保各类数据信息安全,根据《中华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银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暂行规定》(银密〔2008〕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光盘,是指在银行计算机客户端使用的,以光信号记录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的光介质载体,包括可读写和只读CD、DVD、BD等。
外来光盘按照银行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光盘管理应遵循“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销毁、严格登记、集中管理”的原则,坚持责任到人,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银行保密、科技部门负责光盘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保密和科技部门负责本单位光盘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机关、营管部、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及县(市)支行(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购置和配发
第五条各类光盘由各单位科技部门统一购置。
光盘使用部门根据需要填制《光盘申领表》(见附1)提交光盘发放部门,光盘发放部门根据申请填写《光盘领用清单》(见附2)。
第六条办公网(含涉密计算机单机)使用的光盘由各单位保密部门统一审批、登记、编号、标识密级、发放、清退。
业务网、互联网计算机使用的光盘由科技部门统一审批、登记、编号、发放、清退。
保密部门根据情况定期组织清查、核对。
第七条各单位光盘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光盘从领取、登记、配发、报废、归档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每季度根据各类光盘配发情况填写《光盘领用汇总表》(见附3),将复印件分别送本单位保密和科技部门备案,并定期检查核对光盘使用情况,发现失泄密隐患或事件,应及时向本单位保密部门报告。
第八条各单位拟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光盘必须建立台账,进行申报、登记,经审批后,方能投入使用,并按其所载信息的涉密等级做好密级标识。
凡未进行申报、登记、审批的光盘严禁在办公网(含涉密计算机单机)及业务网计算机上使用或存储涉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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