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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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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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案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
“Apple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内外包装上均写是“Cider”字样。
成果外商规定我方补偿其罚款损失。
问:
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为什么?
案例分析
•我方应负责补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懂得所售货品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规定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品上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品上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导致严重后果。
第五章例题1
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小五金)一批计100箱。
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
每箱重量为25公斤。
当时燃油附加费为40%。
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试计算该货品运费。
计算办法
(1)查阅货品分级表。
门锁属于小五金类,其计收原则为W/M,级别为10级。
(2)计算货品体积和重量。
100箱体积为:
(20厘米*30厘米*40厘米)*100箱=2.4(立方米)。
100箱重量为:
25*100箱=2.5(公吨)。
由于2.4立方米不大于2.5公吨,因而计收原则为重量。
(3)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东非航线级别费率表”,10级费率为443港元,则基本运费为:
443*2.5=1,107.5(港元)
(4)附加运费为:
1,107.5*(40%+10%)=553.75(港元)
(5)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100箱门锁,其应付运费为:
1,107.50+553.75=1,661.25(港元)
例2:
典型计算班轮运费题
从国内大连运往某港口一批货品,计收
运费原则W/M共2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
每箱体积长49厘米,宽32厘米,高19厘米,
基本运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特殊燃油
附加费率为5%,港口拥挤费为10%,试计
算200箱应付多少运费?
解题
W=25公斤=0·025运费吨
M=0·49⨯0·32⨯0·19=0·029792运费吨
由于M>W,因此采用M计费
运费=基本运费(1+附加费率)⨯运费吨
=60⨯(1+5%+10%)⨯(200⨯0·029792)
=60⨯115%⨯5·9584
=411(美元)
答:
200箱应付运费411美元。
案例1
某公司向美国出口茶叶600箱.合同与信用证上均规定:
"Eachmonthshipment200/SCommencefromJanuary."问如果该公司于1月装200箱,2月不装,3月装200箱,4月装200箱,与否可行为什么
分析
•不行.
•信用证规定从1月开始,每月等量(200箱)装运,共装运600箱.这就规定卖方应当是:
1月—3月,每月交200箱.
•卖方如果1月装200箱,2月不装,3月装200箱,4月装200箱.违背了信用证规定.买方有权规定:
从2月开始,该批及后来各期均告失效.
案例分析3
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千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
"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
由一船或数船装运。
"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
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规定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品延期装运为由,回绝接受所有单据,并拒付所有贷款,卖方提出异议,以为买方无权拒收所有货品。
分析
•依照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容许分批装运。
•卖方在履行合同步,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品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只是第二批货品违背了合同规定期限。
因而,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第一批货品拒收或索赔权力。
•至于第二批货品,虽然违背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普通不能视为主线性违背合同,因而,买方拒收第二批货品理由也是不充分,最多只能规定补偿。
案例分析
我某外贸公司出口货品一批,以信用证方式成交,买方来证规定:
“Shipmentnotlaterthan31May,Expirationdate:
15June”.又规定“ThiscreditissubjecttoUCP500”.该外贸公司5月10日将货品所有装船,提单签发日为5月10日,当受益人于6月8日交单议付时,却遭到议付行拒付,为什么?
分析
•议付行拒付有理
•依照UCP500规定,银行可以回绝接受超过提单日21天才提交单据.本案中,提单日是5月10日,则最迟交单日应当是5月31日,而不是6月15日.
第六章
关于共同海损实例分析
国内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99年10月20日订立购买52500吨饲料CFR合同。
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为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成果装货1月20日才完毕。
承运人在获得金鼎公司出具保函状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提单。
“亨利号”路过某海峡时起火,导致某些饲料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导致某些饲料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迟延,使该船到达目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导致很大损失。
请依照上述事例,回答如下问题:
(1)途中烧毁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2)途中湿毁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
导致损失?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
答案:
(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
由于途中烧毁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在途货品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属共同海损。
由于船舶和货品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故意又合理地导致了饲料被湿毁。
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成果。
(3)可以。
由于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固然应对买方损失负责。
(4)可以。
由于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1.FOB条件下装运途中遇险受损索赔被拒案
【案情】8月,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定一份以FOB为条件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一切险。
货品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畴内损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险单具有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补偿,被回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回绝。
【问题】保险公司与否有权利回绝?
为什么?
【分析提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必要具
备三个条件:
⑴保险公司承保范畴内损失;
⑵索赔人是保险单合法持有者;
⑶索赔人具备可保利益。
•本例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由于损失发生时她虽有可保利益,但她不是保险单合法持有者,因而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回绝买方是由于损失发生时她对货品不具备可保利益,虽然她是保单合法持有者,但保险公司仍有权回绝补偿。
2.航运船舶遇险受损案
【案情】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不久就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这次导致损失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被水浇湿;
3)主机和某些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长燃料和船上人员工资。
问题:
从损失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
为什么?
【分析提示】1)、3)属于单独海损,由于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导致;2)、4)、5)属于共同海损,由于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导致特殊牺牲和支出特殊费用。
第七章
佣金计算与支付办法
佣金计算办法
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计算
1)如报含佣价CFRC5%每公吨100美元,那么每公吨付佣金多少?
佣金=100⨯5%=5(美元)
2)如原报含佣价CFRC5%每公吨100美元,那么CFR净价多少?
净价=100-5=95(美元)
3)如报净价CFR每公吨100美元,不影响收入条件下,CFRC5%价多少?
CFRC5%=105(美元)?
CFRC5%=100/1-5%=105.26
4)如原报价CFRC2%每公吨100美元,不影响收入条件下,CFRC5%价多少?
净收入=100-2=98(美元)
CFRC5%=98/1-5%=103.16
第八章
•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10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上衣按3︰7搭配,即绿色300件,红色700件。
•后国外来证上改为红色30%,绿色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定花色比例装船出口,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
•
(1)为什么银行拒付?
•
(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解决?
分析
•
(1)信用证项下规定单证必要相符,否则银行不予议付。
本案中装运单与信用证不符,因此银行可以拒付。
•
(2)卖方应于收证后及时告知开证人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单凭合同规定行事。
第九章
•案例分析2:
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品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状况:
•1、该批货品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具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原则。
•2、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3、有15箱货品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品共缺少60公斤。
•问:
依照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
•第
(1)种状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品有内在缺陷。
•第
(2)种状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港应如数交足。
•第(3)种状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责任范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局限性,也可向卖方索赔。
案例分析:
有一份合同,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黄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印度政府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允许证和配额制度。
A公司因无法获得出口允许证而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遂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问:
印度公司能否主张这种权利?
为什么?
•印度A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由于印度政府在买卖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允许证制度和配额制度,A公司无法获得出口黄麻允许证即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这属于不可抗力事故。
•故印度A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2、日本某商人在广交会上向国内天津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仪器一批,合同中未规定任何日方履行合同义务先决条件。
中方5月开出L/C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为“巴统”出口管制产品。
日方因无法获取允许证,规定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请中方免责。
问中方应当如何解决?
为什么?
•中方应当坚持日方负责损害补偿责任。
•由于:
1)该仪器须领出口允许证状况不是在订约后浮现,日方在订约前理应懂得这一法律规定,它不是不可预见,因而,就本案详细状况来说,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
(2)在CIF条件下,申领出口允许证是卖方义务,卖方对未能申领到允许证应承担责任。
•故应当坚持日方负责损害补偿责任
•案例分析:
我某出口公司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12月交货。
11月底,我公司出口商品仓库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一半以上出口家具被烧毁。
我公司遂以不可抗力为由规定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批准,坚持规定我方准时交货。
我方经多方努力,于1月初交货,而美方以我方延期交货为由提出索赔。
问:
(1)我方可主张何种权利?
为什么?
(2)美方索赔规定与否合理?
为什么?
•本案例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议案左右出口家具烧毁,属于不可抗力,我方可以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规定,但不能提出解除合同规定。
•美方索赔规定是不合理。
由于,既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货品一半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交货时间。
此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可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责任。
美方应考虑实际状况批准延期履行合同。
因而,美方索赔规定是不合理。
•案例分析:
甲方与乙方签定了出口某货品合同一份,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一切争议,双方批准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国家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品质问题发生争议,于是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
经仲裁庭调查审理,以为乙方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
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规定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
问:
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
为什么?
•乙方不可向本国法院提出上诉。
•由于,仲裁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管辖权,排除法院对该案件管辖权,仲裁裁决效力是终局,对争议双方具备约束力。
•本案中,乙方败诉,应按该裁决内容执行
第十一章
1、接受必要由受盘人做出。
案例分析:
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
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信用证,同步收到中间商A来电称:
“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
经查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回绝接受新价并规定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责任。
问对方规定与否合理?
为什么?
v对方规定不合理。
v依照《公约》规定:
一项接受应具备条件之一是接受必要由特定受盘人作出。
v本案中,我方发盘中特定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接受告知才具备接受效力。
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开来信用证可视作一项发盘,该发盘必要得到我方地接受,合同才成立。
在合同未成立状况下,B方就规定我方发货是不合理。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重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白交易于签定确认书时生效。
事后对方将草拟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但因关于条款措辞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复。
不久该商品市场价格下跌,对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回绝开证。
问:
我方做法与否有理?
为什么?
v我方回绝开证有理。
其根据有三:
v1)我方最后所发电传列有“签定确认书时生效”;
v2)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阐明合同成立条件并不具备;
v3)合同既未成立,外商催我开证,理应回绝
第十二章
⏹例1、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轻纺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买方在合同规定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告知银行,并经告知银行转交给我方出口公司。
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关于货品装运期限和不容许转运规定与双方订立合同不一致。
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品装运,我方及时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规定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告知书寄交我方。
⏹问
(1)我方做法也许会产生什么后果?
(2)对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如何?
⏹
(1)我方做法也许会产生:
因关于方面不批准修改信用证或迟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成果;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告知书真伪就办理装运,到头来导致无法凭证结汇后果。
⏹
(2)对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
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告知银行—受益人
⏹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非洲某商成交一批货品,来证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9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步规定展延装运期至10月。
次日非商复电:
“证已改妥。
”我方据此在10月初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迟迟未到,致使结汇单据寄达开证行时被拒付。
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仓储费用开支,接受了进口商改按D/P•T/R提货规定,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解决过程进行评论,找出我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
⏹我公司应吸取教训是:
⏹1)、发现信用证中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备货不及规定展延装运期至10月,没有及时向对方提出信用证修改问题;
⏹2)、信用证修改书未到,我方仅凭非商复电“证已改妥”即将货品发运,导致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被拒付;
⏹3)、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仓储费用支出,接受了进口商改按D/P•T/R提货规定,致使我方要承担进口人不能如约付款风险。
⏹例3:
某公司收到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开来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中规定卖方不得迟于2月15日装运。
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于2月6日电请买方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步延展。
2月10日接买方来电称:
“批准你2月6日电将装运期改为不得迟于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样延展一种月。
”接电后,我方及时组织出运,于3月12日装船完毕并于15日备齐全套结汇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银行回绝收单。
⏹问:
银行拒付与否有理?
为什么?
⏹银行有权拒收单证。
⏹依照《UCP500》规定:
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批准,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本案中,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向买方提出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步延展规定并得到了买方批准,但我方未征得开证行批准及收到信用证修改告知书就装运,银行有权回绝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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