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实施方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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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实施方案doc
X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实施方案1
X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实施方案
(2011年12月)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X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X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公路、铁路、电力、通讯、水利、环保、林业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直属、省属企业及省外进麦建筑施工企业)都要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照工程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属行政事业单位发包开标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收缴或直接划拨至本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并由该建设单位担任拖欠案件调解主体;属乡、镇党委、政府主持开展的富民安居等各类工程由乡政党委、政府收缴和划拨,并由本级乡镇党委、政府担任拖欠案件调解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援疆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及其它个体承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征缴及监督管理。
任何承建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与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干涉、阻挠和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工作,否则将由违反单位或个人承受相关责任。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按照《X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比例缴付。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
企业须在工程开工前1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填写《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登记表》,并到指定银行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规定比例足额存入专用帐户,持银行存款凭证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保证金足额缴纳证明,最后持缴纳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未出具银行存款凭证及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对拒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私自开工的企业,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改,责令无效则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后10日内向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以一定形式公布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接受农民工的监督。
在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建筑施工企业于48小时内支付,若48小时内调解无效,则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支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或从建设单位在应付工程款中先行支付,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建筑施工企业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编制工资表,按月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施工单位项目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支付。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存储或补齐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公示其不良行为;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一年内累计2次被通报有以上违法情节的建设企业,连续3年不得参加竞标;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
法律规定清理出本地区建筑市场,并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相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二、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包括中长期或短期临时用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报送劳动合同及农民工花名册备案。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或风险金。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中标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如施工作业组、项目部等,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或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限期整改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其停工或不予办理所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
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农民工工资发放实行月支付的工资制。
建筑施工企业依照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报送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按合同约定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
因工程竣工与农民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3日内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办理终
止劳动合同的当日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
建筑施工企业结清农民工工资后,工资发放表经建设单位核实盖章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一经查实,48小时调解无效时可先从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中支付农民工工资。
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责成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划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有结余,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缴存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工程。
工程结算时不按规定结算工资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建设单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款中直接支付所克扣的工资。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四、项目负责人备案制度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施工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直属、省属企业及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3日前需将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施工企业基本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税务部门备案。
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办、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允许其参加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行政部门从工程报建、工程投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对本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实施方案的情况与其市场信用等级评定和资质审核挂钩。
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须承诺遵守以下内容:
(一)如实反映所承建工程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拖欠或克扣;
(二)按本实施方案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及时公布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
(三)按期报送农民工劳动合同、农民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等资料。
如不承诺和遵守以上内容的,在工程项目资格审查时“一票否决”,不得参加竞标。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出具证明,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实施方案恶意拖欠、克扣工资引起的农民工上访、围堵政府及工作部门,采取堵塞交通等过激手段的。
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突发群体劳动工资纠纷案件联合办公制度
鉴于突发性、群体性劳动工资纠纷案件处理难度大,牵涉部门单位多的实际情况,为做好劳动工资纠纷化解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成立处理突发群体劳动工资纠纷案件领导小组,建立突发群体劳动工资纠纷案件联合办公制度,组长由县委或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城建、信访、工会、公安、司法、经贸、检法
XX县今冬明春基层组织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7
XX县今冬明春基层组织集中整顿工作
实施方案
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维护稳定的治本之策。
根据地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为切实排查和解决基层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维稳工作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县委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基层组织集中整顿工作。
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部署会和地区会议精神,以“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健全维稳工作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工作目标,坚持联系实际、务求实效、区别情况、分类整顿,查找隐患、解决问题的工作原则,在全县开展基层组织集中整顿工作,为我县实现经济跨越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2、目标任务。
通过前期调查摸底,我县共确定了基层组织集中整顿重点村9个、社区1个。
分别为:
X乡的X村,X镇的托甫X村,X乡布X木村,X乡的X村和X村,X乡的X,X要集中对确定的重点村、社区进行整顿,通过集中整顿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健全维稳工作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方法步骤
集中整顿工作从2010年12月下旬开始至2011年3月下旬结束,共分为动员部署、摸底排查、学习教育、集中整顿、检查验收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2月24日一27日)从县级相关单位
抽调×名科级领导干部、x名熟悉农村工作、作风扎实、工作能力强的优秀党员干部组成工作队,对各乡(镇)整顿工作进行指导。
各乡镇要成立党委书记任组长的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重点村、社区集中整顿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也要组成工作组深入各重点村(社区)开展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0年12月28日—2011年1月7日)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摸排工作,彻底摸清重点村、社区存在问题的根源。
一是要摸清基层党组织是否落实好维稳工作机制,班子成员是否随时掌握敌社情动态、及时发现和报告线索、主动化解矛盾、排除隐忧。
二是要摸清党员干部队伍情况,排查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员、干部以及农村“四老”人员、宗教人士等享受财政补贴的人员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思想和工作作风、发挥作用等情况。
三是要摸清流动人口情况,是否做到流出流入时间、去向或来源、从业情况、现实表现、联系方式“五个基本清楚”,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有效。
四是要摸清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况,看党员、干部对民族团结认识是否到位,对非法宗教活动、暴力恐怖活动认识是否清楚,有无挑拨民族关系、煽动宗教狂热、对参与分裂活动的人和事不闻不问、不敢说、不敢管的问题;辖区宗教氛围是否浓厚,群众是否存在宗教狂热、民族分裂主义思想倾向,有无散布分裂思想、反动言论,煽动民族仇视,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现象。
五是要摸清重点人口管控情况,查清其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看其有无支持或参与暴力恐怖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等。
摸底查清问题后,将集中整顿对象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于2011年1月12日前报县基层组织集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习教育阶段(2011年1月7日--17日)各乡(镇)要紧密联系实际,围绕“反暴力、讲政治、讲秩序”主题,分层次、分类别地
组织乡镇、村(社区)的党员、干部、群众,进行集中学习教育,每个层次人员集中学习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天,做到不留死角、全面覆盖。
要突出形势政策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紧密联系本地实际,坚持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总结经验与查摆问题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领导带头讲、骨干辅导讲、典型示范讲、党员干部群众人人讲,表明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度和决心,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地委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伟大实践中来。
(四)集中整顿阶段(2011年1月17日—3月12日)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逐条进行整顿,对于软弱涣散的班子,要结合即将开展的换届工作,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对于群众满意度不高,发挥作用不好的党员干部,要依据组织程序,给予戒勉谈话、组织处理,问题严重的要依程序调整其工作岗位;对于发挥作用不明显、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农村干部、“四老”人员、宗教人士等,要严肃教育、暂停或取消其各类补贴,直至清除出队伍。
要切实通过集中整顿,全面推进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党员干部和群众骨干队伍建设,筑牢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基层基础。
在此基础上,形成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3月12日至下旬)集中整顿工作结束后,县委要派出检查验收组,对照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对重点村、社区集中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
各乡(镇)要将集中整顿工作总结材料报县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内容包括集中整顿工作中的经验做法、解决突出问题的措施、方法、成效以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县委成立了党的基层组织集中整顿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基层办。
各基层党组织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认真落实党委抓党建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领导力量,按照抓好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的要求,把集中整顿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与主要领导的工作实绩、选拔任用、奖励惩戒挂钩兑现,精心组织实施,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工作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等,防止下派干部“两头不见人、工作不落实”等现象发生。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县委组织部加强与政法委、统战部、宣传部、农经局等部门(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单位)要以实际行动支持、帮助选派干部开展工作。
工作组各组长要发挥联系协调作用,统筹抓好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精心组织,搞好宣传。
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的作用,广泛宣传集中整顿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取得成效,宣传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把握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努力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导,确保实效。
基层组织集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派出督查组,定期深入村、社区督查基层组织集中整顿工作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公开通报,对工作敷衍、避重就轻、整顿效果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对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责令推到重来,对发生影响稳定重大事件的予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统筹兼顾,相互促进。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集中整顿工作与当前各项工作的关系,要把基层组织集中整顿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热爱伟大
祖国、建设和谐家园”主题教育活动以及落实“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与即将开展的乡镇党委、人大换届、村委会换届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工作队要及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汇报,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报,整个整顿工作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报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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