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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学概论
文物学概论
文物学概论是我校文博专业的核心课程。
主要讲授文物学的基本理论,主要文物门类的发展历程、时代特征及鉴定要点,中国文物学的发展简史三个方面的内容。
共40课时,一学期完成。
第一章,文物与文物学。
主要讲述文物学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文物学分论。
主要讲述中国古代主要文物门类的发展状况及时代特征。
第三章,文物学发展简史。
主要讲述中国古代、近代、现代文物学的发展状况。
物学是一门直观性和趣味性较强的课程,结合这一特点,本课程的组织采取了理论教学与实物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课堂上以丰富生动的图片为依托,讲解基本理论;课外借助于校内、省内各大博物馆和重要遗址,强化所学知识。
通过学习,学生不仅可以了解文物学的性质、特点及基本理论与方法,还可以学到一些文物鉴定的基本知识。
同时通过对中国古代灿烂辉煌的物质文明的进一步接触,有助于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思想。
第一章文物与文物学
第一节 什么是“文物学”
一、什么是文物
1、“文物”的概念及内涵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文物”一词比“考古”一词出现得较早,但是,它与今天的“文物”含义还有较大的区别。
不但如此,在不同时期的文献中,其内涵仍有不同。
“文物”二字最早见于《左传·桓公二年》:
“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宫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
”《后汉书·南匈奴传》中有“制衣裳,备文物”的记载,这两则引文中的所谓“文物”系指当时的礼乐典章制度。
至唐代,骆宾王有诗云:
“文物俄迁谢,英灵有盛衰”;杜牧诗云:
“六朝文物草连空,天淡云闲今古同”等。
这两首唐诗中所言之“文物”即指前代的遗物,其涵义已接近于现代所谓的文物的涵义。
到北宋中叶(11世纪),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石学兴起,以后又逐渐扩大到研究其他各种古代器物,当时把这些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
及明代和清初,则较普遍把“文物”称之为“古董”或“骨董”。
于清乾隆年间(18世纪)又出现称文物为“古玩”。
唐宋明清各代虽对文物的称谓不同,但涵义基本相同。
中华民国时期,称文物为古物,且古物的概念和内涵已较唐宋明清各代所称文物、古董、骨董、古玩广泛。
如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与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
”至20世纪30年代中,“文物”一词又重出现。
如1935年北平市政府编辑出版的《旧都文物略》,同年又成立了专门负责研究、修整古代建筑的“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
这表明当时的“文物”概念已包括了古建筑等不可移动的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从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到地方的文物管理委员会等各级部门所颁发的文物法令、法规、通知、条例中,均沿用了“文物”一词。
直到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方把“文物”一词及其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中,对文物的内涵作了如下规定: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中国《文物法》所规定的文物内涵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现代,直达当代。
在世界上,各国对文物的称谓、定义以及内涵的规定不尽相同。
比如,亚洲的日本所说的“有形文化财”,虽近似中国所指的文物,但其涵义和范围又不尽相同。
非洲的埃及在1983年颁布的《埃及文物保护法》中规定:
在埃及国土上出现的或与其历史有联系的,凡100年以前的,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具有历史意义和价值的实物,都属于文物。
同时,还规定在100年以内的有价值的实物,可根据文化主管部门的建议指定为文物。
在国际上,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简称教科文组织)会议通过的一些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中,一般把文物称作为“文化财产(Culturalp。
peny)”或者“文化遗产(CulturalHeritage)”,二者的内涵并非等同。
上述现象表明,世界各国对文物的称谓各不相同,其内涵和范围也有所差异,目前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被各国共同确认的统一的定义,但对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应具备两个基本特征的认识已较一致,即:
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是与人类活动相关的;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且不可能重新创造的。
对此,我们对“文物”作如此界定:
文物是指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人类创造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纪念价值的、古代、近代乃至现代的物质文化遗存(如遗物、遗迹)的总称。
2、文物的时限
文物的时限,系指文物的年代上限和下限。
各国在对文物时限的划定中,上限的划定基本一致的,即从人类开始出现就有了文物。
下限不尽一致,一般是根据本国国情而定。
而且,一个国家所划定的文物年代的下限也不是固定不变的。
在国际上,起初曾把文物的年代下限定为1830年,此乃源于1930年美国的关税条例。
该条例规定凡1830年以前制作的艺术品可以免税。
以后在国际上,不少国家把这一年定为文物的年代下限。
中国曾把文物下限定在清末。
而1982年和2002年颁布的《文物法》已把文物下限延伸到当代。
美国曾把文物下限定在1830年。
而在1966年通过的新的关税条例,又规定“自免税进口报单提出之日起,凡100年以前制作的文物”概予免税进口,而把文物年代下限定为1866年。
埃及在1983年颁布的《埃及文物保护法》中,把文物年代的下限定在1883年。
希腊把文物下限定在1450年。
3、中国文物的特点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
历史之悠久,文化之灿烂,较之其他三国有过之而无不及。
其特点在于,文化传统源远而流长,不但拥有几千年上承下启、从无间断的文献资料。
(如廿五史),而且有无数丰富多采的文物作为物质佐证。
原始社会的彩陶、商代的甲骨、两周的青铜器、秦汉的竹简木牍、魏晋南北朝
的石窟艺术、唐代的“三彩“、宋元明清的瓷器、字画等等,枚不胜举。
概括起来,中国文物有一下特点:
(1)数量多 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给今天的中国带来了数目庞大的文物,使得中国文物的数量在世界上名列前茅。
据不完全统计:
青铜器:
仅有铭文的青铜器大约有1万多件,加上无名铜器,总数在数十万件。
简牍:
仅居延出土的新旧两批汉简数量就在3万支以上。
字画:
古代遗留下来的字画多达几十万件。
玺印封泥:
仅清代陈介祺的《十钟山房印举》就收录1万余方。
碑刻墓志:
清代王昶的《金石萃编》著录历代石刻1500余种。
而解放后出土的唐代墓志至少在2千方以上。
(2)品种齐全 中国文物包含的门类非常之多,除了上述的几种以外,还有陶瓷器、玉器、金银器、漆器、木器、货币、铜镜、瓦当、丝绸、文房四宝等等。
其中有一些文物种类为中国所独有,如甲骨、文房四宝等。
(3)文物的精品极多 每一类文物中几乎都存在着具有极高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文物,有一些是举世闻名的精品。
如西周甲骨中的微雕、青铜器中的莲鹤方壶、绘画中的《游春图》、碑刻中欧阳询等名家的作品等。
在遗址方面有被称为“世界第八大奇观”的秦始皇兵马俑等遗址等。
这些都是文物中难得的精品。
(4)有字文物较多 中国有字文物产生的很早,这是中国古代文明高度发达的象征。
而且,有字文物在很长时间内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这为研究文物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特别是先秦时期的有字文物,对于研究文献资料较少的先秦史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有字文物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其价值高于同类无字的文物。
在文物门类中,甲骨、青铜器、碑石、简牍、玺印封泥等几种文物上的文字最为丰富,其次,陶瓷器、货币、铜镜、漆器等文物上也常有文字出现。
对这些文字的研究也成为了文物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特别是甲骨文,其内容几乎涉及了商代社会的各个方面,是研究商代历史的第一手重要资料。
虽然现在还有许多甲骨文字不能释读出来,但甲骨学已经发展成为一门国际性的学术门类。
青铜器上的铭文更为重要,有人认为一篇重要的铭文可以顶一篇《尚书》。
如毛公鼎的铭文长达499字,是商周青铜器中铭文最长的一件,内容记述了西周晚期的局势以及周宣王册命、鼓励、赏赐毛公之事。
史墙盘上的铭文长达284字,其内容首先颂扬了西周各先王及当朝天子的功绩,然后记叙了器主的家族史。
这些铭文所记之史实,为研究西周历史提供了珍贵的资料。
(5)中国的文物有着比较完整的发展序列 中国的文物不但数量多,而且文物的发展也呈现出承上启下,连接不断的特点。
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文物优势,如新石器时代的陶器,商代的甲骨,两周的青铜器,秦汉简牍和铜镜,魏晋南北朝至清代的瓷器,唐宋以后的书画等。
每一类文物几乎都跨越好几个时代,早晚之间相互关连,不同文物之间也密切相关,从而构成一条明显的中国文物发展的序列。
这一特点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很难见到。
第二节 文物学与相关学科
既然文物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的遗存,而这些遗存与人们的生活、生产、思维等方面密切相关,这就决定了文物学与诸多学科之间必然存在着密切关系。
一、文物学与历史学
(一)文物学和历史学(狭义的)的个性与共性
个性:
从研究对象方面来看,文物学相对于历史学而言,侧重实物;历史学相对于文物学而言,侧重于文献。
从研究方法来看,文物学主要是通过对文物(遗迹、遗物)的研究,结合历史文献和民族学、民俗学、人类学资料,来研究历史发展的具体过程,阐明社会发展的规律。
历史学研究则主要根据历史文献、利用文物学、考古学、民族学等的研究成果,探讨历史发展的具体过程,阐明社会发展规律。
共性:
从研究目的来看,它们都是为了阐明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和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
因此,王国维将文物学与历史学的关系比喻为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即历史文献与地下出土之文物相互印证,以求得对社会发展的进一步认识。
这就是著名的“二重研究法”。
(二)文物学与历史学密切联系
1、文物具有补史、证史、正史的作用
在文献资料奇缺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边疆少数民族等历史的研究中,出土文物以及传世文物成为最主要的资料来源,以补充文献资料的不足。
比如,在有关文明起源的研究以及夏商周断代工程中,文物学的作用尤为重要。
在甲骨文发现之前,有关商代的文献资料极少,于是有人怀疑《史记•殷本纪》中商王世系的可靠性。
也有人干脆否认商代的存在。
甲骨文发现后,王国维通过对某些甲骨卜辞的研究,证实了《史记•殷本纪》中关于商王世系的记载基本正确,从而打消了有人对《史记•殷本纪》中所记载的商王世系准确性的怀疑。
又如西周青铜器《利簋》的铭文证实了武王的确是在甲子那天克商的;《克罍》、《宜侯夨簋》也证实了周初大分封的历史记载。
金石证史之功,早在宋代已被充分领悟。
赵明诚曾说:
“《诗》、《书》以后君臣行事之迹,悉载于史,……或失其实,……以金石铭刻考之,其抵牾十常三、四。
”
文物不但可以补史、证史,还可以纠正史料中的错误。
如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軚侯之印”,纠正了班固《汉书•地理志》中“車犬”的写法错误。
仍在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帛书甲、乙两本《老子》中,都是《德经》在前,《道经》在后,与通行本中的顺序刚好相反,是目前所发现的最古老的本子。
由此可以证明,通行本中的顺序有可能是错误的。
2、历史学为文物学提供最基本的史料
我们在前面已经讲过,与历史文献相结合是文物学最基本的研究方法之一。
特别是有一些文物学的研究,如果离开了历史文献,将无从下手。
比如,在对新石器时代的遗迹或遗物进行寻找或研究时,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历史文献中有关上古时代的神话传说和研究成果(当然要慎重引用);在历史时期的一些古代遗址的调查和发掘中,首先要查阅有关的历史文献,如周原遗址、沣镐遗址、汉长安城等等。
第三节 文物的鉴定与收藏
一、文物的定名与分类
文物的定名与分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这是文物保管、保护、研究、宣传和举办文物展览的需要决定的。
因而必须认真、科学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文物的定名
文物的定名系指对各类器物名称的命定。
为文物定名具有统一性,需根据大家共同接受的文物定名原则进行,为做到文物定名的正确性,需按照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
文物定名的原则:
在对文物进行定名的实践过程中,逐步累积经验,并总结出如下几条定名原则,也即定名的主要根据。
(1)有自名的器物,一般要依自名定名。
如薰炉,其得名是因为在长沙西汉张端君墓中出土的铜薰炉上有:
“张端君薰炉一”等铭文;槅的得名是依据南昌西晋墓中出土的一件漆槅,其底部有“吴氏槅”三个字。
有的器物虽有自名,但由于其名比较偏少,使用者较少。
如扁壶,西晋时期的一件瓷扁壶,上有文字曰:
“紫是会稽上虞范休可作土甲(pi)者也”;九江博物馆收藏的一件铜扁壶,自名为“钾”;湖北江陵汉墓出土的一件漆扁壶,自名为“柙”。
可见,扁壶依据质地的不同名称也不同。
宋代之后,因其形状将其统称为“扁壶”。
还有盘口壶,从东晋至唐代一直自名为“罂”,如浙江嵊县唐墓中出土一件盘口壶,上有文字“元和拾肆年四月一日造此罂,价直一千文。
”虽然如此,多数人还是习惯称之为“盘口壶”。
(2)根据约定俗成定名。
即指某器物已在史籍著录中定过名,一般不再另取新名,以免与旧称混淆不清。
(3)对史籍著录所定器名,需对历代著录是否沿用,并结合实物作一番考证,若有误需纠正,予以重新定名。
(4)对没有自名,也未见史籍著录者,可根据其造型、用途予以定名。
(5)对某一器物进行定名时,要专家共同研究,力求定名准确无误,能取得学术界的认可。
(二)文物的分类
文物分类是研究文物的基本方法之一,并发展成为文物学的分支学科之一—文物分类学。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的物质文化遗存,它包括人类各个历史时期生产、生活[衣、食、住、行]及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各个方面的遗物、遗迹。
如在古遗址、古墓葬中出土的大量不同质地、不同用途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具、文化用品、艺术品及地下地上保存的古建筑遗迹或实体等,品类复杂多样,内容极为广泛,从而构成文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其多样性和复杂性的主要表现在年代不同、地域不同、质地不同、功能不同、工艺不同等方面。
正是文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在文物研究之前必须分类。
1、文物分类的原则
第一,遵循同一标准,是进行文物分类的重要原则之一。
若以价值高低为标准划分文物,就要以文物定级的标准作为标尺,把各类文物划分为若干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在2001年4月5日通过了《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标准》中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
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保护单位也划分为三个等级,即国家级、省级(含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级等三级保护单位。
第二,按一定标准把同类文物划归为一类,还可以在大类中再进一步分成小类。
至于选择何种分类标准,则根据收藏、宣传、研究、保护、教学的需要而定。
如根据质地分类,可把各种器物分为石器、玉器、陶器、铜器、铁器、金器、银器、瓷器、木器、竹器……。
如若依用途分类,又可把陶器进一步分为烹饪器(鼎、甑、鬲、甗)、盛食器(盆、罐、豆、碗、杯)、贮器(瓮、缸)等。
第三,一种分类法只能依一种标准是文物分类的另一重要原则。
文物分类的标准和采用的方法很多,但方法是由标准来决定的,即拟用什么样的分类方法,就要采用相应的分类标准。
换句话说,在采用某一方法进行文物分类时,不能同时用两个标准或交叉使用两个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而只能用一个方法、一种标准。
也只有遵循这一原则,文物分类才是科学的,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不过,为适应收藏、保护、宣传、科研之需,在经同一标准划分出来的大类中,采用另一种标准和方法将大类逐步又分成小类,则是允许的。
如按质地为标准划分出铜器类,可进一步依铜器所含成分划分为红铜、黄铜、青铜器,还可进一步依各类铜器的用途不同而再细分之。
以青铜器为例,可进一步划分为礼器、工具、兵器、乐器、装饰品、艺术品、车马器及其他类等,其中礼器又可分为烹饪器(鼎、鬲、甗、甑)、盛食器(豆、簋、碗、杯)、盥洗器(盘、匜)、酒器等。
而酒器又可分为饮酒器(觚、觯、杯)、盛酒器(壶、尊、觥、方彝)、温酒器(爵、斝)、冰镇酒器(方鉴与方壶组合成冰酒器)、舀酒用具(勺、斗)等。
以上先以质地为标准分出铜器大类来,继而在同一质地的铜器群中又以功能为标准进一步细分类,这不仅没有违背同一种标准和一种分类法原则,而且有利于对铜器类(其他大类也一样)进行更深入的专题研究。
第四,对复合体文物进行分类,系以约定俗成为原则。
所谓复合体文物,系指以明显不同质地的材料(非仅指含金属材料)制成的器物。
如河北平山战国中山王墓出土的一件错金铜牛、山西大同出土的北魏鎏金铜杯等,都是明显地用两种金属材料制成的,即为复合体文物。
此外,漆器是用木胎、竹胎、夹纻胎表面涂漆而成的,因此以质而论,也当归为复合体文物类。
所谓“约定俗成”原则,系指在长期分类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原则,并以器物的主要质地和复合材料中某种材料对器物功能所起决定作用,作为划分的科学根据,而不是主观臆造出来。
依这一原则,上述中山王墓出土的错金铜牛,因其主体是铜质,所以可归入铜器类。
至于漆器,虽胎体各异且是主体,但因表面涂漆,且漆具有耐潮、耐高温和防腐蚀等特殊作用而使器物更为美观、大方和耐用,并增长价值,故凡涂漆的器物统归漆器类。
而鎏金铜杯的归类则与漆器以器表涂漆为标准归类相反,归入铜器类,而不归入金器类,系因主体是铜质,而金只是起装饰作用。
类似的例子还很多,可以此类推分类。
2、文物分类的方法
文物的分类方法比较多,主要有:
时代分类法、区域分类法、存在形态分类法、质地分类法、功用分类法、属性(性质)分类法、来源分类法等。
现分述于下:
(1)时代分类法
时代分类法,系指以文物制作的时代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
所有的文物均是时代的产物,它蕴含该时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艺术、科学等多方面信息,这是文物依时代分类的依据。
在以时代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时,要注意世界各国的共性和特性。
如有的国家分石器时代文物、铜器时代文物、铁器时代文物。
中国分古代文物、近、现代文物。
古代文物中史前文物又分旧石器时代文物、新石器时代文物,为便于研究,还可再详细划分为早、中、晚期文物。
历史时期文物中的古代文物,一般是按朝代划分,而不是依纪年划分。
这同文物分类只注意相对年代而不像研究某一件文物那么注重绝对年代有密切关系。
因之,历史时期的古代文物,一般分为夏代文物、商代文物、西周文物、东周文物、秦代文物、汉代文物、三国文物、魏晋南北朝文物、隋代文物、唐代文物、五代十国文物、宋代文物、辽代文物、金代文物、元代文物、西夏文物、明代文物、清代文物。
其中还可以以王朝进一步详细划分,以利于研究和宣传。
近代文物,一般指1840年至1919年间的文物。
现代文物,一般指1919年至当代的文物。
(2)区域分类法
区域分类法,是以文物所在地点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
此法系以文物(出土、收藏、保存)所在区域为依据进行分类。
此分类法所具有的优点是:
通过区域分类,使人们对某个区域的文物有较全面的了解,为研究该地区的历史提供较全面的资料,且对文物实行区域性管理大有裨益。
一般而言,以区域分类法对文物进行归类,有三种方法:
以所处的自然地理位置进行分类,如中原文物、边疆文物等。
以山系、水系为区域划分的,如泰沂山系、燕山南北、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等。
以国家行政区划为区域范围作标准进行文物分类的,如北京文物、河北文物、河南文物……。
(3)存在形态分类法
存在形态分类法,可以把文物划分为可移动的文物和不可移动的文物两大类。
可移动的文物是指收藏(主要是馆藏)文物和流散文物,种类多,体量小,可根据收藏、保管、陈列、研究、教学需要随意移动、变换地点是其特点。
可移动的文物主要有:
石器、玉器、陶器、骨器、角器、牙器、蚌器、铜器、铁器、金器、银器、瓷器、漆器、书画、古文献等。
不可移动的文物,一般来说,凡属文物史迹统归此类。
种类多,体量大,不能或不宜整体移动是其特点。
不可移动的文物,如古遗址中的旧石器时代北京猿人遗址;又如新石器时代姜寨仰韶文化聚落遗址、牛河梁红山文化“女神庙”遗址;再如古墓葬中的秦始皇陵;复如历史时期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近现代的纪念建筑、纪念地等。
(4)质地分类法
质地分类法,是以文物载体的质地(材料)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
这一方法主要运用于古器物的分类。
当今世界各国博物馆对馆藏文物的分类大多采用此法,中国也不例外。
而且此法在中国的运用,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宋代。
如宋代吕大临所撰《考古图》,是先按质地对古器物进行分类,分成铜器和玉器两类。
它是已知现存世界上年代最早的按质地分类撰就的比较系统的古器物图录。
按质地分类法对古器物进行分类如下:
玉器、石器、骨器、角器、牙器、木器、竹器、蚌器、陶器、瓷器、漆器、铜器、铁器、金器、银器、铅器、锡器、珐琅器、玻璃器、纺织品、纸类等。
(5)功能分类法
功能分类法,是以文物的用途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
此法也是世界各国从事文物学、考古学研究常用的方法之一。
按功能对文物进行分类,可不受文物的年代和质地的限制,即可把不同时代不同质地而功能相同的文物划归为一类。
这有助于对文物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
如古器物中的农具类,按质地可分为石、木、骨、角、蚌、陶、铜、铁农具等,各类农具中依用途可分为耕地、播种、中耕、收割等农具。
不同质地的各类农具中,其产生的年代既有相同的又有早晚关系的。
因而运用功能分类法把农具类从各类文物中划分出来,再把农具类中时代不同用途相同的农具作进一步分类。
这对研究其产生、发展、变化以及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都具有重要价值。
(6)属性分类法
这是以文物的社会属性、科学文化属性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
也即系以文物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的方法。
按属性对文物进行分类,大凡可划分以下几类:
工具类 此类文物系指为从事生产活动之所需而制造的器具,其中包括农业工具、渔猎工具和手工业工具等。
生活用具类 此类文物系指为适应生活之需而制造的器具。
其中包括烹饪器(鼎、鬲、甑……)、饮食用具(盆、罐、碗、杯……)、酒器(觚、爵、尊……)、盥洗器(盘、匜)、家具(几、案、桌、椅……)及其他(灯、镜、熏炉)类等。
建筑类 此类文物系指古代建筑、民族建筑、宗教建筑、民居建筑等。
交通工具类 此类文物系指为方便交通和贸易之需而制造的车、船、车马器等交通工具。
兵器类 此类文物系指为防御或战争之需而制造的兵器,其中包括杀伤武器(戈、矛、戟、钺、刀、弓箭……)及防御用的盔、甲等。
礼器类 此类文物系指专为供大典、祭祀用而制造的器物。
如大型青铜鼎、玉琮、玉璧等。
明器类 又名“冥器”。
此类文物系指专为死者制造的随葬品。
随葬品中除有实用生活工具、生活用具、礼器、兵器、乐器、车马器及死者生前所用装饰品类外,专门为死者随葬用而仿各类实用器制作的各种器物,还有房屋、家具、车、船模型等,均属明器类。
自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以降,迄至明清,历代均有发现。
俑类 此类文物系指为随葬而模拟人物、动物雕塑的人物像、动物像。
俑是为取代残忍的殉葬人和牲畜而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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