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灌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局部门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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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灌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局部门责任
29灌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局)部门责任事项登记表
表一:
主要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负责全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受理、申报、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担监督管理能效标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依法实施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1.负责依法实施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依法监督认证工作机构。
3.负责受委托开展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的监督。
4.对辖区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相关的认证机构和企业进行监督。
5.负责全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受理、申报、指导和监督管理。
2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拟订全县重点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
1.组织实施全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2.组织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国家监督抽查和自治区桂林市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3.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4.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
3
管理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1.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
2.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负责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5.负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4
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质量强县战略和名牌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建立和推行质量奖励制度;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1.制定质量强县计划,组织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
2.组织开展对县政府质量工作考核。
3.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
4.负责推进产品质量诚信制度建设。
5.组织实施名牌战略。
6.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5
负责管理本县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本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1.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
2.负责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
3.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
4.负责引导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
5.负责管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6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全县量值传递和比对,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计量技术规范;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建立和管理计量标准、计量器具、计量检测人员资质资格;负责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及授权、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监督管理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及计量仲裁检定。
1.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全县量值传递和比对,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计量技术规范。
2.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建立和管理计量标准、计量器具、计量检测人员资质资格。
3.负责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及授权。
4.负责监督管理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及计量仲裁检定。
7
负责查处重大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产品专项打假活动。
1.负责依法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组织全县产品质量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查办督办。
3.负责按照分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4.负责受理投诉、申诉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8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表二: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1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监管
县质监局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资格和计量认证方面的监督,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交警大队
县环保局
2
危险化学品监管
县质监局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县安监局
县公安局
县环保局
市卫生计生局
县工商局
3
烟花爆竹监管
县质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
县安监局
县公安局
县工商局
4
食品安全监管
县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工商局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县公安局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5
电子商务工作
县质监局
负责网络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
县工商局、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6
超限运输管理
县质监局
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2、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县交通运输局
县公安局
县工商局
7
无证无照经营管理
县质监局
负责依法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生产和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工商局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县环保局
县安监局
县公安局
县城管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农业局
其他相关部门
表三: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1
质监实验室开放活动
组织质监专业实验室面向全社会开放,以非营利方式向公众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检验检测环境设施、标准信息以及科技文献,为公众提供质检、计量、标准化等公共技术支持
质检所及计量所
2
“6.9世界认可日”主题宣传活动
开展认证认可法规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法规监督股
3
组织计量所开展免费检定服务
组织计量所对学校、社区、集贸市场、乡镇医院开展免费检定活动
综合管理股
4
“5.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
开展计量法规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综合管理股
5
标准日活动
组织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综合管理股
6
质量月活动
每年9月开展全国“质量月”活动
综合管理股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12项)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质监系统实行属地管理。
县质监局主要负责灌阳县辖区内重大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对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质量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检查,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的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下达《执法监督通知书》,《执法监督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关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关申请复查。
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质监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质监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县质监局根据上级机关要求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上级机关及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质监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工程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程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相关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
(二)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开展设备监理业务设施或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是否严格制定并执行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五)检查设备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监理业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布置开展监督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设备监理单位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责令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核准机关应当撤销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
设备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五、监督检查程序
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年度自查制度,及时上报自查报告。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设备监理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设备监理单位在核准范围开展监理业务、保持监理专业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也不能妨碍设备监理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设备监理单位应当主动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设备监理单位违法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设备监理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自治区质监局。
三、特种设备监管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自治区及市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县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3.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4.群众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举报投诉过失属实的,以及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生产单位。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县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由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上一年度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下一年度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特定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而实施的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程序
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四、检验机构监管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灌阳县辖区内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2.新增检验服务项目或者其管理体系、适用的检验标准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是否就其新增检验服务项目申请计量认证,或者就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重新申请计量认证;
3.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是否向自治区质监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4.检验机构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是否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5.是否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6.是否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7.是否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检验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的强制性规定,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8.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标注计量认证标志;
9.是否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10.经签署的检验报告确有差错和失误需要更改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并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者说明;
11.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检验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12.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服务档案,记录和保存有关检验服务的完整的原始文件、资料;
13.是否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4.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15.是否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
16.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17.是否未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8.是否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19.是否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20.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
21.是否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22.是否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23.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是否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是否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是否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否向社会公告。
24.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查处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及时报自治区质监部门责令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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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灌阳县 工商行政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局 局部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