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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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钢材采购合同
甲方:
中国有限公司
乙方:
昆明市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0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就西山区草海万达文化旅游项目配套完全中学建设项目钢材采购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1.合同标的物
产品
品牌
规格
计量
数量A
单价B(不含税)
税金C(13%)
总价D=A*(B+C))
注:
1、合同数量最终以甲方收货人签字为准;2、以上螺纹钢为9米定尺钢,如需12米定尺钢,在甲方需求数量满足钢厂生产的前提下,每吨加价50元/吨;3、以上产品价格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2020年昆明市建筑材料市场[造价信息期刊]第1-2期》为基价下浮4%定价;4、工程实际使用未招标规格型号单价参照以上价格下浮率。
2.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遵照国家强制标准,GB/T1499.1-201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T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等标准执行。
如与国家现行标准不一致,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3.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按照国家标准捆扎,包装不散捆,乙方不回收,甲方自行回收处理。
4.产品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4.1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
在正式交货前,包括运输途中、装货中如有人身伤害或材料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4.2运输方式:
汽运。
4.3到货地点和接货人:
甲方指定项目工地,项目开工前,甲方须盖章书面出具给乙方1名或多名负责代表甲方的接货人详细信息,在此信息中任意一人签字均视为甲方有效收货行为。
非指定接货人签收的,不得作为对账结算依据。
甲方接货人如有变更,应在通知乙方送货前3日内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4工地车板交货,卸货及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
乙方运货车辆到达甲方指定工地,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其授权接货人不签收或卸货不及时或临时改变卸货地点,致使乙方额外增加运输费用或车辆台班费的,由甲方据实承担该部分额外增加的费用。
进入施工场地内组织协调卸货等一切安全问题、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4.5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螺纹钢点支数;盘圆、盘螺过磅,按过磅方式计量的,以乙方出具的送货单(钢厂标牌)重量为准。
货到工地后甲方可进行复磅,如甲方对乙方送货单(钢厂标牌)上注明重量有异议,双方共同到通过当地计量监督局认可的度量衡复磅,如磅差在±3‰范围内(含±3‰),以乙方送货单(钢厂标牌)数量为准,复磅费由甲方承担;超过±3‰以第三方复磅重量为准,超出部分及复磅费用由乙方承担。
5.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甲方提前5个工作日将钢材计划(包括规格、数量或特殊要求等内容,整件不拆零)报给乙方,乙方按甲方通知时间供货。
如甲方所需钢材因厂家停产或市场缺货等原因导致供应不足,双方协商处理。
6.随车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产品标牌、质保书随车同行。
7.货款的结算、支付
7.1产品的价格:
钢材价格根据昆明市价格指导2020年1-2期为基价,按基价下浮4%(包含:
甲乙双方签订的主施工合同中投标报价下浮率2%,甲方采保费1%,甲方卸货费1%),再加上13%税收为结算价;上述价格包括材料费、运输费、装车费、保险费、资料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根据国家税务部门发文为准)等费用。
7.1.1甲方应于结算日起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及7.1.2条约定的相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以内付款,甲方逾期付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取(乙方开具资金占用费发票收取,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暂停供货。
7.1.2产品货款的结算:
每个甲方收货日为结算日。
结算时乙方须提供:
甲方签收单据、对账结算单,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2货款的支付:
甲方每次收到乙方按双方确认数额开具的正式货款发票后5个工作日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
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将本合同货款支付至乙方如下指定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7.3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7.4乙方的开票责任
7.4.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根据国家税务部门发文为准)。
7.4.2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7.4.3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甲方需安排财务人员签收或盖财务章,如未办理发票交接手续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7.4.4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7.4.5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配合甲方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8.验收方法:
8.1验收时间:
收到货当日进行数量及外观质量验收。
8.2验收方法:
根据乙方提供的货物出厂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书,由甲方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的,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且还须承担因此造成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8.3验收标准:
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作为验收标准。
即GB/T1499.1-201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T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等相关标准。
9.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9.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合规定,应在签收前向乙方提出异议;若对产品外观质量有异议,应在当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
9.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24小时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0.违约责任
10.1若甲方逾期违约付款,乙方有权暂停供货,并自逾期之日起收取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取利息。
10.2若甲方无正当理由造成乙方暂停供货,甲方不得另找供货商供应钢材,否则应支付乙方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
10.3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及甲方要求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货责任。
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供货,甲方有权找第三方供货,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但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停止供货因素除外)。
10.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时或其他原因造成逾期交货的(因产品不符合同规定而导致的延期交货包括在内),每延期一天,乙方应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10.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合格发票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6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开具发票总额1%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7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10.8甲方有权对乙方所供货物邀请第三方检验,因乙方所供货物质量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0.9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施行,无故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须向对方偿付因解除合同带来的经济损失。
10.10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收货或供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10.11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
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0.12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一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费用)。
11.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1.1乙方根据合同不按期供货,乙方应当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逾期三十日以上的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
11.2甲方未按合同及时支付货款,甲方应当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乙方有权停止供货,逾期三十日以上的,乙方还有权解除合同。
12.知识产权
乙方应当保证,在其依本合同为甲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使用的货物或服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犯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13.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同意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4.争议解决
14.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有管辖权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4.2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通知、送达条款
(1)在以下情况下,需按约定的地址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按合同相关约定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
按合同约定行使暂停付款或暂停供货权利的;
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提出合同争议交涉事项的。
(2)甲、乙双方确认书面文件送达地址及指定收件人如下:
甲方收件人:
,电话:
,地址:
;乙方收件人:
,电话:
,地址:
;
(3)一方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2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一方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相对方或者一方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导致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或在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出满3日视为送达之日。
15.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贰份。
16.补充约定:
/。
附件
附件1:
《反贿赂陈述、保证及承诺函》
附件2:
《廉洁协议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乙方:
法定或委托代理人:
分管领导:
审核人:
经办人:
签署日期:
年月日
附件1
反贿赂陈述、保证及承诺函
致:
中国有限公司
呈:
首席合规官
鉴于,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与工程有限公司就项目钢材采购事宜(以下称“此交易”)协商一致,我公司与工程有限公司并就此交易订立了钢材采购合同(“此协议”)。
在此我公司和程有限公司就此交易和此协议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本函构成此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1.反贿赂陈述与保证
1.1、我公司、我公司任何子公司[或关联方]或任何董事、管理人员、代理、员工,或任何其他以我公司、我公司任何子公司[或关联方](单独或共同均称“我方”)名义行事的人,均从未违反并将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贿赂或反腐败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164条、389条、391条、392条及3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和第10条,以及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或在任何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任何其他适用的地方反贿赂或反腐败法律(合称“反贿赂法”)。
1.2、我公司将以本公司而非他人代理的身份根据本协议收取报酬,并且该等报酬将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支付、转让或与其分享,但支付合法费用和开支除外。
2.反贿赂承诺
2.1、我公司承诺不得:
(a)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政府官员提供、支付、赠与礼品或任何有价值之物,包括回扣,从而不正当地影响该政府官员或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或(b)承诺作出上述行为,或(c)授权作出任何上述行为,或(d)作出任何其他会导致此函1条下之陈述与保证虚假或不准确的行为。
2.2、我公司不知晓其任何员工、代理或销售代表向政府官员提供、支付、赠与礼品或任何有价值之物,或承诺或授权作出以上任何行为,为以下目的:
(A)
(1)影响该政府官员的任何公职行为或决定;
(2)引诱该政府官员履行或不履行其法定职责;(3)获得任何不当好处,或(4)引诱该政府官员影响任何政府机构的行动或决定,或者(B)协助集团、其任何股东、子公司或关联方或我方获取或保留商业机会,或者给予集团、其任何股东、子公司或关联方或我方商业机会。
2.3、我公司在此承诺并同意(a)及时回应贵司或其审计师、法律顾问发出的任何有关上述1条下陈述与保证的通知,并提供合理具体的信息;(b)在贵司或其审计师、法律顾问要求下提供证明其回应的书面文件。
2.4、在建设项目钢材采购有效期内,代表我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法定代表人应当每两年签署一份基于本政策格式的合规证书并向集团提交该证书。
就此反贿赂陈述、保证及承诺函而言,“政府机构”一词是指中国或外国的(中央或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代理机关或执行部门,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或企业,任何执政党,或者公共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等。
就此反贿赂陈述、保证及承诺函而言,“政府官员”一词是指任何
(1)通过竞选或被任命在中央或地方立法、行政或司法政府系统中担任职务的人;
(2)为政府机构或私人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人(例如,国营航空公司或其它公司的官员);为政府机构行使政府职能的官员、雇员或其他人,包括虽不受雇于政府但却为或替政府办事的人,例如为协助特定项目或合同而受聘的私人建筑师、工程师或顾问;(3)公共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的官员或代理;(4)政党的官员或代理;或(5)政界职位的候选人。
我公司同意绝对遵守反贿赂法对于贵司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贵司发现我公司有任何违反贵司《诚信合规政策和程序》或反贿赂法的行为,贵司可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终止本协议。
承诺方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公章:
签发日期:
2020年月日
附件2
廉洁协议书
发包单位: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在项目施工中甲乙双方各级管理人员能保持廉洁从业,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确保“项目优质、员工优秀”,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廉洁协议》,并以此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从业行为准则。
一、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双方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甲、乙双方均有责任监督、举报在工程建设中的不廉洁行为,双方必须遵守“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不得以贿赂、欺诈、强迫等行为或手段损害对方利益。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索要好处费和收受回扣,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的可能对公正执行管理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外出旅游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严禁与乙方人员在一起赌博。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建设和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七、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八、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九、甲方、乙方如发现对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之行为者,应予以抵制,并及时向对方主要领导反映。
甲方对能严格遵守廉洁协议并抵制各类违规行为的乙方,甲方予以表扬,并在公司年底分供分包商合格名录库统计时优选考虑,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将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法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可在实际操作中,经双方协商予以完善。
十一、本《廉洁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签订一式陆份,甲方伍份,乙方贰份。
甲方(公章):
中国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2020年月日期: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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