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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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
经开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使儿童保护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得到更多关爱,安全更有保障,困难程度明显减轻,儿童成长环境更加优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保障范围
(一)农村留守儿童
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的经开区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二)困境儿童
指具有经开区户籍,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监护工作
1.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工作。
坚持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始终是农村留守儿童第一监护人,各街道办要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附件3),落实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对于监护人家庭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政策的,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履行监护责任,并建立“一人一档”监护档案,核查、了解和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情况。
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积极协同公安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对临时处于无人监护状态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就近护送至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联系社会事业局委托有关救助保护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
2.落实困境儿童监护职责。
(1)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2)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由村(社区)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社会事业局联系有关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社会事业局联系有关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4)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社会事业局予以安排。
(5)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联系社会事业局将其安排在有关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
(6)对于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的、无法查找到亲属的儿童,各街道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联系社会事业局委托有关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或儿童福利机构照料,有户籍的由流出地人民政府安置,无户籍的由我区安置。
(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
1.保障户籍落实。
各街道办要动员、指导、协助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2.保障基本生活。
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发现、认定、救助的工作机制,将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五类困境儿童实施分类保障: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分类保障;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上浮不低于10%;对于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
此外,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详见附件4),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其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在分类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生活补贴。
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保障基本医疗。
对于困难的重度残疾、重病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首段起付线降低50%。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未满14周岁的困境儿童,救助比例和年度封顶线分别提高10%。
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孤儿、属于特困人员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资助。
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地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4.强化教育保障。
继续落实农村留守儿童控辍保学责任,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返校复学。
将困境儿童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学前1年免费、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高中免学费政策。
对于残疾儿童,建立和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确保视力、听力、智力、肢体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规定标准,对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送教上门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服务。
对于在我区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落实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5.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对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及时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救助保护长效机制
1.强制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教育、医疗、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履行强制报告责任。
对儿童脱离监护人监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以及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严肃追责。
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向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反映或举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受理,及时给予帮助。
2.应急处置。
公安机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单独居住生活或将低龄儿童置于监护照料、安全保护范围之外的,对监护人进行训诫教育,责令改进;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社会事业局就近护送至有关临时庇护场所、救助保护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
3.评估帮扶。
各街道办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会同社会事业局、公安机关在相关组织及个人协助下,对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紧急庇护、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或协助儿童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法律援助等待遇,开展儿童帮扶工作。
4.监护干预。
对长期疏于儿童监护、实施或放纵他人实施侵害儿童行为或遗弃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对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涉嫌遗弃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
监护人将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儿童生活无着的,或具有《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经开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详见附件1),统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
(二)织密儿童保护工作网络。
构建区、街道办、村(社区)三级工作网络。
社会事业局承担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支持、临时监护帮扶等工作;各街道办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站,负责面向本辖区儿童提供服务;各村(社区)可设立儿童之家,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基础信息台账。
(三)加大资金保障。
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工作经费,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
将分类保障的五类困境儿童按照各自对应的保障政策和工作流程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广泛开展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帮扶和维权活动,工会要重点开展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人文关怀,为其探视留守子女提供便利;共青团要积极动员青年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妇联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引导。
(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在儿童保障领域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
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志愿者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等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托养照料、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
鼓励民办服务机构,面向困境儿童提供集中托养、康复训练等专业服务。
(六)做好宣传引导。
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区树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意识。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
1.经开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2.经开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类型
5.经开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委托监护协议书
6.经开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补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1
经开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第一召集人:
郭青山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召集人:
兰渭鸿管委会主任助理、社会事业局局长
冯剑南党政办主任
成员:
陈朴辛市街道办副主任
李金娜龙背街道办副主任
赵纯阳曲街道办副主任
史蕾信义街道办副主任
邹亚妮党群工作部副部长
陈瑞发改局副局长
侯晓东财政局副局长
刘鼎住建局副局长
张晓东人社局副局长
史琳艳教育局纪委书记
张全社关工委主任
魏红利信访局副局长
韩金龙农综局副局长
郑杜鹃统计局副局长
朱福利经开公安分局副局长
姚卫东税务局副局长
张军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怀娥娥法制办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局,主任由张军同志兼任。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经开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做好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参照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确定我区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法制办
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修订工作,建立健全我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细化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处罚措施,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社会事业局
1.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管委会领导、社会事业局牵头,教育、公安、财政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机制。
2.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街道办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医疗、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3.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保障范围,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中的残疾儿童组织开展康复等工作,优先为其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
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4.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5.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协助做好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卫生、计生、疾控中心等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健康教育、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服务。
三、党群工作部
1.通过区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主体责任。
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件,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2.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亲情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成效显著的街道办和部门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
3.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四、发改局
将儿童保护工作列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社区儿童之家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儿童等困难儿童群体的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五、财政局
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配套经费保障工作。
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服务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社会事业局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
协调相关单位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六、住建局
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七、人社局
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保障。
推动落实中、省、市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八、教育局
1.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能力。
2.指导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各项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开展应灾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应灾避险意识和能力,减少意外伤害。
九、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十、信访局
督促指导各街道办、各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
在年度考核中,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后果欠佳的要求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农综局
推动落实中、省、市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
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权益。
将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工作纳入“三农”和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十二、统计局
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
十三、公安分局
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
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及时向街道办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
放宽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条件并及时办理落户手续,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十四、税务局
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
附件3
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留守儿童情况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
号码
就读学校
现居住地
留守儿童父母情况
父亲姓名
公民身份
号码
联系电话
母亲姓名
公民身份
号码
联系电话
当前务工地点
受委托监护人情况
姓名
公民身份
号码
联系电话
与留守儿童的关系
现居住地
委托监护期限
本人(受委托监护人姓名)受(监护人姓名)委托,担任(儿童姓名)的受委托监护人,并自愿接受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具体委托监护事项及权利、义务由(监护人姓名)与本人协商确定。
现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
受委托监护人:
(签字)时间:
年月日
监督人(盖章):
村居民委员会时间:
年月日
填表证明人(签字):
时间:
年月日
附件4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类型
(第一类)父母双方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重残或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的儿童;
(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重残或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剥夺监护权、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
2.重病是指符合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的;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它强制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5.被剥夺监护权是指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6.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7.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附件5
经开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委托监护协议书
甲方(民政部门):
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委托监护人、机构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__
职业:
_________________性别:
________________
民族:
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
丙方(街道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现年________岁,出生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调查认定,其生父__________(□重病、□重残、□强制戒毒、□服刑、□死亡、□失踪、□失联),生母__________(□重病、□重残、□强制戒毒、□服刑、□死亡、□失踪、□失联),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陕政发〔2017〕38号)精神,同意该儿童由乙方代为监护照料。
为了进一步保护受监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确认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儿童现行保障政策,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乙方银行账户划拨儿童基本生活费。
2.甲方组织人员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儿童,对儿童养育情况和基本生活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补助用于其所监护的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该儿童健康成长,并负责保护儿童人身安全,不得虐待、歧视、遗弃。
2.乙方代表儿童领取每月_____元的生活费补助,至委托期满为止(乙方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补助的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负责对其所监护的儿童进行教育培训,督促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扶持接受高中(中专)以及大学教育,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4.乙方负责保护其所监护的儿童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儿童进行诉讼。
三、丙方权利与义务
丙方负责受理乙方提出的领取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对乙方及其所监护的儿童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甲方审批。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如发现乙方对其所监护人的儿童有虐待、歧视、遗弃行为,或不尽教育责任,或对生活补助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依法诉讼请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乙方如发现不能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有权向甲方查询并要求按规定发放;其所监护的儿童应享受其他规定保障待遇不能落实的,有权要求甲方协调落实。
3.丙方如发现乙方对其所监护人的儿童有虐待、歧视、遣弃行为,或不尽教育责任,或对生活补助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应立即告知甲方,由甲方进行处理。
五、委托监护时间
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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