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昌 航 空 大 学 文 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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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航空大学文件
南昌航空大学文件
校人字[2008]40号
南昌航空大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为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改善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培训原则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是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
贯彻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
坚持科学规划、择优培训、加强实践、合同管理的原则。
(二)管理权限
短期培训由各学院(部)自行管理,报人事处备案,其他形式的培训由人事处管理并组织实施。
二、培训形式
主要分为岗前培训、专业短期培训、社会实践、攻读学位、国内外访学、博士后研究、出国进修等。
(一)岗前培训
新进教师和首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主要内容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航空概论》、昌航文化及教学和科研基本能力的培训等。
岗前培训合格证是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和担任主讲教师的必备条件。
(二)专业短期培训
以参加学术交流、教学改革、教材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研讨会等各种不超过一个学期的短期培训为主。
(三)国内外访问学者
国内外访问学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具有副教授(教师系列)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校连续工作3年以上。
国内外访问学者时间半年至1年。
(四)博士后研究
符合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一般40周岁以下。
时间不超过2年。
(五)出国进修
主要包括国家公派和校派两种方式,具体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
出国进修最长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六)攻读学位
以中青年教师为主。
攻读博士学位分脱产和在职两种就读形式,硕士学位原则上只能以在职形式攻读。
(七)社会实践
依据《关于加强中青年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的实施办法》(校人字[2007]1号)的规定执行。
三、培训经费
(一)经费的预算与管理
人事处负责培训经费年度预算,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除短期培训费外,其他培训经费由人事处管理。
(二)短期培训经费的报销范围
短期培训经费的报销范围为培训费、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不含市内交通费),但需符合计财处制定的《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
资料费、报名费、考察费、考证费等不予报销。
短期培训经费由学院把关。
(三)国内访问学者经费的报销范围
国内访问学者的报销范围为进修费、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
进修费、住宿费总计不超过6000元的,据实报销;6000元—10000元之间的费用按70%报销;超过10000元的超出部分自理。
交通费按学校规定标准每学期报一个来/回次,享受学校规定相关补贴。
特殊专业的国内访问学者经费如超出以上标准,需经分管财务、人事校领导审批。
(四)攻读学位的报销范围
计划内攻读学位的,学校资助的费用为学费、住宿费、每学期一个来/回次的符合学校规定标准的交通费(住宿费必须为就读学校开据的正式发票)。
报名费、资料费、体检费、答辩费等自理。
毕业后持学位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2008年及以后报考硕士的,学校不再资助。
(五)博士学位的资助标准
计划内攻读博士学位且如期毕业的,按表一报销相关费用。
表一:
攻读博士学位的资助标准
取得学历、学位双证书
仅取得学位或学历单证书
≤5万
≤2.5万
(六)出国进修的资助标准
国家公派出国的,学校报销出国前的语言培训所需费用,并享受学校规定补贴。
校派出国的资助标准按国家公派资助标准的70%执行,报销范围一般限于交通费、食宿费、学费等。
四、审批程序
(一)计划制订
人事处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教学工作和学科建设等需要,以保证学校正常工作为前提,根据各单位的培训计划申报表,每年11月制订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申请
1、申请培训人在人事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南昌航空大学教师培训审批备案表》,附报考单位招生简章或邀请函等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
校留学基金和国家公派留学基金的申请每年3月统一受理。
学院同意教师脱产培训的,须为脱产培训教师预留岗位。
2、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临时培训任务、对培训人员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人事处视当年的培训经费和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审定。
3、学校一般不受理自筹经费进站做博士后研究的申请。
确实需要的,在明确一定数量科研成果归学校所有的前提下,报主管校长审批。
4、除学校主动派出外,对已参加脱产培训(含出国)3个月以上者,应在学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培训;已脱产培训1年以上者,应在学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2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培训。
(三)审核
1、人事处根据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对未列入计划的申请,一般不予受理。
2、出国培训人员应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国际与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批准
1、人事处将审核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未经批准,擅自攻读,且所在学院不愿为其补报计划的,应办理调离手续,解除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2、担任处级干部职务的教师申请脱产培训的,应先报组织部同意后,再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培训待遇
(一)非学历学位培训的待遇
1、参加6个月以内培训(含短期公派出国)的,待遇不变;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改发生活补贴(标准为岗位津贴的50%),其余50%按业绩考核发放;出国进修的,停发工资和津贴,回国后按规定补发。
2、参加社会实践期间的工资、津贴等按在岗人员对待。
(二)攻读学位的待遇
1、在国内脱产攻读学位的,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学校发放的生活补贴,未能按期完成学业且需继续脱产的,只发基本工资。
脱产出国攻读学位的,停发工资及相关待遇,学成回国后按规定补发。
2、在职攻读学位的,在职期间按同类人员考核、享受待遇。
需脱产学习6个月以上的,脱产期间停发岗位津贴,改发生活补贴(标准为岗位津贴的50%),其余50%按业绩考核发放。
3、未按培训协议取得学历或学位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4、攻读学位的应在规定学制内取得学位,超期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攻读博士学位未能按期毕业的,只报销正常学制期限内产生的费用。
凡延期毕业的需持延期证明材料向人事处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就读,学校将分期从当事人工资中扣回学校已支付的费用,并且不批准在延期内请假学习的申请。
(三)博士后待遇
进站做博士后研究的,待遇参照攻读博士学位执行。
六、培训考核
在职培训的,培训期间参加年度考核;脱产培训的,其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培训期间的学习和科研情况确定,培训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七、培训人员义务
(一)签订协议
学习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培训前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培训协议。
培训协议一旦签订原则上不再变更。
(二)离校手续
脱产培训离校前,需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告离校的时间和开始学习进修的时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不履行离校手续的,不予报销,并按旷工处理。
(三)学习汇报
脱产培训期间应定期汇报学习情况。
培训时间超过6个月的,本人必须每学期向所在单位提交一次学习情况汇报,由所在单位提出鉴定意见后30天内报人事处。
培训时间6个月以内的,培训结束后30天内本人向人事处书面汇报。
未提交学习情况汇报的,不予报销培训费用,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
(四)回校报到
培训期满10天内必须回校(国外学习的为20天)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习总结。
逾期不办理报到或请假手续的,停发本人工资和津贴等,并按旷工处理。
(五)材料归档
培训结束后,学习成绩、学习汇报和总结、学位(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应及时交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归入本人人事及业务档案。
(六)学术讲座
参加出国进修、国内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外学术交流等培训的,应在结束后一个月内,在院(系)或全校范围内作一次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
完成该任务后由本单位领导在讲座或报告的内容上签字,并提交人事处后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八、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
(一)服务期限
1、通过培训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自取得学位后在校服务期为5年。
出国进修、国内外访问学者或进站做博士后研究的,服务期限参照攻读博士学位执行。
2、参加其他形式培训的教师,服务期限见表二:
表二:
脱产培训时间与服务期对应表
脱产培训时间
服务期限
≤1个学期
2年
>1个学期
5年
3、参加两种以上培训且都有服务期规定的,服务期累加。
(二)违约责任
1、未满服务期,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或自费出国的,全额退回学校所有的培养成本并按协议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未满服务期给学校造成的各种损失。
2、违约金实行服务期递减,计算办法为:
违约金=培养成本×[(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服务年限]
3、未能通过答辩或未按任务完成培训的,返还学校已支付的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毕业或进修后拒不如期回校工作的,全额退回学校所有的培养成本并按协议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未满服务期给学校造成的各种损失。
注:
培养成本包括学校资助的费用;脱产期间所享受的工资、津贴、补助等。
九、附则
(一)管理人员及学生辅导员报考博士的,应根据所考专业,定向到相关教学单位,考取后关系转入该教学单位,原岗位不再保留。
(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前,按学校原有规定签订的培训协议继续有效,未签订协议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人事工作教师培训办法
南昌航空大学党政办公室2008年4月25日印发
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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