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违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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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违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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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违章管理办法
反违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生产安全生产中做到以“三铁”反“三违”,杜绝“三高”现象,防止因人员违章造成的责任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保证公司资产免遭损失,根据国家设备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及《生产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调度、检修、试验、生产建设等生产生产活动的一切施工人员及施工队伍。
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思想建立常态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党、政、工、团齐抓共管,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安全生产的过程管理与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逐步减少和消除违章现象发生。
第四条因人员违章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同时对该单位和有关人员分别累计记分。
第二章违章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中违章行为是指:
员工在生产活动中违反有关标准、规程、规定、制度、技术规范及反事故措施等,给人身、设备、设备造成一定安全风险的行为。
第六条按违章者与物或周围环境的关系,违章分为:
作业性违章:
在从事输变电、、发电、试验、生产建设、调度、驾驶等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
装置性违章:
在从事输变电、、发电、试验、生产建设、调度、驾驶等作业过程中,有关的作业对象、作业条件、周围环境不符合有关规程制度等要求。
管理性违章:
生产过程中发布的命令、指示、要求或做出的决定,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某项具体工作专门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适宜客观条件,或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管理不清晰等。
第七条按违章行为与违章者的安全技术素质、心理、习惯、管理能力等关系,违章分为:
偶然性违章:
对规章制度、系统运行情况、设备性能等掌握不够、理解错误、判断错误,或由于疏忽、遗忘而导致的违章行为。
习惯性违章:
违章者明知规程制度,由于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作业习惯,或为图某种需要而有意或无意不按章行事。
第八条按违章行为的性质及存在的安全风险大小,分为:
一般性违章:
违反有关规程制度的要求,所存在的安全风险一般。
严重性违章:
违反有关规程制度的要求,所存在的安全风险较大。
第九条本办法按照违章行为的性质及存在的安全风险大小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反违章管理
第十条公司行政正职是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保证提供反违章工作所需的人员及装备,支持安全监察工作。
公司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保卫部具体负责反违章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分析会,提出改进措施,修改完善反违章管理办法;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该项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反违章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反违章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反违章实施细则,明确各类人员反违章的职责、任务,补充违章行为范例,并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备查。
第十三条各单位(部门)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要在每月的停产安全学习日会上通报,并将月度反违章工作分析总结报公司安全保卫部。
公司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在月安全分析会议上对反违章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违章曝光栏”,每周将反违章信息收集汇总后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再链接市公司“反违章工作专栏”的录入工作。
第四章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各单位(部门)反违章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公司检查为辅。
各单位(部门)应建立违章档案,实行累计记分制。
按照“谁检查、谁处罚”的原则对违章行为给予处罚,同时对违章行为在本级及以下违章档案中分别对有关人员累计记分。
第十六条公司查出违章行为,对该单位(部门)记分,由该单位(部门)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记分,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备案。
各单位(部门)查出违章行为并处罚的,公司不再对该单位进行处罚及累计记分。
第十七条累计记分制:
个人、班组、车间(部门)累计记分以年度为周期,年末清零;班组、车间(部门)的累计记分为上级违章档案中所属员工累计记分之和。
当个人累计记分达到一定分值时,给予挂牌警告、降岗、离岗、待岗处理;当班组、车间(部门)的累计记分每达到一定分值时,给予班组、车间(部门)挂牌警告一次,并对该级负责人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查出违章行为,对违章行为按性质记分,并按50元/分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性违章,对违章行为主要责任人记1一3分/次、次要责任人记1一2分/次;对人员违章造成差错、异常、未遂、障碍等后果但未构成事故者,按严重性违章记分。
发生严重性违章,无论有无后果,主要责任人记5分/次,次要责任人记3分/次。
第二十条多人同时违章,分别进行记分;年度内重复发生同类、同样违章,对违章者及有关人员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工作时,对他人违章行为应能发现而未及时发现,或虽发现但未有效制止者,按违章者一半处罚。
第二十二条在工作现场发生违章时,监护人、当时在场的工作负责人按违章者一半处罚;同时对现场其他应能发现违章而未发现者,或虽发现但未有效制止者,按违章者一半处罚。
第二十三条管理性违章,实行层层监督、分层考核原则,下级监督上级,上级考核下级。
下级对上级管理人员的违章(包括工作负责人)直接向该违章者的上级报告,由上级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行为性、管理性违章行为前经他人提示或行为中经警示仍不纠正者,一律视为故意或恶意违章,按严重性违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装置性违章经提示或警示,不纠正、不整改也不采取有效措施者,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或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挂牌警告:
个人违章累计记分达5分及以上者挂牌警告,停产学习一天;班组累计记分每达到10分,对该班组挂牌警告一次,同时给予班组长经济处罚,全班停产学习一天;车间(部门)累计记分每达到20分,对该车间(部门)挂牌警告一次,同时给予车间(部门)级负责人经济处罚,全车间(部门)停产学习一天。
第二十七条降岗:
当个人违章累计记分达10分及以上、低于15分,降1一2岗级1个月。
降岗期间仍在原岗位工作,若再次发生严重性违章,转为离岗培训。
第二十八条离岗培训:
当个人年度违章累计记分达15分及以上、低于20分,离岗培训3个月。
离岗培训是暂离原工作岗位,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学习、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回原岗位工作,不合格者或合格后回原岗位再次发生严重性违章者,转为内部待岗。
第二十九条内部待岗:
当个人年度违章累计记分达20分以上,内部待岗6个月。
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回原岗位工作或由公司安排其它工作。
第三十条各单位(部门)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的安全管理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其违章行为按照本规定对使用单位(部门)、班组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非本单位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承包生产性企业的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发包方应予制止,并依据工程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承包方工作;同时对发包方该工程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重庆公司常见违章行为范例(见附件2)。
第五章反违章工作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反违章激励机制,对在反违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班(组、站)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四条公司每年评选1个反违章先进车间,给予奖励2000元/个。
申报必备条件:
1.完成车间年度安全目标;
2.所属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车间无公司级挂牌警告;
3.认真组织开展本车间的反违章工作,未发生违章造成的人员轻伤或责任性障碍;
4.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健全;积极开展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有专(兼)职安全员;
5.按规定要求进行停产安全学习,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安全会议和文件工作精神;
6.认真开展安全检查,检查有计划、有重点、有整改措施、有实效、有总结。
第三十五条公司每年在各单位(部门)评选1—2个反违章先进班(组、站),给予奖励1000元/个。
申报必备条件:
1.完成班(组、站)年度安全目标;
2.所属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班(组、站)无车间及以上挂牌警告;
3.认真组织开展本班(组、站)的反违章工作,未发生违章造成的人员未遂或责任性异常;
4.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积极开展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有兼职安全员;
5.按规定要求召开班前、班后会和班(组、站)安全活动,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安全会议和文件精神。
第三十六条公司每年评选3一5名反违章先进个人,给予奖励500元/名。
申报必备条件:
(一)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年度内各级违章档案中无记录;
(二)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强,积极开展反违章工作,为反违章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三)多次提醒、纠正或举报他人违章行为;
(四)本人所在班组年度内未发生因违章造成的未遂或责任性异常、障碍、事故。
第三十七条对避免了因人员严重性违章造成的人员责任事故(特别是人身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故)的有功人员,按500元一2000元予以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反馈至公司安全保卫部。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重庆公司常见违章行为范例
序号
违章情形
违章等级
一、发生下列违章情形之一,无论有无后果,有关人员按严重性违章处罚(YZ)
1
酒后值班、酒后进入作业区域、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YZ
2
无票操作,无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工作,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YZ
3
已要求但未使用作业指导书(卡)进行工作
YZ
4
不按规定执行二次回路安全措施票
YZ
5
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换位时失去安全保护
YZ
6
作业失去监护或不按规定单人操作
YZ
7
工作负责人擅自离开工作现场
YZ
8
工作票的填写存在重大遗漏或原则性错误
YZ
9
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擅自变更、拆除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YZ
10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措施;
YZ
11
擅自使用解锁钥匙或使用其他方式强行解除设备的闭锁装置
YZ
12
调度、变电操作中,不核对运行方式、不核对设备
YZ
13
误登带电杆塔或其他电气设备、误入带电间隔、误碰(触)设备
YZ
14
约时停送电
YZ
15
不宣读工作票;未交待清楚工作内容、保留的带电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项,就许可、下令工作
YZ
16
漏装接地线、不验电即装设接地线、不装设接地线即在停电的高压设备上进行作业
YZ
17
作业人员未全部撤离即拆除接地线;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或安全措施未全部拆除就开始送电操作
YZ
18
带电作业时未设专职监护人或监护人多点监护
YZ
19
在电容器和高压电缆上作业前不进行放电
YZ
20
设备过负荷运行超过规定或超稳定极限运行
YZ
21
无故延迟或拒不执行调度命令、私自操作运用中的设备等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
YZ
22
立、撤杆,放线、收线、紧线,更换杆塔拉线或抱杆拉线过程中,不打临时拉线,无专人统一指挥;杆塔上工作,突然剪断导线进行松线
YZ
23
不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YZ
24
基建、改造、业扩和大修工作,未认真进行现场查勘,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YZ
25
对外发包工程中,对承包方资质和条件、“三大措施”未认真进行审查,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按规定发(承)包工程
YZ
26
承发包工程合同中,未具体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未经安监部门审查
YZ
27
超过规定时速50%,疲劳驾驶车辆,弯道占道行驶,客货混装,穿插警卫车队,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
YZ
28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
YZ
29
其他违反有关标准、规程、规定、制度、技术规范及反事故措施,性质严重或安全风险较大的行为
YZ
二、发生下列违章情形之一,有关人员按一般性违章处罚(YB);造成差错、异常、未遂、障碍等者按严重性违章处罚
(一)违反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1
工作票、许可、监护、间断转移终结手续不符合规定
YB
2
操作票、调度指令票、事故抢修单的填写、审核不符合规定
YB
3
非工作票所列工作班成员参加工作;一人同一时间段参加多项工作
YB
4
进入生产现场不正确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绳)、工具袋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YB
5
在开关场地、高压开关室搬运长的物体,未放倒搬运
YB
6
不按规定召开班前会、班后会、现场交底会
YB
7
现场安全措施不完善、不符合现场实际
YB
8
变电、调度、配电运行人员操作时接打不相关的手机;高空作业接打手机;驾驶机动车辆接打手机
YB
9
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
YB
10
施工、作业、操作前未认真进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
YB
11
工作负责人(或专职监护人)随意参加工作
YB
12
检修、施工前未按规定检查安全措施,随意拆除、变更安全措施
YB
13
攀登设备前,不检查安全带、设备牢固性、工器具,不核对设备编号、色标等
YB
14
工作现场私拉乱接临时电源;使用不合格的拉线电源盘;检修电源回路未安装触电保安器
YB
15
临时性工作及事故抢修未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
YB
16
登高作业人员采用非正常方式上下或抛掷工具物品
YB
17
移动试验设备时不切断电源,收、放电源线时扯电缆
YB
18
在高处作业下方站立或行走,吊臂下或吊物下随意站立或走动
YB
19
起吊、拖拉设备物件时,在尖锐轮廓处栓套绳不加垫块;起吊前不检查起重设备及制动装置
YB
20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YB
21
装设接地线图省事攀爬设备构架不用梯子
YB
22
带电作业或高压试验工作,不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YB
23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无防火措施
YB
24
使用不合格或不正确使用绝缘工器具、电动工器具、起重工具、登高工具等
YB
25
氧气瓶与乙炔瓶混装、混放、安全距离不够
YB
26
焊接切割等工作不符合防火等规定
YB
27
不按防护要求电焊作业
YB
28
重大施工或操作,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到现场指导和监督
YB
29
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穿裙子(裙裤)、高跟鞋、拖鞋、背心、短裤、露趾凉鞋、含丝绸(化纤)的衣服等其他不符合穿戴规定的行为
YB
30
生产场所吸烟
YB
(二)违反变电管理规定
1
擅自打开高压设备柜(网)门;随意越过遮栏
YB
2
随意跳项或改变操作顺序
YB
3
倒闸操作不模拟预演、不唱票、不复诵
YB
4
倒闸操作、工作人员穿戴不正确,不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
YB
5
不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YB
6
解锁钥匙不按规定进行封存
YB
7
设备(含线路)巡视不认真,不到位,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进行,无记录,重大缺陷未能及时发现
YB
8
模拟操作前,未将微机闭锁中方式与实际方式检查对位
YB
9
雷雨天气不穿绝缘靴,巡视室外高压设备
YB
10
装卸高压保险不使用护目眼镜和绝缘
YB
11
二次回路拆线工作,不按规定编号,凭记忆恢复接线
YB
12
低压交流工作需核对相序的未核对相序者
YB
13
检修作业现场擅自进入备用间隔,擅自拆卸备品备件
YB
14
防鼠档板拆后未及时恢复,进出开关室不随手关门,开关室和控制室内工作随意开窗
YB
15
吊车在高压设备区行使时,未设专人监护
YB
16
拆除孔洞盖板、栏杆及封堵后不设明显标志,工作结束后未及时恢复
YB
17
进行保护整组带开关试验及正常分、合开关前,未检查相关一次设备上确无人工作
YB
18
进行电容器放电时不穿绝缘靴,不戴绝缘手套
YB
19
二次传动及分合闸刀、开关未经值班人员许可
YB
20
在运行盘上进行有振动的工作,不采取防范措施
YB
21
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操作不进行拟票
YB
22
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试验、切换、检查、清扫
YB
23
进入保护室接、打手机或其它无线通讯设备
YB
24
电气工具的电线放在湿地上,或放在路上未采取防压措施
YB
25
移动式电动机具外壳未接地或接地不规范
YB
(三)违反调度管理规定
1
进行调度联系不互通单位、姓名、时间,不复诵,不做记录、不录音
YB
2
调度员操作时,不查看SCADA数据
YB
3
发布、接受倒闸操作命令不使用标准调度术语
YB
4
运行接线与现场实际不符
YB
5
继电保护定值管理不符合规定,不定期核对定值,定值单无审核、批准
YB
6
调度方式人员所签发的检修申请单与现场方式不符或违反调度规程有关规定
YB
7
进行方式安排时不核对现场运行方式、不查看负荷情况,造成设备过载,未造成后果
YB
8
继电保护、运行方式安排有漏项或不当
YB
9
新设备投运,未办理投运申请,未编制含一、二次设备的启动投运方案
YB
10
未编制切合运行实际的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负荷限制预案,并及时修编
YB
11
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等安排向调度员交代不清楚
YB
(四)违反线路管理规定
1
线路巡视中擅自登杆塔
YB
2
同杆架设或临近平行线路一回停电工作,杆下无监护者
YB
3
立、撤杆,放、收线,紧线无专人指挥或无统一指挥信号
YB
4
立杆时,杆基回土未夯实就撤去拔杆及拉绳或有非工作人员在杆下1.2倍杆高范围以内
YB
5
不采取措施,在带电线路下方穿越放线
YB
6
进行带电作业前未与调度联系,该停而未停用重合闸
YB
7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不进行现场检查,清点接地线及个人保安线
YB
8
引线拆、装时,未用传递绳或绝缘杆固定和传递
YB
9
高空作业区域地面不设围栏,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
YB
10
线路作业装设接地线前不正确验电者
YB
11
杆上工作人员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紧线
YB
12
放紧线时的滑车、紧线器、双钩等承力工具以小带大;该用铁滑车而用铝滑车
YB
13
放紧线时,工作人员跨在导(地)线上或站在受力的牵引绳、导(地)线内角、或站在牵引绳或架空线的垂直下方
YB
14
更换耐张瓷瓶串或者直路悬垂瓷瓶串不设置防止导线滑落的后备保护措施
YB
15
线路施工跨越公路不设警示标志、不设专人指挥
YB
16
转角桩、磨桩使用位置不当或松动、牵引绳与导线头绑扎不牢导致滑跑;
YB
(五)违反交通管理规定
1
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驾驶车辆
YB
2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YB
3
违反规定驾驶车辆或擅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YB
4
车辆逆向行驶
YB
5
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
YB
6
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
YB
7
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YB
8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
YB
9
不按照交通规则规定和道路限速标志,超速行驶
YB
10
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
YB
11
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
YB
12
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
YB
13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
YB
14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YB
15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车
YB
16
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
YB
17
强行超车
YB
18
无准驾证人员驾驶公司所属车辆
YB
19
工具货车、工程车违反装载规定、装载超长、超宽和贷物捆扎不牢
YB
20
驾驶(乘坐)车辆时不按规定系安全带
YB
21
车辆不按规定掉头
YB
22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
YB
23
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YB
24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
YB
25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YB
26
不按规定会车、倒车
YB
27
驾车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行为
YB
28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则行车
YB
29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够的距离
YB
30
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
YB
31
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
YB
32
维修车辆时,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
YB
33
行车时与司机嬉闹
YB
34
在车辆修理间吸烟及维修车辆时吸烟
YB
(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
1
生产、办公、库房等场所消防设施不完善,器材配置数量不够,摆放位置不正确
YB
2
消防器材未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存在过期现象。
YB
3
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违章用火、用电。
YB
4
消防培训不力,未定期组织进行消防演习,员工不能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YB
5
消防设施出现问题不及时修复,带病运行。
YB
6
埋压、堆占消防设施、器材或挪作它用。
YB
7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安全疏散标志不符合要求。
YB
8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未经报审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YB
(七)其他违反有关标准、规程、规定、制度、技术规范及反事故措施,安全风险较小的行为
注:
YZ——严重性违章YB——一般性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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