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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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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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章程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章程
目录
序言……………………………………………………………4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5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7
第四章教职员工………………………………………………16
第五章学生…………………………………………………18
第六章校友…………………………………………………21
第七章经费、资产及后勤……………………………………22
第八章外部关系………………………………………………23
第九章学校标识………………………………………………23
第一十章附则…………………………………………………24
序言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是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其前身是创办于1979年的浙江供销技工学校。
1996年,建立浙江绍兴贸易经济学校,与浙江供销技工学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
2009年开始筹建高职院校,2011年3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明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和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ZhejiangAgriculturalBusinessCollege,英文缩写为ZABC。
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东街770号。
经举办者和上级同意,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从事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不断提升办学品质。
第六条学校秉承“心中有‘三农’、肩上有责任、手头有功夫”的人才培养理念,依托系统,服务“三农”,立足地方,面向全省,接轨长三角,为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学校着力构建以服务“三农”为特色,以现代商贸类专业为主体,旅游、艺术、汽车等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努力建设一所以农为本、以商为重,省内一流、系统领先、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
第八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大力弘扬学校精神和办学传统,培育和践行以农商文化为主题的校园文化,着力打造实力农商、活力农商、文化农商、和谐农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建设与发展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十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系、专业招生计划;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非学历教育、社会培训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拥有的资产;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管理者的监督与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民主管理,科学决策,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校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守高校育人阵地。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保障和支持系(部)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组织办学活动、学术管理和资源配置等自主管理权。
学校对系(部)党政领导在任期内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和系(部)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系(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院长担任;其他委员由校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和教学科研水平的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方面协商后推荐,经学校党政联席会通过,由校长聘任。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推荐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教改项目;
(三)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教学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审定教学、学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审议相关管理制度,研究、审定涉及教学、学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校长担任,其他成员由校内学术水平较高,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教学部门管理人员组成。
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任命和聘任。
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
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审议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三)制定、修订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五)讨论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师和学生因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的申诉等。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统战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及精简、统一和效能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学校图书馆、后勤等教辅和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学校举办的、投资的或者其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接受学校监管。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研究机构(院、所、中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其设置和工作体制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国家机关、海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三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技术创新并具有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第三十四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岗位聘任与岗位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培训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自由开展学术研究;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积极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建立教职员工专业发展制度,完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尊重和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及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学校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三条学生包括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长短期培训的学生以及留学生。
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依法办理学籍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地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根据需要跨专业、系部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技能竞赛、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或其他方式的资助;
(五)参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六)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以育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建立帮困助学机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危机干预等服务,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创新创业、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上述活动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在学习和社会实践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以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为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其他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学校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双证书”制度,全面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
学校为学生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社会调查、兴趣小组、工作坊、技能大赛等提供多种平台和资源支持,切实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五十四条在校学习的其他非全日制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学习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章校友
第五十五条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法申请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和联谊会。
第五十七条学校重视和加强校友工作。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五十八条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校友在学校办学发展中的作用。
对为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章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学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依法公开相关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学校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四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名称、荣誉和依法属于学校所有的知识产权。
第六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外部关系
第六十七条学校设立继续教育机构,积极开展社会培训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努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学生学历提升及终身教育需求。
第六十八条学校积极开展与相关行业企业、境内外科研机构的合作活动,深化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提升服务行业企业及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六十九条学校设立对外合作交流机构,负责对外交流事务,通过师资、学生、学术交流、课程互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
第七十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募集社会资源,依照国家规定及基金会章程开展奖学奖教、科研资助等活动,推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学校校训为“树人成德行知达材”。
学校教风为“尚德爱生敬业求真”。
学校学风为“明理尊师敏学强技”。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标为圆形,蓝绿底白色字。
上弧部分为汉字校名“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下弧部分为英文校名“Zh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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